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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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A)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A)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罚款标准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款标准。

二、罚款标准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3)未按照规定贮存、运输食品;(4)未按照规定提供食品安全相关资料和信息;(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4)未按照规定召回问题食品;(5)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生产、销售伪劣食品;(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特别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30日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将罚款加倍。

四、附则1. 本罚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罚款标准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具体违规行为罚款细则1. 食品生产环节(1)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食品受到污染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生产过程中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一、引言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

以下是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的具体说明。

二、罚款标准1.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被污染的食品,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生产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罚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 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1)使用非食用物质或者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罚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添加剂,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 违反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行为(1)未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或者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未及时报告,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 违反食品安全标识和标签规定的行为(1)未按照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伪造、涂改食品包装标识,或者使用未经许可的标识,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 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6.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

(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通过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餐饮服务单位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一、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最轻的食品安全处罚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但情节较轻,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定整改期限。

在整改期限内,生产经营者必须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如果不及时整改,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警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但不构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情节严重,已经造成或很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违法产品进行没收。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必须在15日内上缴国库,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六、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化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关于常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新食品安全法)

关于常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新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5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依据条款
处罚内容
备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
未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且未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案件前)或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案件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罚款标准。

第二条本罚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罚款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三)未按照规定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变质、过期、不合格的食品;(五)未按照规定提供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在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注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三)未按照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卫生管理;(四)未按照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告食品生产经营情况;(二)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召回;(三)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章罚款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罚款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新食品法规处罚规定标准食品法规

2023年新食品法规处罚规定标准食品法规

2023年新食品法规处罚规定标准食品法

概述
该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新食品法规中的处罚规定标准。

新食品法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2023年新食品法规中的处罚规定标准。

处罚规定标准
根据2023年新食品法规,以下是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标准:
1.违规行为一:生产过期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违规食品价值的2倍,并吊销生产许可证。

2.违规行为二:销售假冒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违规食品价值的5倍,并吊销销售许可证。

3.违规行为三: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非法收入的20%,并暂停生产活动30天。

4.违规行为四:销售过期食品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违规食品价值的3倍,并暂停销售活动15天。

5.违规行为五:虚假宣传食品功效
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为销售额的10%,并撤销虚假宣传。

请注意,以上处罚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处罚金额和措施将根据
具体情况、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机构的政策而定。

为避免法律风险,请严格遵守2023年新食品法规及其处罚规定。

结论
2023年新食品法规中设定了一系列的处罚规定,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各企业应严格遵守该法规,并加强内部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和宣传合规。

原创最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原创最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原创最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导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并于近期颁布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权益。

本文将对最新食品安全法中的处罚对照表进行解读,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处罚内容。

一、违规行为分类根据最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2.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3.过期食品销售;4.混充、伪造食品;5.未经检验合格销售食品。

二、处罚措施详解1. 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食品。

生产、加工或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故意发布虚假食品安全检测结果、虚假质量认证等欺骗行为。

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销售是指销售过期食品或者销售期限不明确的食品。

过期食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混充、伪造食品混充、伪造食品是指将非食品原料或其他食品冒充特定食品进行销售。

混充、伪造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规定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罚款规定,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罚款事项及标准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执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或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料、添加剂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标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7.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四、罚款程序1. 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根据调查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1.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除按本规定罚款外,还可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对于连续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重处罚。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金额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金额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金额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罚款金额制度,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罚款事项及金额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3.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4.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执行,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或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罚款程序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2.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相应的罚款金额。

3. 向违法者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金额及缴纳方式和期限。

4. 违法者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滞纳金。

五、罚款收入管理罚款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模板,具体的罚款金额和处罚事项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下是对常见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的汇总。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

例如,某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却私自开设工厂生产食品并进行销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比如,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量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一些超市或餐饮场所,可能会发现有变质的食品仍在销售或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对于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

本文将简要介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

一、食品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1. 生产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二、食品流通违规行为的处罚1. 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三、食品餐饮服务违规行为的处罚1. 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1。

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

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

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2。

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3。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1。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

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

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

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

违反条款2。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是一份相关的罚则一览表:
1.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2.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认证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3. 违反食品相对售价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3倍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5倍,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4. 违反食品标识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5. 违反食品广告法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暂扣广告费用
6. 违反食品追溯制度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罚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请确保依法经营,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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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
(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
(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
(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
(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
(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
(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
(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
(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
(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
(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
(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
(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
(一)主动配合查处的;
(二)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
(五)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二)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且积极配合查处的;
(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四)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
(六)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
(七)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以上内容如有错漏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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