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解析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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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政策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政策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出口企业取得的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开具的, 劳务名称是代理费、海运费、国际运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主要原因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而据笔者了解,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理解和执行情况也不太一致。
本文拟从增值税的基本抵扣原理、货物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等方面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从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的角度来分析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消费课征的一种税, 进项税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 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只要上一环节已经缴过增值税, 到了下一个环节就应该准予抵扣, 这样就避免了重复课税。
而这也正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原因。
营改增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适用于6%的税率, 自2012年1月1日起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始实施, 并将在2013年8月1日起推向全国试点。
接受企业的委托, 负责为企业办理货物出口和报关业务的国际货代业务也在试点范围之内。
既然国家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 就说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应该是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到抵扣链条中。
因此, 国际货代业务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了, 到了下游的企业就应该准许进项税金抵扣, 并且企业采购的国际货代服务并非是最终的消费环节, 否则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同时也和本次应营改增的出发点相冲突了。
此外, 如果国际货代业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话, 就没必要把这个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中了, 更没有必要给予111号文中的差额征税待遇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出台以后,对于我国的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针对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详细分析了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并论述了如何做好政策的对接,可以为国际货代企业进行相关的税务管理提供合理的参考。
标签:免征;增值税;国际货代“营改增”政策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的全面推行实施以来,对于我国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导致了航运成本的提升与大量国际贸易结算的外迁,为了解决“营改增”政策对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影响,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并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政策作为“营改增”政策在国际货代业的配套政策,对于降低国际货代业税负和成本,推动国际货代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的背景解读1.免征增值税是解决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的有效手段。
对于国际货代企业而言,在业务中需要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包含了运费、港口使费、装卸费、海关、商检费等多项费用,这也是业务成本的主要内容。
但在业务交易过程中,按照行业国际上的惯例,国际货代企业需要为委托客户提供涵盖所有费用的全额发票,而货代企业的上游国际运输企业因为免税以及零税率政策的需要,难以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这就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要全额纳税,直接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税负,大幅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成本,因此必须通过对国际货代企业免征增值税解决这一问题。
2.免征增值税是推动我国国际货代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如果不实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将成本向上游传导,因此会造成国际航运成本的大幅提升,这同时也会造成我国进出口贸易成本的提高,而且与国家实行的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非常矛盾,对于国家经济贸易甚至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作者:————————————————————————————————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营改增”热点问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营改增”热点问答【标 签】营改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税收热点问题【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国际货运代理业是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现代服务业之一。
为了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增值税业务,浙江财税12366特就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进行解答。
税收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咨询热点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可选择差额征税吗?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差额征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选择差额征税,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不能选择差额征税。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2014年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6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4000元,且差额征税事项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假设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为0),则B公司在3月征期内该如何纳税申报?根据上述业务描述,B公司在3月征期内应进行如下申报填列: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应税服务”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列填写10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0;“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列填写6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
2.同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5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2列)填写6000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13列)填写4000元;“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4列)填写226.42元(4000&Pide;1.06×0.06)。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标 签】营改增,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编者按:国际货运代理业是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现代服务业之一,本次税制转换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帮助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进一步熟悉增值税业务,本期专刊特就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进行解答。
问:什么是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问: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哪一类服务?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问: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可选择差额征税吗?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差额征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选择差额征税,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不能选择差额征税。
问:国际货代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哪些有效凭证,方可享受差额征税?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的《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作为出口货物方、进口货物方或承运人的委托人委托,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而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经济活动。
为规范和管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我国制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管理要求的,旨在确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规范运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首先,实施细则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从业资格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细则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量以及相应的经营场所等条件,并且需要获得国际贸易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经营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代理业务。
这些要求将有助于提高行业的专业性和竞争力,确保代理业务的质量。
其次,实施细则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规定。
代理合同是代理业务的基础,细则明确了合同必须包括的内容,如代理费用、委托内容、责任和义务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选择合适的承运人进行运输,并对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授权与限制也进行了明确。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减少潜在的纠纷。
第三,实施细则强调了信息化的要求。
代理业务通常涉及大量的货物信息和运输数据,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
细则规定,代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和准确性,并对信息保密进行了明确要求。
