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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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欢、周靖皓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欢、周靖皓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欢、周靖皓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07【案件字号】(2022)陕07民终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耀斌李小艳李晓【审理法官】陈耀斌李小艳李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某;杨某【当事人】周某某杨某【当事人-个人】周某某杨某【代理律师/律所】周建华陕西省达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建华陕西省达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建华【代理律所】陕西省达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基于自由裁量权判令返还7万元彩礼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基于自由裁量权判令返还7万元彩礼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周某某与杨某订婚后,一同前往西安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符合上述情形。

一审基于本案客观情况,酌情确定杨某向周某某返还70000元彩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

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

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

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点评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

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就应当着重考虑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

该案判决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结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了彩礼10万元。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

2. 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婚礼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10万元。

3.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4.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婚礼前支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 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彩礼是婚姻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婚约性质。

在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2.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2)双方的感情状况;(3)彩礼的数额;(4)双方的经济状况。

3.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二)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原因,婚姻无效的;(三)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

”2. 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2)双方的感情状况:双方感情越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彩礼的数额: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数额越多。

(4)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经济状况较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感情破裂,彩礼数额为10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案件。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刘某、桑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桑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桑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7【案件字号】(2022)吉02民终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忠华付婷婷刘静【审理法官】高忠华付婷婷刘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桑某【当事人】刘某桑某【当事人-个人】刘某桑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权责关键词】代理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刘某婚前向桑某支付彩礼款5万元,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两月有余,双方购买新婚用品、家具家电及婚宴、婚礼消费和部分日常生活开销及向刘某转账4000余元均系桑某从上述款项中支出,鉴于以上情况,一审判决酌情不予返还彩礼款并无不当。

对于刘某主张的1万元修车费用问题,该款项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用于特定消费的款项,刘某自认给付时并未要求返还,现其主张桑某返还上述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返还,并无不当。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2【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3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彩礼数额存在争议外,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1与李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解除婚约,张某1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返还主体,按照彩礼的性质,应是男方家庭以联姻为目的给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礼金或礼物,一般情况下男方所给付的财物主要来自家庭共同财产,女方收受的财物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女方个人支配。

一审中到庭作证的证人亦陈述彩礼交付给了李某1及其母亲金某,故一审判决金某、李某2共同返还彩礼并无不当。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可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予以确定。

彩礼返还判例五篇

彩礼返还判例五篇

彩礼返还判例五篇目前,彩礼依然是我国许多家庭的一项沉重负担,一些贫困家庭的男青年甚至因为付不起高额彩礼而不得不打光棍。

同时,近年来由于订婚后又分手、未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以及闪婚闪离等现象的不断增加,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诉讼也随之增加。

把给予彩礼、尤其是高额彩礼作为订婚、结婚的一个必备条件,事实上是落后的买卖婚姻现象的残余,是把两情相悦的婚姻等同于了商品交换,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高额彩礼的存在还与文明乡风建设背道而驰,易引发社会矛盾,危害家庭和谐。

因此,应当多措并举,予以革除。

相关法律规定(一)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相关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买卖婚姻。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例一:同居一年分手涉诉、判决返还部分彩礼男子陈某与女子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一年,随后李某提出分手,陈某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和其他费用。

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2017年两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订婚时,被告提出要原告支付彩礼6万元。

当天,陈某给付彩礼现金5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6万元。

除给付彩礼外,原告还给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大约3万余元。

定婚后不久两人同居。

2018年6月15日,陈某生病住院,但李某未去医院探视,之后便搬走分居。

被告李某辩称,2018年元月,她与原告陈某协商双方结婚事宜,因当时她在省外打工,陈某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她1万元,是用于购买衣服、回家路费等花销。

2018年2月4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她说不要彩礼,但需要原告帮助归还所背负外债5万元,原告同意并拿出5万元帮她归还外债。

付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2【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87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图新孙硕洪淳【审理法官】郭图新孙硕洪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某;王某【当事人】付某王某【当事人-个人】付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韩振华辽宁奉科律师事务所;陈佳华辽宁奉科律师事务所;齐永森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振华辽宁奉科律师事务所陈佳华辽宁奉科律师事务所齐永森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振华陈佳华齐永森【代理律所】辽宁奉科律师事务所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涉案彩礼款项的数额以及如何认定王某返还“三金”所涉数额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王某于2018年12月24日因宫外孕、上呼吸道感染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住院17天。

双方争议的事实:彩礼数额如何认定。

付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分三次给付王某彩礼款9万元以及三金、车款共计167054元,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在一起实际共同生活,故要求彩礼全额予以返还。

