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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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0.07.15•【文号】•【施行日期】1980.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96年1月16日)废止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一九八0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使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执行公务,以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采取正当防卫,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根据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武器和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它警械。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四)犯罪分子劫狱或还抻人犯越狱、行凶、暴劫、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四条人民警察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

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棍:(一)依法执行逮捕、拘留,遇到抗拒时;(二)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三)遭到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警棍自卫时。

第六条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

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就即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 之 一 %经 警 告 无 效 的 %可 以 使 用 武 器 ’
!一 "放 火 #决 水 #爆 炸 等 严 重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 !二 "劫 持 航 空 器 #船 舰 #火 车 #机 动 车 或 者 驾 驶 车 #船 等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故 意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 !三 "抢 夺 #抢 劫 枪 支 弹 药 #爆 炸 #剧 毒 等 危 险 物 品 %严 重 危 害公共安全的& !四 "使 用 枪 支 #爆 炸 #剧 毒 等 危 险 物 品 实 施 犯 罪 或 者 以 使 用 枪 支 #爆 炸 #剧 毒 等 危 险 物 品 相 威 胁 实 施 犯 罪 的 &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 民 警 察 使 用 警 械 和 武 器 前!应 当 命 令 在 场 无 关 人 员 躲 避 $在 场 无 关 人 员 应 当 服 从 人 民 警 察 的 命 令 !避 免 受 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 以 使 用 警 棍 "催 泪 弹 "高 压 水 枪 "特 种 防 暴 枪 等 驱 逐 性 "制 服 性 警械%
员伤亡的!应当及时 抢 救 受 伤 人 员!保 护 现 场!并 立 即 向 当 地 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 关 或 者 该 人 民 警 察 所 属 机 关 接 到 报 告 后!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勘 验 ’调 查 !并 及 时 通 知 当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用装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和保障,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效能和保障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警用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警用装备器材包括但不限于警车、警械、通信设备、防护装备等。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制定相应的警用装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合理安排装备的采购、更新和报废。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用装备器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警用装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责权限和操作规程,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购置与登记第七条公安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和任务需求,编制警用装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警用装备器材采购的资金来源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违规私自调拨或挪用。

第九条警用装备器材采购应按照采购合同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

第十条警用装备器材购置后,应及时进行登记档案并标明使用部门、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购置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警用装备器材的特定部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使用警用装备器材。

第三章使用与保管第十二条警用装备器材的使用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使用。

第十三条警用装备器材的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装备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警用装备器材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人员应做好装备器材的日常保养和清洁工作,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外观。

第十六条警用装备器材的保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备器材的存放和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警用装备器材在非工作时间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被盗。

第四章维修与报废第十八条警用装备器材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用器材的使用管理,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警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内各级警务人员的警用器材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警用器材是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以及维护社会治安所必需的设备、工具和器具,包括但不限于防身武器、通讯设备、搜查工具等。

第四条警用器材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合法、科学、规范、严肃的原则,确保器材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滥用、挪用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用器材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警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定期对警用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性能正常、状态良好。

对有损坏、丢失或出现异常的器材,应及时进行报修或报失。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用器材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需要。

第二章警用器材的购置和配备第八条警用器材的购置应按照国家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购置计划,并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第九条购置的警用器材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具备可靠、稳定、安全的性能。

采购过程中,应进行验收,确保器材质量合格。

第十条警用器材的配备应根据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和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不同岗位的警务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器材,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警用器材的使用和保管第十一条警用器材的使用应符合公安机关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权限和职责范围。

未经批准或超过权限使用警用器材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十二条警用器材的保管应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保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器材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警用器材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借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如确有需要借用或转借,应事先经过上级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警用器材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性能正常。

保管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器材的清洗、充电、更换零部件等工作。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用器材的使用管理,确保公安机关的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用器材是为了公安机关开展工作需要而购置和配备的专用器材,包括但不限于:警车、警务通信设备、警棍、手枪等。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是指对警用器材的购置、配发、登记、领用、使用、保养、修理、维护、更新、报废等全过程进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用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警用器材合理使用,发挥作用。

