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
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工程建设方案
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工程建设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原则(一)设计指导思想1、切实贯彻“以人为本,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设计理念。
2、提倡生态建设,满足环境保护和景观要求。
坚持“生态、环保、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
3、贯彻“以人为本”的观念,建设“节约型社会”。
4、公墓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遵循“环保、舒适、经济、美观”的宗旨。
5、突出全过程“动态设计”的设计理念,灵活运用技术标准,采用合理的技术指标,尽量降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6、依据法定图则展开设计工作,体现“安全适用、服务社会、尊重现实、整体协调、经济美观、自然和谐、生态环保”等原则,结合本项目特点精心做好总体设计。
7、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8、墓位布设应充分结合沿线地形、地物、相交节点的实际情况,尽量避让环境敏感点,尽量节约工程投资。
(二)设计原则1、把握本项目的功能定位,处理好本项目与各规划层面的协调关系。
2、做好总体设计,处理好本项目区域的各节点方案的衔接与协调关系。
3、注重方案的可行性、工程建设的可操作性、经济的合理性、管理养护的方便性。
4、国家对殡葬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及民政部门安排及具体要求。
5、体现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的重要性,殡葬文明,文化品位,表现公墓的个性特征,充分利用山地自然景观资源,求取园林与墓园、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艺术与功能的多方面协调统一,突出自身的个性与风格。
6、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
二、项目总体规划方案以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例。
(一)设计理念1、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有关要求,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2、总图布置应充分结合沿线地形、地物、相交节点的实际情况,尽量避让环境敏感点,尽量节约工程投资。
3、在满足“安全、适用、耐久、经济"前提下,合理选择墓位形式布置。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业务手册玉溪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0日发布目录前言 (3)一、适用范围 (4)二、审批基础 (4)(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4)(二)受理范围 (4)(三)办理依据 (4)(四)实施机关 (5)(五)审批人员 (5)(六)审批条件 (5)(七)申请材料 (5)(八)审批时限 (5)(九)审批收费 (5)(十)审批证件 (5)三、审批咨询 (6)(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6)(二)咨询途径 (6)四、审批办理 (6)五、审批服务 (6)六、年检 (7)七、投诉举报 (7)附件一审批流程图 (8)前言玉溪市范围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刘昭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与代码事项名称: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二)受理范围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正文:----------------------------------------------------------------------------------------------------------------------------------------------------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X-11-26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最细条例。
下文就是我收集的整理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工程建设方案
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工程建设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原则(一)设计指导思想1、切实贯彻“以人为本,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设计理念。
2、提倡生态建设,满足环境保护和景观要求。
坚持“生态、环保、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
3、贯彻“以人为本”的观念,建设“节约型社会”。
4、公墓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遵循“环保、舒适、经济、美观”的宗旨。
5、突出全过程“动态设计”的设计理念,灵活运用技术标准,采用合理的技术指标,尽量降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6、依据法定图则展开设计工作,体现“安全适用、服务社会、尊重现实、整体协调、经济美观、自然和谐、生态环保”等原则,结合本项目特点精心做好总体设计。
7、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有关强制性要求,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8、墓位布设应充分结合沿线地形、地物、相交节点的实际情况,尽量避让环境敏感点,尽量节约工程投资。
(二)设计原则1、把握本项目的功能定位,处理好本项目与各规划层面的协调关系。
2、做好总体设计,处理好本项目区域的各节点方案的衔接与协调关系。
3、注重方案的可行性、工程建设的可操作性、经济的合理性、管理养护的方便性。
4、国家对殡葬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及民政部门安排及具体要求。
5、体现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的重要性,殡葬文明,文化品位,表现公墓的个性特征,充分利用山地自然景观资源,求取园林与墓园、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艺术与功能的多方面协调统一,突出自身的个性与风格。
6、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
二、项目总体规划方案以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例。
(一)设计理念1、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有关要求,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2、总图布置应充分结合沿线地形、地物、相交节点的实际情况,尽量避让环境敏感点,尽量节约工程投资。
3、在满足“安全、适用、耐久、经济"前提下,合理选择墓位形式布置。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广东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__ __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__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 __门报 __ __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审核同意后,报 __ __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__门审批。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得方针就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得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得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得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与允许土葬得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得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得方式以及其她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得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得具体规划,将新建与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与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得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得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得,她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得殡葬工作规划与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得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得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得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得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得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得其她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建议书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建议书一、项目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村居民对于丧葬方式和丧葬设施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传统的土葬方式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而且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农村丧葬改革,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节约土地资源农村地区传统的土葬方式需要大量的土地用于墓地建设,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这种方式已经难以持续。
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可以将骨灰集中存放,大大节约土地资源。
2、保护环境土葬过程中可能会对土壤、水源等造成污染,而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可以采取更加环保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推进丧葬改革建设骨灰堂有助于改变农村居民传统的丧葬观念,推广文明、节俭、环保的丧葬方式,促进农村社会文明进步。
4、满足群众需求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对于丧葬服务的质量和环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公益性骨灰堂可以提供更加规范、整洁、舒适的丧葬服务场所,满足群众的需求。
三、项目建设地点建议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的区域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
同时,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四、项目建设规模根据所在农村地区的人口数量、丧葬习俗和未来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骨灰堂的建设规模。
一般来说,可以考虑建设能够容纳一定年限内骨灰存放量的设施,同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1、建筑主体包括骨灰存放室、祭祀厅、管理用房等。