王某称付某分二次给付彩礼款6万元,此款均用于婚礼支出,故不同意返还,并称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由于户口在前夫处无法办理,非其主观故意。

认证如下:王某在庭审中自认付某分两次以现金形式给付彩礼款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则》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故应认定彩礼数额为6万元,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不予支持。

结婚后退还彩礼的判决书范本

结婚后退还彩礼的判决书范本

结婚后退还彩礼的判决书范本
原告(女方)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婚姻登记日期)在(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因故意虚构事实欺骗原告结婚,原告发现后与男方多次发生争吵,男方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原告婚姻生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男方还未履行彩礼的约定,故请求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金额)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婚姻登记日期)在(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结婚,男方因故意虚构事实欺骗原告结婚,原告发现后多次与男方发生争吵,男方未履行彩礼的约定。

经过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男方自愿退还原告彩礼(金额)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如下:
1.被告(男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女方)彩礼(金额)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男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法律]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

[法律]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

返还彩礼的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

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

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

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

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三、典型意义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给付的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

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结婚后退还彩礼的判决书范本

结婚后退还彩礼的判决书范本

结婚后退还彩礼的判决书范本尊敬的法官:由于本人结婚后与配偶关系恶化,双方经多次调解、协商无果,最终决定离婚并请求法院裁决退还彩礼一事,现将详细情况及相关证据陈述如下:一、申请人基本情况1. 姓名:王女士2. 身份证号码:************3. 联系电话:************二、事实及理由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登记结婚,当时向对方支付彩礼10万元。

2. 婚后不久,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婚前债务未偿还,经过多次追问,被申请人才供认不讳,但未能主动解决问题,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3. 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申请人的欠债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仅耽误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也给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信任带来了严重破坏。

4. 鉴于此,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彩礼,以解决婚姻危机,但被申请人坚决拒绝了申请人的要求,致使双方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最终申请人不得不向法院请求判决。

5.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是建立在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基础上,并要求双方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被申请人在结婚前就有婚前债务未偿还,不但隐瞒不报,还拒绝承担应有的责任,严重违反了这些基本原则,给申请人带来了实际和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应退还彩礼。

6. 据我提供的证据,包括结婚证、彩礼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婚姻状况证明及相关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以上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申请及请求1. 申请人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退还彩礼10万元。

2.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存在婚前负债问题并且不愿意解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生活和感情,给申请人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应当退还彩礼。

3. 申请人将积极协助法院排除可能存在的其他矛盾和纷争,愿意答复法庭的询问并出庭说明。

四、证据清单1. 结婚证2. 彩礼收据3. 银行转账记录4. 婚姻状况证明5. 相关聊天记录等。

殷某、姚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殷某、姚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殷某、姚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2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永周岷胡炀威【审理法官】臧永周岷胡炀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某;姚某1;姚某2【当事人】殷某姚某1姚某2【当事人-个人】殷某姚某1姚某2【代理律师/律所】陈喆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廖前胜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刘一雨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喆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廖前胜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刘一雨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喆廖前胜刘一雨【代理律所】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关于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及姚某1收取殷某69000元的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管辖权异议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及姚某1收取殷某69000元的性质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殷某主张400000元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经查,上诉人殷某于2018年12月向姚某1转款时,双方正处于同居状态,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系其帮助姚某1归还因姚某1关闭黄冈市黄州区芝兰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的债务,其给付财物的目的并非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直接条件,因而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殷某向姚某1支付的彩礼,故对其要求姚某1返还该400000元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殷某主张姚某1应返还69600元的问题。

一审中,姚某1认可该笔款项是殷某在双方恋爱关系中向姚某1及其家人给付的红包,二审中,上诉人亦未举证证实其支出的69600元与婚约财产有关,因而,对上诉人殷某要求返还该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结婚后退还彩礼的判决书范本

结婚后退还彩礼的判决书范本

结婚后退还彩礼的判决书范本
原告XX与被告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XX向被告XX家中支付了XX元彩礼。

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解决矛盾,原告XX请求被告XX退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XX的婚姻确系登记结婚,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原告XX已向被告XX支付XX元彩礼。

被告XX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彩礼已经使用或其他有合法事由导致不应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方家庭不应取得或者索要彩礼。

