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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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附件1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附件1
10*
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至少符合附件四《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并可以指导生产。
11
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12
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13*
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体现。
14
企业外购的与安全、环保性能有关的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适当的方式传递给供方并达成一致,保存相应记录。
15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对与安全环保法规有关的外购零部件、外协件供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产品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状况、制造能力、技术能力、检验能力和质量改进状况等,并保存相应记录。
19*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车架和结构件采用下料设备、成型设备、模具生产;车架总成采用焊接流水线生产;具有车架焊接及涂装工艺流程和相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装置;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总装配线(或是上述装配线的组合);
产品材质和焊接强度等项目应能自行检验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记录。
24
应为重要的或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活动编制文件化的检验作业指导书,能有效指导检验作业
25
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具有相应资格,要按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实际操作。
26*
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27
企业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产品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并验证其效果。
28*
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零部件汇总表;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生产工艺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 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 效率。
产品质量考核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 稳定性和可靠性。
产品质量检测
配备专业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人员,对产品进 行全面的质量检测。
产品认证
通过相关认证,证明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国 际标准。
环保排放考核
环保设施
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装置、噪 音控制设备等。
环保设施
生产线应具备自动化、智能化生 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 量。
工厂应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确 保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得到妥善 处理。
技术力量要求
技术研发
企业应具备技术研发能力,能够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 产品升级。
技术人员配备
企业应拥有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以满足生产和技术 支持需求。
技术培训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 平和操作能力。
排放标准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发布的摩托车排放标准,确保所生产的摩托车排放达标,减 少对环境的污染。
节能标准
企业应遵循国家发布的摩托车节能标准,提高产品的能效水平,减少能源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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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
01
02
0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9001等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产 品质量稳定可靠。
质量控制措施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 制措施,对产品进行严格 的质量检测和控制。
不合格品处理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 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追 溯和处理。
产品检测能力
检测设备配置
企业应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产品 符合相关标准和客户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生产准入考核、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方能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

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了解企业的资质状况,协调和参加监督企业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参与对获得生产准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生产准入申请受理、生产准入考核、新产品检测以及具体核查工作。

第二章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被控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本款下属被控股企业是指由企业绝对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若下属被控股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则至少应由企业相对控股。

委托加工企业和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加工企业)均应获得生产准入,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考核及批准程序第七条企业具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后,即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3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质量体系认证实施计划;(五)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六)摩托车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七)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八)企业在下属被控股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受委托加工企业合作的证明材料;(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1)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1)
7*、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 术法规)的要求,其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应与送 检样车相一致。
第四条 具备摩托车产品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8*、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摩托车 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新增企业申 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 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来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 业标准,例如是以组织的形式加入某一权威的全国性的 标准化协作组织或企业定期向权威的标准发布组织进行 标准检索。
12、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 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当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发生变化时, 这种变化可能是颁布了新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原有的强 制性标准进行了换版其内容和要求产生了变化,企业 应及时评审现有产品是否能持续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 或技术法规的要求。
以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第三方认证,是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必要 条件。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应覆盖所申请的生产场所、产品范 围,且在有效期限。
等效标准指的是其它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如 QS9000、VDA6.1、EAQF94标准等等。
对新增企业包括新增的生产场所,由于以前没有生产 经历,因此允许申请时只提交书面的正式的质量体系 认证计划,但新增企业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 得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审核 侧重于确定符合质量体 活动 系要求的程度。
侧重于从技术层面上来确认所采用的 工艺和检验流程、所采用的工装、生 产和检验设备包括相应的环境、人员、 采购品是否能够保证批量产品的一致 性。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申请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申请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申请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新能源车辆市场的快速发展,电动摩托车作为一种环保、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规范电动摩托车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公司决定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

我们需要明确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含义。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是指企业在生产电动摩托车之前,需要先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证明企业具备生产电动摩托车的能力和条件。