第四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警用器材的保密管理,确保涉密信息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警用器材的购置和配发第五条警用器材的购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确保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合规合理。

第六条警用器材的配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合理配置,保证各警种、各部门的使用需求。

第七条购置和配发警用器材的申请、审批、登记等工作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责任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警用器材的登记和领用第八条所有警用器材的登记和领用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器材名称、型号、数量、规格、用途、领用人、领用时间等。

第九条警用器材的登记和领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无误。

第十条警用器材的领用人应当审查领用器材是否齐全、完好,如有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在册。

第四章警用器材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警用器材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警用器材的使用应当经过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确保人员熟练掌握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警用器材的使用一般应当由专人负责,严禁私自借用、挪用、私有化或转借他人。

第十四条警用器材的使用应当注意维护保养,避免损坏或丢失。

如因人为失误导致损坏或丢失,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

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

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1.16【实施日期】1996.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警用器材管理规定

警用器材管理规定

警用器材管理规定警用器材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和治安问题日益突出,警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加强公安机构的警务工作,保障民众的安全,管理好警用器材就变得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一套规范的警用器材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一、警用器材的分类警用器材是指用于公安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的各种设备、器材和物品,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警棍、手电筒、防弹衣、枪支、弹药等。

二、警用器材管理的重点1. 采购管理:公安机关采购警用器材的过程需要有严格的程序。

从确定采购种类、规格型号开始,到招标、询价,再到评审、签订合同,整个采购过程需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

2. 使用管理:在警用器材使用的过程中,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警用器材的使用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并清楚了解使用的各项安全措施。

3. 维护管理:在日常使用中,警用器材经受了各种环境和因素的影响,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损坏和故障。

因此,保养和维护警用器材是重中之重,加强维护和保养也是规范警用器材管理的重要手段。

4. 监管管理:在警用器材的使用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包括提升安全控制力度,以及实施定期检查、维修、更换工作等。

5. 报废管理:对于已经无法使用或过期的警用器材,需要进行统一的报废处理。

要加强对于报废器材的完全销毁和消除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

三、加强警用器材管理的意义1.提高警察的工作效率。

良好的警用器材管理制度有效地降低了因器材过期、失修、售后服务不跟踪等原因导致警用器材功能失败的可能性,提高警察处理案件的效率。

2. 加强对警用器材的保护,延长使用寿命,减少经费支出。

加强对警用器材的保护及合理使用,良好的维护和管理措施能够有效地延长警用器材使用寿命,从而为公安机构节省开支。

3. 保障社会治安与人民安全。

警用器材是公安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的重要物资,而规范的警用器材管理能够全面提高警务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武器库室规章制度

武器库室规章制度

武器库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安全,确保武器库房的正常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武器库室是用于存放武器弹药等军事物资的场所,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管理。

第三条武器库室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负责本单位武器库室的管理工作,确保武器的安全保管。

第四条武器库室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维护武器库的安全。

第二章武器库室管理第五条武器库室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武器库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第七条武器库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武器库室进行清查和检查,确保武器的完好无损。

第八条武器库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武器库室安全防范体系,确保武器的安全保管。

第九条武器库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武器库室使用和领取制度,确保武器使用和领取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武器库室保管第十条武器库室保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保密意识,严格按照规定保管武器。

第十一条武器库室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武器库室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武器库房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武器库室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武器的领取和使用制度,不得私自领取和使用武器。

第十四条武器库室保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武器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武器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武器库室安全第十五条武器库室安全是保障武器库的重要工作,必须加强安全防范和管理。

第十六条武器库室必须设定安全员,负责武器库室的安全工作,加强安全监控和防范。

第十七条武器库室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武器库房内部和外部的安全。

第十八条武器库室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和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武器库室必须设定安全保密制度,杜绝泄密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条武器库室必须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及时反馈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章武器库室违规行为处理第二十一条如有武器库室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警械武器管理制度