因被告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彩礼已经使用或其他有合法事由导致不应退还,本院认定被告XX应当返还给原告XX所支付的XX元彩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X应当退还给原告XX所支付的XX元彩礼;
2.本案受理费XX元,由被告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上诉程序规定缴纳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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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1、魏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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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1、魏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1【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9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居亮宫磊贾元胜【审理法官】薛居亮宫磊贾元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某1;魏某1;魏某2;沈某;于某2;刘某【当事人】于某1魏某1魏某2沈某于某2刘某【当事人-个人】于某1魏某1魏某2沈某于某2刘某【代理律师/律所】李明山东信钰诚律师事务所;李宇山东求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明山东信钰诚律师事务所李宇山东求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明李宇【代理律所】山东信钰诚律师事务所山东求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涉案彩礼款均用于共同生活及婚礼筹备,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涉案彩礼款均用于共同生活及婚礼筹备,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另主张双方婚约系因被上诉人魏某1的过错而解除,涉案彩礼不应予以返还,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元,由上诉人于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3:14:3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某1与于某12019年6月2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

2019年11月12月,沈某向于某2转账101800元作为彩礼。

返还彩礼起诉状范本

返还彩礼起诉状范本

返还彩礼起诉状范本
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被告:XXX
返还彩礼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现就返还彩礼一事,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请
法院依法审理处理。

现将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事实陈述
被告XXX系我妻子,我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市XXXX县结婚,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我方支付彩礼给被告家庭,共计XX万元人民币。

然而,自结婚之日起至今,已经过去多年
时间,我与被告的感情逐渐疏远,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经多次协商决
定离婚并共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彩礼。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十二条:“夫妻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返还因结婚所支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法律禁止的合同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合同一方明知对方是一个人却与其订立合同,为其虚构另一人支持其意思表示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三、诉求
1.判决被告XXX返还我支付的彩礼共计XX万元人民币。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附:相关证据材料一份(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登记证明、彩礼支付凭证、离婚协议等)
特此请求法院受理,依法审理处理。

原告:XXX
年月日。

古代关于彩礼的法律案件(3篇)

古代关于彩礼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由】:彩礼返还纠纷【案情简介】在我国古代,彩礼是婚姻中一项重要的习俗,也是男方对女方家庭的物质补偿。

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彩礼的返还问题时常引发纠纷。

本案件即是一起因彩礼返还引起的法律纠纷。

【原告】:张氏(女)【被告】:李氏(男)【案件经过】一、案件背景张氏与李氏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按照当地习俗,李氏向张氏家支付了高额彩礼。

婚后,张氏与李氏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经多次调解无效,张氏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诉讼请求张氏请求法院判决李氏返还彩礼及利息共计人民币若干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张氏与李氏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2. 李氏支付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 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计算。

【法院判决】一、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氏与李氏的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

二、关于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男方对女方家庭的物质补偿,是婚姻习俗的体现。

然而,彩礼并非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必要保障。

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彩礼的返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中,张氏与李氏的婚姻关系已解除,且双方对彩礼返还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李氏支付的彩礼应予返还。

三、关于彩礼返还金额及利息计算关于彩礼返还金额,法院认为,应考虑以下因素:1. 李氏支付的彩礼总额;2. 张氏与李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3. 双方离婚的原因及过错;4. 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氏应返还彩礼人民币若干万元。

关于利息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返还的利息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判决结果】一、李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氏返还彩礼人民币若干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氏承担。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彩礼返还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婚姻法的规定,明确彩礼是婚姻习俗的体现,但并非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2. 当地风俗习惯,充分考虑了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和传统观念;3. 双方离婚的原因及过错,对彩礼返还金额及利息进行了合理调整。

返还彩礼纠纷案例三篇

返还彩礼纠纷案例三篇

返还彩礼纠纷案例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

XX年7月13日,通过证人邵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

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

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将首饰四件退还原告。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

证人邵某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证人也实际参与,且证人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情况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

证人高某的证言与证人邵某的证言,并不矛盾,也印证了原告存在订婚给付彩礼的事实,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亦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证人邵某出庭作证只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该40000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

原告主张后来又给付被告2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要求退还该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已将首饰退还原告,原告也已经接受,因此原告主张的首饰钱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还。

原告要求退还购买物品的价款3000元,没有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所购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4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

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

韩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48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凯王久芳陈翠丽【审理法官】刘凯王久芳陈翠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某;李某1;赵某;刘某1【当事人】韩某李某1赵某刘某1【当事人-个人】韩某李某1赵某刘某1【代理律师/律所】唐亚丽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亚丽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亚丽【代理律所】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双方提交的调查笔录、视频、录音证据,各方当事人均未否认其真实性。

关于彩礼数额问题,一审证人证言、二审录音光盘等有效证据与当事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方收到被上诉人支付彩礼金48000元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彩礼数额问题,一审证人证言、二审录音光盘等有效证据与当事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方收到被上诉人支付彩礼金48000元的事实。

