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规程4 .内容:4.1 基本要求4.1.1 药物警戒体系,药物警戒体系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并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4.1.2 药物警戒活动,药物警戒活动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4.1.3 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公司的药物警戒工作。
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4.1.4 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4.1.5 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主动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4.1.6 应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1.7 应当以防控风险为目的,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五)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4.1.8 应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当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三)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四)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五)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六)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CE程序文件——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CE程序文件——警戒系统控制程序一、目的为了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潜在的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特制定本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部及所属区域内的警戒系统的规划、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职责分工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统筹规划公司警戒系统的整体布局和建设方案。
监督和检查警戒系统的运行状况和维护工作。
2、技术支持部门负责警戒系统的技术选型、设备采购和安装调试。
提供警戒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故障排除服务。
3、运行维护部门负责警戒系统的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
定期对警戒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和设备巡检。
4、各部门遵守警戒系统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及时报告警戒系统发现的异常情况。
四、警戒系统的规划与设计1、需求分析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流动、财产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确定需要重点防护的区域和对象,如贵重物品存放区、关键生产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
2、系统选型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选择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警戒系统类型,如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门禁控制系统等。
考虑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扩展性和性价比等因素。
3、方案设计制定详细的警戒系统设计方案,包括设备布局、线路走向、供电方式等。
确保方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五、警戒系统的安装与调试1、设备采购按照设计方案,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警戒设备和材料。
对采购的设备进行验收和检验,确保其性能和参数符合要求。
2、安装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警戒系统的安装施工。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安装质量。
3、调试测试在安装完成后,对警戒系统进行全面的调试测试。
包括设备功能测试、系统联动测试、图像质量测试等,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六、警戒系统的运行与监控1、运行操作制定警戒系统的运行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警戒系统控制程序编制人/日期:审核人/日期:批准人/日期:修订页目录1 目的 (4)2 适用范围 (4)3 职责 (4)4 程序 (4)5 相关记录文件 (5)1目的警戒控制程序的目的是降低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使病人或使用者的安全及健康得以保护,这一目的是通过对所有报告的事故进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来达到的。
2适用范围2.1适用于a)带有CE标志的产品b)不带有CE标志的产品,但事故会导致采取与带有CE标志有关产品的纠正措施以及在欧盟市场出现事故及报告的责任。
2.2也适用于发生在欧盟以外的带有CE标志的其他国家。
3职责3.1制造商的职责:收到事故通知后进行处理,确定责任部门和欧盟授权代表及主管当局的关系。
3.2欧盟授权代表的职责:收到事故消息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协助其处理,同时向欧盟所在国主管当局递交初始报告、调查结果及最终报告。
3.3销售商职责:应及时把顾客的抱怨和事故报告递给制造商,并负责报告产品的销售记录。
4程序4.1确定什么事故需要报告制造商在决定某事故是否应该报告主管当局,应考虑如下方面:——事故的类型;——是否与制造商生产的任何医疗器械有关;——事故是否有或可能有医疗器械或提供有关器械信息的缺陷引起的;4.2需要报告的事故4.2.1导致死亡4.2.2导致健康受损——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或损伤;——身体功能的永久损伤或身体组织的永久损伤;——需要医疗或外科手术,以避免对人体功能或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损伤;4.2.3可能会导致死亡或健康严重恶化,但侥幸没有发生的事故(称为准事故)或发现器械方面的缺陷。
