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集团化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问题描述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
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首先,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计算利润的问题。
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借款时,借款方需要支付给贷款方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
这些利息将被视为借款方的财务成本,并纳入企业的利润核算中。
借款方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将利息作为支出进行扣减,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
而贷款方则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将利息收入纳入应税收入中,并支付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其次,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避税问题。
有时候,为了减少税务成本,关联企业可能会通过调整借款利息的方式进行利益转移。
一方面,借款方可能会通过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给贷款方,从而减少纳税额。
另一方面,贷款方可能会通过收取较低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回企业,从而减少纳税额。
对于这种利润转移的行为,税务部门有可能会认定其为避税行为,进而对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再次,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相关税务规定的遵守问题。
国家对于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的处理都有相应的税务规定和限制。
借款方和贷款方在进行借款时,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税务规定,如利息计算方法、利息税务处理等。
如果借款方和贷款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将可能面临税务违法行为的指控,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中需要对税务规定进行仔细研究和遵守。
最后,借款利息涉税分析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规定。
对于跨国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协议和相关税法的规定。
不同国家对于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以确保在国际税务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借款利息的处理。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需要考虑利润计算、避税行为、税务规定的遵守以及国际税收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关联企业间借款时,应该合理规划和处理借款利息的税务问题,遵守国家相关的税务规定,防范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49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孙欢 江苏省常熟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集团企业内成员单位间资金借贷发生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主要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选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规避涉税风险。
本文结合实务中凸显的借贷案例和遇到的问题进行涉税分析。
关键词: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借贷;有偿;无偿;风险引言集团企业提高整体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是核心,应对内良性循环挖掘潜力,对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集团内成员单位间(未包含集团)无偿借贷案例集团A 下有多家成员单位B、C、D、E 等公司,2019年集团A 为提高整体业务发展决定改变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统一由集团A 管理安排。
7月安排B 公司 5000万资金无偿贷给C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此时B 公司长期银行借款2000万,长期借款合同期间2017.1-2020.6,年利率6%;同月安排D 公司2000万元资金无偿贷给E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D 公司账上无外部借款。
B、C、D 企业所得税税率15%,E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一)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三、2019.2.1-2020.12.31,对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经分析,B 与C、D 与E 均属于A 集团内成员企业,签署无偿借款合同,发生资金借贷无偿业务,期间2017.1-2020.6,业务实质符合20号文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开具*税率发票。
分析: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未设定借贷资金来源,可自有资金也可外部融资。
(二)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可在该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母子公司间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吗
母子公司间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吗?
请教个问题:母公司获得贷款融资后,把资金免息通过挂往来给到100%控股子公司,由子公司给到第三方单位使用并收取资金使用费。
母公司提供给子公司的往来资金是否存在补缴增值税风险?
第一:母公司将外借资金让子公司无偿使用,增值税上可能存在视同销售的风险;如果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财税【2019】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母子公司如果属于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借贷增值税上符合条件可以适用免税政策,如果不符合条件则要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第二:母公司将外借资金让子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借贷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可能存在不得扣除的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母公司的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前的支出,不得扣除。
但同时政策规定实际税负相同并不造成税收总体上减少的
一般不做纳税调整。
母子公司之间借款的会计账务处理
母子公司之间借款的会计账务处理一、母子公司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1、无偿借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不符合集团性质,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母子公司都属于企业集团的。
根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集团企业。
2、统借统还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也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2)资金出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统借统还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统借方需要向支付利息的成员企业开具发票,以作为支付方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统借统还业务符合免税条件,统借方应作免税备案,备案后将可以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二、母子公司间借款的所得税处理1、利息收入母子公司间的借款业务中,作为资金出借方如果收取了利息,则利息收入需要计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母子公司贷款利息涉税
1.综合税收规定1.1母子公司贷款利息母公司资金不足,但不具备贷款条件,其子公司具备贷款条件,所以以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母公司向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请问此贷款利息,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母公司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收取的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如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则应就其取得的利息全额按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否则,需要按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并且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由于纳税人提供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做进一步咨询判定。
1.2单位替个人承担社保单位替个人承担的本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单位为职工承担个人应负担部分的法定保险金,如果已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允许扣除;如果没有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再扣除。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财务管理模式。
该模式的核心是将集团内的各个子公司的债务纳入到一个总账户中,通过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整体控制和还款。
这种模式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产生重复借款的情况,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
不过,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税务风险,需要企业集团注意。
