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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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参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实用参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1.4.2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不限
≤520
12Cr1MoVR
GB 71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 713
不限
≤400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2。
表2-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注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热水管道
≤1.6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Q≤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锅炉;
2.2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不低于27J;
(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3材料选用
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以工业锅炉为主体,介绍与锅炉运行的安全性有关的基础知识。

内容包括:锅炉的燃料与燃烧产物,分类及各自的结构特点,主体设备、配套设备及安全附件,水动力特性,水处理方法,运行控制与调整技术,常见事故与处理要点,锅炉在制造、安装及运行中的检验等。

各部分内容均从“安全”的角度出发,突出解决锅炉的“安全”问题。

语言通俗易懂,并附有大量图表,便于读者理解。

《锅炉安全技术》适合广大司炉工、锅炉初中级技术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者参考阅读。

《锅炉安全技术(2版)》是《现代生产安全技术丛书》(第二版)的一个分册。

锅炉是利用燃料能源的热能或工业生产中的余热,将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在工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锅炉又是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热力设备,生产过程中如果使用和管理不当常会导致恶性事故。

《锅炉安全技术(2版)》主要介绍了锅炉主要受压零件安全技术、锅炉安全运行与科学管理、锅炉的水处理、锅炉的检验方法、锅炉的维护与维修、锅炉事故预处理等。

因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大多与水质有关,《锅炉安全技术(2版)》对锅炉的水处理做了着重的介绍,这是《锅炉安全技术(2版)》的一大亮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行业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发布时间:2020-11-02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优化锅炉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⑵等9项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现予批准发布,自2021年6月]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29日新《锅规》2021年6月起实施2020年1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简称《锅规》)的公告,该规程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⑸等九个锅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形成锅炉的综合技术规范。

新版《锅规》基本保留了原来技术规范中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纳入了近年来相关文件中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调整了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和技术要求;结合近年来锅炉技术的发展,优化了电站锅炉的相关要求,补充了铸铝锅炉、生物质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增加了锅炉环保的基本要求。

新《锅规》将于2021年6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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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内容解读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内容解读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修订过程: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下达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立项计划。

2007年10月,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全体会议,讨论形成修订原则、主要内容,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

2008年1月,各小组形成初稿,在北京召开了小组讨论会。

2008年4月,在杭州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形成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2012年6月,历经多次讨论修改,征求意见,报批等等。

2012年10月23日,《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历尽艰辛,终于横空出世,真可谓六年磨一剑!《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一些主要变化:①、对锅炉设备级别进行了明确,即:A级锅炉B级锅炉C级锅炉D级锅炉对锅炉进行分级,目的在于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的思想,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模式是爆炸,爆炸所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密切相关。

这在以前的各规程历次版本中都对锅炉设备的级别进行划分;而且这里的A、B、C、D 级锅炉与制造许可中的制造级别不是同一概念。

以前所划分的锅炉级别,也只是引用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附件1中有关制造许可的级别划分,并非锅炉的级别;例如容器制造分A1、A2、D1、D2但容器的类别却是第Ⅰ类、第Ⅱ类和第Ⅲ类。

②、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对B级一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相关条件要求的,不再强制要求入厂后的复验。

③、大量减少了产品焊接试板随着焊接水平特别是常规材料的焊接质量大幅度提升,根据多年来实际焊接试板检验发现问题的概率很小的情况,本次修订大量减少了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④、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本次修订增加了超声波检测的适用范围,同时新增了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无损检测方法,无损检测比例按锅炉设备级别做了较大的调整,但总体上是减少了工业锅炉产品的检测比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总则
• 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
汽(水、油)缸的锅炉; •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
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 (水、油)缸〕; • 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 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目录
简化过繁的检验要求,降低企业制造成本。 目录
主要变化
• 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 • 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 • 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 • 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 • 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 • 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 • 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小了无损
检测比例 • 增加了锅炉重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 • 删除了锅炉房章节 • 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
• 条款解释:整个1.4条是新增条款。 内容:1、锅炉设备级别的规定; 2、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 分级,以利于实现更为科学的分类监管。(见“使用管理”、“D级 锅炉”章节。目录
总则
• 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
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 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 锅炉本体 •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简称新锅规.