这将有助于加强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代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实施细则对代理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细则要求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代理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细则还对代理人的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信任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我国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行业的运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标 签】营改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税率”为:0%三、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差额征税1、差额政策范围(1)小规模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一般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2、差额凭证要求:(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实行差额征收前需要备案4、差额政策的实际操作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2014年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6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4000元,且差额征税事项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假设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为0),则B公司在3月征期内该如何纳税申报?(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应税服务”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列填写10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0;“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列填写6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税率是多少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税率是多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变化可谓是肉眼可见的,我们很多人都在享受着全球化带来的好处。
其实国际间的贸易还是运费比较贵,毕竟从一个国家运到另一个国家,还有一段路程的。
我想大家可以了解一下,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税率是多少的相关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税率是多少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税率是多少货运代理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早在2013年就已经全国营改增了.货代业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营改增的税率一般包含两种情况:营改增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根据行业不同税率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代销寄售物品、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
二、海洋运输的优点(一)通过能力大。
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二)运量大。
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输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
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三)运费低。
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三、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特点(一)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国际关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组织货物运输的过程中,需要经常同国外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广泛的业务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是经济上的,也常常会涉及到国际间的政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01.2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
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概述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概述国际货运代理是指通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担任中间人角色,协助货主或托运人处理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一系列事宜。
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重要,以保证业务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概述国际货运代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说明,以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国际货运代理涉及到众多的环节和参与主体,如物流公司、船公司、货代代表等。
为了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维护国际货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货运代理行为。
遵守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以下重要性:1. 确保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也是降低投资风险、保护企业声誉的关键。
只有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企业才能规范经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保障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货运代理,遵守法律法规可以保障自身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3. 增强竞争力:遵守法律法规可以提升企业的信誉度,赢得客户的信任与合作。
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的指引,企业能够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进而提高竞争力。
二、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的种类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国际货运代理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国际条约、公约等。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着重要的影响。
2. 国内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国内法律法规,以规范国内货运代理市场。
货运代理企业应了解并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国家企业法、合同法、海关法等。
3. 行业协会规定: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规范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
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加入行业协会,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提升自身形象和信誉度。
税务培训课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改增免税政策更新
税务培训课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改增免税政策更新第一篇:税务培训课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改增免税政策更新营改增系列-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改增免税政策更新课程介绍:自营改增以来,免税和差额征税一直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关注的焦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新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进一步解决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由于国际货代的免税范围过窄,而导致间接提供国际货代的企业无法享受优惠,且税负有所上升的问题。
对国际货代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的消息,但是42号公告中的免税是仅指差额部分免税还是全额免税呢?企业必须披露支付给一代的成本吗?种种新问题,又再次摆在了企业的面前。
铂略财务培训本次的在线课程,将由专业人士和企业高管为广大会员分析国际货代企业营改增的政策与实务问题,为参会者就国际货代的营改增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操作的指引。
流程15:00课程开始15:05国际货代企业营改增政策梳理营改增主要政策:财税[2013]106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国际货代差额征税政策的范围国际货代差额征税的凭证要求及实际操作国际货代免税相关政策-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免税政策范围及执行国际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的执行前瞻国际货代在营改增中主要面临的问题陈志坚北京营改增工作小组成员著名税务专家 15:40国际货代营改增热门问题探讨-免税和差额征税是择一使用还是一并使用?-免税是针对差额免税还是全额免税?-是否存在暴露国际货代企业成本的隐患?-为享受政策国代财务/业务处理系统需做那些改变?…… 陈志坚北京营改增工作小组成员著名税务专家税务经理某知名国际货运企业税务负责人某大型国际货运企业 16:00互动问答 16:30课程结束第二篇:营改增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摘录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规范运输代理行为,保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许可制度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五条企业设立条件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许可申请程序企业申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业务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业务规范:(一)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二)遵守国家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四)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五)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合同管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信息披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条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际货代行业营改增的税收待遇解析
国际货代行业营改增的税收待遇解析国际货代行业营改增的税收待遇解析一、国际货代行业营改增的政策变化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经历了四次营改增政策变化42号公告的适用范围: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按照财税10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只要货代企业接受委托的标的物属于进(出)口货物,不管该货代业务处于国际货代业务链条的什么位置,均可适用免税政策,如下面示意图2中的货代公司A、B均适用免税政策。
适用免税政策的要求: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不得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税收待遇,一旦选择免税待遇,国际货代业务均适用免税政策,36月内不得变更;一旦放弃免税待遇,国际货代业务均不适用免税政策。
