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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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
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设计程序:
(1) 签定合同后,发包人提供设计需求给设计人,设计人根据设计需求先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概要。 (2) 设计人交付设计概要后,发包人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 (3) 设计人根据发包人所提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4) 设
计人提交施工图(审查稿)供审图中心或建筑设计单位审查。 (5) 设计人根据审图中心或建筑设计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后提交施工图。 (6) 设计时间是指发包人提供完整设计资料后的设计时间。
第四条付款方式
5.1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人民币。
5.2如因设计工作量增加,则按增加部分概算造价的1.8%另计取设计费。
5.3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时间超过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5.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5.1.3在设计人提交正式设计资料和文件后,如因发包人的原因使设计需求大量变更的,发包人将酌情给予另外的设计费补偿。
5.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设计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5.2设计人责任:
5.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施工图深度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设计服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和修改、提供施工招标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清单、施工过程技术指导及监督、参加工程验收。
5.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14-2006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75-94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DBJ13-32-2000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4-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11-2007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1994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1-2006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2887-200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0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 GB50057-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5.2.3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5.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5.2.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由于自身有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未支付的设计人的设计时间顺延。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设计人员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
6.4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第七条其他。
7.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7.2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支付费用。
7.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4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7.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7.6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终止。
7.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或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文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8其它约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