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学习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 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高厅[2000]10号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学校:为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推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进展,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教育部决定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为保证此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拟建设网络教育学院的试点学校,应在校内开展网络教学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现代通信网络,向社会提供内容丰富的教育服务。
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应包括:1.开展学历教育。
面向社会招收学生,主要通过网络教学的方式来完成学历和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设网络课程,取得单科学分,同时可实现校际之间的课程互选和学分承认。
2.开展非学历教育。
面向社会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包括课程培训、岗位培训、证书考试和自学考试的助学活动等,为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学习提供服务。
3.探索网络教学模式。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件制作、自学、作业、实验和实践教学、网上测试、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网络教学模式,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
4.探索网络教学工作的管理机制。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并完善包括招生、注册、收费、学籍管理、考试组织、学分认证、证书发放、毕业等网络教学工作的管理工作,建立起适应学习化社会需要的网络教学工作管理机制。
5.网上资源建设。
加大经费投入,减少重复建设,协作开发丰富的高质量的网上教学资源、试题库及网上测试系统,保证网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并建立起资源共享的形式和运行机制,形成网上教育资源建设的滚动发展机制,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二、试点学校的基本条件网络教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投入很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管理复杂。
因此,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京教函[2014]30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京教函〔2014〕301号)各有关高校,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申请北京地区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试点的请示》(京考〔2014〕23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改革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意实施以下三项改革试点工作。
(一)北京工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首都医科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四所高校,实施本校高职、成人高起专15%应届优秀毕业生免试推荐就读本校成人专升本学习的入学方式试点工作。
(二)首都师范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教育学院三所高校的成人高等教育英语专业,实施考生可自愿选择英语口语等级考试替代成人高考专升本入学英语科目考试的试点工作。
(三)北京市东城区职工业余大学、北京市崇文区职工大学、北京市西城经济科技大学、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北京市朝阳区职工大学、北京市海淀区职工大学、北京市丰台区职工大学、北京市石景山区业余大学八所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实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试行统考与职业技能测试相结合的入学方式试点工作。
二、北京教育考试院应保证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并负责审核各高校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和指导试点高校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三、各试点高校要认真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学历教育培养要求,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同时,要及时解决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阶段评估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阶段评估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京教函〔2021〕462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阶段评估情况的通知各区教委、各有关职业院校:根据《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对2019年立项的第一批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特高项目”)开展了阶段评估工作。
经项目单位系统填报、专家评估审核、专家组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研究,现将项目阶段评估情况通报如下:一、评估总体情况项目建设学校高度重视,对照任务书和建设方案,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梳理,结合阶段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估,从项目管理、经费投入、建设与成效、问题与改进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总结和深入分析,在项目平台系统完成项目基本情况、建设任务、标志性成果、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建设绩效、自评报告等内容的填报。
特高项目专家分三组分别对所有特高院校、特高骨干专业和特高实训基地开展线上填报的材料和数据的全面评估审核。
市区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同市教科院,带领专家团队,以及其他特高项目观摩交流团队,对部分特高项目开展实地入校考察。
根据专家线上评估审核结果,按照问题导向原则,指导解决难点问题,交流学习经验做法,督促建设任务进度,指导提升建设质量,促进各特高项目高质量完成建设绩效目标任务。
二、评估内容及成效问题(一)特高院校项目截至2021年4月,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项目共投入资金7.39亿元,其中2020年投入4.33亿元,2021年截止到4月投入3.06亿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等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等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函[2010]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2.04【实施日期】2010.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等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京教函[2010]54号)各有关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在京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6〕1号)、市教委《印发<在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京教高〔2003〕224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京教高〔2008〕23号)精神,我委决定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和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进行两年一次的检查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估目的(一)进一步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的规范管理,完善质量保障机制,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健康发展。
(二)推进在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严格教学管理,强化支持服务,提升办学水平,确保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二、检查评估范围及重点检查评估范围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44个校外学习中心和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
