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人死亡继承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承包户之间签订的,关于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合同。
在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农村改革政策,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使农民能够长期稳定地经营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然而,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承包人死亡的情况,那么土地承包合同人死亡后,其承包权如何继承呢?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来说,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继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承包权证书交还给继承人,并对其进行变更登记。
在家庭承包方式下,如果承包人死亡,自动由其他户内成员享有承包经营权,户外近亲属无权继承及享受收益。
如果家庭承包经营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村集体收回土地。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承包方式,如果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均分配承包经营权。
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继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承包权证书交还给继承人,并对其进行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在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继承人应当遵守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中的义务,如土地改良、农业投入等。
同时,继承人还需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否则将无法取得土地承包权。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继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承包权证书交还给继承人,并对其进行变更登记。
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中的义务,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否则将无法取得土地承包权。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使农民能够长期稳定地经营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也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民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困扰。
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案例描述在某县农村,甲村和乙村之间有一块土地,甲村农民甲某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由于甲某年纪大了,无法继续耕种,他决定将土地转让给乙村的乙某。
然而,甲某和乙某之间在土地转让上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1.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甲某和乙某是否签订了土地转让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纠纷难以解决。
2.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如果存在书面协议,那么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价格过高或过低可能引发纠纷。
3.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甲某是否充分了解土地转让的法律后果?他是否有权利选择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案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案例描述在某市农村,农民甲某去世后,他的承包地应该由其子女继承。
然而,甲某的儿子乙某和女儿丙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1.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国法律,农民的承包地应由其子女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乙某和丙某是否都是甲某的合法子女?他们是否具备继承权?2.继承份额的分配:如果乙某和丙某都具备继承权,他们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其他亲属对土地继承份额的主张?3.农民的意愿:甲某在生前是否有明确表达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意愿?如果有,他的意愿应该如何权衡?解决方案方案一:调解调解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避免长期诉讼。
方案二: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程序,由专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可以快速解决争议。
方案三:诉讼如果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产经营单位进⾏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收回承包地。
但承包⽅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按照《农村⼟地承包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进⾏个别调整的,即承包⽅依法交回的承包⼟地和发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收回的⼟地应当⽤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
但是,《农村⼟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该承包⼈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案例:村民温⽼⼤之妻于⼆轮⼟地承包前去世,温⽼⼤和两个⼥⼉共承包了三份承包地,两个⼥⼉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出嫁,户⼝也于出嫁时迁出本村民⼩组。
2007年温⽼⼤死亡,临死前,温⽼⼤将⼟地交由其弟弟温⽼⼆耕种。
现村民⼩组因为修建公路需要占地,要求温⽼⼆交出温⽼⼤及两个⼥⼉的⼟地,主要⽤于补偿其他被占地村民。
温⽼⼤⽆其他第⼀顺序继承⼈。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以下⼏⽅⾯思考:⼀、外嫁⼥的⼟地承包经营权特别保护《农村⼟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承包期内,妇⼥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疑对有效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产⽣促进和规范作⽤,尤其肯定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制,完善⼟地承包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及收益的权利,使农民对⾃⼰承包经营的⼟地有更⼤的⾃主权,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出现的纠纷与解决措施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出现的纠纷与解决措施作者:尔阿克伙孜·木合塔尔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8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继承人、协管人等多方的利益,并且在继承过程中要顾及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耕地的生产效益,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权利人之间关系不容易协调承包经营户的占有使用的土地,虽然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属性,承包人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并且进行相应的处置。
