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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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检修等环节的管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与检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

(二)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

(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以及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第四条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

(一)工业管道(GC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动力管道(GD类)是指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

本规定所指的压力管道是指工业管道。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管道级别划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3.输送除前两项介质的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或者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2级:GC3级管道除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GC1级的管道。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3级: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185℃的管道。

第六条本规定引用的文件: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四)《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五)《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

(六)《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

(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八)《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定》(GB50316-2000)

(九)《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5-2004)

(十)总部《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

(十一)总部《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

(十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 -1997)

(十三)《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02)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是压力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技术规程及总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二)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对重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第八条物资供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压力管道元件供应商资质的审查;

(二)按采购计划,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管道元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三)建立压力管道元件进厂验收制度,对于新采购进厂的压力管道元件,由物资采购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应按材质、规格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四)对采购件的质量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直属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部、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修)订本单位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二)负责压力管道元件的选型,参与压力管道材料及管件的技术谈判和签订技术协议;

(三)负责办理大修、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使用证;

(四)负责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资料;

(五)负责编制并上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并落实实施;

(六)处理日常生产中出现的压力管道技术问题;

(七)负责组织或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和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八)负责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和管件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九)负责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十)负责组织本单位压力管道的(设备)故障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参与本单位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压力管道在线监测和故障诊断等现代化管理技术水平。

第三章设计与安装

第十条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单位须取得相应的设计许可证书。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设计。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对压力管道元件的要求:

(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道元件的制造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材料需代料时,必须经设计人员或直属单位的设备主管负责人审批;

(三)管道元件入库时,应将相应的随机技术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合金钢材料鉴定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制造图样等)移交给领用单位。

第十三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管道安装,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施工前,压力管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压力管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依法申请、接受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内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压力管道元件的管理,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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