这是一种合法合规的生产准入许可,也是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自我约束和监督。

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提供公司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这些文件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证明,也是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前提条件。

申请者还需要提交电动摩托车生产工艺和生产线的相关介绍。

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和生产线布局等。

这些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对于评估企业是否具备生产电动摩托车的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申请者还应提供电动摩托车的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这些文件能够直观地展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技术参数,对于评估产品的合格性和符合性具有重要作用。

申请者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测试报告和认证证书,以证明产品的安全可靠性和符合国家标准。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车间和设备的相关照片和介绍,以便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环境和条件进行审核和评估。

同时,申请者还需提供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管理制度文件,以证明企业具备规范生产的能力。

申请者还需提交企业的经营计划和市场营销策略。

这些文件能够反映企业对市场需求的认知和对产品市场定位的规划,对于评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者还需支付相关的申请费用,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材料的递交和审核流程。

一般来说,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时间较长,需要耐心等待有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复。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申请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全面准备和积极配合。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实施日期】201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维护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众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创造良好、安全的生产环境。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机动车辆,是指属于三轮摩托车、汽车、轻型货车、大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大客车等机动车类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技术条件规范的机动车,其中包括部分作为特种设备生产的机动车。

第三条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

(一)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车体设计、装配、试车、安全研究、材料分析实验、试验机台等同类集中化生产设施;(二)具备足以保证质量安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相应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人员队伍;(四)具备有效的产品可追溯性制度。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的企业,应当持有道路机动车辆国家技术监督性试验报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认证系统认证证书和技术许可,并签订质量保证书。

第七条生产准入许可期限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有关企业应当提出申请续期,并经审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续期。

第八条企业变更法人、商号、组织架构、地址、生产装备、主导产品、产品变更型号、产品增减的,应当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准入许可。

第九条生产准入有效期间,企业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开展准入许可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审核核实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协议签订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违法行为,违规的企业应当停止生产,给予口头警告或者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随着电动摩托车的普及,摩托车企业涌现,但是也有一些不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流入市场,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电动摩托车的准入管理也日益重视起来。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加强了对电动摩托车质量的监管。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准入前考核要求1.工厂环境要求要求厂房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车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独立的研发中心、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中心等。

2.生产工艺能力要求要求企业能够独立进行电动摩托车的生产、组装、测试、检测和管理,并且能够保证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符合各项标准。

3.设备要求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先进的自动化设备,如焊接机、剪板机、冲床、数控机床等,并拥有配套的生产线,确保质量和产量。

4.员工素质要求要求企业拥有一支具备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生产团队,能够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有效地防止缺陷产品的出现。

二、准入时考核要求1.材料的选择和控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选择合格的材料,在生产过程中要对每批次材料进行检测和控制,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2.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企业要规范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和环节的连贯性,以及生产过程的追溯和记录。

3.产品检测的质量和方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检测规章制度,确保检测质量和方法准确可靠。

此外,检测人员也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经验。

4.产品标志和标识要求企业在生产的电动摩托车上标注明确的产品标志和标识,以保证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和使用的安全性。

三、产品出厂前考核要求1.产品质量检测要求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进行基于多个标准的产品质量检测,以确保产品达到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并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

2.技术文件要求要求企业为每辆电动摩托车制定符合标准要求的技术文件,确保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后的追溯和责任追究。

3.出厂产品样品要求企业每批量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必须配备两辆出厂样品,供检验及质量监测部门验收。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要求(精)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要求(精)
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 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体现。

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
在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中体现: - 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包含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
规的要求。企业可制定不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
标准,或在企标中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 - 适用时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包含强制性标准 要求的信息。 - 适用时工艺操作文件或检验作业文件应包含强制性

