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1月9日以粤人社发〔2010〕321号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更好地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服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备案的施教机构方可从事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一)施教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
(三)有不少于5名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兼职及专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跟踪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制度、学员考核管理制度、继续教育申报管理制度以及培训效果评估制度等。
(五)遵纪守法,遵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收费规定,享有良好的服务声誉,没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纪录。
第五条施教机构申报备案,须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施教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设立的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
紧急程度:一般公司所属各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2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交通集团的有关转发意见也请一并执行。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来文编号 20110157 拟办部门 人力资源部拟办 刘正宜 审核 陈文 张占书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人11018直属各单位、本部各部门: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上述两个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符合规定的,将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请各单位重视,切实做好上述两个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
二、请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于2011年3月底前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65.102/gdhr/login_gdjx_gr.aspx),完成单位用户的注册工作;4月底前完成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用户的注册工作。
三、注册工作完成后,请严格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证书的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收文编号 20102585 拟办胡坚柱审核吴维佳、袁登平电话 8373017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深刻认识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强调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际人才新高地,对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及时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二、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任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省委《2019—2023年广东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粤发〔2019〕16号),从2021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应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
按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每45分钟相当于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
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按1学时相当于1学分计算。
中央有关部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对科目类别或学时(学分)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粤财会函〔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推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将我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认定(一)公需科目学习及登记平台变更。
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学习培训,统一登陆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和认定通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系统”)不再提供学习渠道。
(二)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
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统一在“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
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三)数据对接和证书打印。
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规定学分登记和认定后,相关数据信息自动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系统”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一般3个工作日内完成)。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粤教师函[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108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促进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和水平的提升,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结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继续教育是教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培养和造就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途径,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高等学校和广大教师要充分认识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对提高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素质、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继续教育工作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地位,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把继续教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科学制定继续教育规划。
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一名校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
要结合本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继续教育长远规划、近期计划、培训方案和有关政策(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突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全面规划,分层、分类、分步实施。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明确,任务到人,密切配合,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三、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及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其中专业科目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3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粤人社办[2011]329号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培训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送审材料中,要把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须提供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材料。
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没有组织面授学习的,可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和广东人才培训网()学习。
各单位要抓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科目培训班学习或参加远程教育学习,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选修科目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审核认定。
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粤人社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办好继续教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人才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办好继续教育”,这是新时代对继续教育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际人才新高地。
这些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动力。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
把进一步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结合起来,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与贯彻省委“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要求结合起来。
抓住省政府取消“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给继续教育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办就办好、滴水穿石”的作风,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及时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操作规程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操作规程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是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学习水平,推动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而开设的一项教育系统。
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特制定以下个人操作规程:一、系统登录规程:2.个人登录密码应定期进行修改,并保持密码的机密性,不得向他人透露。
3.如果个人发现登录系统时出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二、课程选择规程:1.个人在选择课程时,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需求和学习计划,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
2.个人每学年应根据要求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课程,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
3.个人应根据自身的学习进度和课程进度,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三、学习规程:1.个人学习时应按照课程内容和学习指南,有序进行学习。
2.个人学习期间应按时提交学习报告和其他相关作业,确保学习成果的记录和反馈。
四、考试规程:1.个人在学习完成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统一的考试,通过考试后方可获得学分。
3.考试期间个人应保持安静,不得交流和作弊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将会被取消考试成绩和学分。
五、学分获取规程:1.个人学习、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将作为个人继续教育的依据。
2.个人应关注自己的学分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管理员反馈。
六、证书领取规程:1.个人课程学习合格后,可以申请领取相应的证书。
2.证书领取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个人相关的证明材料。
3.证书领取时间和领取地点将在系统中提前公布,请个人及时关注。
七、系统退出规程:1.个人在退出系统前,应确认自己的学分、课程学习情况以及证书领取等事项已经处理完毕。
2.个人应正常退出系统,保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上就是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个人操作规程,希望各位用户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个人的学习效果。
同时,希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利用好这个平台,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在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义务与职责第三章形式与施教机构第四章公共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附件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
附件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权利、义务与职责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为指导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结合本行业实际,现发布2023年度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一、学习内容围绕2023年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重点,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经研究,确定2023年度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建筑设计创作、建设工程抗震、消防、智能建造、模块化集成建筑(MIC)、装配式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科技创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粤港澳工程建设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造价控制等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相关专题。
二、学时要求和学习形式(一)学时要求。
根据人社部令第2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42学时。
(二)学习形式。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操作规程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操作规程第一条:总则第二条:系统账号1.专业技术人员在使用管理系统之前,需要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经过系统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账号。
2.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的账号为个人账号,不得转借或与他人共享。
第三条:系统功能1.管理系统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在线学习、考试、评估等功能。
2.学习内容为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课程、教材、论文等。
3.学习记录和学分积累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习过程1.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学习内容,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习任务。
2.学习过程中应保证网络畅通和电脑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学习资料的及时获取和学习任务的完成。
3.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学习后应主动参与讨论、答题等互动活动,提升学习效果。
