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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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集体典型案例(3篇)

法律援助集体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但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纠纷。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该市,其中不乏一些弱势群体。

他们在求职、租房、维权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XX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2020年,XX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一起集体法律援助案件。

该案涉及20名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在某建筑工地务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拖欠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这些务工人员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维权,遂向XX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二)援助过程1. 接受申请XX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案件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援助团队,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

经核实,20名务工人员确实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拖欠等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2. 调查取证援助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他们深入建筑工地,与务工人员进行沟通,收集相关证据。

同时,援助律师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后续维权工作做好准备。

3. 协商调解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援助律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调解。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4. 代为诉讼在协商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援助律师代表20名务工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援助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依法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5. 胜诉判决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协助务工人员及时领取了赔偿款项。

三、案例评析(一)法律援助的意义本案中,XX市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作用,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法律援助,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援助胡先生案件结果(3篇)

法律援助胡先生案件结果(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胡先生,男,45岁,某市居民。

因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胡先生在治疗期间,因医疗费用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遂寻求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过程1. 接受援助胡先生在了解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后,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胡先生的申请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案件调查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受胡先生的委托后,立即展开了案件调查。

律师首先查阅了胡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

随后,律师又对胡先生的受伤情况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医疗资料和证人证言。

3. 案件分析在案件调查的基础上,律师对胡先生的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律师认为,胡先生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胡先生的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同时,律师还发现,用人单位在胡先生治疗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存在违约行为。

4. 案件调解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与胡先生沟通,确定了诉讼请求。

随后,律师向用人单位发出了调解通知书,要求其支付胡先生的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5. 案件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律师协助胡先生办理了相关手续,确保用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金。

胡先生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并对法律援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案件结果本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下,成功调解。

胡先生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1. 用人单位同意支付胡先生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用人单位同意支付胡先生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用人单位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胡先生。

法律援助的感动案例(3篇)

法律援助的感动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援助是一项旨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讲述一起工伤赔偿案件的感人故事,展现法律援助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建筑公司职工李某在工地作业时,不幸从高处坠落,导致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腰椎骨折,丧失了劳动能力。

然而,由于建筑公司对李某的赔偿问题态度消极,李某在维权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

二、法律援助介入在李某走投无路之际,他得知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李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一名资深律师——张律师。

三、律师悉心调查张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投入案件调查。

她首先向李某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随后,张律师又多次前往医院,向李某的主治医生了解病情,以便更好地为李某争取权益。

在调查过程中,张律师发现李某的伤情严重,可能需要长期治疗。

同时,她了解到李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年迈,妻子也因照顾李某无法外出工作。

面对这些困难,张律师更加坚定了为李某争取权益的决心。

四、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张律师开始与建筑公司进行沟通。

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建筑公司阐述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在张律师的努力下,建筑公司最终同意与李某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然而,在协商过程中,建筑公司仍然试图以各种理由降低赔偿金额。

面对这种情况,张律师没有退缩,她再次向建筑公司阐明李某的合法权益,并指出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张律师的坚持下,建筑公司最终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李某合理的赔偿。

五、法律援助成果经过张律师的不懈努力,李某终于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这场工伤赔偿案件的圆满解决,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的支持。

以下是法律援助在这起案件中所取得的成果:1. 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法律援助弱势群体的案例(3篇)

法律援助弱势群体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40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贫困,张女士与丈夫离婚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生活十分艰难。

近年来,张女士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但由于企业拖欠工资,张女士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张女士了解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于是她决定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张女士在某私营企业工作多年,每月工资约为2000元。

然而,自2018年5月起,企业以各种理由拖欠张女士的工资,累计拖欠金额达1.5万元。

张女士多次与企业协商,但均无果。

2. 法律援助张女士了解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后,立即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申请。

经审查,张女士符合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位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律师介入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代理其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欠条等,并提出了仲裁请求。

4. 仲裁结果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裁决企业支付张女士拖欠的工资1.5万元,并支付仲裁费。

5. 执行结果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女士成功拿到了拖欠的工资。

企业也意识到拖欠工资的严重性,承诺以后不再拖欠员工的工资。

三、案例评析1.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本案中,张女士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免费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援助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平等的法律保护,使他们在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

2. 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律师在法律援助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案中,律师为张女士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代理其提起仲裁,最终帮助张女士成功维权。

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弱势群体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3. 企业拖欠工资的教训本案中,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提醒我们,企业要依法经营,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援助优秀事件案例(3篇)

法律援助优秀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弱势群体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大力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多年的工作中,成功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援助案件,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本文将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一起优秀事件为例,展示法律援助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案件概述某市居民张某,年逾六旬,因家庭贫困,长期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2017年,张某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但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

