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外国法制史》备考知识:法国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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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的司法系统复杂:
(1)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处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彼此分离、互不隶属。

(2)普通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包括重罪法院)、基层法院(包括初审法庭和大审法庭)组成。

但实际的结构体系不易分辨,诸如大审法院、初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农事租赁法
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预审官法院、追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

行政法院比较整齐,由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组成。

(3)有许多用以处理轻微民刑事案件与纠纷的非正规法院,如民事仲裁所。

二、基层法院
普通法院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法院组织商事法院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院
政府的咨询机关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
全部行政法院的上级(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
行政法庭
瓦利斯群岛
行政争议庭
马约特。

法国有特色的司法制度点滴

法国有特色的司法制度点滴

法国有特色的司法制度点滴吴欣法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司法领域内取得过令人瞩目的成就,主要包括: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拿破仑民法典》和《拿破仑刑法典》,除此之外,法国还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成文的《知识产权法典》的国家。

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本人在法国学习期间了解到的一些颇有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以供大家学习和探讨。

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二元”并行的法院体系依据法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审判分离为普通法院审判和行政法院审判。

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官两大司法体系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工不同,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商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二、重罪法庭——法国刑事审判领域的土特产法国重罪法庭的审判方式极具特色。

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法国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但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了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司职案件的事实认定,专职法官负责判断法律适用问题。

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则是由非职业法官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完整而不割裂的审判权,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全部负责。

陪审团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

下面介绍一下重罪法庭陪审制的具体运作情况。

重罪法庭案件合议庭由3名职业法官和9名陪审员共同组成,12名成员之间权力平等,相互独立,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9名陪审员是如何产生的呢?法国司法部会同最高法院每年都要建立一个陪审员资料库,将符合陪审员条件的人员的有关资料纳入其中,每年都进行更新。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一起共同随机初选出35人作为备选名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英美法系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近代法制史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司考中国法制史:清代的法制(近代以前)(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

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

同是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

判例作用有所提高。

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宪法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主要有:(1)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法国的司法制度

法国的司法制度

法国的司法制度篇一:关于法国司法制度法国司法制度一、法国法院体制(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1).doc

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1).doc

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1) -1、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2、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与赠与;3、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4、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5、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6、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7、给予国家文职人员与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8、企业国有化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9、国防的总的组织;10、各地方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11、教育;12、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13、劳动、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14、规划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15、批准宣战;16、批准12天以上的戒严。

在立法提案方面,宪法规定议会两院议员都享有立法提案权,但是对于财政法案,议员不享有提案权和提出修正案的权力。

财政法案由政府提出后,通常先提交国民议会以特别程序审议。

议会两院审议财政法案都有时间限制,国民议会应当在法案提出的40天内通过,否则政府可以提请参议院在15天内做出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院意见分歧,总理有权召集一个由双方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负责拟定一个文本,由政府交由两院通过。

如果议会在70天内仍未做出决定,政府可以用命令使其中的部分条款生效。

对于组织法性质的法案,也适用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立法程序。

宪法修正案的提案权属于总统和议员,总统依据总理的建议行使修宪提案权,而此前的1946年宪法则只将此权赋予了国民议会。

总统(行政)在立法方面的职权法国宪法第37条规定,法律之外的事项都作为命令事项,由总统行使。

有学者认为,以列举议会的专属立法权,而未列举的事项由总统负责这种方式建立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削弱立法权、强化行政权的手段。

列举专属立法权的立宪方式并没有能够保证议会在政治体制中的应有地位。

2019年国家司法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2019年国家司法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2019年国家司法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2017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特为大家带来2017年国家司法外国法制史知识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协助。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一千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

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因为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

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增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

同时,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的压力,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实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实行某些修改与补充。

判例作用有所提升。

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合新形势的需要,继续实行变革。

司法考试中世纪法律制度复习资料: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中世纪法律制度复习资料: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特点:
1.属地主义代替属⼈主义
2.主要实⾏不成⽂的习惯法
3.法律是分散的、极不统⼀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

