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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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吉州区长塘法律援助工作站
承办人:刘光文
供稿: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胡志青
审稿: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光文
编写人:刘光文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曾贤弟于2017年3月28日开始受雇于刘足根从事农村建房楼面支撑模板工作,工资报酬为200元/日,包中餐。刘国仁将其位于长塘古棠村新建房屋楼面撑模板工程承包给刘足根。2017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受援人受刘足根的分工指派,在刘国仁新建房四楼楼面施工,在装飘檐模板时导致原告从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曾贤弟被刘足根和另一民工送往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危重,当日刘足根要求曾贤弟转入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住院53天,用去医疗费146873.14元,受援人因伤治疗至今仍未痊愈,其他医疗费用均是自己支付。2017年8月8日,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贤弟颅脑损伤致面瘫为八级伤残;右上肢损伤为九级伤残;受伤之日起误工期5个月、护理期为4个月、营养
期为3个月,后续医疗费用为9000元(不含鉴定费)。曾贤弟多次要求刘足根、刘国仁履行赔偿义务,刘足根仅向曾贤弟支付医疗费3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因受援人已经为伤残八级,且家庭困难,故向法援中心提请申请,请求法律援助。
2017年8月17日,曾贤弟向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曾贤弟,对其身份和经济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完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立即给予法律援助,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胡志青承办此案。法律援助工作者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立刻仔细分析事发经过,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积极询问当事人,到事故发生地段实地查看,对案情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对当时在事故现场的证人作了问话笔录,再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确定受援人与刘足根、刘国仁三者之间的关系。承办人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出受援人与刘足根系雇佣关系,刘足根与刘国仁系承揽关系,分别对他们各自过程承担相应责任的辩论意见,积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审法院判决中,法院采纳受援人自认承担3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判令刘足根赔偿受援人经济损失135607.58元,刘国仁赔偿受援人经济损失28434.6元,有效维护了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受援人出院后,承办人建议其进行司法鉴定,对受援人各项损失作出合理的预判,并向受援人阐明自己应承担本身过错相应责任。在诉求中受援人自认
对自身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承担事故30%的责任,以减轻受援人损失,避免损失扩大。在庭审中,承办人作出被告刘足根与受援人形成雇佣关系,根据其过错程度应对受援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刘国仁作为模板工程定作方,因在刘足根缺乏承包资质方面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代理意见,法庭完全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刘足根承担事故60%责任,刘国仁承担事故10%的责任,同时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援人非常满意,法院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