但是农户的承包地是一种他物权,其所有权归根到底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
因此,在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如果土地所有者、继承人、协管人这几方的关系处理不好的话,极易产生纠纷,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顺利进行。
二、承包地抛荒或用途非农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继承人为非农业人口,或者继承人距离被继承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较远的情况。
这些继承人或是已经不从事农业经营多年,或是距离所继承的承包地较远,丧失了对继承的承包地进行经营、管理的现实可能性,容易导致土地抛荒,或者承包地被继承人不适当地处分转为非农业用地,如宅基地、商业用地等。
三、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在土地发包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的原则,不仅要考虑人人有份,还要按照土地的位置、等级、肥力等因素,将集体经济组织内供发包的土地分为优、中、劣等几种类型,然后在每一种类型的土地里面再平均分配给各承包户,这样的发包形式无疑将造成土地的零散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不加规制地都用分别继承的方法加以解决,就会导致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地块规模的狭小,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与我们所追求的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协调统一《农业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承包人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户主死亡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在合同中,户主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对其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代表权和行使权。
然而,户主死亡后,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这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而非户主个人。
因此,户主死亡后,并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农户的家庭成员仍然可以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享有承包经营权。
具体来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户主死亡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
那么,如果户主死亡,土地承包合同如何进行变更呢?首先,承包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然后,村民委员会将审核并通过变更申请。
接下来,承包人需要到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最后,镇人民政府将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包合同的家庭成员中只有户主一人,那么户主死亡后,承包合同将终止。
此时,所承包的土地将归村集体所有,作为村的机动地。
此外,如果家庭成员中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承包人,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无法继续传承,承包地将由村集体收回。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户主死亡后,合同仍然有效,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户主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将其交回村集体。
进行合同变更时,需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如果家庭成员中只有户主一人,那么户主死亡后,承包合同将终止,土地将归村集体所有。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乡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农村的老年人去世,他们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继承给子女或者亲属。
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不少人都存在疑惑。
那么,民法典如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范畴,是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的产生要素。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私有财产,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顺序如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应按照顺序分别继承,并且继承人的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确定。
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人尚未确定或继承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可以由农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家庭、亲属等关系,可以决定由哪一方暂时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需要及时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确实无法找到合法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但是,在收回前,需要征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且需要对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作出适当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必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建议大家在土地
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程序,合法继承,不可胡乱转让或出售。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不容忽视,需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
The more refined the strategy, the easier it will be to execute thoroughl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有什么规定?一、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二、以户为单位判断除林地以外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否消灭三、其他方式承包及林地承包的家庭承包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可以说是我们中国农村人的命根,在我国,自古有,祖传父、父传子的说法。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走出农村,这样在老一辈去世之后,就会导致土地荒芜的出现,因此国家为了保证土地不被荒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对其继承做出了规定。
今天,就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为大家展开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以及第50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
但是对于“继续承包”的含义,是否是继承,在实践中的理解还不明确。
同时,对于除林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也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
一般认为,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并不等同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
