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解析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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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析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规定

【标 签】营改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一、差额征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销售额的计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四)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析: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恢复了差额征税方法,前期不能抵扣的港建费、商检费也可以抵扣了,对货物运输代理行业是一大利好。但纳税人应注意符合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原票原转。

与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相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再扣除一道国际运输费用。

笔者认为出台上述政策主要原因在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如果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此部分运费则税负较重。

二、扣税凭证的要求

10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分析:本条是解释可以抵扣的内容,根据业务操作和各港口有关单位习惯和要求的不同,发

票抬头有时会开具给收货人(客户),有时会开具给货运代理企业,依此可以考虑是否自己留原始发票做成本并给客户开具普票或原票原转。

三、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10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十四)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分析:即现金交易的税局不认,不好证明。办理支付结算应通过央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即往来港澳台的业务也属于国际货代业务范畴享受免税政策。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这条规定货代企业享受免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是否要享受免税优惠,货代企业需进行衡量后再做决定,因为如果开普票的话,客户无法取得专票抵扣,会不会直接提出“谁开专票业务给谁做?虽然免税政策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对国际货代行业的政策支持,但是否享受货代企业还必须慎重作出选择。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分析:由于根据第三条规定享受免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方可享受免税,此条规定也算合理。本条追溯适用的影响不可低估,因为该规定有望使纳税人获得大量的已缴增值税退还,但同时这项举措可能带来的商业影响亦需审慎考量:即在实际操作中能否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已经用于抵扣进项税将如何进行追回;获得退税后,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将服务接受者之前已负担的增值税款退还给对方。

四、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06号文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该政策出台后,导致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税负上升,总局为解决这一问题,出台《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具体为: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免征增值税。

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注意: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发生了变化。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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