方具有附件四要求的且有效受控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
件,即认为符合要求。

所有的产品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应与实际的产品和生
产工艺相符,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制造、检验、
安装、调试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11*、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岗位来负责收集、识别和 管理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负责向相关部门
侧重于从技术层面上来确认所采用的 工艺和检验流程、所采用的工装、生 产和检验设备包括相应的环境、人员、 采购品是否能够保证批量产品的一致 性。
审核 侧重于确定符合质量体 活动 系要求的程度。
9、企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有效、受控:
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产品图样; 零部件汇总表;
承担民事责任,而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
活动都是非法的。
第二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依法纳税,纳税额与产销量相适应。
4*、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要求。
5*、符合国家有关摩托车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生产准入考核、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方能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

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了解企业的资质状况,协调和参加监督企业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参与对获得生产准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生产准入申请受理、生产准入考核、新产品检测以及具体核查工作。

第二章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被控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本款下属被控股企业是指由企业绝对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若下属被控股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则至少应由企业相对控股。

委托加工企业和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加工企业)均应获得生产准入,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考核及批准程序第七条企业具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后,即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3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质量体系认证实施计划;(五)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六)摩托车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七)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八)企业在下属被控股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受委托加工企业合作的证明材料;(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引言摩托车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为了确保摩托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生产准入条件和考核要求。

本文将介绍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以及常见的考核要求,旨在提高摩托车的质量和安全性。

1.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是指生产摩托车所必须满足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

1.1 技术标准摩托车的技术标准是确保摩托车性能和质量的基础,常见的技术标准包括: - 发动机动力性能标准:包括最大功率、最大扭矩等指标; - 制动性能标准:包括刹车距离、刹车灵敏度等指标; - 悬挂性能标准:包括悬挂系统的稳定性、舒适性等指标; - 燃油经济性标准:包括平均油耗等指标。

1.2 安全标准摩托车的安全标准是确保驾乘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安全的重要指标,常见的安全标准包括: - 车身结构强度标准:包括车架、座椅、把手等结构的强度要求;- 碰撞安全性标准:包括正面碰撞、侧面碰撞等安全性能要求; - 燃油系统安全性标准:确保燃油系统在碰撞等情况下不泄漏或产生火灾等风险; - 制动系统安全性标准:确保制动系统在各种条件下能够正常工作。

1.3 环保标准摩托车的环保标准是为了减少排放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要求,常见的环保标准包括: - 排放标准:包括尾气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等; - 材料环保标准:控制使用环境友好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摩托车生产考核要求摩托车生产考核要求是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

2.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常见的要求包括: - 核心工艺的控制; - 完善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流程;- 合理的产品质量控制点和质量跟踪机制。

2.2 生产工艺要求摩托车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常见的要求包括: - 完善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规范; - 合理的生产设备和工具; - 严格的生产作业指导和质量控制要求。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要求

通用件、借用件旳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可以被引 用,但产品旳图样目录应保证产品图样旳完整性.
对发动机、车架组件、后平叉等总成采用完全外购旳 整车生产企业,附件四中*符号标记旳产品图样和技术文 件昰指供方应有旳技术文件.在延伸审查时如该供方具 有附件四要求旳且有效受控旳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即 认为符合要求.
若车架总成或发动机总成由外购、外协厂生产,其生产设备旳要求 应延伸至外协厂.
20、应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并编制作业指导 书,这些指导书在工作现场应易于得到,并且昰有效旳;适用时应 保持过程监视和测量旳记录.
企业应识别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特性有重要影响 旳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并对这些过程实施监视 和测量,适用时应保存监视和测量旳记录.
采购旳材料或零部件应与产品设计文件或其它 类似文件中规定旳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
18、供方或其提供旳产品发生变更,应对其进行必要旳评审和验证, 并保存相应记录.
当供方变更,或当原供方旳质量体系、生产场所 或制造、检验能力有重大变化,或当供方提供旳 产品有重大变化,企业应对供方进行必要旳评审 和验证,评审着重于变化旳部分.
10*、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至少符合附件四《产品图样及 相关文件要求》,并可以指导生产.
产品图样及其相关技术文件昰企业组织生产和保证产品 生产一致性旳必要条件,申请准入企业旳每一种摩托车产 品,都必须具有附件四《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中规 定旳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企业旳产品图样和技术文 件可以有不同旳名称或组合形式,但必须包含要求旳内容.
等,并保存相应记录.
企业应制定评价、选择供方旳准则或类似文件. 对与安全环保法规有关旳零部件、外协件供方旳评价
内容应包括: - 产品实物质量:包括样件/批产.如尺寸、材料、性能、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生产准入考核、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方能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