4.3事故报告中的信息4.3.1器械性能和或特性的失灵或变质。
4.3.2器械没有失灵或变质,当某一特性可能会导致事故,则应做“准事故”报告。
4.3.3器械的说明书不够确切,或遗漏不足4.4事故报告的时间限制制造商在收到事故通知后,应在下列的规定时间内通知主管当局事故:10天准事故:30天4.5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主管当局4.5.1如发生在欧盟国家,应向器械发生事故的国家的主管当局报告。
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警戒系统控制程序文件编号:QP-28版本:A/0生效日期:页码: 3编制:审核:批准:1. 目的遵照MDD (93/42/EEC & 2007/47/EC)指令和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2.12-1 rev.8)的要求,为使产品的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鉴别、对警戒系统运作实施控制,特制订本程序文件进行控制。
2. 范围2.1适用于公司带有CE标志的产品;2.2适用于公司所有带有CE标志的产品发生在全球范围内的质量事故;2.3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公司有向国家法定机构通报的责任义务。
3. 职责3.1欧盟授权代表的职责:当收到本公司的《制造商事故报告》、《市场安全纠正措施》、《市场安全通告》《最终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制造商的趋势报告》后,及时通知欧盟的国家主管当局;3.2顾客的职责:应及时把顾客的投诉和发生的质量事故传递给本公司或者国家主管当局;3.3本公司的职责:3.3.1销售部负责收集已经发生的质量事故信息,同时将信息反馈给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并负责将公司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反馈给客户,以及负责保存产品的销售记录;3.3.2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将反馈的质量事故的鉴别工作,并将事故和所采取纠正措施及时传递给欧盟授权代表;3.3.3总经理负责组织对质量事故的调查、评估、发布通报和召回产品的最终决定;3.3.4质量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纠正措施,并负责质量方面文件的控制;3.3.5技术部负责组织产品的技术方面的实施和收集相关资料;3.3.6必要时,由本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按《忠告性通知作业指导书》和本程序的要求负责向公告机构进行通告;3.3.7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顾客、欧盟代表等)必须了解本程序的基本内容。
4. 定义和缩写4.1 定义市场安全纠正措施:由本公司采取的措施,以降低由于使用上市的医疗器械引起的死亡和健康的严重损害。
这些措施通过市场安全通知加以传达。
市场安全通告:由本公司或其代表发给顾客和/或使用者的关于市场安全纠正措施的通知。
26、预警系统控制程序
1目的建立质量预警系统,以提供早期质量报警并进行纠正和预防,并确保进入欧盟地区产品出现的不良事件或其他伤害用户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的事件能够得到有效报告和处理。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安全与质量问题的纠正和预防的控制,及欧盟上市的所有的医疗器械产品预警系统的控制。
3定义3.1非正常使用:由医疗器械的操作者、使用者所发出的一种操作或者忽略该操作,从而超出了制造商风险控制的方法之外的使用操作。
3.2授权代表:任何自然人或成立于欧盟内的法人,经过制造商的明确授权,在欧盟内代替制造商依据指令而负有的责任进行活动、接受当局和有关机构的联络。
3.3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注1:一个不合格可以有若干个原因。
注2:采取纠正措施是为了防止再发生,而采取预防措施是为了防止发生。
注3:纠正和纠正措施是有区别的。
3.4数据库: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主要关注:I.制造商的注册数据和在欧盟市场上市的医疗器械;II.发证、修改、附件、暂停、收回或拒绝等的相关数据;III.通过预警系统获得的数据。
3.5市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市场安全纠正措施是由制造商采取的措施,以降低由于使用上市的医疗器械引起的死亡和健康的严重损害;这些措施通过市场安全通知(FSN)加以传达。
3.6市场安全通知(FSN):由制造商或其代表发给顾客或/和使用者的关于市场安全纠正措施的通知。
3.7事故:任何故障、产品性能、特性的损坏,或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不足,其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或可能导致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死亡,或严重损坏其健康状况。
3.8 严重公共健康威胁:任何重要类型的威胁,导致即将发生死亡、严重损坏健康状况或需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疾病。
3.9制造商:以自己的名义在器械上市以前负有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和标识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这些操作活动是由其本人还是其第三方代表完成。
3.10使用错误:对医疗器械操作或者操作的省略,造成与制造商或操作者预期结果出现不同的状况。
CE程序文件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CE程序文件警戒系统控制程序在当今数字化的世界中,程序文件已成为企业、组织和个人工作的关键部分。
然而,这些电子资产也经常面临安全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文件,许多公司和机构都采用了各种安全措施,其中包括CE程序文件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CE程序文件警戒系统控制程序是一种专门设计用于监控、检测和防止潜在威胁的软件系统。
它的主要功能是实时监控所有访问、修改或删除程序文件的尝试,同时提供警报和反应机制以防止任何恶意活动。
这个系统的运作主要依赖于几个关键部分。
它有一个强大的入侵检测系统(IDS),可以实时监控所有的系统活动。
这个IDS能够识别出任何不寻常或潜在有害的活动,例如未经授权的访问尝试、修改或删除程序文件等。
系统有一个反应机制,可以在检测到潜在威胁时立即采取行动。
这可能包括隔离被攻击的文件、阻止进一步的访问、修复或替换受损的文件等。
