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黔煤安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2019〕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2019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好转,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煤矿本质安全状况还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较低、安全监管监察实效仍需提升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一)优化部署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兼顾矿权设置优化、资源合理开发、安全条件提升、煤炭供需平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远期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二)持续深入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
煤矿兼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优化布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按照全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要求,我省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本地区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 2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精神,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的关键,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进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双控”体系建设工作。
近一年来,各地认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双控体系建设工作,真抓实干,多措并举,工作扎实、成果卓著。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双控”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十条禁令(贵州,毕节),四个百分之百,两办法,四制度,九个一
十条禁令(贵州,毕节),四个百分之百,两办法,四制度,九个一贵州省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的“十条禁令”第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必须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
第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杜绝违章指挥,做到按章指挥,做到按章作业,杜绝违章作业,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第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第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第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
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第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
必须执行“逢掘必探”、“ 有疑必停”、“ 先探后采(掘)”的规定,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第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2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七条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煤矿企业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防范风险演变成隐患,有效杜绝煤矿重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试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重大风险)管控及其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面辨识、过程管控"的风险管控工作原则,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建立重大风险辨识评估、过程管控、责任落实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落实重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对本单位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加强重大风险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矿每年应开展风险管控培训。
矿长应掌握重大风险及主要管控措施,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职责范围内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基层区(队)长、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应掌握并严格落实本工作区域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
区(队)长、班组长组织作业时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化系统,实现重大风险管控信息收集统计、研判预警、跟踪督促、上报通报、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激励机制,奖励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查找研判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年辨识、季评价、月总结〃动态查找研判机制,完善管控措施,强化过程管控。
第九条矿长每年底根据下一年度矿井生产计划,组织对所有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年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制定管控措施,明确风险期、责任人等内容。
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对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等提出意见报企业主要负责人。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黔安监煤矿〔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8〕7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24日在盘州市召开的梓木戛煤矿“8·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推动实现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为加快培育释放安全高效产能,有效防范较大、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和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保障。
二、工作步骤(一)研究制定攻坚方案。
各地区、各煤矿主体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煤矿瓦斯灾害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各地区攻坚方案要突出重点,逐年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煤矿主体企业攻坚方案要细化要求,逐矿、逐年明确具体攻坚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统筹衔接全省联动。
省、市(州)、县(市、区)和煤矿主体企业、矿井,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同步启动本级攻坚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要按照“企业主体、地方督促”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攻坚目标任务特别是具体的攻坚项目建议,实现各级攻坚目标、任务和措施的统筹衔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黔能源煤安〔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调整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分组名单的补充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6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60号)中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专项执法检查省督查组分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详见附件),特此通知。
附件: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调整后分组名单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2019年4月8日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专项执法检查督查组调整后分组名单第一组督查地区:六盘水市组长:陈富庆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熊晓龙贵州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倪银邦贵州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处主任科员联络员:倪银邦(电话:137****0304)第二组督查地区:黔西南州组长:胡世延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高腾友省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张杰省能源局煤炭处主任科员联络员:张杰(电话:151****6068)第三组督查地区:铜仁市、黔南州组长:张全毅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李大旺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副处长陶笑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联络员:陶笑(电话:182****5993)第四组督查地区:毕节市组长:商宜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赵湘强贵州煤矿安监局执法监督处处长鲁邦泽贵州煤矿安监局纪检监察室主任罗冬祥贵州煤矿安监局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联络员:罗冬祥(电话:182****0370)第五组督查地区:遵义市组长:赵九利贵州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成员:石坚胜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曹佐勇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联络员:曹佐勇(电话:189****9133)第六组督查地区:贵阳市、安顺市组长:徐光伟省能源局总工程师成员:冯元庆省能源局能源市场和安全监管处调研员杨国东省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联络员:杨国东(电话:187****769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黔府办发[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9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当前,矿业及其相关产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思想认识上,个别地方尚未真正树立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必须惠及当地人民群众、必须解决好为谁发展、靠谁发展等观念;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矿区群发性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在资源开发中忽视维护群众利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着矿区群众的生存;在矿产资源开发准入、资源利益再分配等方面还存在政策不够完善、不够落实,“县富民贫”、“矿富民贫”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矿区,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标准(一)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符合规定的最低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按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方案和报告的审查备案。
