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高技能人才(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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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鲁人社字[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10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和《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要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均在推荐范围。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创新型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高技能人才的选拔从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并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且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的人员中产生。

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和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及已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在推荐选拔范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0〕2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全省将开展201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凡经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律参加年检。

二、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的组织安排工作,具体负责全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印制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

三、时间安排本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分为自查自评、审查评估和复核换证三个阶段。

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3月20日。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

时间:2010年12月15日-12月30日。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件)要求,对一年来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

重点对培训规模和层次、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师资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15日前连同书面总结材料、变更名称申请、《许可证》(正、副本)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见附件)一并报所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6.20•【文号】人社厅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我部起草了《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

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于拓宽企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调动广大企业职工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推动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认真做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的推选工作。

我部计划先在全国选择100家管理规范、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鉴定工作基础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

各地、各行业分别选择省(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指导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

请各地、各行业结合实际,各选择2至4家备选企业,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备选企业名单报我部。

我部对推荐的企业审核并公布名单后,企业即可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陕人社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考核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7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8〕15号),加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充分发挥高技能工勤人员的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勤技能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2010年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高级技师考核评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工种与条件在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电工、中式烹调工等3个工种岗位上的工勤技能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工作年限30年以上(年限计算到2010年,下同)并持有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证书或取得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技师证书满五年(200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技师证书)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3.具有高中(含职高)以上文化程度;4.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和操作难题,工作业绩突出,工作中有创新;5.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高级工以上工勤技能人员的能力。

(二)破格申报条件取得技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的;2.在省级人事部门组织或参与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3.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运用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4.具有绝技、绝活、专利,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者。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嘉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二十日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嘉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委办〔200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嘉兴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高超的技能技艺、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经验、突出的业绩贡献、明显的带徒作用,在全市各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为社会和本单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首席技师评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结合我市人才工作中长期规划的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在全市各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中有计划地开展首席技师评选工作,每三年评选和表彰一次。

第五条首席技师的管理期限为三年。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湖北省政策细则:(可落户)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266号)文件精神:高级技师(高级经营师)享受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被聘任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元、80元、60元。

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

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

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四章聘任考核第五章薪酬激励第六章培养使用第七章保障服务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开发,进一步提升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成果转化水平和推动技术创新实际应用效率,为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大型石油煤化工企业提供有力的高技能人才保障,根据国家、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24号)及公司《管理总纲》(陕*党发[2009]7号)、《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具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立足培养。

围绕公司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重点领域,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操作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突出形成与集团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结构格局。

(二)以用为本。

坚持从使用中发现、培养、留住人才,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注重实践。

根据不同岗位特点,有针对性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注重实践,着重在生产一线关键工种、工序、岗位选拔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其关键作用。

(四)创新机制。

坚持培养和使用并重,激励和约束并举,注重发现、储备核心及新增业务的技能人才培育,建立体系完善、评价科学、使用合理、激励有效、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成立公司高技能人才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在公司人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 ) 一 考核 。 按照相应职业( 工种 ) 国家 职业标准 , 国家题 从 库 中抽取相应 的试题 , 进行知识理论 ( 含职业道德常识) 技 能 、
操 作 、论 文 写 作 与答 辩 三 个 项 目的 考 核 。 考 核 成 绩 实 行 百 分 制 , 项 目均 达 6 分 以上 者 为 合 格 三个 O
成者。
2 .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 参加 以技 师职业标准命题 的
考评方法相对较成熟的原则确定 。具体考评 职业 ( 工种 ) 以及 考评等级 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文公布
三、 评项 目 考
国家级技 能竞赛前二十 . 劳动模范 、五一 ” “ 劳动奖章称号获得者 。 六、 考评安排及其他事 宜 各 地劳动保 障部 门要 加强对技 师考评工 作的组织 领导 . 落实人员 . 明确职责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技 师考 评报 名、 材料 审核 等工作 。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将按照各地的 省 报名情况集中开展技师考评工 作 各职 业 ( 工种 ) 技师考 评具体安 : J及 申报材 料 、 / , : l l W 考评程
公示・ 政策规定
2 1/3 ,第 26 0 0 0/ , 9  ̄
法律援助与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结合起来 .使农 民工合法 权益
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 , 原则上使用 国家题库试题。对 国
得到依 法维护 . 民工得 到真正实惠 。 农
( 其他 事项 。各 地要根据 统一的时 间安排 , 四) 及时 开展 “ 春暖行动” 确保今年 5月底前全 面完成 目标 任务 . . 省级 三方 届 时将 根据情况 , 派员到部分地 区进行指 导帮助和督促 检查 。 各 地要 及时上报 行动开展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省级三方 将予 以宣传 、 推广 。“ 春暖行动” 结束后 , 请各地对实施情况进