缝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夏比V 型缺口室温冲击试验;(3)焊接试件的材料为合金钢时,A 级锅炉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 或者壁温大于450℃的集箱类部件、管道的对接焊缝,A 级锅炉锅筒、集箱类部件上的管接头的角焊缝,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进行金相检验4.3.2.3 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1)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母材规定的抗拉强度R m 或者屈服强度R p0.2;(2)金相检验发现有裂缝、疏松、过烧和超标的异常组织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仅因有超标的异常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全部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4.3.2.3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才能进行焊接;(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5年4.3.3 焊接作业 4.3.3.1 基本要求(1)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采用气体保护焊施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当有预热措施;(2)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焊接。

4.3.3.2 氩弧焊打底 下列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1)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 (2)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管道的对接焊缝; (3)油田注汽(水、油)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

(4)A 级高压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4.3.3.3 受压元件对接(1)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当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当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2)名义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本规程4.3.4.4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当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计算在斜面内,参见图4-1;图4-1 不同厚度钢板(元件的对接)4.3.3.4 焊缝边缘偏差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 ;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6mm ;(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 ,且不超过6mm ;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a)纵缝(b)环缝δ—名义边缘偏差;t 1—薄板厚度;t 2—厚板厚度;L —削薄的长度。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在本释义中,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00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由“1.1目的”、“1. 2适用范围”、“1.3不适用范围”、“1. 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 6特殊情况的处理”、“1. 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主要变化为:●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本条款对《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规定的修改,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改为“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将“保护人身安全”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加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章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章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章一、本章结构及要紧变化本章共计25节,由“3.1差不多要求”、“3. 2设计文件鉴定”、“3. 3强度运算”、“3. 4锅炉结构的差不多要求”、“3.5锅筒(锅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3. 6安全水位”、“3. 7要紧受压元件的连接”、“3.8管孔布置”、“3.9焊缝布置”、“3. 10扳边元件直段长度”、“3. 11加装套管”、“3. 12定期排污管”、“3. 13紧急放水装置”、“3 14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3. 15膨胀指示器”、“3. 16与管子焊接的扁钢”、“3.17喷水减温器”、“ 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爱护”、“3.19再热器的爱护”、“3. 20吹灰及灭火装置”、“3.21尾部烟道疏水装置”、“3. 22防爆门”、“3.23门孔”、“3. 24锅炉钢结构”、“3. 25直流电站锅炉专门规定”组成。

本章要紧变化为:◇增加了设计文件鉴定的要求;◇修改了扳边元件直段长度的要求;◇要紧受压元件的连接中增加了电站锅炉的要紧受压元件;◇增加了定期排污管、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规定;◇增加了尾部烟道疏水装置设置要求;◇增加了锅炉钢结构要求;◇增加了直流电站锅炉专门规定。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7条《水规》第6条《蒸规》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运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运算》进行运算和校核《水规》第6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运算》或JB 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运算》进行运算和校核。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关于锅炉设计的原则要求。

锅炉设计第一要保证安全、可靠,同时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签本国策,还要求尽可能地节能。

我国在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中包括了设计能力的评审内容,而且锅炉制造前要通过设计文件鉴定,不单独设立设计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因此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简称新锅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简称新锅规

时应当有预热措施;
(2)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才能进行焊接。

4.3.3.2 氩弧焊打底
下列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
(1)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
(2)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管道的对接焊缝;
(3)油田注汽(水、油)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

(4)A级高压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
4.3.3.3 受压元件对接
(1)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当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当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2)名义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本规程4.3.4.4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当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计算在斜面内,参见图4-1;
图4-1 不同厚度钢板(元件的对接)
4.3.3.4 焊缝边缘偏差
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6mm;
(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且不超过6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10mm;
(3)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照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_2012简称新锅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_2012简称新锅规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GB/T 9711.1
热水管道
≤2.5
10,20
GB/T 8163
受热面管子
≤1.6
≤350
集箱、管道
≤350
GB 3087
受热面管子
≤5.3
≤460
集箱、管道
≤430
20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20MnG,25Mn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1)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
(2)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及用于亚临界及以上锅炉的锻件,可以采用与适用范围相应的钢管材料;
(3)各类空心圆筒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一般应当锻制成形,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也可以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①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版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2.非电站锅炉: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规6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六节,由“6.1安全阀”、“6.2压力测量装置”、“6.3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6.4温度测量装置”、“6.5排污和放水装置”和“6.6安全保护装置”六节组成,本章的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对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和铭牌的要求;●要求装设高低水位报警装置的蒸汽锅炉由2t/h改为所有蒸汽锅炉;●增加了对电站锅炉、室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和余热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要求;●增加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枝术要求。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对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和铭牌的要求。

2006年10月27日国家颁发了TSG ZF001- 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条规定,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

第5条规定,安全阀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附件D规定了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附录B 《安全阀技术要求》中规定了安全阀铭牌标志的内容,包括以下项目:(1)安全阀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标志;(2)制造单位名称;(3)安全阀型号;(4)制造日期及其产品编号:(5)公称压力(压力级);(6)公称通径;(7)流道直径或者流道面积;(8)整定压力;(9)阀体材抖:(10)额定排量系数或者对某一流体保证的额定排量。

