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是什么?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是什么?国家将公有的土地划分为小份平等地交给国民们使用并不意味着赠予以及不会再干涉其使用的情况,而且如果国家有需要就会根据法定的程序将使用权如数收回,但是收回的过程也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的,而这些规定主要就是限制了国家收回土地的范围和必须遵照的相关流程。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国家将公有的土地划分为小份平等地交给国民们使用并不意味着赠予以及不会再干涉其使用的情况,而且如果国家有需要就会根据法定的程序将使用权如数收回,但是收回的过程也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的,而这些规定主要就是限制了国家收回土地的范围和必须遵照的相关流程。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是什么?(一)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等5种情形。
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5种情况,第1、2两种和第3、4种情况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采取的方法不相同:收回第1种和第2、第5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40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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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紧急请示的批复
(2001年9月12日国土资函〔2001〕407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省《关于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强行拍卖民事案件涉及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的紧急请示》(晋国土资发〔2001〕14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使用单位的财产。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财产,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人民政府支付出让金,或者缴纳有关土地收益。
——结束——。
土地违法有哪些类型
⼟地违法有哪些类型⼀、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罚款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七⼗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对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照《⼟地管理法》第七⼗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下。
⼆、占⽤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采矿、取⼟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地造成⼟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七⼗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采矿、取⼟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地造成⼟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依照《⼟地管理法》第七⼗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三、拒不履⾏⼟地复垦义务的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七⼗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于⼟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依照《⼟地管理法》第七⼗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的处罚种类:没收⾮法财物;罚款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七⼗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法占⽤的⼟地,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对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国家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划拨地收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划拨地收回的概念划拨地收回,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划拨地收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2.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3.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4.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三、划拨地收回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八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1.查封: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将财产处分给他人。
2.扣押: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其使用权或收益权。
3.暂扣: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务账款、票据等暂时扣押,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公示催告: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向社会公示催告。
5.划拨:法院可以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
6.拍卖: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7.变卖: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物以现金形式变卖,用于清偿债务。
8.核实:法院可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确保执行的财产足以履行债务。
9.侦查:法院可以侦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0.查封股权: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查封,限制其股权的行使和转让。
11.扣押存款: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的存款,用于清偿债务。
12.指定财产: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售或转让给指定的购买方。
13.冻结账户: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禁止其进行资金的支取和转账。
14.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禁止其进行奢侈性消费或旅游等行为。
15.驱逐: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驱逐,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法律法规来确定。
同时,在实施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判断,以保证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
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及详细答案解析一 , 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 本部分共 60题 , 其中 1-20题每题 0.5分 ,21-60题每题 1分 , 共 50分 )1, 《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C ) A,2007,10,28 B,2007,12,1C,2008,1,1 D,2008,2,12,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 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C ) A, 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 《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 ,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 城市规划 , 镇规划 , . ( D ) A, 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C, 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4, 城市规划 , 镇规划分为和 . ( C ) A, 控制性详规 , 修建性详规B, 总体规划 , 建设规划C, 总体规划 , 详细规划D, 分区规划 , 详细规划5, 在城市总体规划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 , 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 D ) A, 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6,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 应当遵守 , 和等法律 , 法规的规定 .(A ) 第四条 A, 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B, 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C, 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D, 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7,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 应当先经审议 . ( C ) A, 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C, 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8,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C ) A,3B,5 C,6 D,89, 城市总体规划 , 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 ( C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10, 乡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 村庄规划 , 报审批 . (D ) 第二十二条 A, 乡 , 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C, 县 (市 ) 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1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B ) A, 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C, 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12,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 D ) A, 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C, 城镇体系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13,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 ( C ) A, 村委会 B,村党支部C,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D,乡 , 镇人民代表会议14,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 . ( C ) A,10 B,15 C,30 D,6015,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 ( A ) A, 选址意见书 B,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规划条件通知书16, 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 , 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 B ) A, 土地所有权B,规划条件C, 土地使用权 D,规划要点17, 在乡 ,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D ) A,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 