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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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一)支持库区水环境保护。
国家有关部门要把库区水污染防治作为支持库区工作的重点,继续安排好库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保障污泥安全处理;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沼气建设、农村清洁工程、种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继续对库区给予支持;结合水环境保护要求和土地纳污能力,划定畜禽禁养、限养区,适度控制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应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和储存设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支持库区开展农林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环境监测网络的能力建设;加强巡航执法,严禁客货船舶倾泻废弃物。湖北省、重庆市要会同航运部门,搞好库区船舶废弃物接收站点、油污及化学品运输船舶清污基地、船舶污染物集中转运站(场)和船舶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库建设。
支援省(区、市)要发挥拾遗补阙作用,为库区开展水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指导,支持两地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交流合作;发挥环保科技优势,为在库区推广应用清洁生产、节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提供支持。库区政府和支援省(区、市)要鼓励专业化公司赴库区,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经营乡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厂。支援省(区、市)可在库区选择1-2个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乡村,开展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或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建设。
(二)支持三峡生态屏障区建设。
国家有关部门要在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区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油气管道维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森林公园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加大对三峡库区的支持力度,做好水源涵养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水土保持等工作;要在推进保护母亲河行动中,动员青少年和社会各界为三峡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献爱心、作贡献。支援省(区、市)要结合农村扶贫开发,重点支持库区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太阳能、省柴节煤灶等项目建设。
(三)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的合作新模式。
支援省(区、市)要鼓励本地环保企业积极参与库区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的改造,以及电力、水泥等行业的烟尘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鼓励企业为库区开展节能环保技术的有偿服务;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动员群众以不同方式关注和参与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国家有关部门要支持对口支援双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