《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总则与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
二、广告内容规范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明确说明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诊疗科目等信息。
不得夸大其词,过度承诺或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绝对化的用语或涉及疗效的保证。
三、发布渠道与形式医疗广告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
不得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地方擅自张贴、悬挂医疗广告。
四、审查与惩罚机制所有医疗广告在发布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五、医疗机构资质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其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广告审查要求广告审查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审查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形式、发布渠道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发布要求与渠道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以区别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正规的广告发布渠道,确保广告的广泛传播和有效覆盖。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
医疗机构和广告主应当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违法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一、前言为了规范医疗行业广告活动,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国医疗行业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行业广告,适用本办法。
三、医疗行业广告内容准则3.1 真实性和合法性医疗行业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与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3.2 不得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3.3 必须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四、医疗行业广告发布要求4.1 发布时间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前,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2 发布渠道医疗行业广告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频道、节目、互联网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五、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1 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5.2 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医疗行业广告,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的简要概述,如有更详细的内容或者具体条款需要补充,请随时告知。
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新规:2024年版
全国医疗广告管理新规:2024年版一、总则1. 为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证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广告活动,包括医疗机构自行发布和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发布的医疗广告。
3. 医疗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误导、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
二、医疗广告内容规定4. 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
5.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保证或者承诺疗效或者效果;(2)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或者医疗设备;(3)贬低或者诋毁其他医疗机构;(4)利用患者、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形象作证明;(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6. 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诊疗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诊疗项目相关规定,不得宣传未经批准的诊疗项目。
7. 医疗广告中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医疗广告发布规定8. 医疗机构自行发布的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9. 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查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批准证明文件,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医疗广告。
10. 医疗广告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时间发布,不得影响患者就诊和医疗秩序。
11.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监督管理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广告行为。
1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查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与医疗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医药广告【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8日)修订【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9.27【实施日期】1993.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二)贬低他人的;(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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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 医疗广告:指以媒介宣传方式为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推销医疗产品、服务或宣传医疗机构的广告信息。
- 社会公众健康权益:指公众在获得医疗服务时所享有的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隐私权等。
- 备案制度:一个国家的某些行业和部门设立备案制度,需要在相应部门进行备案,以保障该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广告经营许可证:指广告经营者依法申请取得的证书。
- 广告发布许可证:指广告发布者依法申请取得的证书。
- 社会公德:是一种道德规范,指每个人在自我意识的基础上,应当尊重社会和自然环境,捍卫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令26号),旨在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应当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也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项目。
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也不得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或使用淫秽、迷信、荒诞的表现形式,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查时间和程序。
如果需要请专家审查,则审查时间可延长10天。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会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进行备案保存,并规定了保存时间为至少两年。
2023修正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前言医疗广告是指在医疗服务机构、医师、医药保健品等方面进行宣传推广的广告活动。
为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告的诚信度和可信度,国家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广告的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伦理道德,不得与医疗服务实践相冲突。
2. 真实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医疗服务的情况,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欺骗性宣传。
3. 诚信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诋毁、诽谤竞争对手。
三、医疗广告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医疗广告不得宣传无法证实的疗效,不得使用虚假的医疗案例。
2. 夸大宣传:医疗广告不得夸大病情、治愈率等内容,不得使用绝对化、保证化的用语。
3. 恶意竞争:医疗广告不得进行与其他医疗机构、医生进行恶意比较的宣传。
4. 干扰医疗秩序:医疗广告不得有鼓励过度治疗、频繁检查等行为,不得诱导消费者做过多、过频繁的医疗服务。
四、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审核1. 医疗广告发布机构:医疗广告的发布机构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机构,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2. 广告审查机构:国家设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诚信性等。
3. 发布程序: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审查机构的审核,并取得审核通过的文件后才能发布。
五、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国家设立医疗广告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宣传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广告发布、罚款、吊销广告发布资格等。
六、医疗广告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对于因医疗广告引发消费者的损失,医疗机构、医生等将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2. 行政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医生等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广告活动的管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障医疗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的关于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环境等内容的广告。
第二章医疗广告的内容要求第三条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误导患者。
第四条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环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效果的,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第六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名称、症状描述、治疗方法等内容,不得使用“特效”、“最新技术”等绝对化语言。
第三章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审查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八条申请审查的医疗广告,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资质证明、广告内容文本等。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章医疗广告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医疗广告最新管理办法的概述,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一、背景
随着医疗广告的广泛传播和影响力的增加,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内容,国家制定了全国医疗广告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