〔南部为罗马法区/或成⽂法区,北部为习惯法区(南成北习)〕
路易⼗四名⾔――“朕即国家”是君主专制制度写照。

君主专制时期法国法律的变化:P88
⒈法律通过王室⽴法进⼀步统⼀起来,⽽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
⒉王室⽴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
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在西欧具有代表性
法国贵族的⼟地所有权的三种形式:P91
1、⾃主地
2、封地
3、恩地
(⼀)法院组织
法国在封建时期存在四种法院: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

(⼆)诉讼程序
控诉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同时实⾏。

(后者在公元13世纪后逐渐占主导地位)。

外国法制史讲义:法国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讲义:法国的法律制度

法国的法律制度一、《拿破仑法典》颁布以来民法法系的形成、发展和特点【考纲内容】(一)民法法系的定义民法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

它是在法国继受罗马法传统,建立自己的近代法典化体系,并将其强制向外推行,同时其他国家竞相仿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二)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13世纪以来,经过评论法学派、人文法学派的薪火传递,《国法大全》和复兴运动诸流派发展起来的法学一起,逐渐形成“欧洲普通法”。

普通法有着共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学思想、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法律教学和研究方法。

借助于经济活动的拓展,法律学家传播罗马法的热情以及永续罗马帝国的观念,“欧洲普通法”成为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基本法。

15世纪之后,各民族国家的君主在致力于统一本国法的过程中,将“欧洲普通法”纳入其中,使之成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

编纂法典是这场继受罗马法为目的的运动之必然归宿,这一使命由18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成功地担当起来。

最终,罗马法之花,结出了法国近代六法体系之果。

新的法制模式和法律思想经由两个途径迅速向世界各地传播开来,第一个途径,是通过法国在其占领地或殖民地强制推行的方式加以传播。

第二个途径,是一些国家基于对法国体系优越性的认同而予以自愿仿效。

(三)民法法系的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以法典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该法典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系统地按逻辑联系组织起来的成文法规的整体。

2、在法律传统上,从成文法形式、各项制度和原则,乃至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民法法系全面继受罗马法传统。

3、在法官职能方面,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两套系统。

二、法国历史上的各部宪法及主要特征【考纲内容】(一)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立法1、《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参照《独立宣言》制作出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由制宪会议通过。

2019年10月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2019年10月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2019年10月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汉穆拉比王本题考查了对主要历史人物的解释,上课中给大家重点强调了,相似的考点考过穆罕默德。

在官方教材第一章第12页,。

2.教皇教令集教皇教令集属于教会法的渊源,在教材第六章第97页,3.宪法委员会法国《1958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职能,本题直接考查了重要机构的解释。

在官方教材239页,4.阿留帕格斯雅典司法制度中,阿留帕格斯是最早出现的法院。

还是考查了对重点机构的解释。

本题在官方教材45页,5.商事和海事习惯为了便于掌握已经被视为商人阶层的普遍行为规范的判决,商人行会将它们汇编成册,形成商事及海事法典。

本题在官方教材116页,二、简答题1.罗马法的分类本题考查了罗马法,罗马法是考试的重点章节,经常会出现一道简答或者论述。

在官方教材58页。

2.伊斯兰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本题考查了伊斯兰法,法学家对于法律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

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

在官方教材122页。

3.德国法和法国法的区别德国和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而二者有区别,区别之中也彰显德国法的基本特点。

在官方教材308页。

4.英国宪法英国至今并无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

考试过程中经常考察。

三、论述题1.试述美国法的基本特点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也是考试的重点章节。

美国法的基本特点在官方教材221页。

2.试述1946年日本宪法的内容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除了其历史地位和特点以外,宪法也是考试的重点,1946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在官方教材320页。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篇一:关于法国司法制度法国司法制度一、法国法院体制(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精品】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精品】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精品】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是由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三个方面组成的。

其目的是确保公民和社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法国司法制度的基础。

法国宪法是法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制度的性质和范围进行了规定,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宪法规定了法律是法国国家的最高形式,不可被触犯,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另一个重要元素是法国民法典。

它是指1904年制定的法典,它规定了有关法律公正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个人权利、产权、家庭制度和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规。

这些法规对法国司法体系起了巨大的作用,它们确保了公正和法律平等,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

法国的司法制度分为几个层次,包括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必须是经过高等法院的评定和反对。