而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并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承的权利。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以下几种:一、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
从其性质上说,属于用益物权。
但是,从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是受到限制的,属于受限物权,其限制主要体现在继承问题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其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
农村⼟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权不属于被继承⼈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那么农村⼟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吗?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农村⼟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农村承包⼟地可以继承,《农村⼟地承包法》第五⼗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地经营权的,该承包⼈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千⼀百⼆⼗六条【男⼥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平等。
第⼀千⼀百⼆⼗七条【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千⼀百⼆⼗⼋条【代位继承】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千⼀百⼆⼗九条【丧偶⼉媳、丧偶⼥婿的继承权】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婿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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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叶英杰,金诵雅,施超群,邵静蕾,潘 登(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摘要]“三权分置”下,有三种类型的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在任何情况下,集体享有所有权。
在未流转经营权时,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经营权被流转时,承包方享有承包权,受让人享有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经营权均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均可被继承。
虽然立法规定“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权利主体实则为个人,成员间以“准共有”的形式存在,因此发生继承的时间点为个人死亡时。
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由于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权均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因而不得为集体外的人继承;对经营权则无身份上的限制,可为集体内外的人继承。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三权分置[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上的模糊立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难以准确适用、裁判不公正等诟病。
一直以来,学界围绕着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继承性、继承人的范围展开讨论,但都没有定论。
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该部法律确定了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即集体享有所有权,并允许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当中抽离出来,由承包方享有承包权,受让人享有经营权。
“三权分置”使承包经营权可分割化,进一步明确了各权利的属性,为解决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提供了思路。
1 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的有关规定,最早出现在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中。
《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该条规定明确了通过承包获取的个人收益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因此可以依法继承,这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由于《继承法》制定较早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尚未成熟等原因,该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个人承包”指代不明、规定模糊,其和之后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在概念上不一致。
探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9 - 2 5 【 作者简介 】邓玉 莹( 1 9 8 8 一 ) , 女, 广东清远人 , 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 民商法 。
是 一 大遗 感。 因此 , 有 必要 予 以分析探 讨 。
二、 土地承包经 营权应 当成 为继承权的客体
探讨 关 于土地承 包经营权继承 的 问题
邓 玉 莹
( 暨南大学 法 学院, 广 东 广州 5 1 0 6 3 2 )
、
【 摘 要 】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权的设定极大地激发 了 广 大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 性和 主动性 ,对于整个 国家 经济 的发展有着 重要作用 。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不仅应 当包括对现存权利 的安排 , 也 应 当包括对未来权利 的安排 , 如继承权等 等, 亟需完善相关制度 。 鉴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 的继承 问题具 有很 强的理论 性和实践性 , 因此对 土地 承包 经营
本人认 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继承权的客体 , 这是从其性质、 我 国法律法理、 社会效果 、 国际发 展趋势等方面共同得到验证 的, 现在我们进行一一详细具体分析。 ( 一) 从性 质 决定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当然 成 为继承 权 的客体 1 .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的用 益物权 性 质决 定 了其 可 以继 承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作为 一种 独立 的用 益物 权 , 土地 承 包经营权人当然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 包括可以将该权利流转 、 抛弃或者付诸继承等等。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处分可 以实现权利人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目的 , 更好地实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但是 , 很多学 者对 此抱 有种 种质 疑 的观点 : 第一 , 土地不属于私人 , 属于 国家或集体所有 , 故当然不发生继承问题 。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一点 , 就是 , 我们 所说 的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继承并 不是 以该 土 地 的继 承 , 而 是该 土地 之上 的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的继承 , 是 一 种权 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第一时间发生继承。
如果是在上述人员丧失继承权或者是没有上述人员的情况之下,可以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第一时间发生继承。
