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综合服务促销及宣传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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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综合服务促销及宣传行为管理办法
1.目的
1.1 对所辖区域内及外来商户的各种促销及宣传行为进行
管理,确保小区正常的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
2. 范围
2.1 适用于对外界主动提供上门或由管理处为方便住户而
联系的各种促销和宣传活动(政府机构、国家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除外)的管理。
3. 职责
3.1 管理处经理或相关授权人员负责审批各类促销和宣传
活动的申请。
3.2 客户中心负责联系安排和协调各种促销或宣传活动的
进行。
3.3 当班的保安班长负责对促销或宣传过程的巡查、监督,
提供必要的协助。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对于在小区进行临时性展销或促销活动商户的管理4.1.1 对于利用周六、周日或其他时间在小区内进行临时性
展/促销活动的商户,应要求其到管理处进行登记并
填写《临时展销登记表》,向管理处交验营业执照或
其复印件并交纳风险保证金。如果展/促销活动涉及
到服务人员技能及政府部门管理规定要求的行为,须
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1.2 对于展/促销商户提供的证明,管理处应进行核对。
如果商户无法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或管理处对其所提
供证明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应拒绝其临时性展/促销
申请的要求。
4.1.3 管理处在审核外来商户的申请时须注意核对和把
关,对于那些曾有违规行为,对小区的环境和秩序
造成影响或遭到业主/住户投诉且不进行整改的商
户拒绝其再次展/促销的申请要求。
4.1.4 管理处应向促销/宣传人员发放临时《出入证》,促
销/宣传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
4.2 对于小区内进行的宣传活动之管理
4.2.1 对于需要在小区内进行广告宣传的商户,应向管理
处进行早报登记,填写《商业活动申请表》。
4.2.2 管理处对其所提交的有关证明进行核对,如果申请
方是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或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
位,还要验证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
许可证》。
4.2.3 广告有以下内容的,不予批准
a) 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b) 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c) 有中国国旗、国微、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d) 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e) 弄虚作假的;
f) 贬低同类产品的。
4.3 对于需长期在小区内进行促销或宣传的商户管理
4.3.1 外来商户需要长期在小区/大厦内进行促销或宣传
活动,应事先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商业活
动申请表》。促销和宣传的产品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检
验报告、合格证等资料,涉及服务人员技能及政府
部门管理规定要求的促销/宣传行为,须出具政府主
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3.2 如果促销或宣传活动涉及到散发、张贴宣传印刷品
时,促销/宣传单位还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发的相关证明。
4.3.3 在接到有关申请后,管理处应对促销/宣传人员进行
审核,包括人员的身份、使用的工具及负责人联系
办法等。管理处经理对《商业活动申请表》进行审
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或协议。
4.3.4 管理处经理指定人员将批准意见知会促销/宣传单
位,并安排部门有关人员予以管理与配合,有关人促
销/宣传单位的各种资料须建档保存。
4.3.5 进出小区的促销/宣传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办理《出入
证》
4.4 管理处有关人员须对进场促销/宣传人员进行管理监
督,对于只准在指定的场合进行的活
动,促销/宣传人员应按管理处规定的时间进出场,自觉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清洁
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商户,管理处不允许其今后再
次在小区内进行展/促销活动。
4.5 促销/宣传人员的着装及宣传摊位的摆放须符合小区
要求,以保证小区良好形象。
4.6 管理处对进入小区/大厦进行促销/宣传的单位或个人
可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及一定金额
的保证金。
4.7 促销/宣传人员须携带顾客的物品离开小区/大厦时,
必须向管理处交纳足够的风险保证
金,严格按物资搬运的有关规定进行。
4.8 若属管理处在辖区内临时搭建摊位的招商活动,管理
处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临时工商许可证,方可进行商业活动。
4.9本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作为管理处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
据之一。
5.质量记录
《商业活动申请表》
《临时展销登记表》
《出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