法国司法体系的主角是公共检察官。

公共检察官的任务是确保法律得以执行,保障公正。

在刑事审判中,公评检察官负责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并与辩护律师辩论案件。

他们的角色与美国的司法辩护律师相似。

刑事诉讼制度
法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详细的程序,它规定了刑事犯罪的审判步骤和法律程序,包括逮捕、调查、审讯、起诉和判决。

整个流程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辩护和法律帮助。

在刑事审判中,控方和辩方都可以提出证词和证据,这些证据必须由法官进行验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恐怖主义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法官有权拒绝披露具体证据的来源,以尽可能地保护公众安全。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司法考试法制史之罗马法一、《十二表法》的制定罗马原来使用习惯法,司法权操纵在贵族手中,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引起了平民的不满。

元老院被迫成立立法委员会,制定了十二表法公布于众。

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它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市民法(1)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

(2)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万民法(1)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2)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

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3)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

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

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三)《国法大会》的编纂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1.《查士丁尼法典》。

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

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

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

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知识点:法院方式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知识点:法院方式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知识点:法院方式二、法院方式当前,国家之间已建立了一些国际司法机构。

这些机构的性质、目的和审理案件的管辖范围各有不同,旨在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机关,当前典型的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

(一)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即联合国国际法院,根据作为《联合国宪章》一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成立。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也是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是法律方法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主要机构。

1.国际法院的组成:(1)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

15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活动。

法官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的制约。

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实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

法官任期9年,能够连选连任。

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从法官中选举产生。

(2)专案法官。

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能够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

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

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书记处。

书记处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工作人员。

正副书记官长由法官提名并选举产生。

书记处负责处理法院的文书、档案,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系等。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其中诉讼管辖是其最主要的职权。

(1)诉讼管辖权。

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能够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能够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司法考试法制史必考

司法考试法制史必考

一、中国法制史1. 西周至秦之前的法律西周的契约形式(质剂、傅别);婚姻制度(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制度;《法经》的主要内容与历史地位。

2.秦汉时期的法律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汉代文景二帝的刑制改革;汉律的儒家化(上请与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法典结构与形式的发展(《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制罪、死刑复奏制度)。

4.西周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廷尉、大理寺);诉讼制度(五听、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5.唐朝时期的法律《永徽律疏》的形成与历史地位;“十恶”;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自首、类推、化外人)。

6.宋朝时期的法律《宋刑统》的地位与特点;编敕与编敕所;刑罚的变化(折杖法、配役、凌迟);契约立法(买卖、租赁、借贷);继承法规。

7.明清时期的法律《大明律》与《明大诰》;“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奸党罪与充军刑。

《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

8.唐宋至清末前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都察院、厂卫机关);诉讼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明清的会审制度)。

9.清末变法修律与司法体制的变化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与影响;《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

10.民国时期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与特点;“贿选宪法”;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二、外国法制史11.罗马法《十二表法》的制定与历史地位;罗马法的发展(市民法与万民法、《国法大全》);罗马法的分类;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2.英美法系英国法的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的渊源;司法制度(陪审、辩护);美国法的地位。

13.大陆法系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法国人权宣言的原则和地位;代表性的法国宪法(1791、1875、1958);《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试卷 附答案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试卷 附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考试须知:123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宋体标准,由下列哪个部门确定、公布( ) A 、村委会 B 、街道办事处C 、乡级人民政府以上D 、县级人民政府以上2、行政法规是( )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制定的法律规范。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 C 、国务院 D 、中共中央办公厅3、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B 、“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C 、“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D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4、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 ) A 、财产保全B 、追缴C 、没收D 、冻结5、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

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

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 B 、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C 、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 、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6、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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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外国法制史》备考知识:法国
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在封建社会,法国已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即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终审法院即巴黎高等法院及其所属的省高等法院。

在诉讼程序上,先适用控告诉讼,后采用纠问式诉讼。

2.民事诉讼制度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

法典共2篇1042条。

法典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

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

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像力。

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

这部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其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民事诉讼法的持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在其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在其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在其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等等。

3.刑事诉讼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公布施行于1808年11月27日。

这个法典的内容特点为:
(1)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2)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

(3)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

(4)法的很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

1957年法国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也是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5卷共8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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