规划条件通知书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8, 在城市 , 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 应当经批准 . ( D ) A, 城市 , 县人民政府B, 城市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 城市 ,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D, 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19, 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予以公布 . ( A ) A,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B, 规划条件通知书C,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 建设工程施工图20,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 , 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 应当 . ( C ) 第五十条 A, 依法给予困难补助 B,依法给予生活补助C, 依法给予补偿 D,依法给予赔偿21,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 确需修改的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等形式 , 听取的意见 . (D ) 第五十条 A, 座谈会建设单位 B,座谈会本地居民C, 听证会被许可人 D, 听证会利害关系人22, 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 . (A ) 第五十四条A, 依法公开 B,依法保密C, 依法归档 D,依法上报23, 对未取得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 , 由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 )A, 选址意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 ) 第三十九条 B,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D, 施工许可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2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作出 .(B ) 第四十二条 A, 规划核准 B, 规划许可C, 规划核定 D,规划备案25,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 . (B ) A, 强制拆除 B, 自行拆除 C,没收 D,转让26,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 . (A ) A, 各建设单位B,各建设 , 设计 , 施工单位C, 各类建筑物 , 构筑物 D,各城市土地所有者27,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由所在地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 可以临时建筑工程造价以下的罚款 (D ) A, 处 200% B,并处 200%C, 处 100% D, 并处 100%28, 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管理职责的区别是 .(A ) A, 规划管理负有实施城市规划责任 , 而土地管理负有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责任B, 规划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内 , 而土地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外C, 规划管理负责国有土地 , 而土地管理负责集体土地D, 规划管理负责非耕地 , 而土地管理负责耕地29,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等措施 . (B ) A, 罚款 B, 查封施工现场 , 强制拆除C,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没收违法建筑物30,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二层以上建筑 ),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 在①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手续, 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④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中, 合法的程序是: (A ) A, ①②③④ B,①③②④ C,③①②④ D,②①③④31, 下面四种行为中 ,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 )A, 核发规划许可证 B,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C, 制定城乡规划 D,对违法行政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3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配合 , 不得妨碍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 (B ) A, 可以阻挠 B, 应当阻挠C, 可以拒绝 D,应当拒绝33,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 , 合理布局 , 节约土地 , 集约发展和的原则 . (D ) A, 先城市后乡村 B,先建设后规划C, 边建设边规划 D, 先规划后建设34, 城市总体规划 , 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 应当依据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 .( )A, 城镇体系规划衔接B,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C,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协调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35,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修改 .( C )A, 可以局部 B,可以根据领导意图C,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D,不得36, 《城乡规划法》所称规划区 , 是指 .( C )A, 城市市区 , 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B, 城市市区 , 镇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C, 城市 ,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D, 城市 ,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行政区域37,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应当提交等材料 .( )A,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B,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C,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D,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8, 在乡 ,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 不得占用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 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 , 由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C )A, 耕地耕地转用村镇建设许可证B, 耕地耕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 农用地农用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 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村镇建设许可证39,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 .( A )A, 本级财政预算 B,本级财政决算C, 上级财政预算 D,上级财政决算40,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 应当合理确定,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 , 体现地方特色 .( C )A, 新区性质 B,发展方向C, 建设规模和时序 D,结构布局41,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履行规划手续 .( C )A, 申请 B,报建 C, 审批 D,批准4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 .( ) A,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B, 报省 ,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C, 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D, 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43,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 组织编制城市的详细规划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 )A, 修建性核准 B,修建性备案C, 控制性核准 D, 控制性备案44, 在编制城乡规划时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和的意见 ,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A )A, 专家公众 B,专家当事人C, 政府部门专家 D,政府部门公众45, 《城乡规划法》第53条第二款中未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如与被检查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 试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 .( A ) A, 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B,可以不遵循回避原则C, 可以由规划部门规定 D,当事人申请回避时 , 才应当回避46, 《城乡规划法》第 61条规定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包括 )A,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B, 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C, 发展改革部门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D, 以上三者都是47,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 , 下列哪一项可以并处罚款 ( )A, 责令停止建设仍继续建设的B,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 责令限期改正的C,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 责令限期拆除的D, 责令限期拆除而不能拆除,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第六十四条48,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以上处分者和触犯刑律者 , 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 , 其中已经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 , 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 C )A, 降级撤销 B,降级取消C, 撤职取消 D,记大过撤销4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 .( C )第八条、四十三条A, 公布公告 B,公开公示C, 公布公示 D,公开公告50, 在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程序中 , 不包括的内容是 .( A )A, 进行规划编制成果的决策 B,制定规划编制要求C, 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D,确定规划编制单位51,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 67条的规定 , 行政机关对逾期不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罚款后, 再要求其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A )A, 应当 B,可以 C,不应当 D,可以视情况裁量52,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依法应当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行为有种 .( C)A,9B,10 C,11 D,12 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53, 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 .