建筑工地负责人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剩余费用拒绝承担。

张某因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生活陷入困境。

在得知张某的遭遇后,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了法律援助程序。

经过调查,援助中心认为张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案件办理过程1.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专业律师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张某的案情,指派了一名具有丰富民事纠纷处理经验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

2. 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律师协助张某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费用单据、事故现场照片等。

随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工地负责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3. 法院审理过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建筑工地负责人辩称,张某在工地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拒绝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律师针对对方辩称,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辩称。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建筑工地负责人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张某在工作中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建筑工地负责人支付张某全部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5.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律师协助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律师的努力下,建筑工地负责人最终履行了判决义务,支付了张某的全部赔偿金。

司法部发布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9.05•【分类】其他正文司法部发布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案例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指导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2022年9月5日,司法部发布“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谭某等19名农民工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王某某矽肺职业病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等5个案例,旨在向社会展示法律援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服务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良好效果,为指导促进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并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此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在劳动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工伤事故纠纷等事项范围,受援人包括了农民工、未成年人、退休军人遗属等,展现了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维护法律平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5个案例中,有的法律关系复杂,有的历经多个诉讼程序,法律援助律师从法治为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出发,依法办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用心用情做好援助服务,最大限度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借鉴性和指导性。

目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推进法律援助法落地落实,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最近,我接触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让我深感触动。

这起案例涉及一名劳务者在工作中受到严重伤害,导致长期休假和高额医疗费用,但雇主却拒绝承担责任,这给劳务者和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负担。

这名劳务者名叫小明,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雇员。

在一次高空作业中,小明因为雇主未能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而不慎摔倒,导致严重脊椎受伤。

经过多次手术和康复治疗,小明的伤情仍未见好转,不得不长期休假。

然而,建筑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甚至威胁小明不要在事情上再做文章,这让小明感到非常绝望和无助。

面对这样的情况,小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小明找到了一家知名的劳动法律服务机构,并得到了专业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律师团队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未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等。

在律师的帮助下,小明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成功获得了工伤赔偿和医疗费用,并建立了雇主的过失责任。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雇主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以应对意外事件的发生。

其次,劳务者在受到伤害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援助,绝不容忍雇主的过失和不义之行。

最后,社会应当加强对劳动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务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确保每个劳动者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在这起案例中,小明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和公正,但也付出了巨大的痛苦和代价。

我们希望这样的案例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反思,促使更多的劳务者和雇主意识到劳动法律的重要性,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公正的劳动环境,让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30【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2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向东周文静刘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小涛;李宏顺【当事人】王小涛李宏顺【当事人-个人】王小涛李宏顺【代理律师/律所】宋顺生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顺生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顺生【代理律所】湖南恳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小涛;李宏顺【本院观点】证人李某1、李某2、欧某的证言,综合全案进行认定。

本案是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划分责任比例是否恰当;二、一审判决计算王小涛的损失金额是否错误。

对此,评析如下:关于焦点一。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进行分析,能够确认事发当天,王小涛等施工人员原本在二楼砌砖,因中途下雨的缘故,从而来到一楼搬运木头的事实。

对于王小涛在事发当日为何会独自拆模板的原由,王小涛主张是受李宏顺的安排和指示,李宏顺则主张未授意王小涛拆模板,是王小涛擅自施工。

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王小涛主张是接受李宏顺的安排和指示拆模板,除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

李宏顺主张事发当天先是安排王小涛等人在二楼砌砖,后安排在一楼搬运木头,除自己的陈述外,有证人李某2、李某1、欧某的证言佐证,且王小涛在一审庭审中也陈述自己是砌砖的师傅。

法律援助报道案例(3篇)

法律援助报道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实施。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讲述一起法律援助案例,展现法律援助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例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一名普通农民工。

2018年,张某在工地打工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腿部严重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工地负责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产生了纠纷。

工地负责人认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事故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而张某则认为,工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其受伤,责任应由工地承担。

由于张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支付诉讼费用,他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一位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审理过程1.律师调查取证接到指派后,律师迅速了解案情,并与张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经过。

随后,律师着手调查取证,收集了工地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张某受伤前后情况等相关证据。

2.法律意见书律师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撰写了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工地存在安全隐患,且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无违规操作行为。

律师认为,工地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3.法院审理律师代表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充分论证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工地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

三、案件结果判决生效后,工地负责人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张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这起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农民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案例启示1.法律援助是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途径。

对于经济困难的群众,法律援助为他们提供了平等的法律服务,使他们在遇到困难时能够寻求法律帮助。

2.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社会各界应关心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朱大姐案件结果(3篇)

