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9〕2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9〕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推进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用工秩序,促进建筑工人职业化、专业化,增强建筑工人队伍的感召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陕西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在西安、安康市和陕西建工集团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的构成条件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人员,或从事建筑专业而且经过培训认证(经省、市政府相关职能鉴定机构鉴定发证)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
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方面的施工作业业务。
二、建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信息报送制度专业作业企业应向工商注册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基本资料,经审核后录入陕西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企业库,即可进入建筑市场承接业务。
省外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进入陕西省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施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将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企业库,即可进入当地建筑市场承接业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陕建质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11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在省安委办《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切实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特别是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领导在省安委办《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的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抓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
要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对年初安排部署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认真分析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防范遏制建筑施工生产事故的具体措施,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厅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要坚持问题引领,科学制定治理目标和治理措施,进一步增强专项治理的针对性,切实解决本地建筑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6]85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6]8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和《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坚持节约能源与资源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建筑节能效果。
二、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建造的监督管理,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重点是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督查。
三、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中应加强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情况的督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工程建设、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物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是否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落实了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工程项目是否严格落实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制度。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陕建发[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66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局、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建筑科技的进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不断增多。
为了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早在2002年,我们就全文转发了建设部111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
为了帮助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准确判断建筑工程是否超限,我们对建设部给出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印发了《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的通知》,最近,我们又根据建设部新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了《陕西省建设厅关于细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我省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省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漏审现象仍然存在。
究其原因,一是个别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技术标准和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能准确判断工程设计项目是否超限;二是个别设计单位明知工程设计超限,但因怕麻烦或其他原因,不按要求协同建设单位共同准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审材料并督促建设单位报审,甚至伙同建设单位共同瞒报,逃避审查;三是个别建设单位担心审查不能通过或影响工程进度,有意瞒报;四是个别施工图审查机构因对超限高层建筑界定不清而越权审查;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传不够,查处不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攻坚“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攻坚“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陕建质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攻坚“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21〕1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西咸新区规划和住建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季度,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势,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安委〔2021〕4号)要求,省厅决定2021年度为三年专项整治集中攻坚阶段,深入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攻坚“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持续开展安全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
二、工作目标以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为目标,进一步强化重大风险源管控力度,以大中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住宅工程、十四运场馆配套设施及周边在建工程为重点,对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专项排查整治,防范和化解建筑施工领域重大风险,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和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三、工作内容(一)工作范围对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陕建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7〕9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机制,促进我省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绿色建筑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四类建筑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7年3月1日起,各市县要按照《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以及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完善和细化规划、施工等许可管理。
土地规划条件要明确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等级水平等要求;财政资金项目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投资预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
建设行业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联动,严格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加强对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为的查处,不断促进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今年下半年,将根据《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施行要求,对各级管理部门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加快建立完善绿色建筑设计与审查制度。
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和投资等内容;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设计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公共建筑绿色标准》(DBJ61/T-80-2014)、《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 81-2014)等进行设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3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3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1日附件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工程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陕建标发〔2019〕1041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标发〔2019〕10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以下简称《技术要点》),进一步加强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逐年增多,其设计和施工技术的难度不断增大,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对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尤为重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抗震设计情况监督检查。
二、明确图审机构责任。
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要点》对送审的高层建筑设计文件中的高层建筑是否超限判别进行复核,并检查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专家审查意见的,图审机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对高度超过200米等审图难度大的项目,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应当联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共同完成审图工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单位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并组织相关专家和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安全性综合审查评价,对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性出具专题审查意见,并指导建筑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建质[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日益增多,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增强了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
国家对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不断加强,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但当前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不顾国情和财力,热衷于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一些建筑片面追求外形,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忽视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建设指导思想1、从事建筑活动,尤其是进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弘扬历史文化,反映时代特征,鼓励自主创新。
要确保建筑全寿命使用周期内的可靠与安全,注重投资效益、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提高项目投资决策水平2、坚持对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立项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陕建质发〔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近期,媒体曝出“部分地方出现建筑钢筋销售点非法拉长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形成瘦身钢筋的问题,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
”为规范钢筋加工、使用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现将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7〕426号)转发你们,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望严格贯彻执行。