除此之外的话,第二顺位继承人是指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以承包收回抵顶欠款。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调整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农户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
2、属于耕地性质的自留地、口粮田,以及属于林地性质的果树地均以家庭联产形式承包,即以家庭承包户内部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单位(简称户)。
3、承包期内并不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但收回承包地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是作为承包合同相对方的承包户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是什么?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我们都知道农村的⼟地可以进⾏承包,承包⽅享有⼟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旦承包⽅死亡,那么就会涉及到⼟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那么⼟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可以继承⼀、关于⼟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分类我国《农村⼟地承包法》对⼟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死亡,其继承⼈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耕地或草地等农⽤地上的⼟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收回承包地。
对于其他⽅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死亡的,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理由在于,其他⽅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个⼈的名义⽽⾮农户进⾏的承包,因此承包⼈死亡的,其继承⼈⾃然可以继承。
⼆、关于⼟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
⼟地承包经营权系⽤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益物权⼈⾏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资源的规定。
所有权⼈不得⼲涉⽤益物权⼈⾏使权利”。
所谓⽤益物权是指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拥有⼟地承包经营权并⾮拥有⼟地所有权,⼟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所有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地承包经营权本⾝不属于继承财产。
但是,《农村⼟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由一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引发的思考
位 农 民 了解 该 法 的基 本 内容 , 别 是 特 与农 民切 身 利 益 相关 的条 例 。 如经 营权
的 继承 问题 、 于维 护 妇 女 土 地承 包经 关
营 权 的 条例 , 更要 宣 传 到 位 , 有 农 民 只
明 白 了 。 么 是 自 己 的 权 利 , 么 是 自 什 什
该 项 理 由 申 请 继 承 其 父 母 原 有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应 得 到支 持 。 不 综 上 所 述 , 们 可 以 看 出 , 家 庭 我 以
经 营 方 式 取 得 农 村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是
包经营 : 当承包经营的农户的所有成 而
员都 死 亡 时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应 终 止 。 因 为 家 庭 承 包 是 以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内 部
地承 包 经 营 权 。 关 于 原 告 提 出 的 按《 村 土 地 承 包 农 法 》 3 条 规 定 , 可 以予 以 继 承 的 问 第 1 其 题 。 条 规 定 为 :承包 人 应 得 的 承 包 收 该 “ 益 , 照 继 承 法 的规 定 继 承 。 承 包 经 营 依 ”
织的业务指导 ,及时解决土 地承包纠
纷 。要 提 高 基 层 工作 人 员 的 法 律 水 平 ,
就要靠县级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l 。
只有 主 动 搞 好 培 训l 基 层 工 作人 员 自 , 使
觉 、深 入 的 理 解 法律 制度 之 间 的 联 系 , 熟 知 各种 法 律 法 规 , 能 更 好 地 运 用 法 才
前一段时间 。 民权县农村土地承包
经 营 权 仲 裁 委 员 会 接 到 双 塔 乡 范 楼 村 委 同 集 村 村 民 刘 某 某 递 交 的 一 份 关 于
承包的土地可以继承吗,继承流程是怎样
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承吗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3、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二、土地的继承流程是怎样
1、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是和两个证件分别是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2、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房产继承所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等资料。
3、如果户口迁出农村了,或自己因继承父辈农房导致拥有多处住宅,可能就不能因房屋倒塌而重建了,只能等着村委会将宅基地收回。
但如果继承者自己没有宅基地,并且户口未迁出农村,可以申请长久使用宅基地。
三、房屋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研究作者:张燕来源:《信息教研周刊》2013年第02期20世纪80年代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全国推行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和能否成为继承的标的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没有很好的衔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理论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由继承人继承在其产生之初就引起各界激烈的争论。
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土地承包制刚刚推广,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大部分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继承的。
也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取决于其承包土地的类型。
《物权法》出台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做了明确规定。
既然是物权,那么按照有关物权的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可以自由转让,依法继承。
《物权法》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的确定,使它具备了自由流转的法律基础。
因此,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时候,其继承人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取得继承权。
继承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继承内容,但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就会发现,其以土地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积极财产权权利。
权利能否被继承关键看它是否属于财产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农民了一项重要财产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现实困境从土地承包制度推行后,有关法律一直都没有看到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明确态度。
无论是1993年的《农业法》、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对于其的继承问题仍然采取回避的态度。