骨灰存放室要根据不同的规格和需求,设置合理的存放架和存放空间。
祭祀厅要具备一定的面积和设施,方便群众进行祭祀活动。
管理用房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和存放相关资料。
2、配套设施包括停车场、道路、绿化、消防设施等。
停车场要满足群众停车需求,道路要便于通行,绿化要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消防设施要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五、项目建设内容1、建筑设计采用简洁、实用、美观的设计风格,体现对逝者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关怀。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4篇)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殡葬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人道、公正、专业、便利原则,提供安全、有序、文明的殡葬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殡葬活动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严禁乱收费、暴力催费等行为。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广绿色殡葬,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自查,对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三章丧葬仪式管理第十一条丧葬仪式应当合理规划,注重文化传承和节俭办理。
第十二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遵循家族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丧葬仪式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得强制要求家属购买高价服务和商品。
第十四条丧葬仪式应当安全有序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
第四章骨灰管理第十五条骨灰安葬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环境秩序。
第十六条骨灰安葬地应当进行正确的标识和管理,确保每个骨灰的安全。
第十七条骨灰安葬地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殡葬管理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违规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许可,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文规定制定机关所有。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返回>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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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最新)为适应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形势,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巩固殡葬管理成果,使全县公墓建设合理布局,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
现就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和我县生态发展战略,遵循“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坚持改革、移风易俗、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按照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秀美新X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根据我县实际,至X年底前,扩建X县X陵园,新建一所殡葬服务中心,实现8个乡镇建成公益性公墓和26座村级骨灰楼堂。
三、总体要求(一)建设原则。
坚持以节约土地、生态葬、经济适用、公益便民为原则,因地制宜加强乡镇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建设。
(二)建设主体。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原则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骨灰楼堂建设以村为单位,各乡(镇)的村可单独建设或者几个相邻村联合建设,建成后,为本辖区内的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如为几个相邻村联合建的,为所有共建村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建设单位可成立村级骨灰楼(塔)建设理事会,主要通过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推荐民主产生理事会成员,明确各理事会成员工作职责。
骨灰楼(塔)的选址需通过村两委和理事会共同酝酿,并征求有关部门、民俗专家和村里有威望的村民共同选址,共同参与设计等。
(三)建设规模。
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死亡率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5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规划城乡公益性公墓和乡镇骨灰楼堂的建设规模。
(四)建设要求。
乡镇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建设选址要符合乡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骨灰楼堂应选择在相对偏僻、且有一定交通条件的荒山瘠地进行建设。
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来源:四川人大网【字体:大中小】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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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殡葬管理条例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殡葬管理最新条例
殡葬管理最新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2]殡葬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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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业务手册
玉溪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0日发布
目录
前言 (3)
一、适用范围 (4)
二、审批基础 (4)
(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4)
(二)受理范围 (4)
(三)办理依据 (4)
(四)实施机关 (5)
(五)审批人员 (5)
(六)审批条件 (5)
(七)申请材料 (5)
(八)审批时限 (5)
(九)审批收费 (5)
(十)审批证件 (5)
三、审批咨询 (6)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6)
(二)咨询途径 (6)
四、审批办理 (6)
五、审批服务 (6)
六、年检 (7)
七、投诉举报 (7)
附件一审批流程图 (8)
前言
玉溪市范围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刘昭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二)受理范围
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四)实施机关
玉溪市民政局
(五)审批人员
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六)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建设符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2)有适应开展业务的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4)有筹建的必要经费。
(七)申请材料
(八)审批时限
申请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决定。
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证件
批复文件
三、审批咨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交材料、办理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科),电话号码:(0877)2017075,地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302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科),电话号码:((0877)2017075,地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302室;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网址/。
四、审批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到玉溪市民政局递交申报材料。
1.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302室。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二)受理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窗口服务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办业务的相应材料目录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至当事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退回补正后继续审查。
(三)审查
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审查,均符合要求后科室负责人依照审批条件提出拟办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报上级领导审批。
(四)决定
材料审查完毕后,还将报经局党组会讨论或局务会讨论。
必要时征求相关领域专家组对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
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登记的参考依据。
按时限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五)发证
通知申请人到民政窗口领取有关批复文件。
五、审批服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
(申请成立及其他确有必要的登记机关将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
对申请材料及事由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成立及其他确有必要的还需经党组会或局务
会讨论。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按规定程序颁发登记证书。
六、年检
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七、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玉溪市民政局办公室(玉溪市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403室)。
电话投诉:(0877)2025592。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玉溪市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玉溪市东风北路9号民政综合楼403室;邮政编码:653100。
附件一审批流程图
图一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