首先,企业集团需要注意统借统还行为可能带来的利息费用的税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利息费用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在统借统还的情况下,由于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是直接向银行进行借款,而子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集团公司作为借款人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费用不能作为被抵扣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而作为内部债务之间的利息,则应当作出具利息税收凭证并纳税。
其次,房地产企业集团还需要关注统借统还行为可能带来的资金流向的税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之间的内部债务利息费用不可跨省、市、区抵扣,而且要求借贷双方要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出借和借入资金的回收证明等。
在实践中,由于各个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比较复杂,资金流动性较强,内部借贷账户余额波动较大,因此会存在难以落实债权债务关系、缺少回收证明等问题,从而可能影响企业集团合规运营,导致税务处罚。
综上所述,统借统还有很多优点,但也需要注意税务合规风险。
因此,房地产企业集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规划好统借统还的业务流程,进行税务合规咨询,避免税务问题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管理费涉税问题分析
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管理费涉税问题分析在集团企业的管理实务中,往往集团企业的集团母公司作为投资方和战略管理方,一般都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实体经营业务基本放在下属子公司,集团母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投资业务的投资收益,也就是子公司的分红或者处置子公司的处置收入。
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母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及较高的管理运营费用就会造成母公司的亏损。
很多集团型企业为了弥补集团母公司的亏损,会以管理费的形式向下属子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管理费,那么这个管理费会涉及哪些税务问题呢?一、增值税首先管理费属于服务行业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的话,增值税税率为6%,要缴纳6%的增值税,不过这个增值税是母公司的销项,也就是子公司的进项,所以如果母、子之间没有免税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对集团总体税负没有太大影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母子公司之间开票的定价要合理,即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会有虚开发票,调节利润的嫌疑。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款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那么是不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所有服务交易都不能税前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继续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这个文件。
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中小型集团内部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及规范方案
中小型集团内部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及规范方案付秀丽关键词:无息借款税务风险委托贷款统借统还一、税务风险分析(一)企业所得税风险(1)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违反独立交易原则。
集团向子公司、子公司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并未取得相应的利息收入,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可能会受到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并遭受处罚。
(2)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违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
集团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筹资,承担相应筹资成本,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所筹资金却无偿分拨下属公司使用,其承担的筹资成本与取得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风险集团向下属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属于无偿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很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关联企业间无偿行为易受税局关注,集团可能被税局核定利息收入,并按法定税率追征销项税金及附加费用。
2019年2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财税〔2019〕20号文,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在该期间,集团内无息借款无增值税纳税风险,但政策期满后是否延续应予关注。
(三)印花税风险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0.05%贴花,缴纳印花税。
在集团和下属公司均非金融机构时,集团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属民间借贷,不是商业借贷。
理论上,集团与下属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可选的规范方案集团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一般有四种模式。
一是集团与下属公司直接签订借款合同;二是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三是采用统借统还;四是设立财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种模式的用款都不是无偿的。
因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设立门槛高,适合大型集团,本文立足中小型集团,以下将介绍前三种模式。
(一)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税务上无需缴纳印花税,按利息收入的6%开具贷款服务增值税普票(在财税〔2019〕20号文的政策期内,可开免税票)。
母子公司无息借款涉及什么税务风险?
母子公司无息借款涉及什么税务风险?母子公司无息借款涉及什么税务风险?涉及的纳税风险1.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息的借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的所得,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贷款服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统借统还'业务的除外.注意点:'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又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母子公司关联方借款没有利息是否必须调整利息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母子公司无息借款涉及什么税务风险?母子公司关联方借款没有利息是否必须调整利息缴税?原则上是无需做调整的.各位会计人员要熟知税法规定,及时根据税收法律的变动来做出合理正确的会计分录.。
母子公司间借款应注意事项
母子公司间借款应注意事项一、母子公司间借款的那些事儿母子公司之间借款啊,就像是亲戚之间互相帮忙,但这里面学问可不少呢。
(一)借款合同要明确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有个清楚的借款合同。
合同里得把借款金额写得明明白白,可不能含糊。
比如说借了多少钱,是10万还是100万,得写得清清楚楚。
然后还款日期也很重要哦,不能说想什么时候还就什么时候还。
就像你跟朋友借钱,如果不说啥时候还,朋友心里也没底呀。
还有利息这一块,如果有利息的话,是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多少来算,也要写清楚。
(二)税务问题要考虑借款还涉及到税务呢。
有时候利息收入可能要交税,母子公司都得搞清楚相关的税务规定。
要是因为没搞清楚,到时候被税务部门找麻烦,那就得不偿失了。
比如说,有些情况下,符合条件的集团内部借款利息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但要是不符合条件,那就得按照正常规定交税啦。
(三)资金用途得监管子公司借了钱,母公司得知道这钱是拿去干嘛了。
不能说子公司拿着钱乱花,去做一些不靠谱的投资或者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母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定期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就像家长要知道孩子把零花钱花哪里去了一样。
(四)信用风险要防范虽然是母子公司,但也不能完全不考虑信用风险。
万一子公司经营不善,还不上钱了,这对母公司也是个损失。
所以在借款之前,母公司要评估一下子公司的还款能力,看看它有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或者资产来还钱。
就像你借给别人钱之前,也会想想这个人靠不靠谱,有没有还钱的能力呀。
(五)合规性检查不能少母子公司间的借款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说,不能违反相关的金融监管规定。
如果有什么限制母子公司借款的规定,一定要遵守。
不能因为是自己家的公司就乱来,法律可是不讲情面的哦。
母子公司财务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化、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
母子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集团的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
本报告以某母子公司为例,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揭示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的状况,为母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二、公司概况某母子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业务,涉及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商业运营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截至2020年底,母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拥有子公司20家,员工总数超过5000人。