对开矿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地面塌陷、房屋开裂、水源枯竭等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矿山业主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否则,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开采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人应按批准的矿种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勘查目的矿种,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
黔安办〔2015〕39号 - 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1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盯死看牢攻坚战督查检查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盯死看牢攻坚战督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陆健(市工信委副主任)邓发权(市安监局副局长)成员:罗斌(市安监局办公室副主任)李觅(市安监局煤监处处长)刘林兵(市工信委煤炭处副处长)杨尔奎(市安监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对全市煤矿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80%。
各产煤区(市、县)要成立县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专项检查。
二、督查检查重点内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控切实抓好第四季度重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5〕175号)、- 1 -《贵州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冬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5〕9号)、《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五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5〕7号)和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方案的落实以及第四季度期间煤矿复产(工)情况,重点检查煤矿瓦斯防治、水害治理、防灭火、顶板管理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一)各产煤区(市、县)要高度重视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启动,精心安排,周密组织有关部门、煤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项检查组,认真开展好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 市专项检查组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检查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实施暗查暗访,深入井下,严禁图形式、走过场;各专项检查组对煤矿进行检查时,应邀请煤矿包保责任人一同进行检查,检查时要查阅驻矿安监员的工作手册,检查驻矿安监员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照分级监管的要求,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贵州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贵州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的奋斗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范围在煤炭行业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事故多发地区和煤矿企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水害等灾害严重煤矿,以及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建设项目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二、重点内容(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逾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的;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三)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继续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设计和管理的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未达标,未安装并正常使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要求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仍未依法关闭的;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黔安监办[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害工作的通知(黔安监办[2010]75号)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大中型煤矿企业:近年来我省煤矿水害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汲取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控制煤矿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4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水害防治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水害防治措施1.建立、健全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水害防治措施,组织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生产矿长负责具体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安全矿长及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人员要满足探放水工作的需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黔府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危险性较大或规模以上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依托“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贵州省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系统”,逐步扩展系统功能和连接范围,最终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保障安全投入,明确各环节人员责任,配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管理员,及时更新和维护系统有关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形成有效闭环。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10.25•【字号】黔能源煤安〔2019〕201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201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省能源局制订了《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的实施意见》,并配套建立了《煤矿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巡查制度(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
附件: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的实施意见贵州省能源局2019年10月25日附件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的实施意见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管理第三章附则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要求,为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和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追究,促进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主要目标。
建立煤矿企业关键人员履职情况巡查制度,构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进一步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督促煤矿企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煤矿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黔能源煤安〔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9号)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2020年10月14日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煤矿安全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目标、问题、结果三个导向,按照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高效、寓管于服原则,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构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黔府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煤矿安全是全省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完善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省煤矿安全状况总体趋向好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下降”。
但是,目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部分地方和煤矿存在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等问题和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煤炭产业是我省重要基础产业,强化煤炭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煤矿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采取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好、抓实、抓出实效。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做好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做好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黔能源煤安〔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做好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煤矿企业:2020年9月27日凌晨,重庆能投渝新能源公司松藻煤矿井下2#大倾角皮带燃烧造成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已造成16人遇难、1人正在全力抢救。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坚决确保不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打好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战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要清醒认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关键在瓦斯,要牢固树立瓦斯是“第一杀手”的认识,按照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要求,深入开展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通风、安全监控、瓦斯抽采等系统,严格瓦斯超限处置,强化地质基础管理,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坚定不移取消非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主要的区域防突措施,遇地质构造、煤层急剧变化、应力集中等情况必须坚决停止采掘作业并进行分析研判、严格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采掘作业,坚决杜绝煤矿瓦斯事故发生。