警械武器管理制度

警械武器管理制度一、前言警械武器是警察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工具,其管理制度的严密性和规范性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警械武器管理制度,对于警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本文旨在对警械武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阐述,以期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警械武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1. 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警械武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2)安全保障原则:警械武器管理工作必须以保障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首要任务,加强对警械武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安全使用。

(3)科学合理原则:警械武器的管理必须科学合理,以科学技术手段为基础,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

2. 目标(1)建立健全的警械武器管理制度,确保警械武器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2)提高警械武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警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3)不断完善警械武器管理制度,提高其适应性和针对性。

三、警械武器管理制度的构建1. 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和约束警械武器管理工作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装备条例》等都对警械武器的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

2. 部门管理制度在公安机关内部,应该建立起专门的警械武器管理部门,负责对警械武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 人员管理制度对警察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审查,确保其具备使用警械武器的资格和技能。

4. 警械武器的购买、配发和报废制度在购买、配发和报废警械武器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各项工作合理、合法和规范。

5. 警械武器的使用规定对警械武器的使用必须严格规范和限制,不能滥用职权和滥用警械武器。

6. 警械武器的保养和维修制度对警械武器的保养和维修也需要建立严格的规定和制度,确保警械武器的性能和品质。

7. 监督检查制度对警械武器的管理工作要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合法、规范和安全。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

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

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警用器材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执行任务所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合理的使用与管理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警用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二、使用原则1.合法使用。

警用器材的使用必须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实用使用。

警用器材的使用应当具有实际必要性,并且能够有效地提高警务工作的效率。

3.谨慎使用。

在使用警用器材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勤俭使用。

警用器材的使用应当节约用能、减少资源浪费,并且合理规划使用时间,提高使用效率。

三、使用程序1.申请使用。

公安机关各部门在需要使用警用器材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使用理由和具体需求。

2.上级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反馈审批结果给申请单位。

3.领取使用。

经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当到指定地点领取警用器材,并且对所领取的器材进行记录和确认。

4.使用结束。

在使用完毕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归还警用器材,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四、使用管理1.台账管理。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警用器材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警用器材的领用、使用和归还情况,并严格保密。

2.检查巡查。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单位的警用器材进行检查巡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保养维修。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警用器材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4.更新更新。

对于技术已经落后或者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警用器材,应当及时更新更新,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1.责任界定。

对于因违反规定造成警用器材损失或者影响工作效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肃处理。

对于故意破坏警用器材、滥用职权或者泄露警用器材使用信息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公安机关各级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警用器材管理规定

警用器材管理规定

警用器材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警用器材管理,确保警用器材的正常运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以及利用警用器材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警用器材的分类和登记1.警用器材分为装备型和使用型两类。

装备型警用器材是指用于公安机关制式装备,用于警察执法等专业工作的器材;使用型警用器材是指临时发放给民警等人员使用的非装备型器材。

2.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用器材管理部门,负责警用器材的登记、验收和核查工作。

警用器材经注册后可以使用,并接受定期的核查和盘点。

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警用器材登记系统,包括器材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资产编号等详细信息,以便实时追踪和管理。

四、警用器材的保管和维护1.警用器材保管人应具备法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

2.警用器材应当按照规定的仓库和库位进行存放,在存放过程中要做好防尘、防潮、防腐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和记录。

3.使用型警用器材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人需要保持良好的器材状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并按规定退还或上缴。

五、警用器材的使用和处置1.使用警用器材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或执法证件,并按规定使用。

2.警用器材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不得滥用、私用或用于非法目的。

3.对于被封存的、过期或损坏的警用器材,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理或乱卖。

六、警用器材的盘点和报废1.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进行警用器材的盘点,确保器材的数量和质量与登记记录一致,并填写相关盘点报告。

2.盘点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处理,对涉嫌滥用、私用、丢失或损坏的警用器材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3.警用器材达到报废标准,应当进行及时报废,并填写相关报废报告,报废器材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或处置。

七、监督和执法1.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警用器材管理负有监督责任,定期对下级机关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李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16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

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

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政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警用器械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警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对于警用器械的购买、使用、保管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和监管的制度。