系统还会生成详细的报告,提供给系统管理员和安全团队以便他们能够迅速了解并处理任何潜在的安全风险。
除了上述的核心功能,CE程序文件警戒系统控制程序还具有一些其他的优势。
例如,它可以与现有的安全系统无缝集成,从而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它还具有用户友好的界面,使得无论是管理员还是普通用户都可以轻松地管理和使用这个系统。
CE程序文件警戒系统控制程序是一个强大的工具,可以帮助保护大家的程序文件免受各种威胁。
虽然它可能不是最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它在保护大家的电子资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IATF9程序文件1文件控制程序是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和更新都符合规定的要求,以保证文件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该程序涵盖了文件控制的各个方面,包括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更新、存档和废止等。
IATF9程序文件1文件控制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和更新都符合规定的要求,以保证文件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它旨在确保所有文件的处理和存储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从而保证组织内部和外部的文件交流的顺畅和准确。
KTF 0005A 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北京微创介入医疗装备有限公司警戒系统控制程序文件编号:KTF0005A版本: A / 0编写:王英顺审核:批准: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警戒系统控制程序目录页码目录 11. 目的 22. 范围 23. 职责 24. 控制程序 35. 相关文件 66. 质量记录 67. 更改履历71 目的通过降低同类事故在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的重复发生,改善患者或使用者安全及健康的保护。
对所有报告的事故进行评估,并发布可能用于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或减轻事故的影响或后果的信息。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带有CE标志的产品以及不带有CE标志的产品(但与其有关的事故导致采取与带有CE 标志产品有关的纠正措施)在欧盟市场发生的事故及报告的责任。
也适用于带有CE标志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以外发生的事故。
3 职责3.1欧盟授权代表的职责收到事故信息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协助其处理,同时向欧盟所在国主管当局递交初始报告、调查结果及最终报告。
3.2 经销商的职责3.2.1及时把顾客的投诉和事故报告传递给制造商;3.2.2保存产品的销售记录(批号或编号)。
3.3制造商的职责3.3.1销售储运部负责:a)收集已发生的事故的信息;b)将事故信息传递至相关职能部门;c)将本公司对事故采取的措施传递给经销商;d)(必要时)将本公司对事故采取的措施传递给患者或使用者;e)将有关文件及时传递给销售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并通知销售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收集与产品有关的信息。
3.3.2管理者代表负责对事故的总体控制。
3.3.3质检部负责:a)将有关文件及时传递给欧盟代表,必要时通知公告机构,并请其收集与产品有关的所有信息;b)文件的有效控制。
3.3.4 各部门负责将警戒系统作为基本内容纳入质量培训。
4. 控制程序4.1报告准则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来源于欧盟代表、经销商、患者或使用者及其它途径的有关信息及事故报告进行分析,当事故符合以下特征之一或其组合时,应报告主管当局。
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警戒系统控制程序1 目的通过对事故的及时报告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已降低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保护使用者的安全健康。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时发生的不良事件的监测报告、评价、召回管理。
3职责3.1质量部:质量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产品再评价和召回评估工作。
3.2 销售部:应及时收集顾客的投诉抱怨和事故报告,产品召回的实施,并负责保存产品的销售记录。
3.3生产部的职责: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和偏差情况予以处理。
3.4管理者代表的职责:收到事故通知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及处理。
4 程序概要4.1质量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产品进行再评价,执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风险分析控制程序》和《数据分析程序》,对产品潜在的风险予以评估,并予以持续改进。
4.2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偏差或异常情况,应按照《生产过程异常情况及偏差处理管理规程》执行,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正及预防措施,并填写《品质异常情况处理单》或《偏差处理单》。
4.3 事故报告中包括如下的信息:4.3.1 产品性能和/或特性的失灵或变质;4.3.2 产品没有失灵或变质,但某一特性可能会导致事故,则应做一份“准事故”报告。
4.3.3 产品的说明书不够确切,或有遗漏或不足。
4.4 事故报告的时间限制公司在收到事故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主管当局,参见《产品召回管理规程》。
4.5不良事件的评价4.5.1管理者代表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收集到的可疑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调查、评价,以确定是否为不良事件、是否需要报告、是否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程序。
4.5.2按先前设定的再评价启动条件、评价程序和方法适时开展医疗器械的再评价。