一、严把钢筋进场关参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测和验收:1.联合验收(1)验收组织:联合验收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2)验收内容: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材料批量、数量、品种、规格、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
陕建发〔 〕 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9〕111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16日陕西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陕建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9]73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的提高,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全面促进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部署,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工作目标,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抓住重点,全面开展(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强监督机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规范监督工作,对确保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
各地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机构及队伍建设,并注意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继续教育,全面提升监督人员执法水平,提高监管效能;积极研究改进监管程序、丰富监管内容、转变监管方式,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缓解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与质量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
(二)强化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5.09.05
•【字号】陕建发[2005]122号
•【施行日期】2005.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建发[2005]122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安监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安监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应急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故上报程序报相应的上级管理部门。
对发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后迟报或瞒报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重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格处罚;涉及到
单位及个人资质资格处罚的,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处罚建议逐级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以上各种处罚结果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陕建发[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07]96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现将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大型公共建筑是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是体现民族文化、城市风格和时代特征的重要载体,是社会经济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和管理,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曾培炎副总理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对象广泛的学习讨论活动,切实领会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二、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开展调查研究,端正建设思想。
各地要开展一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专题调研,摸清现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整改。
建设大型公共建筑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实际,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从管理和制度上解决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城市建设中贪大求洋、浪费资源、缺乏特色等问题,反对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片面追求“新、奇、特”的工程,避免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杜绝片面追求外形,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和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及忽视与自然环境协调,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的出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1•【字号】陕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日陕西省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总体工作方案一、主要目标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全面加强质量监管,明确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创新政府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全省市场环境持续优化,软实力、竞争力不断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放管并重。
协调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力量、共享信息,实现协同监管。
(二)强化全面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全覆盖”监管模式,强化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质量监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质量安全防控体系。
(三)落实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加强行业管理。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夯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依法加强工程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重点任务(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加强市场秩序整顿规范。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陕建函[2005]89号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陕建函[2005]89号2005年5月19日)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增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严厉查处违反建设程序及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质发〔2005〕13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按照建设部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工程自查、复查工作,尤其是要将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和住宅工程作为检查重点。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在建工程,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与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次自检情况、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贯彻情况、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于6月30日前报省厅建管处。
四、在各地自查、复查的基础上,5月30日起,我厅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部省两级下达有关质量、安全方面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要随机抽查部分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陕建发[2005]128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5]128号)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监管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更好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宣传力度,要把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建设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充分认识建筑节能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自觉性,准确理解和掌握建设部和我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建设单位应把建设建筑节能建筑作为自己奋斗的一项重要目标,从项目立项阶段开始,就根据建筑节能标准,提出具体的建筑节能指标和要求,并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贯彻落实。
不能目光短浅,只看眼前利益,丢掉长远利益,更不能阳奉阴违,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报审的施工图之外另搞一套施工图纸或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图纸,逃避审查或检查,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切实把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落实到本单位有关专业,并在所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严格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陕建发[2006]185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6]185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期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28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办字[2006]57号),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做好今冬明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冬季是建筑施工事故多发的季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抓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时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冬季施工安全检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良好势头。
二、认真做好冬季施工的准备工作在冬季施工前,各施工企业要结合施工项目的特点,统筹安排生产计划,合理部署冬季施工。
提前编制冬季施工方案,制定出详细的冬季施工措施,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
三、监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职责工程监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对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制定的冬季施工措施等进行审查,制定冬期施工的管理细则,认真实行旁站式监理制度,对施工现场执行冬季施工安全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施工质量安全隐患,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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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
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陕建发[2007]9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5.16
【实施日期】2007.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等五部委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建发[2007]96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现将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大型公共建筑是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是体现民族文化、城市风格和时代特征的重要载体,是社会经济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和管理,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曾培炎副总理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
样、重点突出、对象广泛的学习讨论活动,切实领会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二、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开展调查研究,端正建设思想。
各地要开展一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专题调研,摸清现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整改。
建设大型公共建筑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实际,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坚持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从管理和制度上解决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城市建设中贪大求洋、浪费资源、缺乏特色等问题,反对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片面追求“新、奇、特”的工程,避免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占用土地过多,杜绝片面追求外形,忽视使用功能、内在品质与经济合理等内涵要求和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及忽视与自然环境协调,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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