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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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文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文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文一、检查场所及基本情况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的场所为某商场,该商场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经营面积为XXXX平方米,是一个人员密集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要求,我单位进行了本次检查。

二、基本结构和布局审查1.商场建筑结构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检查结果:经检查,该商场建筑结构稳固,建筑物完好无损,无明显安全隐患。

2.商场应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检查结果:根据消防法规要求,商场内的应急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经检查,商场内的应急疏散通道宽敞明亮,无堵塞迹象,符合消防要求。

3.商场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检查结果:商场内设置了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并经过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

所有消防设备都处在正常工作状态,无损坏和故障。

三、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培训情况1.商场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结果:商场已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管理制度内容齐全、明确。

2.商场员工消防培训是否到位检查结果:商场对员工进行了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本的消防知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疏散逃生等。

员工已经接受了消防培训,并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风险评估和防火措施1.商场是否进行了火灾风险评估检查结果:商场已完成了火灾风险评估工作,对潜在火灾隐患进行了辨识、分析和评估,并采取了相应的防火措施。

2.商场内是否设置了防火门、防火墙等设施检查结果:商场内设置了符合要求的防火门、防火墙等设施,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工作。

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1.商场内个别消防设备年限已到期,需要及时更换整改措施:商场相关部门负责人需立即制定计划,对到期的消防设备进行更换,并保证新设备的正常使用。

2.商场存在一些防火通道堆放杂物的情况整改措施:商场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防火通道的巡查,及时清理堆放在通道内的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六、其他要点1.商场内应当设立明显的消防标志,方便人们在发生火灾时迅速疏散2.商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有效期内可用性。

公安消防大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模板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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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临时查封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模板示例目录临时查封决定书法律文书审批表临时查封告知笔录集体研究记录临时查封现场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法律文书审批表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临时查封决定书X公消封字[20XX]第XX号XX宾馆:我大队于20XX年X月X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临时查封。

查封部位、场所的范围:XX宾馆第二、三层。

查封期限:20XX年X月X日X时X分至20XX年X月X日X时X分。

你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后经我大队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擅自拆封、使用被检查的部位或者场所,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 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XX年X月X日被查封单位负责人:XXX 20XX年X月X日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查封单位,一联存档。

法律文书审批表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临时查封告知笔录告知单位XX市公安消防支队XX区大队告知人XXX、XXX被告知人\被告知单位名称XX宾馆法定代表人XXX告知内容: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将拟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现查明你单位XX宾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我大队于20XX年X月X日对该宾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宾馆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第二、三层墙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XX]第XX号),对XXX、XXX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5.08•【文号】公通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九年五月八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填写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填写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范本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二00九年六月目录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适用)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4、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5、责令改正通知书6、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7、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8、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9、临时查封决定书10、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1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12、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2、申请表必须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必须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3、文书中的“□”,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4、“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场所面积”填写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的序号,“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

5、“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共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如公众聚集场所单独使用一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6、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法定最长时限为受理申请后13个工作日。

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或营业。

7、申请表应当附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5)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来源于:中山市公安消防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

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最新最全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21版

最新最全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21版

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二〇二一年十月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

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字体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

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上方注明的“(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内设部门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消防救援机构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碳素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

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准确、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描述时间、方位、状态等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9.文书文号,即“X消字〔〕第号”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文书的消防救援机构代字;“消字”间的空白处填写文书类别的简称,如:立案审、立案登、移案、询通、调证、登保决、鉴聘、听通、当罚决、不罚决、行罚决、行罚缴决、催、强执决、代履决、强执申、送证、电送确、终决等;“〔〕”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记录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记录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记录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记录一、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1. 消防监督检查报告消防监督检查报告是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法律文书之一。

报告中应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火灾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消防宣传教育情况等相关内容。

2. 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是消防监督检查开始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的正式文书。

通知书应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要求,并说明被检查单位有权提供证据和申辩的权利。

