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作鉴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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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鉴定注意事项

1、代表作鉴定采取盲审原则,选择的代表作,如果是论文,送审论文复印件,需复印封面、目录及论文内容,所有与作者相关的信息要覆盖,如:作者姓名、单位、项目编号、基金号等,特别要注意论文每一页上的页眉处的作者姓名;如果是论著,一般不再复印,但要把作者姓名等覆盖;其它形式的代表作也要做类似的处理。

2、学术综述不能显示姓名和作者单位(如有必要,可以暂时用铅笔书写)。

3、《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附件7)和代表作皆一式三份,《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的封面(除编号外)、个人成果一览表及代表作题目和代表作类型由本人如实填写,第二作者的论文不得填写。

4、“申报任职资格”栏填写拟聘职务,如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等。

5、代表作论文被SCI(E)、SSCI、EI、A&HCI 、CSCD、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CD(扩展版)、CSSCI (扩展版)等系统收录,需提供检索报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单位审核人签字、盖章。

6、科研成果须是厅局级以上单位鉴定通过的(内容包括鉴定报告及本人所起的作用),或提交用户报告(由用户单位出具表明经济效益的证明,并盖财务章)。

7、专利材料要提供专利证明书,或专利受理证明与较详细的专利说明书。

8、关于代表作其它要求:

①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即具有国内外统一书号或统一刊号;

②提供的音像作品须经省市电台、电视台正式播放,并持有省市级电台、电视台播出证书或版号;

③合作完成的论著、科研成果等,申报人员应注明本人实际承担部分(如章节、数字等,证明相关单位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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