二、42号公告实际上不存在“国内环节”不免税的问题经营模式1示意图从上面的示意图可以看出,货物出(进)口,基本上有境内运输、拖车服务、港务服务(包括报关服务)、装卸服务、境外运输等基本物流环节。
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企业不直接从事上述物流环节,而是接受发(收)货人或者代理人的委托,为其安排上述各物流环节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在这里就不套用税法的定义了)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通常采取“一票到底”的定价和运营模式,无论代理业务中存在多少中间物流、再代理环节,货代公司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均包括了货物从发出地到目的地的所有物流费用和赚取的代理费。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境内运输费用、拖车费用、港务费、报关费、装卸费、境外运费等物流费用应当由提供上述物流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开具发票向货代公司结算价款,属于货代公司的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营业成本。
所谓的“国内环节”一词,甚至出现在税务机关举办的纳税人培训课件中,胡说财税认为,“国内环节”第一种理解是对提供具体运输、拖车、港务、装卸等服务的企业而言,由于这些独立的服务并非税法规定的国际货代服务(虽然是国际货代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企业提供运输、拖车、港务、装卸等服务属于应税服务(如示意图1中的ABCD等企业)。
新规破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难题
新规破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难题李晓波2016年5月1日之前,相关法规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规定的较笼统,且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存在较大税率差。
税制的“先天不足”造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由此增加了诸多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重新定义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拆分成不同服务类型,适用不同税率。
新规定对行业有何影响,能否破解“高扣低征”等难题,本文逐一展开分析。
【相关法规】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类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
【相关法规】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全文废止)继续沿用37号文件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和归类,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同时,增加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引入了差额征税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存在“高扣低征”问题。
营改增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影响及操作难点的探讨
营改增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影响及操作难点的探讨作者:王焱来源:《财会学习》2012年第12期2011年10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扩围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9月1日起,北京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
本文从国际货代企业业务系统开发衔接、进项税额抵扣、差额征税、货代及运输业务的筹划等几方面对国际货代企业在“营改增”操作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以期能够对未来被扩围的业内企业在实务操作中有所借鉴,并对试点期间尚有待完善的措施提出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一、国际货代企业“营改增”操作难点分析(一)企业现存的业务系统无法匹配增值税模式国际货代企业依据其行业特性,都有针对自身业务开发的业务操作、发票打印及财务等系统并相互连接。
由于“营改增”引入新的报价模式,导致原有的业务系统无法在增值税环境下运行。
1.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实现价税分离营业税属价内税,业务发生并录入系统时无需进行价税分离。
“营改增”实施后,现有的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实现增值税价税分离。
2.业务系统不具备增值税发票打印环境营业税模式下,系统只需打印出价税合计的形式发票。
而增值税却要求价税分离及更为详细的客户资料,现有的发票打印系统无法满足新税制的要求。
3.新的开票方式增大了企业的操作难度增值税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严格管理,货代企业开票金额小,频率高,票量大,若每笔业务都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会给企业增加很大的工作量;一旦出现客户信息不准确、手工录入错误等情况,将带来极大的不便。
综上,对现有的业务系统环境进行积极有效的变革,已是势在必行。
(二)诸多因素导致货代企业难以充分获得进项税额抵扣1.很多下游企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最大的优势在于消除重复征税,获取进项税额抵扣。
然而国际货代企业受客户类型限制,占成本大头的境外运输成本和未被扩围的航空运输成本却无法按11%抵扣进项税,只能按6%差额征税。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的变化与对策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的变化与对策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最早于2011年11月17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而正式推行。
其后,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多地展开试点并将进行全国推广。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税收负担将发生一定变化。
本文结合当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给国际货运企业带来的变化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国际货运代理税收负担1、前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最早于2011年11月17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而正式推行,并于次年的1月1日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率先实行。
其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广东、福建、浙江、天津、北京等省市先后被纳入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范围。
应该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情况为更大范围推广提供了较为良好的参照,为这一结构性税收改革的全国推广做好了铺垫。
而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的税收负担及相关事项也将发生一定变化。
长期以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服务业――代理业”这一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而按照“营改增”的试点方案,国际货运代理业则将被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缴纳6%的增值税。
但与此同时,由于增值税的进项税具有可抵扣属性,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的增值税额比之前负担的营业税额会发生变化――如果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外购服务所占比例较大、可抵扣的外购服务适用增值税率越高,则企业税收负担就越轻;与此相反,则企业的税收负担就较重,甚至可能大大增加企业税负。
由此可见,“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具有有利的一面,同时也具有不利的一面。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将结合已有研究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的具体实践,对营业税改增值税所带来的诸多影响和变化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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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析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规定
【标 签】营改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一、差额征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销售额的计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四)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析: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恢复了差额征税方法,前期不能抵扣的港建费、商检费也可以抵扣了,对货物运输代理行业是一大利好。
但纳税人应注意符合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原票原转。
与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相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再扣除一道国际运输费用。
笔者认为出台上述政策主要原因在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如果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此部分运费则税负较重。
二、扣税凭证的要求
10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分析:本条是解释可以抵扣的内容,根据业务操作和各港口有关单位习惯和要求的不同,发
票抬头有时会开具给收货人(客户),有时会开具给货运代理企业,依此可以考虑是否自己留原始发票做成本并给客户开具普票或原票原转。
三、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10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十四)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分析:即现金交易的税局不认,不好证明。
办理支付结算应通过央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即往来港澳台的业务也属于国际货代业务范畴享受免税政策。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这条规定货代企业享受免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
是否要享受免税优惠,货代企业需进行衡量后再做决定,因为如果开普票的话,客户无法取得专票抵扣,会不会直接提出“谁开专票业务给谁做?虽然免税政策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对国际货代行业的政策支持,但是否享受货代企业还必须慎重作出选择。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分析:由于根据第三条规定享受免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方可享受免税,此条规定也算合理。
本条追溯适用的影响不可低估,因为该规定有望使纳税人获得大量的已缴增值税退还,但同时这项举措可能带来的商业影响亦需审慎考量:即在实际操作中能否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已经用于抵扣进项税将如何进行追回;获得退税后,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将服务接受者之前已负担的增值税款退还给对方。
四、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06号文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
该政策出台后,导致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税负上升,总局为解决这一问题,出台《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具体为: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免征增值税。
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注意: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发生了变化。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