3. 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是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的正式文书。

意见书中应明确指出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期限,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按时整改。

4. 消防监督检查决定书消防监督检查决定书是消防监督检查中针对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决定书中应说明被处罚单位或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惩处的种类和程度。

5.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是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记录和证据。

档案应包括被检查单位的相关基本情况、检查通知书、检查报告、整改意见及整改报告等文件。

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 消防设施设备检查记录消防设施设备检查记录是对被检查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的文件。

记录中应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等内容,并在发现问题时提出相关整改要求。

2. 火灾隐患排查记录火灾隐患排查记录是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并记录的文件。

记录中应包括隐患的发现时间、地点、隐患的具体情况、责任人及整改要求等内容。

3. 整改督促记录整改督促记录是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消防隐患的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的文件。

记录中应包括整改通知书的发出时间、整改要求的内容、整改期限、整改情况的跟踪及督促等相关信息。

4. 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录是对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记录的文件。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

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样式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赣公消发[20XX]69号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为了尽快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XX]2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之前,采取纸质印制和word文本直接打印的方式。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公通字[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的正确有效施行,公安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2014年3月28日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四年三月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或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并由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印章或受理专用印章。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律文书。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机构对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实行的原则是:依法监督,严格执法,公正廉洁,服务于人民群众。

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保障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权利第五条各级消防机构是消防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消防机构参与火灾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消防机构向受检单位出示《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受检单位的检查事由、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第八条受检单位有权据实提供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资料和情况,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对受检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设备、消防通道、消防器材、安全出口、逃生通道等进行检测,要求受检单位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对受检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火灾隐患排查等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开展工作,严格依法执法。

第十三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前,应当向受检单位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接受受检单位的查验。

第十四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受检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详细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对发现的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向受检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整改期限。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文书篇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示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庆阳市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律文书说明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时使用的文书。

具体要求如下:1、标题观点要明确。

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所申报的消防设计。

如:“关于同意××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或者“关于不同意××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2、主送单位应使用法定名称。

主送单位应为建设单位。

3、意见书正文应当明确审核范围,明确建设工程的详细地址、工程类别(高层、多层、人防等)、每层的使用功能、建筑耐火等级、建设规模(高度、建筑面积、层数等,有多个单体或部位的逐一写明),汽车库、修车库必须注明停车、修车数量,属几类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必须明确火灾危险性。

4、注明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及消防设计文件号。

5、存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出具同意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不同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必须逐条引用所依据法规、规范的名称及条文号,指出设计的问题,并明确要求修改设计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最后要明确以下内容:(1)你单位选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装修过程中应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XX)第2.0.5条的规定,对装修材料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应选用具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合格产品。

(3)经此次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如需变更、内部装修,应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4)该工程竣工后,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XX)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doc 27页)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doc 27页)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二〇〇四年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式样)目录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存根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存根5、《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存根6、《复查意见书》及存根7、《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及存根8、《撤销批准决定书》及存根9、《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种,分别供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用和申报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举办用)10、《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政府审批表》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类型:□监督抽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年月日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联系电话: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此记录交公安消防机构存档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编号此记录存档,根据核查情况需附卷时复制一份。

(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XX公消检字[ ]第XX号:根据你单位关于(XX 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在XX举办XX活动;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举办)的申请,我(局、处、科、支队、大队)于年月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同意/不同意)(使用、开业、举办;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举办,并提出以下意见:)(公安消防机构印章)年月日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检查单位一份由公安消防机构存档)编号:(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存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文号被检查单位(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员、检查时间年月日承办部门承办人签发人填发时间送达时间抄送单位(此处印制公安消防机构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XX公消限字[ ]第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局、处、科、支队、大队)于年月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我(局、处、科、支队、大队)。