4.6产品的再评价4.6.1通过分析所发生的可疑不良事件,若能排除使用不当和本身质量缺陷,确认为产品不良事件,或者通过产品设计回顾性研究、质量体系自查结果、产品阶段性风险分析和有关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研究文献等获悉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启动医疗器械再评价。
监控、报警系统操作员操作程序的管理
监控、报警系统操作员操作程序的管理监控报警系统操作员操作程序的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应急响应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操作员操作程序的管理。
一、明确操作程序要求操作程序是指操作员在执行特定任务时需要遵循的步骤和规范。
管理操作程序的第一步是明确操作程序的要求。
这些要求应该包括系统启动和关闭的步骤、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报警处理和应急响应的程序等等。
为了确保操作员能够正确执行这些要求,操作程序应该简明清晰、易于理解和操作。
二、培训操作员操作程序的管理还包括对操作员的培训。
在培训中,应重点介绍操作程序的内容,强调操作的规范和流程。
培训应注重实操,通过实际操作让操作员熟悉操作流程,并确保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操作步骤。
三、建立操作记录和审核机制为了监控操作员的操作程序执行情况,应建立操作记录和审核机制。
操作记录应包括操作员的姓名、操作时间、执行操作步骤和结果等信息。
通过审核操作记录,系统管理员能够及时了解操作员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并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指导。
四、定期检查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是管理操作程序的关键步骤之一。
定期检查可以通过系统管理员的抽查和巡检,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评估和检查来进行。
检查时应注重操作流程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发现问题后要及时进行整改。
五、建立奖惩机制为了激励操作员正确执行操作程序,还可以建立奖惩机制。
对于执行操作程序良好的操作员,可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操作程序的操作员,应进行批评和惩罚。
通过奖惩机制,可以有效提升操作员对操作程序的重视程度,确保操作的规范性。
六、持续改进操作程序操作程序的管理不是一次性的工作,应持续进行改进。
应定期评估操作程序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及时根据系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还应根据操作员的反馈和建议,优化操作流程,提高操作效率。
总结:监控报警系统操作员操作程序的管理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应急响应的关键环节。
通过明确操作程序要求、培训操作员、建立操作记录和审核机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建立奖惩机制以及持续改进操作程序,可以有效管理操作程序,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监控、报警系统操作员操作程序的管理范文
监控、报警系统操作员操作程序的管理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监控、报警系统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而作为监控、报警系统的操作员,其职责是负责对系统进行操作和管理,以及及时响应系统的报警信息。
为了保证操作员能够高效、准确地进行操作,并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
一、系统操作1. 开机准备:操作员需要在工作开始之前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首先,确认监控、报警系统的各个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其次,检查系统的联网情况,确保能够正常接收和发送报警信息。
最后,查看系统运行日志,了解前一天的工作情况和事件发生情况。
2. 系统登录:操作员需要使用个人账号和密码登录监控、报警系统。
登录成功后,操作员应及时修改密码,并牢记个人账号和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3. 实时监控:操作员需要实时监控监控、报警系统中的各个设备和监控点。
通过观察视频画面和传感器数据,及时了解各个监控点的状况,以便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4. 报警处理:当监控、报警系统接收到报警信息时,操作员需要立即响应。
首先,确认报警信息的来源和严重程度,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核实报警信息的真实性,通过实时视频监控等手段确认是否处于紧急状态。
最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如联系相关人员、通知警务部门等。
5. 事件记录:操作员需要在监控、报警系统中及时记录各类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包括报警信息的来源、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
这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二、安全管理1. 数据备份:操作员需要定期进行监控、报警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
确保系统的数据不会因为意外事故或系统故障而丢失。
同时,备份数据要储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防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
2. 系统权限管理:操作员需要根据各个人员的职责和需要,对监控、报警系统进行权限管理。
即确保每个操作员只能操作和访问其职责范围内的设备和数据,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3. 安全防护措施:操作员需要严格遵守系统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医疗器械警戒体系指南
发布部门
技术部
发布日期
2015年4月20日
负责人
修订标志
第1次修订
批准人
页码
共12第1页
1目的
警戒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减少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同类型的相似不利事故的发生,来提高对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防护。通过对报告事故的评估及用于阻止这类事故再现或减少这类事故后果的信息资料在适当的地方传递使这个目的实现.