检查评估重点是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在招生、规范办学(包括合作办学)、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与服务、教务管理、考务管理、收费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2.17•【文号】教高厅[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9号2004年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精神,针对目前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质量,做好2004年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2004年有63所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名单见附件一)可以开展网络教育招生工作,其他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2004年停止网络教育招生。
二、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从2004年7月开始不得以网络教育的名义招收各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三、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可以委托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经我部批准的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须在试点学校的统一安排下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不允许自行发布招生广告招收学生。
除试点学校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四、试点学校要健全招生制度,严格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做好入学资格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保证生源的基本质量。
严格禁止未经考试直接录取高等教育学历学生;严格禁止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教育学历者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严格禁止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者进入专科升本科阶段的学习。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等级特急部委号教电[2003]36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的精神,针对目前少数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仍存在的乱发招生广告、乱招生等违规办学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不得招收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
目前,已准备或正在进行的招收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工作应立即停止,对本年度已经招收的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网络教育学生,要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备案。
我部将于近期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对继续违规办学者将予以通报。
二、具有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资格的应是我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
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可以委托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经我部批准的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须在试点学校的统一安排下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不允许自行发布招生广告招收学生。
除试点学校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三、各试点学校要健全招生制度,严格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生源的基本质量,做好入学资格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
各试点学校对网络教育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宣传广告要统一管理,并报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每年度的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情况应及时上报我部备案。
试点学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社会。
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经我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检查和管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京教研[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京教研〔2008〕2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首都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服务,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和推广,强化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速网络学习环境的建设,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渠道,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信息惠民”;统筹规划今后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发展方向、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整体推进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发展,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8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1.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服务为本、和谐发展”原则,以提高教育信息化应用和服务水平为目标,以资源整合与共享为核心,以构建统一的基础保障环境为基础,以健全教育信息化管理和运行机制为保障,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各级各类教育相互衔接、特色鲜明、优势互补、整体优化的教育信息化服务体系,初步构建支撑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基础信息环境。
2.北京市教育信息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市、区县、学校相互连通,各级各类教育相互衔接的电子政务(校务)体系;建成资源丰富、功能完善、使用便捷的网络学习环境;建成高速、稳定、安全、满足教育信息化建设、应用、服务需要的网络基础设施;面向首都全体师生与公民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服务,为逐步实现学习型、创新型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留学北京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留学北京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京教外[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留学北京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教外〔2011〕9号)各区县教委、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大力推进首都来华留学工作科学发展,我委制定了《留学北京行动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留学北京行动计划(2011年12月)大力发展来华留学事业,是国家加强对外人文交流、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实现共同、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北京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促进教育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全面提高学校国际化和现代化办学水平,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来华留学工作会议的召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留学中国计划》的颁布,明确了新形势下来华留学教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加强北京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北京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现状2011年,北京市有81所高等院校招收外国留学人员学习。
外国留学人员的规模达到8.5万人次,来自184个国家,其中学历生比例达到32%;95所中小学招收外国留学人员,规模达到8000人次,来自60个国家,其中学历生比例达到74%。
来华留学人员教育已成为北京教育国际合作交流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展示北京教育成果的重要窗口,也是北京教育国际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构成因素和标准之一。