二、全面开展煤矿防灭火专项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立即开展煤矿防灭火专项检查。
一要严查煤矿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技术、工艺等,井下电缆、风筒、皮带和电气开关等设备设施是否取得产品合格证、“MA”标志并按规定进行检测,严防非防爆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等违规入井。
二要严查煤矿地面消防水池、消防管理系统以及井下防灭火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是否存在干式打眼、违规动火作业等行为。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贵州******公司******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煤矿2014年11月26日方案会审表会审内容会审时间主持人会审地点会审参加人员会审意见:安全矿长:年月日生产矿长:年月日机电矿长:年月日总工程师:年月日矿长:年月日目录前言 ...........................................................................................................................- 1 -一、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2 -(一)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机构 ................................................................- 2 -(二)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及分工 ................................................................- 2 -二、总体要求 ...............................................................................................................- 4 -(一)深入贯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4 -(二)强化安全管理,细化工作内容 ............................................................- 4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 5 -(四)抓好、落实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 ....................................- 5 -(五)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 ................................................................- 5 -(六)、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实施内容 ..............................................................- 6 -(七)隐患排查整改要求 ................................................................................- 7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 7 -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监督长效机制 .............................................................- 7 -四、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点 ...........................................................................................- 8 -(一)瓦斯治理、防突管理 ............................................................................- 8 -(二)水害防治 ................................................................................................- 9 -(三)机电运输管理 ..................................................................................... - 10 -(四)采掘管理 ............................................................................................. - 11 -(五)防灭火、防尘管理 ............................................................................. - 12 -(六)现场管理 ............................................................................................. - 12 -(七)其他方面 ............................................................................................. - 13 -五、隐患排查治理总结 ............................................................................................... - 14 -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推进依法治矿,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2014〕16号)、六盘水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城县委办公室、水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水城县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水安委发〔2014〕9号)、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2014年最后34天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及市、县近期安全生产视频会议、贵州******公司(贵***〔2014〕***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建制度、重落实、严管理、重处罚,深入持久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突出工作重点,立即组织好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排查治理,落实煤矿“双七条”、煤矿安全生产八个100%、认真落实《“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六盘水市煤矿安全治本攻坚措施》;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经矿领导班子研究,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
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坚持“两个至上”,聚焦“两个根本”,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煤矿和为我省煤矿提供服务的煤矿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有关单位开展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第四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体系,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实现煤层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管理目标。
第五条煤矿要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可用”的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煤矿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以“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为前提,以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为手段,以“时间和空间”为保障措施,持续深化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矿购置瓦斯治理关键装备、完善瓦斯治理工程、提升瓦斯治理智能化水平以及开展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对煤矿企业、煤矿加大安全投入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煤矿瓦斯防治应坚持“科技、投入、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建立瓦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贵州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贵州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安〔〕号)要求,为切实开展好煤矿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级煤矿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长:李尚宽(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副组长:陈富庆(贵州煤监局副局长)赵九利(贵州煤监局总工程师)兰海平(省能源局副局长)成员:文晓(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办公室主任)石坚胜(贵州煤监局事故调查处处长)赵湘强(省安全监管局煤矿监管处处长)熊晓龙(贵州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谢志昌(贵州煤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韩树强(省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处长)下设四个专项检查组(分组安排见附件),负责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的信息调度汇总、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处负责。
二、检查对象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重点检查: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威胁严重矿井。
三、时间安排(一)自查自纠阶段(月日至月日)。
煤矿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检查阶段(月日至月日)。
省级专项检查组按照分组安排适时开展集中检查和抽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月日至月日)。
省级专项检查组对重点检查阶段查处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主要内容(一)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落实情况以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重点县攻坚措施等贯彻落实情况。
(二)煤矿企业实现“零死亡”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重大灾害治理情况。
重点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全省煤矿实现“零死亡”的意见》(黔安〔〕号)、《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年实施方案》(黔安〔〕号)、《关于做好年度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号)等文件贯彻落实情况,防灭火、顶板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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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推进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要求,现制定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落实煤矿“双七条”为重点,通过在全省煤矿领域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推进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统一谋划、统一编组、统一分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此次行动。