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93号

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93号

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9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工作目标要求,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精神,现将做好201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师评聘工种范围2010年技师评聘工种的范围包括:服务、建设、机械电子、交通、水利、农林、海洋渔业、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农机、民政、测绘共14个行业32个工种(见附件1)。

二、技师评聘对象凡在评聘工种范围内岗位上工作,2008年底前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高级工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三、技师评聘申报条件(一)凡符合苏人通〔1998〕101号文件规定,且在评聘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均可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在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市级以上证书的;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市级技能竞赛获得第1名的;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二)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各种奖励放宽条件限使用一次)。

1.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优秀的;在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

2.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的。

3.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的工勤人员,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下发前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技师申报条件的,经单位推荐,在同类人员中优先申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人社职司便函[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做好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

现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安排好本地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全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2010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这两条主线,继续深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启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政策措施,加强基础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工作目标是:重点依托技工院校、有条件的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全年开展各类培训1500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900万人次(其中,劳动预备制定向培训150万人次,新录用农民工岗位培训450万人次,中短期订单式培训300万人次);再就业培训500万人次,创业培训10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

技师、高级技师待遇有关规定

技师、高级技师待遇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2号
程师、技师)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建立职业技 能鉴定机构,并依托鉴定机构对企业生产一线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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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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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 ・ 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 中办发

明确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
想和 目 标任务 ( 一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对具有高级技 能水平 一) 以 上的技能人才 的考核和职业资格的评定,它既是 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 作的重要环节。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的指 导
思想 是 ,以邓 小平 理 论和 “ 个代 表 ”重 要思 想为 三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步加强
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劳 社 (0 6 7 2 0 ]9 号
教材和题库的开发工作。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引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 劳动局) ,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 评价工作的通知》 ( 劳社部发 (06 2 转发你 20 ]2号) 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 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督导 人 员进行 现场 质 量 督导 。
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 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 政策 ,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形成科学 的人才评价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 造条件。
师资壤缺和设鲁严■不足或陈旧的状况 。确保培训 和鉴定质量。 六、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原则上按我厅
作是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
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树立 科学人才观,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多元化高技 能 人才评价办法 。进一步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 份和比例限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2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陕人社函[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0]12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精神,2010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就我省此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选指标。

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有指标分配的基础上,结合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给各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核发上报指标。

各市10名(含高技能人才1名)、杨凌示范区5名(含高技能人才1名),省国资委、农业厅、教育厅、卫生厅各20名(含高技能人才2名),省级其余部门、直属机构10名(含高技能人才1名)。

高技能人才人选报送时请注明。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2008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时推荐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在指标控制内按照隶属关系直接上报。

二、严格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明确规定的选拔标准和条件推荐人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三、规范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确保选拔推荐工作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选拔推荐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8.23•【文号】人社部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技工院校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就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方向(一)充分认识加强技工教育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2009年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时指出:“技能型人才在推进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

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突出强调了技能人才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了新时期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意义。

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

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技工院校在新形势下提升竞争力、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工院校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强化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夯实基础、提高质量,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关于201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1

关于201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1

关于201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0]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为确保201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顺利进行,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工考[2002]1号)、《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2003]92号)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10年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和范围(一)考核对象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和根据人员聘用制正式聘用的在职工勤技能人员。

(二)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考核在药工等工种(详见附件1)中进行,其它工种以后逐步开展。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范围。

(四)工勤技能岗位一级(高级技师)考评另行发文安排。

二、报名资格条件(一)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

(二)获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加升级考核。

1.2005年9月30日前通过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三级(高级工)考核。

2.2005年9月30日前通过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考核。

(三)2010年9月底前已转正定级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五级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 2 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2010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总结汇报

2010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总结汇报

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推进幸福xx建设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实施新兴产业“445”计划,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全力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5年至2010年,全市共组织各类职业培训xx万人,培养高技能人才xx 万人;组织各类职业技能鉴定xx万人,xx万人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至2010年12月底,全市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劳动者达xx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含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达xx万人,初、中、高级技能等级结构比例从“九五”末的xx优化到目前的xx,为我市产业与城市同步转型提供了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加快培养一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我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为重点,加强领导,创新思路,落实责任,着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