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了解企业的资质状况,协调和参加监督企业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参与对获得生产准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生产准入申请受理、生产准入考核、新产品检测以及具体核查工作。

第二章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被控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本款下属被控股企业是指由企业绝对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若下属被控股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则至少应由企业相对控股。

委托加工企业和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加工企业)均应获得生产准入,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考核及批准程序第七条企业具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后,即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3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质量体系认证实施计划;(五)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六)摩托车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七)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八)企业在下属被控股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受委托加工企业合作的证明材料;(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 条件
摩托车生产考核 要求
生产准入基本条件
技术能力:具备摩托车研发、 设计、生产、检测等技术能 力
生产设施:具备摩托车生产 所需的厂房、设备、生产线 等
企业资质:具备摩托车生产 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等
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 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
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安全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如 摩托车安全标准等
技术研发: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如 新产品开发、技术改进等
生产准入环保要求
废气处理:配备有效的废气 处理设备,如催化转化器
噪音控制:符合国家噪音控 制标准,如GB1495-2002
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环保标 准,如国四排放标准
废水处理:配备有效的废水 处理设备,如沉淀池、生物
环保要求:符合环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要 求,具备环保设施和措施
安全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法 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设施
和措施
生产准入技术条件
生产设备:具备生产摩托车所需的设备, 如发动机、车架、轮胎等
生产工艺:具备成熟的生产工艺,如焊接、 喷漆、装配等
质量控制: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如 质量检验、质量保证等
环境保护:具备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 废水处理等
生产考核环保要求
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如国四排 放标准
噪音控制:摩托车噪音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废气处理:废气排放需经过处理,达到环 保要求
废水处理:废水排放需经过处理,达到环 保要求
固体废物处理:固体废物需妥善处理,达 到环保要求
环保设施: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如废气 处理设备、废水处理设备等
生产考核安全要求
设备安全:定期检查维护, 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摩托车是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但是对其生产需要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考核要求,以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质量。

以下是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的相关内容。

1. 技术实力: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生产能力,包括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生产设备。

2. 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从而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3. 安全标准: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确保生产的摩托车能够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4. 环保要求:摩托车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资源。

5. 生产许可证: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规。

考核要求:1. 质量抽检: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配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抽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2. 安全检测: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对生产的摩托车进行安全检测,以保证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3. 环保验收:生产企业需要接受环保部门的验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行业评定:行业协会或组织会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评定和考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认定和表彰,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总而言之,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对生产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旨在保证摩托车的质量和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产品。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才能真正进入到摩托车生产行业中。

此外,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还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诚信和责任意识。

对于车辆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能,企业应该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并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摩托车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保证,承担三包责任,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企业伦理,坚持诚信经营,避免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生产摩托车的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

二、准入申请2.1 申请资格•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未曾因生产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

•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厂房。

•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2 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准入需提交以下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生产设备清单及技术规格书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相关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简历三、审批程序3.1 权责分配•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

•地方质检机构协助开展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3.2 审批流程•企业提交准入申请。

•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核。

•质检总局审批,发放准入证书。

四、准入监督4.1 监督内容•定期对准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跟踪了解产品生产过程与产品质量情况。

4.2 监督措施•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等强制措施。

•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吊销准入证书。

五、准入证书管理5.1 颁发准入证书由质检总局签发,有效期为三年。

5.2 变更企业如有重大变更,需重新申请准入。

六、附则6.1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6.2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经审批后实施。