法律援助朱大姐案件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朱大姐,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等问题,陷入了一场长达数年的诉讼泥潭。

在无助和迷茫中,她得到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朱大姐案件的具体经过和结果。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朱大姐与丈夫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19年,朱大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法律援助介入在诉讼过程中,朱大姐发现自己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案件进程和证据收集等方面感到十分困惑。

此时,她得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便向该机构申请援助。

3. 法律援助律师接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朱大姐的代理人。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指导朱大姐收集证据。

4. 诉讼进程在律师的指导下,朱大姐成功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为朱大姐据理力争,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5. 案件结果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朱大姐与丈夫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朱大姐成功获得了应有的权益。

三、案件结果分析1.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朱大姐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2. 律师的专业素养朱大姐案件的胜利,离不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律师在案件过程中,为朱大姐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确保了案件的成功。

3. 法院公正审理法院在审理朱大姐案件时,严格依法进行,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为朱大姐案件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朱大姐案件提醒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2.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新闻稿(3篇)

法律援助案件新闻稿(3篇)

第1篇新闻稿正文:近日,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积极介入下,一起涉及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彰显了我国法治的温情与公平正义。

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家庭贫困,早年便外出打工,妻子和年幼的孩子留在家中。

近年来,李某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

李某的妻子因照顾孩子和家庭,长期无法外出工作,家庭负担日益加重。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得知邻居张某有一处废弃的宅基地,遂向张某提出购买意向。

张某考虑到李某的特殊情况,同意以较低的价格将宅基地出售给李某。

然而,在签订购买合同时,李某因文化程度不高,对合同条款不够了解,导致合同内容存在诸多争议。

李某的妻子在得知合同内容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遂寻求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介入接到李某妻子的求助后,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立即指派资深律师赵某负责此案。

赵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涉及弱势群体,应当给予重点关注。

于是,赵律师迅速投入到案件的调查和准备工作中。

三、案件调查与审理1. 调查取证赵律师首先对李某的残疾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核实,确认李某确实属于弱势群体。

随后,赵律师对张某的宅基地产权进行了调查,确认张某对宅基地享有合法产权。

2. 分析案情赵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合同中存在以下问题:(1)合同中对宅基地的面积、位置、边界等描述不够清晰,容易产生纠纷;(2)合同中对张某应承担的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土地使用年限等关键条款表述模糊;(3)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实际操作性。

3. 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赵律师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积极为李某争取合法权益。

针对合同中的问题,赵律师与张某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以下共识:(1)对合同中的面积、位置、边界等描述进行明确,确保双方权益;(2)对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土地使用年限等关键条款进行补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对违约责任进行细化,增加实际操作性。

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案例

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案例

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一种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司法局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那些无力承担高昂律师费用的人士,以确保他们在法律领域获得公正对待。

下面将介绍一些司法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例,以展示其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积极贡献。

案例1:黎女士家暴案件解决黎女士是一位年轻的家庭主妇,在婚姻中遭受着丈夫的持续虐待。

她无力支付私人律师费用,因此向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

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深入了解了黎女士的案情,并帮助她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援助材料。

通过司法局的协助,黎女士成功起诉了丈夫,并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令。

黎女士的个人权益得到了维护,也向其他受家暴困扰的人士传递了积极的信号。

案例2:王先生的劳动纠纷解决王先生是一位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工资问题与雇主发生了劳动纠纷。

面对自己的弱势地位和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困扰,他来到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

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律师为王先生提供了相关法律知识的指导,并代表他与雇主进行协商和调解。

最终,在司法局的帮助下,王先生与雇主达成了和解协议,成功解决了劳动纠纷。

案例3:刘先生的刑事辩护刘先生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他找不起律师,并决定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司法局律师根据刘先生提供的情况,先后与他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调查了相关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司法局的律师为刘先生提供了充分而有效的辩护,最终在法庭上赢得了宽大判决。

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使刘先生避免了不公正的判决,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在维护公正与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无论是家庭纠纷、劳动争议还是刑事案件,司法局都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使他们在司法过程中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使司法体系更加公正。

总结起来,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案例展示了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司法局帮助了许多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保护了他们的个人权益。

法律援助陈辉案件结果(3篇)

法律援助陈辉案件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辉,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陈辉家境贫寒,无力承担高额的律师费用。

在得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后,陈辉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案件经过1. 法律援助申请陈辉在得知自己涉嫌故意伤害罪后,因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

经审查,陈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

2.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展开了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与陈辉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同时,律师还走访了案发现场、证人,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3.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为陈辉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律师首先指出,陈辉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并非故意伤害,而是由于一时冲动所致。

