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建数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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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建数据规则
(试行)
第一章建筑设计图一般要求
第一条建筑设计图应严格按照《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10)、《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5-2010)、《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规定(试行)》(甬规字〔2008〕121号)等标准设计。
第二条电子文件中应包含设计方案平面图与各建筑单体平立剖设计图,具体文件组织形式详见附图A。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中的建筑幢编号应与建筑单体设计图名称(CAD文
件名)一一对应。一幢建筑的所有设计内容都应放置在一个CAD文件中。
第三条电子文件格式要求采用AUTOCAD 2004版本的DWG文件,所有建筑设计图不得含有用建筑设计专业软件设计的自定义图元。
第四条图中应保留符合建筑制图标准的所有要素,以及为适应电子报批审查而增加定义的各类标准闭合线要素实体。各类指标要素实体必须是封闭多义线,且自身的线段或
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应设定为0。
第五条绘制的各类指标要素实体所在图层应按统一标准设置,详见附表一,附表三至附表六。
第六条总平面图的平面坐标系应严格采用宁波市独立坐标系,不能进行旋转、平移、缩放等坐标变换,对于图上任一点要确保其X、Y坐标值与在AutoCAD中用“ID”命令
查询得到的X、Y坐标值一致,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坐标、高程与尺
寸标注单位采用米制,坐标值不能省略高位数字,小数位保留3位。
第七条电子文件中绘图单位采用毫米制。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尺寸标注单位要求采用米制,标注精度为两位小数,各个分层平面图上尺寸标注采用毫米制,标注精度为整
数。
第八条图中尺寸标注应当符合建筑制图规范,总图中标注样式统一采用“DIMN500样式”,建筑单体图中标注样式统一采用“DIMN样式”,样式参数可根据相关要求及制图标
准设置。尺寸标注必须采用AutoCAD标注功能自动产生,不得将标注内容炸碎或结
块处理,如需文字补充说明,请另行定义文字,不得对尺寸标注的文字修改。
第二章各类指标要素实体数据标准及定义
第九条总平面图的所有设计内容都应在一张电子图上集中表现,所有要素实体定义的具体要求详见附表一。且总平面图中须附经济技术指标表,详见附表二。
第十条设计方案图中所描绘的所有建筑实体轮廓均须进行命名及关系定义,关系等级包含:幢、层、功能区三层关系。
①总平面图中所绘制的所有建筑实体轮廓均须进行幢定义,同一幢楼层数不同或外
墙轮廓不同的多个建筑实体轮廓须定义为一幢,幢编号命名规则为“幢序号+#”。
其中幢序号为阿拉伯数字,如1#、2#、3#……,幢编号须准确无误地标注于建
筑基底轮廓内。
②建筑单体设计图名称应与总平面图的幢命名规则一致。建筑单体图中所绘制的所
有要素实体轮廓均须进行层定义,层命名规则为“楼层序号”,如一层平面,二~
五层平面,六、七层平面等,命名为“1”,“2~5”,“6,7”等。
③建筑单体图中各功能区块要素实体轮廓范围应在设计图原位置进行描绘,描绘的
轮廓范围必须真实反映原图的规划设计意图,针对不同类建筑项目,其图层、线
型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二至表五,各功能区块名称还须准确无误地标注于明显位
置。描绘的线型分三类:ALL_LINE(全面积)、HALF_LINE(半面积)及
HOLLOW_LINE(镂空面积)。
第十一条建筑单体图中如果功能区块的层高达到容积率折算高度,须进行功能区块层高要素定义,赋予该功能区块“层高”,该类功能区块命名规则为“Z+序号”。其中
序号为两位数字,如Z01、Z02、Z03……,功能区块编号须准确无误地标注于
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建筑单体图中所绘制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均须描绘图框轮廓,并对图框进行命名,图框轮廓应置于“_ TK”图层,详见附表六。平面图图框轮廓名命名规
则为“楼层序号+层平面图”,如一层平面图,二~五层平面图、六层平面图、
屋顶机房层平面图等;立面图图框轮廓名命名规则为“X~X立面图”,如23~11
立面图,A~J立面图等;剖面图图框轮廓名命名规则为“X-X剖面图”,如1-1
剖面图,2-2剖面图等。图框轮廓名还须准确无误地标注于明显位置。
第十三条建筑单体图中不同的公共空间轮廓线应分别描绘,公共空间包括大堂、门厅、楼梯、电梯、走廊、设备间、门卫、公厕、车棚与车库等公共用房与管理用房,
详见附表九。所有设备间标注使用功能时,应标注明确的设备使用功能,如:
环网站、水泵房等。
第十四条居住类项目须对每个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居住阳台)和居住阳台进行套定义,根据建筑物由西到东、由南到北的次序编号,套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排序,
如①、②、③……,套编号须准确无误地标注于明显位置。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计算方法详见《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办法讨论稿》(另行制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图A:建筑设计图形文件格式目录表
附表一:总平面图要素实体定义要求
附表二:宁波市建筑工程类建设规模统计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附表五:工业类项目平面图绘制要求
附表六:共有建筑面积及图框绘制要求
宁波市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图电子报批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建筑设计图一般要求
第二条让总平面图中的建筑幢编号必须与建筑单体设计图名称(CAD文件名)一一对应,是为了建立总图与建筑单体设计图之间的关联。每幢建筑对应一个CAD文件。CAD文件内包含本幢建筑的平、立、剖面等设计图若干幅。每个地上自然层(标准层)平面图、屋顶层(含楼电梯机房层与楼电梯机房屋顶层)、半地下室层、每层地下室、每个立面图、每个剖面图分别对应一幅设计图。夹层平面图应与对应的自然层平面图放在一幅设计图内。
当设备管道层、结构转换层层高不足2.2米时,也可单独作为一幅设计图。
幢的划分认定如下:
1)小区内地面以上建筑相互独立,但地面一个大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建筑(连体楼);
2)一层整体为裙房,二层以上为完全独立的多个塔楼,各塔楼的主出入口位于一层裙房的顶层,该房屋可按多幢处理,一层裙房单独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有裙房相连,且完全贯通的建筑视为一幢;
4)由多座住宅楼和商业裙房组成的建筑,各住宅楼及相应裙房之间由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作为明显界线的,则可以将不相同的住宅楼及其相应裙楼作为独立的一幢处理;
5)住宅楼中,其中一个(或多个)单元与其他单元之间有明显伸缩缝的,原则仍按一幢处理;
6)属连体楼形式的建筑,原则按多幢处理,但是各楼房之间有公共门厅的,作为一幢处理。
层的划分与计算认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