3。4相关部门按警戒体系要求进行控制和反馈.
3.5总经理组织实施警戒体系指南具体要求.
4程序
指令(AIMD15和MDD20)相关条款规定的,权威主管机构和警戒体系所掌管的信息,应秘密保管。为了达到警戒的目的,任何事故的报告,其他的权威主管机构可函索,并保证其机密性.
向权威主管机构报告事故的行为不能作为对事故责任或它的后果的承认。书面报告可以有对此效果的否认声明。
权威主管机构表列于附录I。此表在编写时是正确的,但它们可以被修改、增补或删除。
6.1.2只要合适,生产者应告知他们的授权代表,负责器械上市的人和其他代表以生产者的名义对在警戒体系下的事故进行报告。生产者应告知认证机构在警戒体系下报告的事故.这些警戒体系与认证机构合格审评有关。
6.2初始报告中包括的详细情况
5.4指南中有关于报告事故的类型
以下几段是讲述生产者应向权威主管机构报告的事故类型。这在附录4和5中,以简化流程图和事故实例给出。
为了确定事故类型,生产者应该向有关医疗专业人员和健康防护专家咨询。
对那些需要报告的事故,指令中作如下规定:
5.4.1导致死亡的事故。
5.4.2导致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健康状况恶化的事故.
CE标志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监督控制程序
文件制修订记录1.0目的为获得、评审、分析及跟踪产品上市后阶段的经验特制定本程序。
2.0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上市后的监管。
3.0定义:上市后监督(PMS):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督是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获取质量、安全或性能等信息的活动。
CAPA:纠正和预防措施。
4.0职责:品质部负责执行此程序。
5.0程序:5.1上市后监督系统是本公司质量体系的一部分,用于获取并评审上市后信息经验。
初本文件外,上市后监督系统还包括《顾客信息反馈控制程序》、《警戒系统控制程序》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等文件。
5.2上市后监督系统基于从厂外收集的信息(如顾客抱怨、销售人员的反馈、主管当局的报告、相关文献等)并对其进行分析。
5.3上市后监督可能获取的信息:有一些资料和反馈信息可以从上市后监督体系中获得。
下列信息可能无法全部提供,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优先性。
(1)生产中发现的问题;(2)产品质量改进;(3)风险分析(或其他)的确认;(4)对长期性能/可靠性和/或慢性适应性的认识;(5)对性能改变趋势的认识;(6)对不同使用人群中的性能差异的认识;(7)用途的反馈;(8)使用说明书的反馈;(9)使用者培训需求的反馈;(10)同其他器械配合使用的反馈;(11)顾客满意度的反馈;(12)医疗器械警戒报告;(13)对器械无用方式的认识;(14)市场持续发展能力的反馈。
5.4上市后监督信息的来源:依据寻求的终点及如上所述的可能的收获,以下所列作为信息的来源。
部分来源是主动的,部分是被动的。
(1)专家组;(2)顾客调查;(3)顾客抱怨和保证声明;(4)预览文献;(5)直接或通过销售人员反馈到公司的抱怨之外的用户反馈;(6)器械追踪的登记;(7)培训过程中使用者的反馈;(8)其它团体(例如主管当局);(9)媒体;(10)本公司或竞争对手的类似器械的经验;(11)内部测试;(12)失效模式分析。
5.5有些变数会影响信息来源和收获的选择。
每一个案例都是不同的,下列所述因素应考虑进市场监督系统中。
CE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警戒系统控制程序1.目的降低同类事故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重复发生,改善对病人或使用者的安全及建康保护,对所有报告的事故进行评估,并发布可能用于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或减轻事故同后果的信息2.适用范围适用于带有CE的产品在欧盟境内发生医疗器械事故的处理3.职责3.1 欧盟授权代表负责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主管及当局公司联系3.2 销售商负责及时将顾客抱怨和事故报告传递给公司,并负责保护产品销售记录3.3 安全工程师负责收集已发生的事故信息,同时将信息反馈给各职能部门,并负责将公司对事故所采取的措施传递给销售商和欧盟授权代表,必要时将这些措施传递给病人或使用者4.