其次,律师强调,陈辉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最后,律师结合陈辉的悔罪表现,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

4. 判决结果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悔罪表现良好,且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陈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件结果分析1. 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性本案中,陈辉因家境贫寒,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申请了法律援助。

在律师的帮助下,陈辉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性。

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帮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2. 律师辩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律师为陈辉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使陈辉获得了从轻处罚。

这说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对于当事人至关重要。

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犯罪预防与教育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以警示他人。

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要加强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法律援助刘先生案件结果(3篇)

法律援助刘先生案件结果(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刘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在众多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占据了相当比例。

刘先生就因劳动争议问题陷入了困境,在经历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后,最终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取得了圆满胜利。

二、案件经过1. 刘先生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因公司经营不善,被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辞退。

辞退后,刘先生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2. 刘先生了解到,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于是,刘先生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3. 刘先生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申请,经审核,他被认定为符合援助条件。

随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位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援助。

4. 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刘先生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代表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5. 在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辞退通知书等。

同时,律师还调查了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6.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为刘先生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了其权益受损的事实和理由。

7.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赔偿金及律师费等费用。

三、案件结果1. 刘先生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按照法院要求支付了刘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

3.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力地打击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四、法律援助的意义1. 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使他们在面临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帮助。

2.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法律援助,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 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援助使更多人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五、结语本案中,刘先生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朱大姐案件(3篇)

法律援助朱大姐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朱大姐,年近六旬,是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

她与丈夫共同经营一家小卖部,虽然生活并不富裕,但一家人过得还算幸福。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这个家庭陷入了困境。

2018年的一天,朱大姐的丈夫在送货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导致重伤。

事故发生后,朱大姐四处奔走,寻求赔偿,却遭遇重重困难。

一方面,肇事方拒绝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朱大姐因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走投无路之际,朱大姐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介入接到朱大姐的求助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高度重视,迅速指派了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此案。

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朱大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三、案件调查与取证律师在接受案件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律师与朱大姐一起,收集了丈夫车祸现场的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证据。

其次,律师还走访了当地的交警部门、医院等相关单位,进一步核实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丈夫的伤情。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发现,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曾与朱大姐协商赔偿事宜,但提出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朱大姐的合理诉求。

律师认为,这显然是肇事方试图逃避责任、损害朱大姐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提起诉讼在收集到充分证据后,律师代表朱大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充分运用法律知识,为朱大姐争取合法权益。

五、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肇事方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朱大姐丈夫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六、案件后续在案件判决后,律师继续关注朱大姐的后续情况。

在律师的帮助下,朱大姐成功拿到了赔偿款,为丈夫的治疗提供了保障。

同时,律师还向朱大姐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她的法律意识。

七、案件总结朱大姐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妇女维权案例。

在此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为朱大姐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帮助她成功维权。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符合条件志愿参加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等。

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捐赠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张军与王林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军与王林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军与王林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宁03民终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秀霞王平刘磊【审理法官】陈秀霞王平刘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军;王林春【当事人】张军王林春【当事人-个人】张军王林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军【被告】王林春【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管辖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军主张其在为王林春提供卸水泥劳务作业的过程中因水泥滑落致其右脚和右手受伤,但不论是其一审中提交的吴忠市公安局孙家滩分局孙家滩派出所对余兴平所作的询问笔录还是王林春申请出庭作证的韩秀芬的证言,均未提及滑落水泥致张军手部受伤的事实,且韩秀芬作为与张军一起卸水泥的现场目击者,其陈述水泥滑落时仅砸到张军左腿脚腕处,这与张军一审中提交的诊断证明记载其右外踝骨折、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伤情不一致,张军对此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胡庆锋、胡三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庆锋、胡三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庆锋、胡三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2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良华李伟杰吴富强【审理法官】罗良华李伟杰吴富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庆锋;胡三苟;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启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谢金华;陈明香【当事人】胡庆锋胡三苟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启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谢金华陈明香【当事人-个人】胡庆锋胡三苟谢金华陈明香【当事人-公司】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启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德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黄婧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欧阳欢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德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黄婧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欧阳欢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德黄婧欧阳欢【代理律所】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庆锋【被告】胡三苟;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启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谢金华;陈明香【本院观点】上诉人胡庆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庆锋于2020年12月22日以与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庆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胡庆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4.28元,减半收取2672.14元,由上诉人胡庆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海来阿西、吉木阿依、吉木阿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来阿西、吉木阿依、吉木阿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来阿西、吉木阿依、吉木阿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1)川34民终1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亚莉朱江李爱军【审理法官】李亚莉朱江李爱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海来阿西;吉木阿依;吉木阿呷;吉木阿木;四川省乃托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当事人】海来阿西吉木阿依吉木阿呷吉木阿木四川省乃托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海来阿西吉木阿依吉木阿呷吉木阿木【当事人-公司】四川省乃托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家燕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艾永霞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家燕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艾永霞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家燕艾永霞【代理律所】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来阿西;吉木阿依;吉木阿呷;吉木阿木【被告】四川省乃托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民事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侵权管辖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破产清算清算拍卖法律援助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木洛巫乃木系吉木木果的母亲,一审法院向其释明有权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明确表示“我不起诉水泥厂,当时水泥厂给了30000元,这件事就这样了断。