以上为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及产品将被禁止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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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 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体现。

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
在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中体现: - 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包含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
规的要求。企业可制定不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
标准,或在企标中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 - 适用时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包含强制性标准 要求的信息。 - 适用时工艺操作文件或检验作业文件应包含强制性
19*、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对于发动机 为自制件的摩托车企业,应具备生产、装配发动机所需的生产设备和工 装,并配备在线检测所必要的检具。对于车架总成为自制件的摩托车企 业,应具备车架的冲压(或弯管)、焊接设备、工装及模具;若车架总
成和发动机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
技术文件可以有不同的名称或组合形式,但必须包含要
求的内容。

通用件、借用件的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可以被引 用,但产品的图样目录应保证产品图样的完整性。 对发动机、车架组件、后平叉等总成采用完全外购的 整车生产企业,附件四中*符号标记的产品图样和技术 文件是指供方应有的技术文件。在延伸审查时如该供
类似文件中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
18、供方或其提供的产品发生变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评审和验证, 并保存相应记录。

当供方变更,或当原供方的质量体系、生产场 所或制造、检验能力有重大变化,或当供方提
供的产品有重大变化,企业应对供方进行必要
的评审和验证,评审着重于变化的部分。

评审和验证应保存记录。
质量管理体系
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保证批量生产的摩托车产品在主要结 构型式、参数和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 目的 帮助组织增进顾客满意。 的安全环保等性能方面与通过型式批 准的样车相一致。
对象 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组织。针对摩托车生产企业。 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 质量 组织协调活动,包括制 保证产品一致性的一个专门的质量控 定质量方针、目标,进 制计划。 活动 行质量策划、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侧重于从技术层面上来确认所采用的 工艺和检验流程、所采用的工装、生 审核 侧重于确定符合质量体 产和检验设备包括相应的环境、人员、 活动 系要求的程度。 采购品是否能够保证批量产品的一致 性。
9、企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有效、受控:
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产品图样; 零部件汇总表;
承担民事责任,而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
活动都是非法的。
第二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依法纳税,纳税额与产销量相适应。
4*、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要求。
5*、符合国家有关摩托车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
标准要求的信息。

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可以以适当的更改形式来体 现强制性标准变化的要求,只要这种更改符合技术文 件的控制和管理程序,能够有效识别及防止非预期使 用。
14、企业外购的与安全、环保性能有关的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应
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适当的方式传递给供方并达成 一致,保存相应记录。
到外协厂。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设 备的加工精度、生产节拍和加工方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对于发 动机为自制件的企业,应具备生产、装配发动机所需的各类机加 设备和工装,如加工中心、组合机床、专用压装机等,应配备在 线检测所必要的检具,如各种量具、扭矩校准仪等。对于车架为 自制件的企业,应具备车架的冲压、弯管、焊接设备、矫直装臵 及模具。 若车架总成或发动机总成由外购、外协厂生产,其生产设备的要 求应延伸至外协厂。

15、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对与安全环保法
规有关的外购零部件、外协件供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产品实物质 量、质量体系状况、制造能力、技术能力、检验能力和质量改进
状况等,并保存相应记录。

企业应制定评价、选择供方的准则或类似文件。 对与安全环保法规有关的零部件、外协件供方的评价 内容应包括: - 产品实物质量:包括样件/批产。如尺寸、材料、 性能、外观、标识等; - 过程能力:产品设计/开发,工艺/制造过程,检验 过程,分供方/原材料; - 质量体系情况。 保存对供方的评价选择记录。

评审应保存有书面记录。评审的结果应该是基于客观 证据和事实作出的,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验证。 当通过评审发现其产品不能符合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