( ) A, 允许 B, 禁止C, 可以 D,视具体情况而定54, 下列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是 .( A )A,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B, 因建设单位需要而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设计图纸做局部修改的建设工程C, 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工程D, 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55,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 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 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 , 统筹兼顾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 村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 C ) A, 廉租房建设 B,经济适用房建设C, 进城务工人员生活 D,城市低收入者生活56,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 应在中划定 .( )A, 城镇体系规划 B, 城市总体规划C, 城市分区规划 D,近期建设规划57, 近期建设规划的法定重点内容为: ,公共服务设施 , 居民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 )A, 重大工程设施最低收入B, 重要基础设施低收入C, 重大工程设施中收入D, 重要基础设施中低收入58, 下列建设用地 , 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有 ( )①国家机关用地②军事用地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④公益事业用地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 , 交通 ,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⑥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A, ③④⑤⑥ B,①②③④⑥C, ①②④⑤⑥ D, ①②③④⑤⑥59,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进行论证 , 征求规划地段内的意见 , 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 经原审批机关后 , 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C )A, 可行性当事人批准B, 可行性利害关系人同意C, 必要性利害关系人同意D, 必要性当事人批准60,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控制与管理 , 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 ,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 促进城市健康 , 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 国家建设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规划" 四线 " 制度 . 以上对应的 " 四线 " 分别指绿线 , 蓝线 , 和 .( A ) A, 黄线紫线 B,红线紫线C, 紫线黄线 D,红线黄线二 , 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选项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 不选 , 少选 , 多选均不得分 . 本部分 61-80题 , 每题 1.5分 , 共 30分 ) 61,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 21条的规定 , 如果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那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义务人应当是 .( AC ) A, 建设单位B, 城市 , 县人民政府C, 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62, 村庄规划在报批前 ,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此处的 " 同意 " 是指 .( ) A, 一致通过 B,相对多数通过C,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D, 过半数通过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过半数通过63,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 40条第二款的规定 , 规划主管部门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外的有关材料 ( )A, 可以 . 因该规定属于例示性规定的授权条款B, 可以 . 但必须是与许可有关的材料C, 只要事先公示了 , 就可以D, 不可以 . 否则属于擅自增加许可条件64, 规划违法行为发生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 , 终了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 ,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 理论上可以适用下列哪些原则 ( )A, 实体从旧 , 程序从新 B,从旧兼从轻C, 从新兼从优 D,原则上不溯及既往65, 规划违法行为发生和终了均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 ,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 理论上可以适用下列哪些原则 ( ) A, 实体从旧 , 程序从新 B, 从旧兼从轻C, 从新兼从优 D,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条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除非有特别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均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日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
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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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复
〔2005〕执他字第1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执监字第175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砀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安徽省国营砀山葡萄酒罐头工业公司、安徽省砀山果园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宿中法执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所处置的财产虽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事先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事后砀山县土地主管部门又予以认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土地局〔1997〕国土函字第96号《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精神。
因此,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并无不当。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程序,注意及时同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此复。
2006年1月10日
——结束——。
从最高院案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之认定问题
从最高院案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之认定问题旷小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开始执业,擅长于刑事辩护、不动产等商事争议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符合相应条件情况下,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审批属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标题中提出的批准认定问题,大部分法律人士可能会想当然地哑然失笑,认为不具备研究价值,但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却往往存在争论,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相互之间对此类法律事实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笔者在此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121号案例予以简析。
案情精简版案情简介难免冗长,或许对大部分读者没有吸引力,笔者在此先以对话版予以精简:阳光壹佰公司:法官大人,我在2003年8月8日签协议买二建公司的划拨土地,付了1879万元,但二建公司没将土地给我,所以要退钱、付利息。
二建公司:法官大人,冤枉啊!我是收了钱,但我房屋拆掉了,土地交回给了政府,政府在2011年又将土地卖给阳光壹佰公司了,所以我不退钱。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官大人,我没批准二建公司将划拨土地转让给阳光壹佰公司。
我在2007年收回了二建公司土地,付了5万多元,还有1879万元补偿款没付,但,正准备付。
济南中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
山东高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
最高院:国土局说谎,你批准了。
合同有效,二建公司不退钱。
阳光壹佰公司:我摘牌时又付了钱啊,政府还要付1879万给二建公司呢。
二建公司:国土局,快付我那1879万元补偿款。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我没批准啊,我是以挂牌方式将地出让给阳光壹佰公司。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说我批准了,哪我究竟是批准了,还是没批准呢?后面的1879万元补偿款我还该不该付给二建公司呢?案情简介版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壹佰公司)计划在济南市槐荫区刘长山路开发建设“济南阳光壹佰国际新城”项目, 2002年10月8日,由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原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简称二建公司)、阳光壹佰公司四方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保护土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鼓励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每寸土地。
同时,必须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用地。
城乡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
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可以利用原有的空闲地、宅基地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个人建房,提倡盖楼房。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以及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正式核定用地面积,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用地申请按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因抢险急需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第三人: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与XX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作为相关方参与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以及国土局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二、案件事实1. 背景: 2008年,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开发商租赁村委会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后开发商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划拨申请:开发商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局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土局经审查,认为开发商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遂于2009年作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将涉案地块划拨给开发商。