”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海来阿西等4名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明确要求对吉木木果因工死亡一案依法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并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解决家属就业问题;二审中,经本院释明,上诉人仍然坚持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赔偿,因此,本案应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一审法院将该案案由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多项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农民工维权难问题

多项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农民工维权难问题

多项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农民工维权难问题吉州区多措并举,维护农民工权益近日,一位长期在铁路建设工地吉州辖区打工的四川籍农民工牛某,特意向吉州区法援中心道谢,感谢法律援助为其获得了因工致残的赔偿款55万元。

这是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热心为农民工维权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了帮助农民工维权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多项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农民工维权难问题。

一、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案优先办理在区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大厅专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台,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在农民工集中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下基层、进乡村活动,方便农民工朋友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援助效率对农民工追索工资和工伤赔偿的案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对情况紧急,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暂不审查经济困难条,先行受理、指派,事后补交证明材料。

三、加强部门衔接,建立维权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扶贫、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有效对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对接、工作互动、资源共享,提升法律援助实效。

尤其加强与建筑管理部门、劳动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纠纷联动机制,发挥他们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行业优势。

四、升级“12348”专线,保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时畅通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置“12348”专线坐席,确保工作日期间有律师值班,解答群众法律援助咨询,并逐步实现“12348”专线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微信、微博、公众号、手机APP 等系统对接和功能整合,让农民工朋友足不出户便可享受高品质法律援助服务。

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采用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答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对《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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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吉州区长塘法律援助工作站
承办人:刘光文
供稿: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胡志青
审稿: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光文
编写人:刘光文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曾贤弟于2017年3月28日开始受雇于刘足根从事农村建房楼面支撑模板工作,工资报酬为200元/日,包中餐。

刘国仁将其位于长塘古棠村新建房屋楼面撑模板工程承包给刘足根。

2017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受援人受刘足根的分工指派,在刘国仁新建房四楼楼面施工,在装飘檐模板时导致原告从高处坠落受伤。

事故发生后,曾贤弟被刘足根和另一民工送往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危重,当日刘足根要求曾贤弟转入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住院53天,用去医疗费146873.14元,受援人因伤治疗至今仍未痊愈,其他医疗费用均是自己支付。

2017年8月8日,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贤弟颅脑损伤致面瘫为八级伤残;右上肢损伤为九级伤残;受伤之日起误工期5个月、护理期为4个月、营养
期为3个月,后续医疗费用为9000元(不含鉴定费)。

曾贤弟多次要求刘足根、刘国仁履行赔偿义务,刘足根仅向曾贤弟支付医疗费3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

因受援人已经为伤残八级,且家庭困难,故向法援中心提请申请,请求法律援助。

2017年8月17日,曾贤弟向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曾贤弟,对其身份和经济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完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立即给予法律援助,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胡志青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工作者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立刻仔细分析事发经过,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积极询问当事人,到事故发生地段实地查看,对案情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对当时在事故现场的证人作了问话笔录,再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确定受援人与刘足根、刘国仁三者之间的关系。

承办人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出受援人与刘足根系雇佣关系,刘足根与刘国仁系承揽关系,分别对他们各自过程承担相应责任的辩论意见,积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法院判决中,法院采纳受援人自认承担3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令刘足根赔偿受援人经济损失135607.58元,刘国仁赔偿受援人经济损失28434.6元,有效维护了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受援人出院后,承办人建议其进行司法鉴定,对受援人各项损失作出合理的预判,并向受援人阐明自己应承担本身过错相应责任。

在诉求中受援人自认
对自身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承担事故30%的责任,以减轻受援人损失,避免损失扩大。

在庭审中,承办人作出被告刘足根与受援人形成雇佣关系,根据其过错程度应对受援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刘国仁作为模板工程定作方,因在刘足根缺乏承包资质方面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代理意见,法庭完全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刘足根承担事故60%责任,刘国仁承担事故10%的责任,同时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援人非常满意,法院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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