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错误与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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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

(1996年12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字[1996]4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发现、报告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报与舞弊,明确相关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误或漏报。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应贯彻实施其内部控制,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

第六条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第七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或舞弊。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错误或舞弊。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错误或舞弊进行专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审计风险,并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对错误与舞弊的关注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错误主要包括:

(一)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

(二)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三)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舞弊主要包括:

(一)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

(二)侵占资产;

(三)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

(四)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五)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存在的可能性。除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外,下列情况会增加错误与舞弊的可能性:(一)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品行或能力存在问题;

(二)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被审计单位存在异常交易;

(四)注册会计师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了解已发现的、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处理结果,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予以特别关注。

第四章发现错误或舞弊迹象时的处理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错误与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时,应当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有迹象存在的错误或舞弊的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实施修改或追加的审计程序后,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错误或舞弊是否存在。如果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六条如果错误或舞弊未能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或纠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新评价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必要时,应当修改或追加相关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错误或舞弊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其所作陈述的可靠性。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以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告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错误及所有舞弊,并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对于涉嫌重大错误或舞弊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报告。当怀疑最高层管理人员涉及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应当征求律师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错误或舞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条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或适当披露已发现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如果无法确定已发现的错误与舞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二十二条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就可能存在的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误或舞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二十三条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就可能存在的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误或舞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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