3. 争议产生:村委会认为,涉案地块系其集体土地,开发商无权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
村委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土局作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无效。
4. 诉讼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2. 国土局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等用地的一种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开发商租赁的涉案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公益事业用地,因此开发商不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
2. 关于国土局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法院认为,国土局在审查开发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时,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也未依法征求村委会的意见,存在违法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2.02•【文号】国办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2.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二日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管理与法院涉土案件审理结合的几个问题
@黑 龙 江 国 土 资 源 2 o 1 3 . 9
地
的土地权 属登记发证工作 来分析 , 当前 的 地 籍 管 理 工 作 面 临 着 新 的 机 证 、土地 变更 调 查 到 土 地档 案 管 理
“ 国土 资源 、 房地 产管 理部 门在协 助人 民法 院执行 土 近 年 来 , 在 大 庆 市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过 定 : 客 雾 暮 地 使 用 权 、 房屋 时 , 不 对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三 源 !
董兰 兰j
程 中
不到位造成一些管理难题 。 主要体现在
书进 行实 体审 查 。国土 资源 、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认 为 人 民
法 院查封 、 预查 封或 者处 理 的土地 、 房屋权 属 错误 的 ,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出审查建 议 , 但 不 应 当停 止 办 理 协 助 执 屋 源自兰 三 三 三 i : ,巴
题; 二 是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门 依 据 法 院 判
决进行土地权利变更和注销问题。
行事 项 。 ” 由于该 笔款 项来 源于 的房地 产没 有权 属争 议 , 且法 院 已经做 出裁定 要求 协助 执行 ,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应该 协 助 执行 , 但 是 由于拆 迁 补偿 协 议 还 未签 订 , 所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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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 执行问 题
随之变 化 , 如 本 案 的划 拨 转 出让 。 故 在 法 院拍 卖 前 , 应 该 首先将 拍卖 土地 的情 况搞 清楚 , 在拍 卖评估 公 告 阶段 就 与 国土资 源管理 部 门沟通 , 将拍 卖后 土地 转让 相 关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列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保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列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有关证据与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固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能够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很重要!高院:划拨土地也可以强制执行(详细条件+11个典型案例)
很重要!高院:划拨土地也可以强制执行(详细条件+11个典型案例)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作者:李舒,唐青林,杨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法〔2016〕334号】)▪ 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异议后,法院应如何处理?(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与强制执行有关的356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
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
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那么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在执行过程中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具体处置事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
土地方面法律法规汇总word格式....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2022版)收编日期截止至2022年5月1日一、综合类法条名称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年修订)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1.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1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1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1.17划拨用地目录1.1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土地权属登记法条名称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2.4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修正)2.5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版)2.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2.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修订)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2.10土地登记办法2.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2修订)2.12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三、土地征收法条名称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87年版)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年版)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2修订)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3.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3.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1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3.1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2修正)四、土地储备法条名称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4.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4.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4.5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4.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4.7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8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法条名称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5.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5.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5.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5.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5.8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5.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5.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5.1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5.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5.1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5.1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5.1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1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5.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5.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5.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修订)5.2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5.2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5.24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5.25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条名称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6.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6.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8年修正)6.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2修订)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七、涉外法律相关法条名称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0年版)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7.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7.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06年修订)7.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22修订)7.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7.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7.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7.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7.1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7.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8.1.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8.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8.1.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8.1.5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8.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8.3城中村改造8.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版)8.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版)8.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8.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8.4农村宅基地8.4.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8.4.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修订)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8.4.4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8.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父亲的格局决定家庭的方向一个家庭的福气运道,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得来的。
