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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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布部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7

【实施日期】2010.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七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阜新市委办公室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蒙县人民政府机构改

革方案>的通知》(阜委办发[2010]37号),设立县民政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职责

1.增加指导农村社区建设职责。

2.增加推进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二)加强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负责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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