公安派出所消防法律法规及文书

公安派出所消防法律法规及文书

消防行政处罚审批制度
(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严格执行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 的,公安派出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以外, 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 决定并执行。 (四)对给予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规定裁决。 (五)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 应当使用《传唤证》。
• (四)对其列管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内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 (五)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受理并依法处理; •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 故调查; • (七) 指导、督促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 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群众 性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和 演练。 • (八)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火灾形势,认真组织民 •

警开展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掌握辖区消防监督 管理工作情况,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管公安机关提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和意见。 (二)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监 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每 月组织民警召开一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及时 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定期组织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明确辖区内消防列管单 位;全面掌握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的实施标准、工 作进度、任务分工,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变更是否重新申请 消防安全检查的问题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 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申请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依法核发新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 回原发证件。
调整了行政强制程序 对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的程序 进行了修改 对原10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内容进行了 修改,依据《行政强制法》完善了 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增加了催告程序等内容。

修改理由
《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 颁布,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临时查封、强制 执行等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作出了新 规定,增加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程序;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 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 录上签名等。

修改Βιβλιοθήκη 由近年来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教训: 由于外墙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人员 逃生和灭火救援、建筑消防设施未保 持完好有效,导致重大伤亡和财产损 失。 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修改为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是对建 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完善,解决了 原来只检测、不维修保养问题,确保 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 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 的消防安全意识。对教育、人力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 位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 会等团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规 定了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规范了施工现场检查
根据2011年公安部主编、建设部 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第 十三条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 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 检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消防法律文书有哪些

消防法律文书有哪些

消防法律文书有哪些篇一:消防法律文书单位消防法律文书1、《监督检查记录表》2、《责令改正通知书》;3、《责令清除火灾隐患通知书》;4、《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方案、整改情况及《复查意见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等篇二: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篇三: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样本和说明目录一、受案登记表二、移送案件通知书三、传唤证四、询问笔录五、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七、扣押物品清单八、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九、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十、举行听证通知书十一、听证笔录十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三、呈请审批表十四、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十五、送达回执表格说明一、受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由接报单位盖章。

1、案由应按照《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公消?20XX?79号)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填写。

2、“案件来源”一栏填写“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内容。

“报案时间”一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消防法律文书有哪些)、时、分。

“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也可以根据情况填写“119火警台通知、互联网或手机短信”等,不要求完全一致,但均需如实反映报案的具体方式。

3、“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

没有报案人的,可不填。

报案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

4、“简要案情”栏应当载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

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培训)

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培训)

移送案件通知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机关处理的文书。它的适用条件是:一是所接受的案件属于 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二是公安机关所接受的案件依法不应由本单位 管辖;三是移送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24小时内进行,这里的24小 时为最长期限。 需要明确的几点:移送案件应当是平级移送,同一公安机关不同 部门或者机构之间可以直接相互移送案件(如同一个县公安局不同 派出所之间的相互移送),移送案件通知书加盖移送单位的印章; 不同公安机关之间相互移送案件(如分属不同公安局的派出所之间 通过其所属的公安局相互移送),移送案件通知书加盖移送单位的 印章。 移送案件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 填写移送案件的受案时间、案由、法律依据、移送案卷材料的页数 以及其他文书和证据。 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抬头横线处填写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 容依次填写接受移送时间、移送案件通知书文号、案由、移送案卷 材料的页数及其他文书和证据。
检查结束后, 填写《消防监 督检查记录》 ,对存在火灾 隐患需要立即 改正的项目应 在监督检查记 录中注明
制作《责令限 期改正通知书 》或《重大火 灾隐患限期整 改通知书》, 自检查之日起 4个工作日内 送达
对依法可以实施 行政处罚和强制 措施的,进入行 政处罚和强制措 施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公安消防机构对被检查单位 存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 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且被判断为重大火灾隐患时所出具的法律 文书。 1、本文书由正本和存根构成。正本一式两份,一联存档,一联交被 检查单位。 2、公安消防机构确认被检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后,应及时填发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 3、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 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4、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 正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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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二〇〇九年五月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当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文号,“X”处填写使用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