程序4.1经营科在接到欧盟代表,销售商或使用者反馈的事故报告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安全工程师,由安全工程师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当确定存有以下三点的任何一点以上,则应向事发主管当局报告4.1.1事故的类型,重大事故(如导致病人死亡或病情严重恶化)4.1.2是否与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关,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为使用本公司产品所致,则应向事故发生国主管当局报告;反之,则无需报告,只需进行备案,并记录原因4.1.3事故是否有碍或可能与本公司或产品有关的信息缺陷(如说明书内容不充分和不正确)引起的,若事故的发生是因本公司产品有缺陷或产品提供的信息有缺陷而引起的,则应向事故发生国主管当局报告;反之,则无需报告,只需进行备案,并记录原因4.2向事发国主管当局报告的事故4.2.1导致病人或使用者的死亡事故4.2.2导致病人或使用者的建康严重受损4.2.3正常情况下会导致死亡或建康严重恶化,但侥幸没有发生的事故(准事故)4.3 应上报的资料a)医生的观点(基于所得到的证据);b)公司对事故的初步评估结果;c)以前类似事故的证据;d)公司所掌握的其他证据。
4.3.2事故的相关资料包括:a)产品性能和性能大故障或恶化情况;b)产品没有失灵或变质,但某一特性可能会导致事故,则应做一件准事故报告;c)产品的说明书不够确切或有遗漏或不足。
医疗器械警戒体系指南
-对生命有威胁的疾病或损伤
-对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破坏或身体结构的永久性损坏
-阻止对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破坏或身体结构的永久性损坏的强迫性的医疗或外科介入情况
注意:对于严重条件的解释不是很容易的,应该与可能的医疗专家商议。需要考虑很多点,如:
-风险是否可预见,考虑到患者的利益,临床上是否可接受
生产者呈给权威主管机构的初始报告建议格式由附录3给出。
6.2.1报告应包括以下合适的详情:
-生产者姓名(EEA内的有关授权代表姓名)、地址、联系处、电话号码、传真
-生产者知道事故发生的时间
-医疗器械种类、商品名、目录号、系列号/批号、软件版本
-包括在合格评审程序中认证机构的认证号(如果有)和宣布的日期
-与事故有关联的器械和附件(如果知道)
-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所知的范围)包括日期和患者或使用者的结果
-卷入事故器械的当前所处位置(如果知道)
-事故发生地的用户联系处(全部患者的证明不应报告),(联系处的人不必要是事故的目击者),建议在
健康防护中心有一个负责所有被报告事故联系的人。
主题:BS/QP[A]904-2015《警戒体系控制程序》共12第6页
当事件可能会影响认证机构所发的证书时,建议生产者通知认证机构。
根据调查的结果,任何防止进一步事故发生的必要资料(或限制后果的资料)应被传递。
5.生产者向权威主管机构报告的事故类型
5.1附件的要求
从AIMD和MDD附录中,生产者应向权威主管机构报告的摘录在本文附录7中给出。尽管这两个指令中的文字不一样,但在本文中给出的意思解释仍是相同的。
省略的一个例子是没有对器械按规定使用产生的副作用作出警告;缺陷的一个例子是缺乏引起或能引起损伤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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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1、目的
通过对事故的及时报告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以降低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使病人或使用者的安全及健康得以保护。
2、范围
本程序规定警戒系统控制的职责、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带有 CE标志的产品和不带 CE标志的产品,但事故会导致采取与带有CE标志有关产品的纠正措施以及欧盟市场出现事故及报告的责任。
本程序同时适用于带有CE标志的产品在欧盟以外国家发生的事故。
3、职责
3.1制造商的职责:收到事故通知后进行处理,确定责任部门和欧盟授权代表及主管当局的关系。
3.2欧盟授权代表的职责:收到事故信息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协助其处理,同时向欧盟所在国主管当局递交初始报告、调查结果及最终报告。
3.3销售商的职责:及时把顾客的抱怨和事故报告传递给制造商,并负责保存产品的售销记录。
4、控制程序
4.1管理者代表负责对事故报告信息进行分析,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会同调查后,确定需要报告主管当局的事项。
4.2制造商在决定某项事故是否需要报告主管当局时,应考虑如下方面因素:
a)事故的类型;
b)是否与制造商生产的任何医疗器械有关;
c)事故是否有或可能有因器械或提供的有关器械的信息的缺陷引起的。
4.3管理者代表针对事故符合以下特征之一或组合时,应向主管当局报告。
4.3.1导致死亡。
4.3.2导致健康严重受损。
