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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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总则与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

二、广告内容规范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明确说明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诊疗科目等信息。

不得夸大其词,过度承诺或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绝对化的用语或涉及疗效的保证。

三、发布渠道与形式医疗广告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

不得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地方擅自张贴、悬挂医疗广告。

四、审查与惩罚机制所有医疗广告在发布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五、医疗机构资质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其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广告审查要求广告审查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审查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形式、发布渠道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发布要求与渠道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以区别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正规的广告发布渠道,确保广告的广泛传播和有效覆盖。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

医疗机构和广告主应当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违法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完整资料).doc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完整资料).doc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
2. 不得含有迷惑、夸大疗效的内容;
3. 不得宣传虚假医疗机构或者非法医疗行为;
4. 不得含有不当诱导、误导或者恶意竞争的内容;
5. 不得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贬低医务人员职业形象;
6. 不得包含科学性或者医学性未经证实的内容。

第二章医疗广告审查
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

广告发布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决定。

第六条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应当保留广告审查机构要求保留的相关材料,以备查阅。

第七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应当责令发布者作出相应调整或撤回广告。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对故意诋毁医务人员形象的医疗广告,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广告是医疗机构、医生和药企等医疗相关主体利用广告宣传手段,向公众传递相关医疗信息的一种方式。

在医疗领域,广告的内容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健康和权益。

为了规范医疗广告的宣传行为,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消费权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规范医疗广告内容2.1 严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医疗广告应遵循真实、准确、科学的原则,严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基于可靠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不得捏造数据或歪曲事实。

2.2 禁止未经批准的医疗广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广告是非法的,医疗机构、医生和药企等医疗相关主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合法的广告批准文号后方能发布广告。

2.3 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医疗广告在宣传中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如姓名、年龄、病史等。

同时,广告宣传也不得利用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进行歧视或侮辱。

2.4 避免产生过度医疗需求医疗广告应避免产生过度医疗需求的情况,不得过分夸张医疗服务的效果,避免误导患者产生无谓的医疗消费和治疗需求。

3. 广告审查和监管3.1 成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相关部门应成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和监管。

该机构应由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和媒体代表等组成,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2 加强广告监管力度医疗广告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定期抽查广告宣传内容和发布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警示其他医疗相关主体遵守规定。

3.3 搭建广告投诉渠道公众应提供广告投诉渠道,以便举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广告。

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并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消费权益。

4. 教育和宣传4.1 加强医疗广告专业知识培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生和药企等医疗相关主体的医疗广告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概述: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医疗服务相关产品或服务所发布的广告。

医疗广告具有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意义,是医疗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医疗广告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医疗广告的分类1.1 医疗机构广告:指医院、诊所、药店、体验店等各类医疗机构所发布的广告。

1.2 医务人员广告:指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所个人发布的广告。

1.3 药品广告:指药品厂商所发布的药品广告,以及从卫生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在特定媒介上发布的药品广告。

1.4 医疗器械广告:指医疗器械厂商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从卫生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在特定媒介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

1.5 其他医疗服务相关产品或服务广告:指除上述分类之外,所有与医疗服务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所发布的广告。

二、医疗广告管理的原则2.1 规范管理原则医疗广告应当遵循规范管理,秉持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科学的原则,禁止虚假、夸大误导、违反伦理、侵害群众利益。

2.2 安全管理原则医疗广告要做好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3 依法管理原则医疗广告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严格的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

2.4 公开透明原则医疗广告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透明性。

三、医疗广告管理的措施3.1 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必须在广告发布前通过专业审核机构的审查,审查要求广告的真实、准确、合法、科学,禁止虚假、夸张、误导性质。

3.2 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医疗服务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必须遵循相关管理规范,确保广告内容不含有虚假、夸张、误导信息,不得侵犯患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修正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前言医疗广告是指在医疗服务机构、医师、医药保健品等方面进行宣传推广的广告活动。

为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告的诚信度和可信度,国家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广告的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伦理道德,不得与医疗服务实践相冲突。

2. 真实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医疗服务的情况,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欺骗性宣传。

3. 诚信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诋毁、诽谤竞争对手。

三、医疗广告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医疗广告不得宣传无法证实的疗效,不得使用虚假的医疗案例。

2. 夸大宣传:医疗广告不得夸大病情、治愈率等内容,不得使用绝对化、保证化的用语。

3. 恶意竞争:医疗广告不得进行与其他医疗机构、医生进行恶意比较的宣传。

4. 干扰医疗秩序:医疗广告不得有鼓励过度治疗、频繁检查等行为,不得诱导消费者做过多、过频繁的医疗服务。

四、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审核1. 医疗广告发布机构:医疗广告的发布机构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机构,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2. 广告审查机构:国家设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诚信性等。

