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要求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22分,2014年的分值为23.5分。
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2题14分2题20分2题20分合计6题18.5分5题23.5分5题23.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2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3年教材新增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内容。
2014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对本章内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1.破产申请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9.破产债权3.管理人制度10.保证人4.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5.撤销权12.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6.取回权13.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7.破产抵销权14.破产清算程序第一单元破产申请【考点1】破产原因(P268)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企业法(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公司法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1)评估作价;(2)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3)验资。
2•丙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对于经济专业的学⽣来说学习难度较⼤,特别是案例分析更是多数学⽣学习中的难中之难。
这⾥我们将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书上的部分参考答案提供出来,供⼤家学习时参考。
P31(1)答:上述⾏为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它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的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的经济关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后形成的经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述⾏为是某⼚和其职⼯王某间因内部承包活动⽽形成的关系。
双⽅通过承包合同⽅式,确定了双⽅的权利义务。
所以应当是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P42(1)答法院应当⽀持华联公司的诉讼要求,由新华书店履⾏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某市的新华书店作为⼀个经济实体,拥有完全的经营⾃主权,他和华联公司所签订的电脑买卖协议就是属于这⼀经营⾃主权的体现,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权管辖的所以认为其合同⽆效的理由是不能成⽴的。
(2)答: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因为该棉纺⼚是债务⼈,依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申请宣告破产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该棉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破产法》的规定,所以由其能提出的破产申请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其所在地区⼈民法院申请。
由于不合乎程序,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P51(1)答:条款第1项成⽴:中外合资企业⼀⽅担任董事长的,另⼀⽅担任副董事长,所以中美双⽅的该项约定是成⽴的,第2项不能成⽴,依法中外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所以双⽅约定在经营不善时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是不成⽴的。
第3项不能成⽴,依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中外合营企业是属于中国法律的专属管辖只能适⽤中国法律,双⽅当事⼈不能选择适⽤美国法律。
(2)答:修改为:双⽅合资设⽴⼀个组织形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企业,在全部注册资本中,美⽅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得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25%,股东会为企业的最⾼权⼒机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代表。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cpa经济法破产法案例题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破产法案例题知识点总结CPA 经济法中的破产法案例题,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不得不攻克的“硬骨头”。
咱们先来说说破产申请与受理这一块儿。
这就好比是一场“入场券”的争夺。
谁有资格申请破产?债务人自己可以,债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行。
想象一下,企业就像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当它千疮百孔、无法继续前行时,债务人可能自己就喊“救命啦,我撑不住啦”,主动申请破产。
而债权人呢,就像是船上的乘客,发现船要沉了,也能赶紧申请,希望能保住自己的那点“财产”。
再看看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那可是破产程序中的“大管家”,责任重大得很!他们得接管企业的财产、印章、账簿这些重要的东西,就像接管一个乱了套的家,要把里里外外都理清楚。
这可不是个轻松的活儿,得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不然怎么能在这一堆乱麻中找出头绪来?说到破产财产,这可真是个关键。
企业破产时,哪些东西能拿来还债,哪些不能,那可得分清楚。
就好比你家里要变卖东西还债,总不能把传家宝也给卖了吧?破产财产的范围、取回权、抵销权,这些都得弄明白。
比如说取回权,别人寄存在企业的东西,那可不能算破产财产,得让人家拿回去。
这就像你放在朋友家的东西,朋友破产了,你总不能让那些东西被拿去抵债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不能马虎。
破产费用就像是治病的药钱,得先出;共益债务呢,就像是养病期间的营养费,也不能少。
这两者的清偿顺序和范围,那可得记清楚,不然在做题的时候可就容易出错啦。
还有破产债权申报,这就像是一场“报账”大会。
债权人得按时、按规定申报自己的债权,晚了可就麻烦啦。
而且申报的债权还得经过审核,不是你说多少就是多少。
这就好像去报账,得有正规的发票和合理的理由,不然可报不了。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清偿顺序更是重中之重。
就像分蛋糕,得先给谁后给谁,都有规矩。
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一个都不能乱。
这要是乱了套,那还不得闹翻天?总之,CPA 经济法破产法案例题的知识点,那是一个连着一个,环环相扣。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破产申请受理得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得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得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与管理得财产、印章与账簿、文 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得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得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有权决定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得, 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 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 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 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得其她情形。个人担任 管理人得,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得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得有关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得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 裁继续进行。(重大改变)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得民事 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得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得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得提出与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得请求。当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非资不抵债),债权人 、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得申
经济法与公司破产
经济法与公司破产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无法正常运营经营,依法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破产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与公司破产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对企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破产法律框架的建立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为企业提供破产重整或清算的合法途径。
破产法律框架的建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经济活动的稳定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破产法律框架中,经济法起到了规范市场交易、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经济稳定的作用。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破产程序和债务清算的具体规定,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二、经济法与破产风险防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破产风险是一种重要的经营风险。
