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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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建发[2009]1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7.03

【实施日期】2009.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陕建发[2009]112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2009年6月27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幢在建的13层住宅楼房发生楼体倒塌事故。为确保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9]18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各地所有在建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等各类住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工程实体情况,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

(三)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

(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

(五)质量通病治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立即开展检查工作,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四、检查要求

(一)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地在检查中发现有责任主体单位或责任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尤其是对各项报建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立即停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消除隐患前不得复工;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完成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隐患监控,落实防范措施,追踪整改情况,防止发生质量事故。在检查中要对每个工程的检查情况认真进行记录,如实填写受检工程的相关质量信息数据,形成完整的检查记录。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7月至9月结合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各地要结合此次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检查准备。

(五)各地请于7月24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情况的总结和检查统计表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质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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