1.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王江平省政府副省长副组长:李尚宽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局长冯仕文省政府副秘书长王赤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胡永忠省国资委副主任陈富庆贵州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陈晓辉贵州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兰海平省能源局副局长赵九利贵州煤矿安监局总工程师成员: 包毅省国资委运行处处长吴长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执法二处副处长韩树强省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处长文晓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赵湘强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熊晓龙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处长姜学鸣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主任冷运刚省安全监管局统计处处长李彬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监察专员石坚胜贵州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处长谢志昌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2.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九利贵州煤矿安监局总工程师副主任:兰海平省能源局副局长成员:韩树强省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处长赵湘强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处处长谢志昌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邹江文贵州煤矿安监局法规处副调研员贺先桥省安全监管局统计处科长印明昊贵州煤矿安监局主任科员杨国东贵州煤矿安监局主任科员肖星贵州煤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陈冬凌贵州煤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许军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葛传雄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科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抽调及分配、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项表格数据收集汇总和分析、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具体协调以及向国家安监总局上报各项统计报表、总结等工作。
(二)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安委会必须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确定本地区参加排查人员,配合、参与并组织好本地区的排查治理行动,落实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整改。
(三)省安委会对煤矿隐患排查组统一编组,人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和省、市、县三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以及煤矿专家、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组成,全省共成立78个排查组,对808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和停产、关闭矿井进行排查,每组7人,其中政府部门2人、专家2人、救护队员3人,每组排查煤矿约10处左右。
(四)各煤矿企业集团要成立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集团公司和所属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三、排查范围及任务分工(一)排查范围:全省所有煤矿。
(二)任务分工。
1.中央在黔煤矿、省属国有煤矿和规模120万吨/年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和贵州煤监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排查治理,具体分组及任务分工情况 (见附件1)。
2.其他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由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各产煤县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带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并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煤矿进行巡查,各煤监分局派员参加;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要指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煤矿进行定期巡查,盯死看牢,并严格采取停止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等措施,具体分组及任务分工情况(见附件2)。
3.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排查本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四、工作步骤从2014年11月下旬开始到2015年4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2014年11月底完成)。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要召开分管领导、安委会有关单位负责人、矿山救护队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并及时组织本辖区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
各煤矿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按照全覆盖和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开展全面、彻底地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措施。
企业隐患自查及整改验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企业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待排查组到矿后报给排查组。
(二)全面排查和整改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各排查组要按照任务和分工,结合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制定排查方案,逐矿严格、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
排查情况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填报统计数据表。
每个排查组要对排查出的隐患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到位,整改完毕由原排查组负责进行验收。
(三)总结汇总和评估阶段(2015年4月)。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要认真汇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排查重点(一)停产(建)煤矿1.停产(建)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建设);2.停产(建)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建设)、只生产(建设)不整顿;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二)正常建设煤矿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三)正常生产煤矿1.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6.是否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空(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7.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8.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调,配备应急救援装备,预案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等;9.其他安全隐患。
六、工作要求(一)强化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安委会要高度重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要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9月26日全省煤矿安全重点县集体谈话会议精神专项检查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科学实施、务求实效。
(二)全面覆盖,不留盲区。
各排查组要按照“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矿矿见效”的要求,按照任务分工切实做到100%全覆盖,并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每矿排查时间不少于5天,每矿复查时间不少于2天,确保做到对矿井各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排查和复查相隔时间原则上为两至三个月,具体时间由各排查组视情况而定。
(三)加强保障,落实措施。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抽调工作要兼顾隐患排查工作和日常战备值班,保证必要的应急值守力量,确保战时能快速、有效抢险救援。
加强参加排查人员的安全和生活保障,参加省级排查组专家和救护队指战员的食宿、差旅费、下井补贴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解决,参加其他排查组专家和救护队指战员的食宿、差旅费、下井补贴由各市(州)安委会协调解决。
各级政府参加隐患排查人员食宿、差旅费、下井补贴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得向企业摊派。
(四)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各排查组要严格落实“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度,严字当头、明确责任,抓住重点企业、关键环节、主要工艺、重要部位,注重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作风、铁的纪律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加快整改,跟踪督办。
各排查组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对重大灾害、隐患没有能力防治、整改的煤矿,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退出。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排查组提出的重大隐患要按企业类型、隶属关系和属地化原则,分别由省、市、县级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排查组要制定跟踪监督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及时整改销号。
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进行上限处罚。
(六)加强统计,及时总结。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于11月28日前将负责信息报送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级排查组的报表由各组联络员每月5日前按照统一格式表格(见附件3、4、5、6),以一矿一表的方式汇总后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级排查组的报表由各组联络员每月底前按照统一格式表格(见附件3、4、5、6),以一矿一表的方式汇总后报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汇总,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要以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为契机,开展好信息收集和数据统计,进一步建立全面的煤矿基本情况和隐患数据库;各排查组在每个煤矿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总结,对该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并报(送)煤矿所在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七)真抓实干,注重实效。
排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坚持井上和井下并重,资料和现场相互印证,动态和静态相结合,既要查出具体隐患,又要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时间表,搞好跟踪落实和督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并采取夜查暗访等形式,随时进行抽查,对排查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