三、财务报表分析(一)营业收入分析1. 营业收入构成2020年,某母子公司营业收入为100亿元人民币,其中房地产开发收入80亿元,物业管理收入10亿元,酒店管理收入5亿元,商业运营收入5亿元。
2. 营业收入增长率2020年,某母子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其中房地产开发收入同比增长15%,物业管理收入同比增长5%,酒店管理收入同比增长10%,商业运营收入同比增长8%。
(二)利润分析1. 利润总额2020年,某母子公司实现利润总额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0%。
2. 净利润2020年,某母子公司实现净利润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
(三)资产负债分析1. 资产总额截至2020年底,某母子公司资产总额为12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
2. 负债总额截至2020年底,某母子公司负债总额为6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
3. 资产负债率截至2020年底,某母子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0%,较上年同期下降5个百分点。
(四)现金流分析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20年,某母子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0%。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20年,某母子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0%。
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20年,某母子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0%。
母子公司财务报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母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报告分析成为企业管理者关注的重要议题。
通过对母子公司财务报告的分析,可以全面了解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发现潜在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
本文以某母子公司为例,对其财务报告进行深入分析。
二、公司概况某母公司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知名房地产企业。
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酒店经营等业务。
母子公司在业务上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三、财务报告分析1. 资产负债表分析(1)资产结构分析从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某母子公司总资产为XX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占比XX%,非流动资产占比XX%。
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占比XX%,应收账款占比XX%,存货占比XX%。
非流动资产中,长期投资占比XX%,固定资产占比XX%,无形资产占比XX%。
分析:从资产结构来看,某母子公司资产结构较为合理,流动资产占比较高,说明企业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同时,非流动资产占比适中,表明企业具备一定的长期发展潜力。
(2)负债结构分析某母子公司总负债为XX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占比XX%,非流动负债占比XX%。
流动负债中,短期借款占比XX%,应付账款占比XX%,预收账款占比XX%。
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借款占比XX%,长期应付款占比XX%。
分析:从负债结构来看,某母子公司负债结构较为稳健,流动负债占比适中,表明企业短期偿债压力较小。
非流动负债占比合理,说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2. 利润表分析(1)营业收入分析某母子公司营业收入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
其中,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为XX亿元,物业管理业务收入为XX亿元,酒店经营业务收入为XX亿元。
分析:从营业收入来看,某母子公司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说明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其中,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占比最高,表明该业务板块是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
(2)成本费用分析某母子公司营业成本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
集团关联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
集团关联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2022年11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该办法明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集团及其各成员企业构成税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在发生相关借贷行为时,需关注“债资比”问题——这是关联借款合规扣除利息的关键。
【典型案例】A公司为境内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企业。
2021年1月1日,A公司向甲集团境内财务公司B公司借款3400万元;2021年6月1日,向境内关联方C公司借款3000万元,每年按本金9%的标准归还利息。
两笔借款发生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均为8%。
2021年12月31日,两笔借款均未归还。
2021年,A公司实收资本的年初、年末余额均为800万元;资本公积年初、年末余额均为30万元;盈余公积年初、年末余额均为700万元;未分配利润年初数为600万元,1月—11月每月末增加50万元,12月末增加150万元,年末数为1300万元。
假设B公司、C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A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且A公司并未提供资料,证明其关联方借贷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那么,2021年度,A公司发生的两笔关联借贷利息支出,应当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其中,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
通常情况下,超过规定标准的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相对应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的税务处理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的税务处理1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1增值税1.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2. 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3. 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即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2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即母子公司之间若税负相同,无偿借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3会计处理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借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要注意区分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划转资金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职工患病,公司要补贴职工5万元,如何给员工钱更省税?请简单说出3种常见思路!选择一:股东个人先从公司借款5万元,再以个人名义给职工。
浅谈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及借款的管控
ACCOUNTING LEARNING207浅谈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及借款的管控张东明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集团化成为我国企业的重要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对母公司的影响也愈加明显。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银行贷款等借款行为,如果子公司财务出现问题,必将对母公司造成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就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及借款的管控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希望促进我国企业集团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集团母公司;子公司;担保;借款;管控一、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及借款中存在的隐患(一)部分子公司不受母公司控制基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特定关系,存在部分母公司实际并不能控制子公司,也就是说母公司无法影响和控制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策略。
如果母公司为此类子公司进行担保及借款,一旦子公司失去偿还能力或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则将由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母公司为不能控制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借款时,会给企业自身带来巨大的担保风险。
(二)母公司担保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及借款能够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发展资金,进而推动子公司的快速发展。
然而在实际提供担保时,母公司的担保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借款超出了自身实际担保能力范围,一旦子公司出现财务问题,就会对母公司财务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引发集团企业严重的财务危机。