第五条:课程考试1.管理系统设有学习课程考试,考试主要用于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对学习内容的掌握程度。
2.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由管理系统确定,并提前通知专业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人员需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参与考试。
4.考试成绩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成果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学分积累1.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课程学习和通过课程考试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2.学分积累将被记录在管理系统中,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依据。
3.学分的获得应遵循管理系统的规定,不得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七条:评估与建议1.管理系统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情况、学分积累等数据,进行综合评估。
2.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和完善管理系统的参考,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考。
3.专业技术人员对管理系统的使用过程和体验,可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管理系统运营方。
第八条:违规处理1.专业技术人员在使用管理系统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作弊等行为,将被视为违规。
2.对于违规行为,管理系统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学分、限制账号使用等。
事项名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须知
事项名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须知办理对象:按照国家规左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办理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冇条例》的规立:从201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一天为6学时)。
继续教冇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1)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
我市的公需科目主要是委托本市的继续教冇基地(名单见背而)具体实施。
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登陆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网站(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冇管理系统”首页点击“施教机构”查询)参加在线学习。
(2)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左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冇管理系统”会及时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未发布专业科目指南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举办的各类研修班、培训班学习或者登陆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网站参加在线学习.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冇证书的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计算学时。
(3)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一般安排2天或22学时。
所需资料:按要求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培训,取得培训证书或证明。
办理流程:[.申报人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学时一2.法人单位审核学时一 3.人力资源部门认左学时申报流程图:通过办理时效说明:法泄期限说明:无法泄办理期限承诺期限说明:5个工作日办理窗口:登陆广东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学时:(1)参加面授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或通知施教机构申报继续教疗记录,并扫描上传学习证书、证明:(2)参加网络学习的,应在学习结朿时在网站直接申报学时。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更好地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服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备案的施教机构方可从事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一)施教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
(三)有不少于5名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兼职及专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跟踪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制度、学员考核管理制度、继续教育申报管理制度以及培训效果评估制度等。
(五)遵纪守法,遵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收费规定,享有良好的服务声誉,没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纪录。
第五条施教机构申报备案,须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施教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设立的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施教机构,由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证书》(样式见附件2),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统一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样式见附件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目录(DOC 60页)
附件:2013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目录(第一批26个行业)2013年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研究和自主创新能力、专业理论水平及其综合素养,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本行业实际,现制定并发布2013年度我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一、学习内容根据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域的实际情况,今年专业科目的培训主题有2个:1、大气污染防治技术2、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培训教材:由施教机构编写并提供相关培训资料。
二、学时要求根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确定环境保护专业科目年度学时为3天或18学时。
三、学习形式可选择具有环境保护专业继续教育施教资格的机构或远程教育平台(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进行面授或网络学习。
四、其他要求各环境保护专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做好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培训班次,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2013年广东省测绘国土工程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发展新形势和国土资源专业技术知识更新需求,现制定并发布2013年度我省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
一、继续教育内容国土资源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知识、测绘专业技术、地矿管理专业知识。
1、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知识包括:土地生态学、土地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土地管理新政策与法律法规、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调查与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土地市场建设与监管、土地整治规划与监测监管技术、土地确权与登记业务知识。
2、测绘专业技术包括: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测绘质量监督技术、测绘成果管理及制度、测绘成果应用、测绘业务新技术、地理信息、遥感新技术。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发放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
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
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一)参加施教机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或个人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三)参加远程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四)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第五条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操作手册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操作手册一、登录系统1. 打开浏览器,输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网址,进入系统首页。
2. 在首页的登录区域,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钮。
3. 如果您是首次登录,请先进行用户注册。
“注册”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二、个人信息维护1. 登录成功后,进入“个人信息”页面,您可以查看和编辑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2. 如果您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更新,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三、学习计划制定1. 进入“学习计划”页面,您可以查看和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
2. “添加学习计划”按钮,选择学习类别(如公需课、专业课等),选择学习内容,设置学习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3. 您可以添加多个学习计划,并随时查看和编辑。
四、学习记录管理1. 进入“学习记录”页面,您可以查看自己的学习记录,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进度等。
2. 您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学习记录,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
五、学分管理1. 进入“学分管理”页面,您可以查看自己的学分情况,包括已获得学分、剩余学分等。
2. 您可以通过学习获得学分,完成学习计划后,系统会自动更新您的学分情况。
六、证书管理1. 进入“证书管理”页面,您可以查看和自己的继续教育证书。
七、常见问题解答1. 如何修改密码?答:登录系统后,进入“个人信息”页面,“修改密码”按钮,输入原密码和新密码,“保存”按钮即可。
2. 如何添加学习计划?答:进入“学习计划”页面,“添加学习计划”按钮,选择学习类别和学习内容,设置学习时间,“保存”按钮即可。
3. 如何查看学习记录?答:进入“学习记录”页面,系统会自动显示您的学习记录,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进度等。
4. 如何继续教育证书?八、联系方式如果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联系系统客服进行咨询。
联系方式如下:电话:0希望这份操作手册能够帮助您顺利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祝您学习愉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操作手册九、在线学习与考试1. 进入“在线学习”页面,您可以在线观看学习视频、阅读学习资料等。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06•【字号】•【施行日期】199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广州市政府)第一条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股份制、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系指依照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同时受聘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和高校、中专、中技的自然科学教学的人员。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区、县级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部门为管理继续教育的日常工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施行;(二)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继续教育的选题;(三)组织安排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学习情况;(四)评估继续教育质量,总结继续教育经验,宣传、表彰继续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五)受理有关继续教育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第七条各级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要兼管继续教育工作。
主管部门要把实施本细则列入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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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权利、义务与职责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确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和方式;(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六)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第三章形式与施教机构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
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
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四)接受远程教育;(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五条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有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
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收费项目与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
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章公共服务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一)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三)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为社会提供服务;(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务:(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开发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四)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新理论讲座等各类继续教育公益活动;(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具备条件的向辖区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或者捐赠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规范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举报、投诉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学习经费。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续教育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注销证书,对违法借用、租用和受让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属伪造、变造继续教育证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组织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