主要做法是:一、强化协调配合,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联动机制“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经济”。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整个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规划,统一部署。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2008年,市委专门研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高——1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同时,在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委组织部、人保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建立多部门联动、全方位协调的责任机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建立目标任务考核评价制度,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等人才目标任务列入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和部门重要考核指标。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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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隧人函〔2010〕4号
关于2010年高技能人才(技师、
高级技师)评价工作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为贯彻落实《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隧人〔2009〕82号),保障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现将2010年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
(一)委员会成员(15人)组成
主任(1人):集团公司分管领导
副主任(1人):人事部部长
其他成员(13人):总工办主任、工程部部长、设备部部长、工会组织民管部部长、团委书记、安质处处长、人事部分管副部长、相关专家(6人)
办公室:设在人事部,负责评审业务和组织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需要和高技能人才状况,制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
2.明确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及评价方式、组织管理工作;
3.提出专业考评组成员的构成,建立专家库;
4.审核评审标准、实施评审计划;
5.审查申报者的技术工种范围、申报条件等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专业评审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以及做好评审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二、专业考评组及职责
(一)专业考评组的设置
根据企业实际,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考评组。

专业考评组由3-5人组成,专业考评组组长由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组员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本技术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具备较高的相关技术工种的技术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

高级技师专业考评组成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暂设置6个专业考评组(3个技师专业考评组、3个高级技师专业考评组)
1.技师专业考评组
(1)盾构技师专业考评组: 负责盾构机械操作工、掘进机
械操作工2个工种技师评价。

(2)土木技师专业考评组: 负责隧道工、工程爆破工、工程混凝土工、工程钢筋工、工程测量工、工程试验工6个工种技师评价。

(3)机电技师专业考评组:负责隧道挖掘机操作工、隧道装载机操作工、凿岩台车操作工、模板台车操作工、推土(铲运)机驾驶员、装载机司机、挖掘机司机、压路机司机、工程机械修理工、电力工程线路工10个工种技师评价。

2.高级技师专业考评组
(1)盾构高级技师专业考评组:负责盾构机械操作工高级技师评价。

(2)土木高级技师专业考评组:负责隧道工、工程爆破工、工程混凝土工、工程钢筋工、工程测量工、工程试验工6个工种高级技师评价。

(3)机电高级技师专业考评组:负责凿岩台车操作工、推土(铲运)机驾驶员、装载机司机、挖掘机司机、压路机司机、工程机械修理工、电力工程线路工7个工种高级技师评价。

3.对以下31个工种,视申报情况设置相应专业考评组:工程筑路工、工程架子起重工、工程钻探工、钢轨铣刨工、中频热处理工、辙叉(钢轨)焊接工技师;工程线路工、铺架机械操作工、桥梁装吊工、桥梁基础施工机械操作工、桥梁大型设备操作工、摊铺机司机、工程起重机械操作工、变电设备安装工、轨道
车司机、接触网工、工程通信工、工程信号工、工程物探工、钢轨焊接工、道岔钳工、辙叉熔化工、辙叉模型工、辙叉铸造工、钢结构组装工、钢结构冷作工、钢结构修整工、钢结构作样工、钢结构煨制工、钢结构涂装工、钢结构焊接工技师、高级技师。

(二)专业考评组主要职责
负责执行具体评审标准,对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生产现场能力、理论知识、技术答辩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

三、2010年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推进计划
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1.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开展要严格按照《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隧人〔2009〕82号)进行。

2.子、分公司要为保障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必要组织,加强领导,按程序、按规定积极工作,做好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的审核关,保质、按时地完成各项任务。

3.申报高技能人才评价呈报资料的要求:
(1)《高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
(2)《高技能人才评价核心能力考核表》
(3)《高技能人才主要业绩记录表(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4)《高技能人才业绩总结报告(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5)《高技能人才评价业绩公示表》
(6)《业绩评审标准表》
(7)《技师汇总表》、《高级技师审批汇总表》
(8)《技师审批表》(见附件1)、《高级技师审批表》。

以上(1)~(7)项为A4纸,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8)项为A4纸,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技术竞赛、技术革新及获奖证书、获得的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上报复印件(A4纸)。

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齐备、整洁、规格统一,按一人一袋装入同一大小档案袋,并填写好申报人姓名、单位及材料目录。

4.综合评审。

评审前,集团公司人事部应对申报人员评价范围及对象、申报条件、评价项目及流程、特殊人才的评价认定、申报材料、评价成绩进行复核。

综合评审采取表决方式,评委会表决时,经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成,评审对象的任职资格方获通过。

评审通过的人员,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返回加盖公章的《技师审批表》、《高级技师审批表》一份,由用人单位存入本人档案备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附件1:
技师审批表
附件2:高技能人才(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推进计划表
主题词:人力资源管理技能人才评审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0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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