下文将从四个方面,分别是购买、使用、保管和管理,对警用器械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在购买方面,警用器械管理制度要求对购买程序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器械的质量和合法性。

采购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询价或商讨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器械符合标准、质量可靠。

同时,为防止滥用职权以及维护购买程序的透明度,应设立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购买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其次,在使用方面,警用器械管理制度规定了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使用器械的操作规范和限制条件。

警察在使用警用器械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滥用职权或使用不当。

警用器械应对警察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其能够正确、有效地运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他人和自己的伤害。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使用规范,明确各项使用标准和限制条件,确保器械的使用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第三,在保管方面,警用器械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器械保管制度,确保器械的安全和完整。

设立专门的器械保管室,对警用器械进行分类、编码和保管,建立详细的入库、出库和盘点制度,确保器械的数量和种类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

同时,对重要器械应实行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带出或转让到非警察部门使用。

定期检查和维护警用器械,确保其在正常状态下运作。

最后,在管理方面,警用器械管理制度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器械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警用器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建立器械档案,对每一件器械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购买时间、使用情况、保管人员等信息,在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溯和核实。

制定相关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开展定期巡查和检查工作,对警用器械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器械的质量和功能正常。

总之,警用器械管理制度是保证警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措施。

公安机关装备、储藏制度

公安机关装备、储藏制度

装备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装备的维护保养(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装备的保管(一)设置装备室,建立帐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

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储藏室管理第一条储藏室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储藏室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储藏室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条储藏室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

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第三条室内物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室内安全容量。

第四条室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第五条同一室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第六条各室内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第七条储藏室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第八条储藏室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第九条储藏室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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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

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
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

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五)装备弹药不得随意动用,但应当结合训练有计划进行更新;(六)对因停职、违纪等原因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对,并不得发给该人员枪支、弹药。

第十条警械、武器库(室)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并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库(室)温度最高不超过30℃,相对的湿度不超过70%;高温、潮湿地区的库(室)应安装降温和除湿设备。

第十一条警械、武器库(室)应当做好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

库(室)安全防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室)。

第十二条警械、武器库(室)应当达到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

装卸物资应当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砸物资。

警械、枪支、弹药应当放置有序,做到:
(一)箱装枪支、弹药按照原包装铅封保管,零散枪支、弹药必须放入枪柜、弹药柜存放;
(二)随枪支配备的附件、工具随枪支入箱保管,并有明显标志;(三)箱装枪支的装护具、备件箱单独存放;
(四)箱装枪支、弹药,随武器配备的附件、工具等,堆积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三条警械、武器库(室)的各类登记应当全面、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帐、物、卡、簿必须齐全,帐、物、卡、簿
必须相符,做到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值班制度,有进库入员登记制度,有检查报告制度,有温、湿度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对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应当经常清点、检查,定期维护保养。

发现警械、武器被盗、丢失、误发等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及时依法处理。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每年要进行一次技术检查,接收和发出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检查。

技术检查由主管警械、武器库(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严守规定,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警械、武器库(室)的库存情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室)。

第十六条警械、武器库(室)主管领导对警械、武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科学管理警械、武器,制定并严格执行警械、武器库(室)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定期巡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二)保持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其素质;
(三)经常教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维护保养警械、武器;
(四)领导和部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预防事故、和其他有关
工作。

第十七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警械、武器管理法规、制度和操作规,做好具体管理工作;
(二)熟练掌握配发或者分管的警械、枪支、弹药的性能,达到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定期对库存的警械、武器进行清洁、保养,对出现重大故障的警械、武器按规定及时送修,对不能修复的,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四)保守警械、武器库(室)存放的警械、武器秘密,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第十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守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规定对警械、武器库(室)进行警戒、巡逻。

在值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

(二)熟悉规定的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三)调查、了解、熟悉警械、武器库(室)周边社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措施。

(四)在巡视中遇有紧急情况和发生险情时,按预定的处置方案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警械、武器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在单位或者业务部门主管领导主持下,对库存警械、武器和有关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并更换门锁或者变换开锁密码。

第二十条奖惩
(一)对模遵守本规定,在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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