法律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明确规定其根本原因是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人人有份”制度与国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安排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如何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受让
如何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受让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受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受让是指在农地承包合同期满、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将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承包农户转让给继承人的一项法律程序。
对于想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受让的人来说,了解并且遵循正确的申请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受让。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受让之前,需要了解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拥有清晰的法律意识对于顺利办理手续至关重要。
可查阅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文件,以了解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受让相关的政策规定。
二、收集必要材料在办理申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材料。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继承人和原承包农户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与原承包农户关系的证明材料、承包农户死亡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继承人与其他承包人的共有协议等。
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的具体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调查表格、结算报告等。
三、填写申请表格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受让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根据各地不同的规定,申请表格的格式和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应仔细阅读并填写准确无误。
在填写申请表格时,需将所有必要的信息填写完整,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提交申请材料完成申请表格后,将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步骤递交给相关部门。
可以亲自前往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提交,或者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选择其他递交方式。
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注意核对材料的完整性,并且保留好复印件以备后续使用。
五、等待审批结果提交申请材料后,需要耐心等待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根据地区和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可能需要一定的等待时间。
在等待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向相关部门咨询申请进展情况,了解审批流程和要求。
六、办理手续在获得审批通过的结果后,需要根据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关于农村土地继承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关于农村土地继承权有什么法律规定?导读: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不是遗产,无所谓继承权。
但生不增地死不减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人独占。
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权人决定。
一、关于农村土地继承权有什么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不是遗产,无所谓继承权。
但生不增地死不减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人独占。
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权人决定。
二、关于宅基地继承权有什么规定呢?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
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由村集体分给村民承包的,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农民有土地经营权,没有土地处分权,也就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继承了。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继承的条款有如下几条:第二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探析
摘
要 :随着国家农 业政策 的调整 , 乡一体化 建设 步伐 的加 快 ,大规模 的征地拆 迁改造 工程在农村 开 城
展 ,从而引发农 村民事纠纷 日 益增加 ,而这类纠纷普遍存在政策性 强、敏感度 高、法律规定 尚未完善等 问题 。
21 0 2年第 5期 ( 总第 11 0 期)
边疆 经济 与文化
T HE BORDER CONOMY E AND CUL TURE
N 521 仉 .O 2 G n n . _ 01 e e d No 1
【 边疆经济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探析
张 月 , 曲佳 敏
据。但是,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 ,用益物权依法不 得转移 ,因而不能作为遗产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主 体的特殊性和我国的特殊情况 , 当限制分割和转 应 让 ,如果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死 亡 而 有 数 个 继 承 人 时 ,可由数继承人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或者折价 归其中一人 。并且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继承人不 得参与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 ,上述继承的问 题 仅 限于对林 地承包权 和通 过招标 、拍卖 、公开 协 商 等方 式取得 的土地 承包经 营权 的收益 ,对于 以家 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允 许继 承 的 ,也 不 存 在 放 弃 继 承 的 可 能 。现 实 生 活 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自我权益保护较差 ,不能 严格依法办事。加之,发包方监管不到位 , 存在法 律执行不严等现象 ,从而导致了土地承包权人死亡 后 ,私 自由其继承人继续耕种 ,未办理任何手续或 者报发包方备案等。 其二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3 条规定 :承 1 包人 应得 的承包 收益 ,依 照继 承法 的规定继 承 。第 5 O条规 定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通 过 招 标 、拍 卖 、公 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 包收益 ,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 继 承人 可 以继 承承包 。可见 我 国的土地 承包经 营权 ( 除林地 外 )在 家庭 承包 中 ,不 发生 继 承 问题 ,承 包 期 间取得 的收益 ,可 以作 为遗产 继承 。如此 规定 在 于 家庭承包 强调 的是福利性 和生 活保 障 ,一 般周 期 较短 ,如允许 承包 经营权 继承 的话 ,将 对本集 体 经济 组织其他 成员造 成损 害 。故 承包期 内家庭成 员 之一死 亡 的 ,承包地 由家庭 其他成 员继 续耕种 ;承 包 户 的家庭成 员全部 死亡 的 ,即该 承包 关系 的承包 方消 亡 ,由发 包方 收 回承包 地 。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李志江 ( 北 贸 学 河 经 大 ’