a)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或损伤。
b)身体功能的永久性损伤或身体组织的永久性损伤。
c)需要医疗或外科手术以避免对人体功能或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损伤。
4.3.3会导致死亡或健康严重恶化,但侥幸没有发生的事故(称为准事故”)或发现器械
方面的缺陷。
4.4在评估本厂产品和事故的关系时,应考虑:
a)医生或专家的观点(基于所得到的证据);
b )以前类似事故的证据;
c)本公司对事故初步评估结果;
d )本公司掌握的其它信息证据。
4.5事故报告中的信息,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4.5.1器械性能和/或特性的失灵或变质。
4.5.2器械没有失灵或变质,但某一特性可能会导致事故,则应做一件准事故”报告。
4.5.3器械的说明书不够确切,或有遗漏或不足。
4.6事故报告的时间限制
制造商在收到事故通知后,由管理者代表组织,在完成了初步评估报告后,应在下列的规定时间内通知主管当局:a)事故:10天;
b )准事故:30天。
4.7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主管当局
4.7.1如发生在欧盟国家,应向器械发生事故的国家的主管当局报告。
4.7.2如发生在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应向公告机构所在国的主管当局报告。
4.7.3必要时,在警戒系统下制造商应通知欧盟的授权代表及其他机构代表报告事故。
4.7.4制造商也应报告对其进行认证的公告机构。
4.8产品的系统性收回
4.8.1技术上或医学上的原因而导致产品的收回,应通知主管当局。
4.8.2产品的收回,应发出《忠告性通知》并发送至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
【MeiWei 81重点借鉴文档】
4.8.3总经理负责对产品的收回及忠告性通知发送事宜,作出最终决定。
4.9在收到了来自主管当局顾客的抱怨和其他方面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制造商应有一份初始报告,初始报告的内容详见《初始报告表》。
4.10初始报告后的调查
4.10.1制造商在初始报告的基础上,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权威机构报告进展情况。
4.10.2如果制造商无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则应立即通知主管当局。
4.11调查结论及跟踪
4.11.1正常情况下,制造商在调查后依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向当局或公告机构咨询和收回产品等。
4.11.2制造商应有一份最终报告,对调查的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做出书面陈述,递交给有关的主管当局最终报告的内容见《最终报告表》。
4.11.3 调查的结论可能包括如下内容:
a)无措施。
b)在使用中加强监督。
c)向使用者发布信息,如忠告性通知。
d)以后生产中的纠正措施。
e)对正在使用器械的纠正措施。
f)收回。
4.12制造商与欧盟授权代表的联系程序
4.12.1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地址。
a)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
b)欧盟授权代表的邮政通讯地址。
4.12.2制造商应做的工作。
a)确保向欧盟授权代表提供每一类带有CE标志产品的技术文档为有效版本。
b)在欧盟境内发生的严重事故,应及时和欧盟授权代表一起调查原因,并完成初始报告、调查结果、最终报告并传递给欧盟授权代表。
c)在欧盟境外发生的严重事故,也应在完成上述工作以后及时通告授权代表。
d )为保证文件的修改和通告的发布,公司销售部应保持欧盟授权代表(包括其它区域)最新邮政地址。
在与欧盟授权代表签订的协议中也应明确文件或其它信息传递的有效途径。
4.12.3欧盟授权代表应做的工作:
a )欧盟授权代表应负责将制造商带有CE标志的产品向其所在国主管当局注册。
b )应保存制造商每类获得CE标志产品的技术文档,保存期限至最后一批产品出厂后五年。
c)应将主管当局、客户投诉或其它在欧盟境内发生的与CE标志产品有关的任何信息及时通知
制造商。
d )协助制造商处理医疗器械的有关事故,并向其所在国主管当局报告初始报告、调查结果及最终报告。
5、相关文件
5.1医疗器械指令 MDD93/42/EEC ;
5.2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RH/QP-31 。
5.3忠告性通知事故报告 RH/QP-24
6、相关记录
6.1初始报告表
6.2最终报告表
6.3忠告性通知QP24-01
6.4欧盟主管当局一览表 QP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