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防止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医疗广告的出现,促进医疗广告的规范发展。
三、主要内容
1. 医疗广告的发布要求
- 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核,并取得相应的许可。
- 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 医疗广告的发布媒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审查机制。
2. 医疗广告的内容要求
- 医疗广告不得涉及未经科学验证的疗效宣传,不得承诺百分之百的治愈效果。
-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医疗保障机构、专业医疗机构等未经授权的名称、标志和口号。
- 医疗广告不得利用人们对疾病的恐惧心理进行误导宣传。
3. 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处罚
-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等。
- 受到处罚的医疗机构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其日后的经营和发展。
四、结论
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监督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内容,保护公众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健康、透明的医疗广告环境。
2023年医疗广告管理方法
2023修正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医疗广告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修正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二、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疗科目应当与广告发布的内容相符合。
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医疗广告的内容真实性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
医疗广告应当清楚、明白地说明诊疗效果和风险,不得做出保证治愈或者除疾的承诺。
四、医疗广告的合规性医疗广告的发布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恶俗等不良内容。
医疗广告的视觉元素应当清晰、美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医疗广告的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医疗广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广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六、医疗广告的处罚措施违反本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对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七、医疗广告的宣传途径医疗广告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发布,但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医疗机构不得通过健康讲座、免费检查、赠送礼品等方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八、医疗广告的审查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在发布医疗广告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准文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管理,保护公众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广告的发布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广告发布和管理的规定,遵守医疗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医疗广告发布的目的应当是宣传医疗产品和服务,提高公众对医疗产品和服务的认识和了解。
第五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疗广告应当重视社会责任,切实履行追求公益、造福人民的使命,不得从事超出其职责范围的经济活动,不得扰乱医疗市场秩序。
第二章医疗广告发布第七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明示或者暗示医疗广告内容对人体健康有保障、治愈、疗效切当、无副作用等内容的,应当有充分科学临床依据。
含有手术视频、摹拟手术过程、治愈效果图片等情景的医疗广告应当标明有关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审核日期等。
第八条医疗广告应当注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师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证书编号,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夸大的行业资质、评比和荣誉等内容。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承担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发布虚假和夸大宣传内容的广告。
第九条医疗广告应当重点宣传医疗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技术、服务和价格等具体方面,不得宣传医疗机构或者医师的名气和个人风貌。
第十条医疗广告中标明的他人对医疗产品和服务有关评价、推荐和认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发布应当选用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使用手写、口头和各种传单、宣传品等直接向群众进行宣传。
第三章医疗广告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广告发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医疗广告进行实质审查,保障医疗广告的合法、规范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广告管理方法全文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效劳的广告。
下面为大家精心了关于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的全文,欢送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安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效劳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视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视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工程:(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谬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播送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播送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新版医疗广告管理新规定
新版医疗广告管理新规定1. 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医药营销活动变得越来越繁盛。
但是,这其中存在许多与诊疗实践不相符的行为。
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医疗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 新规定2.1 广告审查按照《医疗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需要在开展医药营销活动时,提前将活动计划及文字描述报送至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得到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
此外,所有医疗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不得进行不实或虚假的比较;•不得恶意诋毁其他竞争对手,不得抹黑竞争对手;•不能丑化亲属等基于私人好恶进行推广的行为;•不得使用医疗器械名称、检验标本名称;•不得使用医疗技术术语等。
2.2 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新的规定开展广告宣传。
同时,医疗机构还在法定范围内对广告核实等信息技术的管理与保管工作负责。
对于违反企业宣传和广告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行为,需要根据情节,启动调查、处理、公示程序。
2.3 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严厉管辖,对于广告文件的发布携带、方法、存在的问题等等重新进行规范化,严格禁止非法广告发布。
3. 结论总的来说,《医疗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营销行为。
同时,医药企业需要更加用心地开展广告宣传,确保与诊疗实践相结合,避免虚假、夸大宣传。
医疗机构也有责任监管广告宣传管理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相关部门也会加强对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处理,杜绝不合法广告的宣传。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从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淫秽、迷信、荒诞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8项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新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
2. 不得含有迷惑、夸大疗效的内容;
3. 不得宣传虚假医疗机构或者非法医疗行为;
4. 不得含有不当诱导、误导或者恶意竞争的内容;
5. 不得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贬低医务人员职业形象;
6. 不得包含科学性或者医学性未经证实的内容。
第二章医疗广告审查
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
广告发布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决定。
第六条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应当保留广告审查机构要求保留的相关材料,以备查阅。
第七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应当责令发布者作出相应调整或撤回广告。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对故意诋毁医务人员形象的医疗广告,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从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淫秽、迷信、荒诞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8项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新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27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一共6道题,每页6道题
单选类型试题:
1)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A. 一年
B. 两年
C. 三年
D. 四年
2) 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
A.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B.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D. 《医疗广告发布许可证》
3) 下列哪些情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A. 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B. 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C. 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D. 以上都包括
4)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从何时开始执行:
A. 2005年1月1日
B. 2006年1月1日
C. 2007年1月1日
D. 2008年1月1日
5) 医疗广告内容可包含下列那一项:
A. 诊疗方法
B.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C. 疾病名称
D. “保证治愈”
6)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什么进行处罚:
A. 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
B. 非法行医
C. 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
D.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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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