成 了对相应继承人继承权 的剥夺 。我 国的法律 已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 经营权可以依 法以转让 、 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 , 如果法律 不允许土地 承包经营杈的继承 或者只 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那 么在 被继承人死亡 之前 , 被继承人将 其承包 的土地依法 以转让、 转包等形 式流转给其继承人 , 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 么将达到 那 阐述和分析。 与继承 同样 的效果 , 使相关法律 规定行 同虚设。王利 明教授认 为:农 “ 关键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 可行性分析 村土地承 包经 营权人 为公 民的, 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 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继承 问题是关 系我 国农 民切身利 益的问 继承人 不得改 变土地 的农用 目的。” 题, 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问的利益 分配。 目前 , 2 农 村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 继 承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相关法院在受理和 审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时 ,由于立 法 笔者认为 ,农村土地 的承 包经 营权应 由该土地承包人 的继承人 太笼统 , 又无可供操作的司法解释 , 因而人 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 时 继续承包直到本轮承包结束时为止 。 难度 很大。 但是 , 公正、 合理的审理此类案件对于稳定 、 巩固农村承包 首先 ,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 是一种用益物权 , 物权属于 财产权 , 经营体制 , 调动农 民对土地投入的积 极性 , 充分利用农地 发展 农业和 财产权 当然可 以成为继承 的标 的。 有些学者认 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农村经济都 具有重 要的意 义。 因此 , 就该问题我们应该作 出深 入的思 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故不发生继承 问题 。笔者认为此种理解是 片面 考。 的, 然, 诚 农地 的所 有权归 国家所有 , 但是 , 承包人 对其所承 包 的土 1 我 国学 术 界 对 农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能 否 继 承 的 争 议 地, 依法 享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的权利 , 任何 人不得任意干 涉 , 农村土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是 否可 以继承?这一问题 一直 是我 国立 法 地承包经 营权 是用 益物权 , 是他 物权 , 是一种财产权利 , 能够作 为继 的缺 漏和 司法的难点 , 针对土地承包经 营权权利性质的争议性 , 和有 承 的标的。 关土地承 包经 营权继承 方面法律 的不协调 统一 ,学 术界对土地承包 其次 , 农村 的土地承包 已历经多轮 , 基本趋于稳定。而且 农村土 经 营权继承存在着广泛 的争议。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 主要 地的承包一般按照“ 生不添 , 死不减 ” 的原则处理 。 即在本轮承包期 内 存在 以下三种观点 : 无论是新增人 口或是死亡 人 口, 土地均不作 变动。 因此 , 在短 时间内 11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能继承 . 农村的土地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动 , 如果该讼争 土地 由村集体收回 , 那 有的学者认 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是被继承人 的遗产 ,不产 么村集体应该如何 处理该 土地7 如分配给其他 农户 , 显然会引起另一 生继承 问题 , 主要的理 由是 : 些农户的不满 , 如果搁置则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11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 ,其所 有权 属于国家 .. 再次 , 根据我 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 , 地的承包期 为三十 耕 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人对 农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 , 年 ,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 , 而且林地承 包的承包人 死亡的 , 农地 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 , 故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 其继承人可以在 承包 期内继续承包。 么耕地 为什么就不行呢? 那 一些 11 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 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 , .. 2 发包方 学者认为林地 的投 资期长 , 见效慢 , 收益期 间长 , 为维 护承包合 同的 与承包 方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 ,此种承包合同关系 因当事人一 稳定性 , 保护承包方的利益 , 维护社会稳定 , 因此林地承 包的承包人 方( 如承 包方 ) 的死亡而终止 , 根本不发生继承。 死亡 , 其继承人可 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但是这不足以说 明耕地就 11 农地具有社会保 障的功 能 , 国 目 .3 . 我 前农村人 多地 少 , 为解 不能继续承包 , 因为耕地的承包人也 可能因修缮 、 整理、 肥等投入 增 决无地人 口的土地 问题 , 缓解 人地 矛盾 , 体现社会公平 , 对承 包人死 些物力和 财力 , 不允许耕地承 包的继承人继续承包 , 对耕地 的承包 亡的 , 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 的 , 其承包地 不允许继承 , 当由村 集体 人 来 说 是 不 公平 的 。 应 收回 , 用于解决人地 矛盾。 并 最后 , 耕地承 包的承包人死亡 , 其继承人在 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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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
承问题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继承。
法条规定并不明确,下文将从法理角度阐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公民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可以成为遗产,此外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当然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在民法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仍有争议,且在实际发包时,主要的依据仍是每户人数的多少,承包地仍是地随人走,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数次出现承包人字样,且提到承包利益的可继承性,充分说明自然人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使认
可农户作为非法人组织,它也并不是权利主体,只是为了实际操作的便捷,将农户作为签订发包协议的承包方,由户主签署发包合同可以认为是一种代理行为,把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看作是家庭共有财产是适合的。
确定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后,才有继承的条件,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范围内只有自然人之间才存在继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身份权或成员权问题
身份权或者成员权毫无疑问是无法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