3. 发布程序: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审查机构的审核,并取得审核通过的文件后才能发布。

五、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国家设立医疗广告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宣传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广告发布、罚款、吊销广告发布资格等。

六、医疗广告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对于因医疗广告引发消费者的损失,医疗机构、医生等将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2. 行政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医生等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广告活动的管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障医疗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的关于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环境等内容的广告。

第二章医疗广告的内容要求第三条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误导患者。

第四条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环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效果的,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第六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名称、症状描述、治疗方法等内容,不得使用“特效”、“最新技术”等绝对化语言。

第三章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审查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八条申请审查的医疗广告,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资质证明、广告内容文本等。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章医疗广告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医疗广告最新管理办法的概述,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管理,保护公众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广告的发布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广告发布和管理的规定,遵守医疗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医疗广告发布的目的应当是宣传医疗产品和服务,提高公众对医疗产品和服务的认识和了解。

第五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疗广告应当重视社会责任,切实履行追求公益、造福人民的使命,不得从事超出其职责范围的经济活动,不得扰乱医疗市场秩序。

第二章医疗广告发布第七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明示或者暗示医疗广告内容对人体健康有保障、治愈、疗效切当、无副作用等内容的,应当有充分科学临床依据。

含有手术视频、摹拟手术过程、治愈效果图片等情景的医疗广告应当标明有关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审核日期等。

第八条医疗广告应当注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师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证书编号,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夸大的行业资质、评比和荣誉等内容。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承担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发布虚假和夸大宣传内容的广告。

第九条医疗广告应当重点宣传医疗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技术、服务和价格等具体方面,不得宣传医疗机构或者医师的名气和个人风貌。

第十条医疗广告中标明的他人对医疗产品和服务有关评价、推荐和认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发布应当选用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使用手写、口头和各种传单、宣传品等直接向群众进行宣传。

第三章医疗广告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广告发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医疗广告进行实质审查,保障医疗广告的合法、规范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告白,是指应用各类序言或者情势直截了当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办事的告白。

第三条医疗机构宣布医疗告白,应当在宣布前申请医疗告白审查。

未取得《医疗告白审查证实》,不得宣布医疗告白。

第四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负责医疗告白的监督治理。

卫生行政部分、中医药治理部分负责医疗告白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治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宣布医疗告白,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宣布医疗告白。

第六条医疗告白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情势;(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刻;(八)接洽德律风。

(一)至(六)项宣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分、中医药治理部分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告白的表示情势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巧、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包管治愈或者隐含包管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力等诊疗后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应用患者、卫生技巧人员、医学教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实的;(七)应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司法、行政律例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宣布医疗告白,应当向其地点地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告白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来源差不多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分公章;(三)医疗告白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告白能够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平易近族医医疗机构宣布医疗告白,应当向其地点地省级中医药治理部分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分、中医药治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告白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分、中医药治理部分须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告白,省级卫生行政部分、中医药治理部分发给《医疗告白审查证实》,并将经由过程审查的医疗告白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告白审查证实》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告白,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诉来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的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0)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二)贬低他人的;(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方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确定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就起先施行。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干脆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全部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需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样。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扬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化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运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 简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针对医疗领域中广告内容的规范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旨在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益,同时提高医疗广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适用范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和药品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医疗广告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3. 广告内容要求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疗效,避免虚假宣传。

医疗广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3.1 产品名称广告中应当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以使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

3.2 主要成分和功能广告中应当详细介绍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功能,确保消费者对产品有充分了解。

3.3 适应症和禁忌症广告应当明确指出产品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以避免不适用人群使用。

3.4 用法用量和使用方法广告中应当详细介绍产品的用法用量和使用方法,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3.5 不良反应和风险提示广告中应当明确告知产品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和风险,并告知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3.6 临床试验和科学依据广告如果宣称具有治疗、预防、缓解某种疾病的功效,应当提供相关的临床试验和科学依据。

3.7 咨询方式和咨询时间广告中应当明确提供产品的咨询方式和咨询时间,以便消费者获得更多的信息。

4. 广告审核与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前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

医疗广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发布,确保广告内容可以清晰传达。

5. 处罚与监督对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机构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加强监督力度。

对于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结语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和管理,可以减少虚假宣传行为,提高广告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同时,也为广告主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促进了医疗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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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经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她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

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三条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
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能够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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