(三)欠缺科学的担保审核标准对于母公司而言,其担保风险主要体现在子公司的偿还能力,只有有效掌握子公司财务状况才能降低母公司担保风险。
当前许多母公司难以有效管控担保风险的根源在于母公司欠缺科学的担保审核标准,对子公司担保及借款流程十分简单。
与此同时,担保及借款审批体系不规范,无法对担保风险进行有效评估。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及借款可采取的有效管控手段(一)严格界定提供担保范围就集团企业而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可以有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多种方式,这也表明部分子公司并不受母公司实际控制。
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的涉税问题
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的涉税问题目前很多集团公司设立资金池,资金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或其他业务需要发生资金无偿借贷的情况。
对于集团内公司无偿借贷资金是否需要交税,有涉税风险吗?本文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来分析一下。
一、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集团内一公司向另外一公司提供无偿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
但《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所以在这个期间的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利息可以免增值税。
(如股东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增值税如何呢?)二、企业所得税1.是否属于视同销售?首先我们看下《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范围:“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实施条例》中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面可以看出利息收入作为单独一项收入,并不在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中。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纳税调整?我们看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房地产业)
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关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母公司XXXX实业公司借款5亿元收取利息的涉税分析,贷款利率暂估5%、贷款期限暂估5年、利息收入2500万/年,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税率25%、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
财务人员查阅相关文件后,对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一)、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规定可知: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基准利率 6.31%+浮动利率)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在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以及《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财务制度母子公司借款
财务制度母子公司借款一、借款的概念和种类借款是指一个单位(借款人)向另一个单位(出借人)借用货币或其他合同规定的物品、服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归还,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的行为。
母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一般是指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的情况。
借款可以分为内部借款和外部借款。
内部借款是指同一个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借款行为,外部借款是指企业向外部的金融机构、个人或其他单位进行的借款行为。
二、借款的原因和风险母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
一般来说,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的情况较多,借款的资金可以用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发展,帮助子公司解决短期资金缺口,也可以用于进行投资、扩大生产和业务范围等。
但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借款可能会影响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导致财务纠纷或者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其次,借款的资金如果用途不当,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甚至造成企业的经营困难。
此外,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借款,需要确保母公司有足够的偿还能力,避免出现违约的情况。
三、借款的管理和监督为了规范母子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保障借款的安全性和合理性,需要建立借款管理和监督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1.明确借款的用途和金额:需要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借款的用途和金额,以及还款的期限、利率等条件,确保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建立借款审批程序:制定借款审批的流程和权限,确保借款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核和审批,避免出现风险。
3.建立借款监督机制:定期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借款资金被挪作他用。
4.建立借款追踪和分析系统:建立借款追踪和分析系统,及时了解借款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借款的收益和风险,及时调整借款策略。
四、借款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母子公司之间的借款需要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披露。
具体要求包括:1.借款的确认和计量:需要根据借款协议的内容确认和计量借款的金额,并根据利率和期限计提相应的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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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于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母公司XXXX实业公司借款5亿元收取利息的涉税分析,贷款利率暂估5%、贷款期限暂估5年、利息收入2500万/年,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税率25%、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
财务人员查阅相关文件后,对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借款利息,其计算因素主要是借款利率和借款金额。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税法对其利率和借款金额均有限制。
(一)、在借款利率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规定可知: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只能按(基准利率 6.31%+浮动利率)计算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在借款金额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以及《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和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规定可知:
1、关联方企业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
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2、XX公司不满足上述全部借款金额相应的利息可税前扣除规定,房地产企业允许
税前扣除的借款金额为注册资本(此处假设注册资本等于权益性投资)的2倍,即为8000万元,相应的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为400万元(=8000万×5%)。
实际支付利息2500万元,差额为210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525万元(=2100*25%)。
(三)对于收取利息的XXXX实业公司而言,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规定须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纳税。
即缴纳所得税=625万元(=2500万*25%)
二、营业税
收取利息营业税: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规定可知:
上述XXXX实业公司收取的利息费用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37.5万元[(2500万*5%*(1+10%)]。
三、印花税
借款合同营业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借款合同的主体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非金融组织之间相互借款。
故此类借款合同不征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涉及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因为XX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只能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而不能按据实扣除。
据《土地增值税见证业务规则》(国税发[2007]132号文件)第三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要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规定可知: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需要剔除单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