●条款说明:修改条款。

原条款:《蒸规》第131条、《水规》第98条。

《蒸规》第131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①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②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水规》第98条(部分条款)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

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锅炉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在本释义中,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00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由“1.1目的”、“1. 2适用范围”、“1.3不适用范围”、“1. 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 6特殊情况的处理”、“1. 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主要变化为:●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本条款对《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规定的修改,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改为“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将“保护人身安全”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加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变化《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变化:修订后的《锅规》在表达方式方面,与以往规程相比有很大改变,采用标准的格式对条文进行编号并增加了标题,在结构框架方面,按照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各环节制定相应阶段的要求,对特殊的热水锅炉及系统、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首先要满足专项条件,其他锅炉和专项条件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要满足其他章节要求,在内容方面,本规程主要有以下变化: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2、增加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3、增加了在型电站锅炉用材料4、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5、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6、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7、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8、增加了锅炉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9、删除了锅炉房章节10、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要求11、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要求12、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13、明确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14、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技术要求15、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16、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模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损失和危害越大,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2、增加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ts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国家燃气锅炉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一项技术标准,旨在规范锅炉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锅炉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本规程主要包括锅炉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监察机构的职责、监察程序和监察结果处理等方面内容,旨在为锅炉安全监察提供指导。

同时,本规程还就锅炉安全监察中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如锅炉结构、锅炉材料和锅炉使用环境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以便更好地指导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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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2.非电站锅炉: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以余(废)热利用为目的的余(废)热锅炉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第4条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一)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小于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三)额定热功率小于0.02MW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四)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

第5条锅炉设备分类为:(一)A级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1.超超临界锅炉: P≥27.0MPa或者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2.超临界锅炉: 22.1MPa≤P<27.0MPa;3.亚临界锅炉: 16.7MPa≤P<22.1MPa;4.超高压锅炉: 13.7MPa≤P<16.7MPa;5.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6.次高压锅炉: 5.4MPa≤P<9.8MPa;7.中压锅炉: 3.8MPa≤P<5.4MPa。

(二)B级锅炉;包括: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1)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的锅炉;(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4.2MW;(三)C级锅炉: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3.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四)D级锅炉: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95℃。

注1: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第6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7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及其系统还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第8条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同意;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执行。

第9条境内锅炉制造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全套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制造并且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锅炉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试验,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特种设备局核准。

第10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后,报特种设备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第11条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在本规程第十、十一、十二、十三章分别做出了特别规定,如果与其他章节条款不一致时,以上述章节条款为准。

第二章材料第12条锅炉用材料指锅炉所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主要承载构件材料以及焊接材料,包括锅炉用钢、铸铁、镍基合金及有色金属。

第13条锅炉用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材料质量,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

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和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第14条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室温夏比不低于27J;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其它材料应当符合冲击吸收功AkV相应材料规范的要求。

第15条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的材料应当按照表2、表3选取。

(一)钢板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1。

表1 锅炉用钢板材料(二)钢管1.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

(三)锻件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3。

(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以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以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①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②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③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

(3)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

(四)铸钢件锅炉用铸钢件见表4。

表4 锅炉用铸钢件锅炉用铸铁件见表5。

表5 锅炉用铸铁件(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

(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4)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六)紧固件紧固件材料见表6。

(七)拉撑件锅炉拉撑件和吊杆应当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和GB/T3077《合金结构钢》的要求。

板拉撑件应当是锅炉用钢。

(八)焊接材料应当选用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焊接材料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工艺评定确定产品使用的焊接材料。

第16条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采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金相组织相近的材料,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17条材料制造单位研制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本规程第10条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成分应当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二)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当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50℃的抗拉强度Rm、下屈服强度ReL或者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并且提供断后伸长率A、断面收缩率Z、时效冲击功、室温夏比冲击吸收功Akv、脆性转变温度FATT(50%脆性断口)及推荐的金相组织。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当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及抗低周疲劳数据。

对于奥氏体钢,还应当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三)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当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四)物理性能应当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α)和导热系数(λ)等。

(五)焊接性能应当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六)材料的冷、热加工性能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例如冲压、卷制、弯曲、热处理等资料。

(七)材料制造工艺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例如冶炼、铸造或者锻轧、热处理、工艺稳定性等资料。

第18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号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钢号应当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且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二)应当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三)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四)锅炉强度计算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

(五)用钢板焊制的钢管,应当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9条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当按照该材料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并且对照国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批量生产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9条进行产品符合性技术评审。

第20条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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