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土地是国家和社会宝贵的资和最大的资产。
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实现土地资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切实保护、珍惜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以下笔者结合湘西州实际,对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取得一定的成绩。
但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尤其是土地市场秩序出现较为严重的混乱现象。
非法买卖、改变用途、非法侵占、乱搭乱建等现象严重,有的乡镇还出现大规模村民哄抢、瓜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土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干扰了机关单位生产生活,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非法买卖土地类型较多。
主要表现在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以租代征集体土地、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进入市场、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国有土地等方面。
许多县城区街道两侧工商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以盈利为目的改变用途广开门面或开发商业用房,收取大量租金。
大量的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拉大了价格差距,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给相关工作带来难度。
如国家建设征地工作就很难开展,原因是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每亩只3万元左右,而私自买卖每亩土地却高达10多万元甚至60万元,致使工作难以推进。
2、违法违规建筑严重。
主要表现在侵占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联营联建及擅自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等建房。
调查中发现许多建筑用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3、占用和破坏耕地现象普遍。
通过下乡调研和开展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调查摸底工作,发现城乡乱占滥用耕地问题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农村居民点向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便利地带靠拢建房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二是预制(砖)场、选矿厂、矿山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三是城镇建设倾倒建筑垃圾占用耕地;四是城镇居民擅自买卖集体土地建房占用耕地;五是农村耕地撂荒较严重,灾毁没有得到整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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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摘要: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各管理部门一直存有争议,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比较原则,而且法规与解释之间也存在个别矛盾之处,导致执行实践面临诸多困境。
本文在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围绕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强制执行及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
序这两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并就执行程序问题提出了一些较具可操作性的执行途径,以期对执行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执行程序
一、序言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在目前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中,存在诸多争议。
但总结起来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能否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财产权益进行强制拍卖、变卖或低偿债权。
二是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如何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使相关部门的协助执行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其中,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前提。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目前在执行实践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时,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有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认为国
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执行标的,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不予执行。
二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抵押,人民法院查封之后进行拍卖、变卖,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执行,国土资源部门以没有经过其审批或者被执行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
处分权为由拒绝协助执行;三是债务人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
人民法院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1]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执行。
不同的执行做法使债权人的利益不仅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而且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大致分为两种形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应当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一次性收取一定时间内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人,由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可以流转;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通过补办手续后方可进行流转。
一方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流转性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
使用权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流通性
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时要特别对待,不能按照普通执行程序处理。
我国宪法、法律及土地的相关法规都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实施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做出了规范。
特别指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这些宪法和法律法规均说明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的一项财产权益,应当购成土地使用权人财产权益的一部分。
三、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实体处理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执行程序能否顺利进行。
否则,相关执行与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下达之后却无法执行到位,最终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暂行条例》第四
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强制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必须满足《暂行条例》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才能使国有划拨土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
因为国有划拨土地是无偿取得的,所以国家禁止使用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交易,从中谋利。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排除了国家机关、军队等非经营主体转让划拨土地的可能性,这也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第二项是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地流转的权利证明;对于第三项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国有划拨土地必须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转让,另一种理解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既可以单独转让,也包括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转让。
根据前面所述的1992年3月8日实施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作后一种理解。
第四项是通过缴纳或者抵交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将无偿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化为有偿取得的国有出让土
地使用权。
四、结语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法律问题,在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还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最好的办法是统一不同管理部门的认识,达成共识,出台明确的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给予执行工作明确的依据。
但目前在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之前,人民法院在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首先做好被执行人的各种调查工作,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积极审慎地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妥善的处理,保证执行工作到位。
只要人民法院勇于突破当前的执行困境,个案的成功执行也必将推动明确、统一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消灭执行程序中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的障碍,最终保障整个执行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