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的容可供选择,在填写使用文书时要将不用的部分不打印或者划去。

文书中的“□”,属于选项判断,在选中容前的“□”画“√”。

9、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10、式样四、式样五(一)、(二)中的“下列第项”横线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违法行为的序号,同时在下列所选中的违法行为序号前“□”画“√”,两者要对应。

填写时从横线左侧紧凑填写序号,完毕后划“/”线中止;如无此选项中的违法行为,则直接在横线左侧划“/”。

二、具体要求1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式样一)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

1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式样二)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消防监督抽查和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对抽查部位较多不能全部记录的,可以添加附页。

“检查时间”,填写从检查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具体到时、分;“消防安全管理”栏中的“其他”处填写单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备注”栏填写通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以及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文号等。

1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式样三),适用于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检查,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的复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和其他形式的检查。

填写时应当逐项列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印发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填写)和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情况。

14、《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式样四)是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

“单位性质”栏填写单位的使用性质,如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生产企业等;“建筑面积”栏填写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栏填写单位所使用的建筑楼层序号;“建筑高度”栏填写单位所在建筑的总体高度。

15、《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五)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改正时当场填发的法律文书。

式样五(一)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写,式样五(二)适用于公安派出所填写。

抬头横线“”处填写责令改正的单位名称;“我”横线处填写做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名称。

16、《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式样六)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时使用的文书。

抬头横线“”处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关于”后横线处填写公众聚集场所名称;“根据的规定”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问题”后应当逐项填写存在的问题。

1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式样七)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时颁发给申请人的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式样统一印制。

“场所名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的名称;“使用性质”填写公众聚集场所的类型,如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使用面积”填写公众聚集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场所使用情况”填写每层楼层或者功能分区的使用功能;“现有消防设施”填写公众聚集场所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控制室、室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电梯、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的数量、灭火器的种类型号和数量等。

18、《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式样八)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向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的检查意见。

抬头横线“”处填写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名称;“根据的规定”横线处填写检查的法律依据;“对”后横线处填写承办人名称;“活动现场”前横线处填写大型活动名称。

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无需填写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19、《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式样九)是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检查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恢复”后横线处填写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具体类型;“依据”的横线处填写检查的法律依据。

作出不同意决定的,逐项列明尚未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0、《临时查封决定书》(式样十)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抬头横线“”处填写临时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名称;“发现你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后,要逐项列举存在的火灾隐患;“查封部位、场所的围”后横线处填写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具体名称、详细位置和围等情况;“查封期限”后横线处填写实施临时查封的起止时间。

21、《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式样十一)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当事人解除临时查封的申请,进行检查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使用的法律文书。

“检查情况如下”,要针对《临时查封决定书》中载明的火灾隐患,逐项列举检查情况。

22、《强制执行决定书》(式样十二)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责令你单位改正”后横线处填写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后横线处填写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停止施工的具体处罚种类;“()”处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名称和编号;“对予以”中前一个横线处填写建筑物、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或者障碍物、妨碍物的名称,后一个横线处填写强制清除、拆除或者查封及其他强制措施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拆除或清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时选择填写。

23、《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式样十三)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或者强制执行时对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如实记录临时查封或者强制执行的时间、过程及结果,有现场照片的,还应当将临时查封或者强制执行现场照片附在笔录后。

“临时查封/强制执行依据”后填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决定书文号。

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目录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适用)3、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4、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5、责令改正通知书6、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8、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9、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10、临时查封决定书11、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1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13、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时间:年月日申报和填表说明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2、申请表必须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必须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3、文书中的“□”,表示有多个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容前的□画“√”。

4、“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场所面积”填写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的序号,“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

5、“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共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如公众聚集场所单独使用一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6、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法定最长时限为受理申请后13个工作日。

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或营业。

7、申请表应当附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5)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书复印件;(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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