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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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12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三章道路交叉口

第四章机动车停车场

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

第六章铁路沿线防护带

第七章道路绿化

第八章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九章其它交通设施

附录1:名词解释

2:依据的有关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交通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各项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交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一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第三条.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第四条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机动车设330

860650

204车速km/道路网密40.0.50.1.21.1.4km/k道路中机动8846 道条数(条)80 60—25—55

m道路宽度()—20—30

40

35 (含辅道)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第五条

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第六条

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第七条

确定。

车型及行驶状态计算行车速度(km/h)车道宽度(m)

3.75 40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3.5 40 <3.25 —3.5

小型汽车专用线3

公共汽车停靠站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第八条(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3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附近不小于5米。

(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米,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0.25米,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

为3.5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第九条

车行道种类机动车非机动车

无轨电自行车、行人其他非机动车行驶车辆种类各种汽车

车4.5

2.5

3.5

5.0

最小净高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第十条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JGJ50-2001(范》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第十二条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第三章道路交叉口

平面交叉转角处的缘石宜做成圆曲线或复曲线,转弯第十三条曲线半径应满足车辆右转行驶的要求。

交叉口缘石转弯最小半径

30 25 20 15 转弯计算车速(km/h)

10

25

15

20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第十四条视线的障碍物,如有应清除。

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外应当进行绿第十五条化。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4% 。

新建平面交叉的规划应避免出现四路以上交叉口及斜第十六条交角小于45度的斜交。街坊路不宜与城市主干路相交。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第十七条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15米或最外侧慢车道缘石外沿后按绿化带(如最外侧有景观绿化带控制的立交,米。10退不小于

最外沿控制)

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第十八条(一)次干路以上的道路交叉口,

一般应予以拓宽渠化,支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拓宽。道路展宽宽度一般为红线两侧各拓宽3米。

(二)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长度控制方法:

1、道路拓宽渠化长度:L=M+N

M——渠化段,主干路取100米,次干路取70米

N——渐变段,取30米

注:渠化段长度从交叉口中线交叉点起沿道路中线方向量取。2、红线大于50米的道路原则上采用压缩隔离带的方式进行渠化,不拓宽道路红线。

3、对于斜交路口(交角小于75度),小于75度的路口一侧的拓宽渠化,以相交道路中线偏移拓宽段进行控制,以保证拓宽段的长度;大于105度的一侧仍按照渠化段垂直红线的原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第十九条

新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时,应设置立体交叉。城市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第二十条

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殊情况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一).

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道路主干路不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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