经济法通过建立适当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破产风险,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1. 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石,而破产往往源于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经济法通过合同法的规定,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破产风险的发生。
例如,通过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合同法增加了违约成本,促使企业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减少了破产的可能性。
2. 公司法的规范公司法在规范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股权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设立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权责义务和处罚措施,公司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减少了公司破产的风险。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破产程序,促进了公司破产时的债权人利益平衡和破产财产的合理处置。
三、经济法与破产程序的运行破产程序是公司破产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而经济法则提供了破产程序的法律基础和具体规定。
经济法与破产程序的运行密切相关,互相影响。
1. 破产程序的法律基础经济法通过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为破产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经济法与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与企业破产法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法律问题。
为了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而企业破产法则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主要用于处理企业倒闭、破产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对商业活动的影响。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经济法是研究经济行为、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科学。
它确立了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地位,规定了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市场经济原则,即市场自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经济法对企业的影响1. 企业经营的合法性经济法规定了企业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秩序,不得实施价格垄断、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的规范意义在于保障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合法地位,推动企业以诚信为本进行经营活动。
2. 企业合同权益的保护经济活动中,企业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方式。
经济法保护了企业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权益,例如,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程序与规范。
同时,经济法也明确了合同违约时的救济措施,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对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和竞争优势。
经济法规定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措施保护了企业的研发成果和商业机密,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三、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债权人平等原则企业破产法强调债权人的平等原则,即在企业破产时,各债权人应按照其债权比例来分配破产财产。
这一原则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分享破产财产。
2. 救助和重整原则企业破产法提倡通过救助和重整手段来解决企业破产问题。
救助是指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采用财务重组、资产转让等手段来避免企业破产。
重整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式和债务状况,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
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
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
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
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
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
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第3章破产法P43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长城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在清理公司的财产时,将下列财产归入了债务人财产:第一,该公司依据合同将于2个月后取得的一笔货款;第二,该公司租赁的一套其他公司的设备;第三,该公司对某公路未来20年的收费权;第四,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P51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于2010年5月15日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经审查后受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5月25日发布了受理公告,公告中说明破产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2个月。
发出公告后,下列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A于2009年8月被该企业保安人员殴打致伤,要求赔偿医疗费1万元;B于2008年11月借款给企业10万元,约定2年后偿还;C与该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C要求企业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5万元;企业某项贷款的保证人D;企业职工E要求偿还拖欠的养老保险;债权人F于2010年8月3日申报债权。
P52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长城公司的破产案件,并公告了60日的债权申报期。
在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A、B、C、D、E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007年10月1日,人民法院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讨论确定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其数额,并作成债权记录:A的债权尚未确定;B、C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债权数额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D对长城公司的某厂长享有500万元的抵押权,且声明不放弃该抵押权;E对长城公司的部分股权享有质权,数额为350万元,但其声明放弃该质权。
会议上,各债权人一致推选D为会议主席。
2008年1月4日,管理人召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讨论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该方案未获通过。
之后,人民法院裁定通过了该方案。
2008年11月18日,债权人E提议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D主持了会议,各债权人均出席了会议。
会议上讨论了长城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因此会议上通过了该协议。
2008年11月30日,E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三次债人会议的决议违法,侵犯了其合法利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早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历,故要求参加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展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恳求该合伙企业归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当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早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展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当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当。
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经济法案例分析
1、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并且在市场上销售。
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行,该知名企业遂投诉至有关政府管理部门。
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盗窃,要求其赔偿知名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其处以罚款。
试着分析:本案件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的有关政府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当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判断的标准,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2、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
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 公司化肥20吨,并且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当预付定金20万。