上诉人虽不认可存在礼金,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彩礼数额48000元符合相应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被上诉人对双方婚约解除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双方同居期间多次殴打辱骂上诉人韩某,但除上诉人陈述外,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韩某、李某1、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彩礼返还申请书

离婚彩礼返还申请书

离婚彩礼返还申请书申请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申请事由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彩礼应当返还给申请人。

我作为申请人,因与(配偶姓名)离婚,特此申请返还彩礼。

申请理由1.婚姻状况我与(配偶姓名)于(结婚日期)结婚,婚姻关系于(离婚日期)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已生效。

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我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2.彩礼支付情况(配偶姓名)在我与他结婚时支付了彩礼。

彩礼的具体金额为(具体金额),且彩礼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3.彩礼返还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的,应当按照男女双方共同协商的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有权要求(配偶姓名)返还彩礼。

申请要求1.返还彩礼的金额根据我与(配偶姓名)的结婚协议,具体约定了彩礼的金额为(具体金额)。

我要求(配偶姓名)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将彩礼返还给我。

2.彩礼的返还方式我要求(配偶姓名)将彩礼以(返还方式)的方式返还给我,具体返还时间为(具体时间)。

3.签字确认为了保证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本人(申请人姓名)特此签字确认以上申请内容。

附件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2.离婚判决书复印件:3.彩礼支付凭证复印件:以上是本人的申请材料,请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并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如有需要,我愿意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本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合理性。

感谢您对我的支持与帮助!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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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判决书
彩礼返还判决书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xx民四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住××。

委托代理人郭××,住址同上(系郭××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住××。

委托代理人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因与李××返还彩礼纠纷一案,郭××于20xx年3月13日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返还彩礼金2800元,承担诉讼费用。

xx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5日作出(20xx)召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判后,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xx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3日,原告郭××和被告李××经宋××等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

原告郭××在于被告李××交往中,依本地习俗,向被告李××彩礼114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二人解除婚约时,经宋××、杨××等人与原告之父协商,被告李××退还原告郭××彩礼14000元,其中含电动摩托车折价款2600元。

原告郭××提供录音和电动摩托车保修卡,用以证明其向被告送彩礼186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

被告李××认可两次收原告郭××彩礼共计12600元,并按当时习俗共退给郭××1200元,所收11400元彩礼和一辆电动摩托车已在20xx年农历正月底前,经宋××、杨××与郭××之父协商,将电动摩托车折价2600元,共退还郭××14000元,被告李××申请证人宋××、杨××出庭作证,证实了被告的答辩意见。

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是正常人情来往,不属返还彩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郭××起诉要求被告李××返还彩礼,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对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电动摩托车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郭××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被告对其金额否认,并辩称系双方交往中的人情来往花费支出。

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李××答辩,双方在解除婚妁时,经中间人参与协商,被告将彩礼,含电动车折价款共14000元退还原告,并提供证人宋××、杨××出庭证实,原告郭××对收到被告退还的彩礼14000元也予以认可。

被告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答辩本院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郭××不服上诉称,在原告去被告家索要彩礼时,原被告双方对彩礼数额价值为18000元认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方与其请求的证人在法庭一审时,任意编造彩礼数额,并加以抵赖。

被告方请来的证人宋××是被告之舅,杨××是被告的亲嫂子,由于其亲属关系,二证人的证言是值得怀疑的。

而原告提出的录音证据是原告去被告家索要彩礼时,被告本人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并且知道事实,意识清醒,无任何压力情况下,自然流露认可彩礼价值数额的信息是真实的。

而一审法院却完全采纳被告方及其证人的虚假说辞,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却不加考虑。

从而导致原告的败诉。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李××辩称:1、上诉人上诉状提出的18000元的事实不真实,纯属捏造,与事实根本不符,其实是见面礼6000元,压衣服5400元,一辆电动摩托车,共计11400元彩礼。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婚约时,经媒人宋××调解与上诉人父亲(郭××)协商,上诉人三项共返还(见面冖6000元、压衣服5400元、电动车一辆),被上诉人返还给上诉人彩礼14000元。

2、上诉人称媒人宋××与被上诉人有亲戚关系,媒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亲戚关系,杨××是被上诉人嫂子是事实,按当地的风俗,嫂子对妹妹的婚事应当参与,所以被上诉人嫂子对此纠纷前后经过全部清楚。

请求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要求被上诉人李××返还电动车折价款2800元及部分彩礼,被上诉人李××称电动车已折价和有关彩礼已经退还给了上诉人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且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已退还其彩礼14000元没有异议。

上诉人诉称电动车折价
款2800元及部分彩礼未还,其提供的录音证据听不清,其陈述的内容对方当事人也不予认可,其没有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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