规的要求时,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产品的设计
更改或必要的工艺更改,并有验证措施,保证产品能 够符合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验证应保存书
面记录。
13*、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
– 生产过程检验设备:
对发动机为自制件的企业 ,应配备对自制件 进行精密测量的精测仪器和量具,如三坐标仪、圆 度仪、粗糙度仪等。对车架为自制件的企业,应配 备车架组合检具和检验量具。
– 成品车下线检验设备:
成品车下线检验应配备制动检验台、灯光照射 位臵检测仪、车速表检验台、怠速排放气体分析仪、 轮偏量检验台等设备。

方具有附件四要求的且有效受控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
件,即认为符合要求。

所有的产品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应与实际的产品和生
产工艺相符,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制造、检验、
安装、调试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11*、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岗位来负责收集、识别和 管理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负责向相关部门

文件应有效、受控是指应具有上述文件的有效版本,且 处于受控状态。

企业的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相关
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10*、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至少符合附件四《产品图样 及相关文件要求》,并可以指导生产。

产品图样及其相关技术文件是企业组织生产和保证产品 生产一致性的必要条件,申请准入企业的每一种摩托车 产品,都必须具有附件四《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 中规定的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企业的产品图样和
分发。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来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 业标准,例如是以组织的形式加入某一权威的全国性的 标准化协作组织或企业定期向权威的标准发布组织进行 标准检索。
12、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 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当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发生变化时, 这种变化可能是颁布了新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原有的强 制性标准进行了换版其内容和要求产生了变化,企业 应及时评审现有产品是否能持续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 或技术法规的要求。

企业外购的与安全、环保性能有关的重要原材料、总 成和部件(如车架用的管材、板材,附件3中所列的总 成和部件)均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确保 采购要求是充分和适宜的。 企业应与供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采购要求的信息传 递给供方,并与供方达成一致。形式可以是合同、订 单、技术协议(含技术文件、图样等)或其它类似文 件。

16*、企业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重要零部件、外协件,应有样件 试装和小批量试装的过程,在验证确认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 技术法规)后方可进部件、外协件应进行 样件试装和小批量试装的验证,经验证确认符合相关 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方可批量采购。样件试装是为了 考核样件本身的结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 标准的要求,小批量试装是为了考核包含了批量生产 工艺、工装的因素后其产品是否能持续符合有关标准 的要求。 应保存进行的验证记录包括检测报告等。

化的作业指导书,且在工作场所易于得到。
21*、企业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企业应配备为保证产品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
备,包括必要的进货验收检验设备、生产过程 检验设备和成品车下线检验设备。
– 进货验收检验设备:
对采购产品的验证可能有多种方式,如在供方 现场检验、进货检验、查验供方提供的合格证据等。 企业应根据采购产品的重要程度及验收的必要性来 规定其验证活动的方式和要求。当验证采用进货检 验时,应配备相应的进货验收检验设备。

17*、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原材料、外购零部件和外协件,企业
均应从合格供方处采购,且要求其与产品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型 号及性能参数相符。

企业应具有受控的合格供方名录或其它类似文 件。

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原材料、外购零部件 和外协件,应从合格供方处采购。

采购的材料或零部件应与产品设计文件或其它


23*、列入国家强检项目的零部件,如安全、环保性能不能满足规定 要求,不准让步接收。

列入国家强检项目的零部件,如前照灯、喇叭、 车速表、后视镜等,无论是采购品或是过程中
间产品还是最终产品,当其不能符合规定的安
全、环保性能时,都不允许让步接收。
24、应为重要的或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活动编制文件化的检验

检验设备的测量能力(指测量精度和检验节拍) 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22*、成品车下线检验至少应包括制动、灯光照射位置、车速表、怠 速排放及偏移量检验等,其中制动、灯光照射位置的检验频次应 达到100% 。下线检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成品车下线的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制动、灯光照射位 臵、车速表、怠速排放及偏移量检验,因为这些项目 与安全和环保性能有着密切关系,而且与下线作业调 整有关。 对制动、灯光照射位臵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 ,其它 项目的检验频次由企业根据生产节拍、检验节拍和以 前进行的抽样检验的情况合理规定。 检验结果应按规定期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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