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
对此,A公司要求乙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未取得法人资格。
试分析:(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为什么?答:B公司销售只是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你认为该案如何处理?答:A公司与销售部的化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够履行。
B公司销售部应该将A公司的定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七、案例分析1、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付清余款。
合同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由其他违约情形的应向对方致富违约金6000元。
该卡车由于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前返还。
7月1日,卡车在雨天被山上石头砸坏车头。
工厂对卡车进行修理后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查明发动机经过大修。
甲提出如下请求:退还卡车;工厂双倍返还定金;工厂支付违约金6000元;赔偿其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工厂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3)甲能否要求退车?(4)甲能否要求工厂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5)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62、百佳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百佳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
2000年11月2日.该商场家电组以百佳商场的名义,与远大空调厂签订一份购买空调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家电组自行提货,签约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货款,家电组在合同订立后的10天内向远大空调厂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同时约定违约方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家电组还以百佳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远大空调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1月5日,家电组按合同约定向远大空调厂支付了10万元定金。
后来远大空调厂将该批空调以更高的价格转让给华贸商场,拒绝向家电组交货。
(10分)问题:(1)家电组以百佳商场的名义与远大空调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案例一: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8万元。
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分析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答:(1)减少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
应该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所以此案不对。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3万)。
此案<3,因此不对。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此案决议作出就变更,因此不对。
为什么是45日呢我来告诉您这个流程。
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所以才会有45日这个时间。
案例二:以下是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为15个自然人;其中12人以现金入股31万元人民币,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赵某用自己的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入股、折合为11万元人民币。
新公司不设监事。
新公司以食品生产为主营业务。
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赵某的专利技术只值5万元人民币。
(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专利技术入股应办理哪些手续(3)赵某名义上1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实际上只值5万元人民币,应如何处理答:(1)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这里不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法1.合利饭店是由公民王某、李某、孙某(厨师)三人共同开办的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三方出资方式为房屋、货币、劳务,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分享收益和分担风险,约定委托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未约定经营期限。
该饭店于某年2月8日获准开业后,生意一直较为红火,不到半年即收回了全部有形投资。
同年8月,李某为购买私人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私自以饭店的名义向银行提供了还款担保;9月,李某在一笔购货业务中被骗,导致饭店损失1000元。
10月底,王某的朋友刘某向饭店推销一批价值为800元的水产品,王某做主买下,但收货时未付货款,而以饭店名义给刘某打了欠条。
年底,孙某与李某发生矛盾离开饭店,致使饭店无法继续经营,经合伙人协商,决定关闭该饭店。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请分析:(1)李某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王某购买水产品的行为是否有效?2.2010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0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10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10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11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11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经济法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题案例一,某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法偿还债务,最终申请破产。
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公司应如何处理债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破产清偿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要进行破产财产清偿,按照破产清偿顺序,依次偿还破产债务。
其次,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破产清偿所需的全部资产和债务情况,并协助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偿工作。
最后,公司的债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破产财产。
案例二,某商家在打折促销时,标价为原价的50%,但实际售价为原价的60%。
消费者因此向商家索赔,商家应如何处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在商品销售中应当如实标明商品的价格,并不得虚假标价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照实际售价进行补偿。
商家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的要求,如实进行赔偿,并对此次虚假打折行为进行整改,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三,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被相关部门处以巨额罚款。
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垄断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司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期间,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对处罚决定进行申诉和辩护。
如果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实施垄断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影响。
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情况中。
只有不断加强对经济法知识的学习和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相关要求
一、题目备选
自己组织一个案例,针对案例公司破产的某一方面收集资料,按时间进行事件陈述和排队,并进行案例分析。
例如:三鹿破产案例分析;柯达的破产保护的思考;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的破产;通用汽车申请破产保护;中国沿海小企业破产分析;唯冠清算假设与IPAD3大陆上市;我看瑞典萨博汽车申请破产共7个选题。
二、案例及分析构架:
背景资料→→事件排队→→案例分析→→自己的建议
1、主要环节:
收集案例,小组分析→小组讨论,形成共识→课堂发言,全班讨论→总结归纳,内化提升。
2、要求在案例分析中着重培养如下能力:
(1)、自学能力(快速阅读、做扎记、抓要点、列题纲、查资料、演绎与归纳、计算等);
(2)、解决问题的能力(发现与抓住问题、分清轻重主次、原因、拟定针对性的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权衡与抉择、总结与评估等);
(3)、人际交往能力(书面与口头表达、辩论与听取、小组的组织与管理等)等。
三、时间安排及上交资料要求:
资料收集及讨论时间:第4-6周。
上交资料及汇报交流:第7周。
上交案例分析报告:电子版+纸质版(不少于2500字,除案例不能直接抄袭网络文字)+不少于20页的PPT
四、分享汇报要求:
时间要求4分钟内,陈述涉及队员的分工及合作,不要泛泛而谈,一定要有主题。
可以从企业的开发历程、鼎盛时期、、扩张历程、破产原因、清算等,这其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资料收集,并按时间顺序进行事件排队。
分析时要结合破产案例,结合课本知识展开分析。
案例不要太长(800字以内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后,最好有自己的思考,能写出自己的建议。
五、案例分析的考核
要求分析并结合案例提供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分析、解释和说明。
同时还要注意分析过程的充分性、逻辑性和完整性。
根据小组的汇报和提供的书面资料,最终形成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