(必打印)远程学习方法在线练习答案2013.6
1.计算机软件一般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类,不属于系统软件的是(C.客户管理系统)。
2.网络学生对学习全过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意识是( C.自治意识)。
3.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完全不受时间、地域和资格等的限制而自由地学习,这体现了网络学习的( A.开放性)。
4.终身教育是21世纪才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答案:错误5.网络教育考试可以不用预约,直接参加考试。
答案:错误6.终身学习与终身教育是同一个概念。
答案:错误7.网络教育是一种开放性教育,所以入学没有任何条件限制。
答案:错误8.网络学生的自评意识是指在网络学习过程中,学生通过调整控制自己的情绪、心态及思想行为,最大限度地淡化和消除外界不利影响的意识。
答案:错误9所有的网络教育学生都需要参加公共基础课全国统考。
答案:错误1、远程教育发展的三个阶段是_函授教育_、广播电视教育和_网络教育__。
11.学生登录网络教室,可以完成___上课___、___自学___、__辅导____、____练习___、讨论和查询第一系列的学习活动。
12、统考的全称是____“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 _。
13.网络学习中的评价有____诊断_____性评价、____形成__性评价以及___总结___性评价,主要评估学生在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中产生的变化,评价的目的是促进学习的学习与发展。
14.网络学习具有___讲授型学习形式____、___自我导向型学习形式_、__探索型型学习形式_、____协作型学习形式__和___混合型学习形式__等形式。
15.终端是提供单向或双向实时通信的客户端。
所有终端都必须支持声音通信,视频和数据是可选的,主要的视频会议终端有三种:__桌面型_、__机顶盒__型、__会议室__型。
16.网络学习的优势是什么?(一)网络学习使学习资源共享变为现实(二)网络学习使学习变得容易和方便(三)网络学习实现了教育的开放、民主和平等(四)网络学习满足终身学习的个性化需求(五)网络学习让学生学会终身学习17.网络协作型学习的形式有哪些?答案:(一)通过BBS进行协作学习(二)通过E-mail进行协作学习(三)通过聊天室进行协作学习(四)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协作学习(五)通过FTP系统进行协作学习18.网络学习评价有哪些特点答案:网络学习评价的特点:1、价值取向上的人文性2、功能上的过程性3、形式上的多样性4、手段上的数字化5、方式上的开放性。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京教勤[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意见(京教勤[2006]16号)各区县教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落实《首都教育安全稳定“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部署,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下同)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
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首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责任重于泰山。
各区县教委和中小学校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和管理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日常管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中小学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县教委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十一五”规划和实施计划,通过扎实的工作,将中小学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小学要以校长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要从学校专职保卫干部的配备入手,加强力量,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形成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有力保障。
三、重点加强寄宿制学校、流动人员子女学校安全工作。
区县教委要指导学校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防险救灾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存在的治安、卫生、饮食、交通等问题,要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宿舍、食堂等建筑用房建设和使用标准严格把关,不留建筑上的安全隐患。
教育部:在京17所高校获批开展网络教育
教育部:在京17所高校获批开展网络教育
佚名
【期刊名称】《职业技术》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日前,教育部对外公布消息,2006年全国66所试点高校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其中在京高校有17所。
【总页数】1页(P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28
【相关文献】
1.教育部:北大、清华等20所高校可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2.国家海洋局与教育部共建17所高校
3.教育部召开部分民办高校负责人座谈会——17所民办院校获批升格民办本科高校
4.“双一流”农科联盟在京成立 17所高校将共同推动农林水平提升
5.教育部:七所高校将开展校园网络文化建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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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科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校外学习中心的批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科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校外学习中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2.06
•【字号】京教函[2012]41号
•【施行日期】2012.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科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校外学习中心的批复
(京教函〔2012〕41号)
北京科技大学:
你校《关于北京科技大学与北京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合作建设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请示》(科远程文〔2012〕1)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和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教高〔2003〕6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设立北京科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密云分校校外学习中心。
你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委的规定,做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
根据网络教育要求,切实负起主办校对其校外学习中心的指导、服务和监管职责,特别在招生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不同专业教学要求和在职人员学习特点,强化教学管理,加强基础建设,不断开发优质网络教育资源,建立起有效的规范办学和质量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网络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切实保证网络
高等学历教育质量。
我委将适时对你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检查评估。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检查评估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检查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京教函[2013]608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检查评估结果的通知(京教函〔2013〕608号)各高等学校,各在京高等学校函授教育、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站:根据教育部对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以及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设立校外教学站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和工作程序,我委组织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方面专家,组成检查评估工作组,对各类高等学校在京设立的近150个函授教育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本文件以下统称“校外教学站”)进行了检查评估。
经我委确认批准,现将2013年校外教学站检查评估结果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估结果(一)合格校外教学站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校外教学点等86个校外教学站的检查评估结果为合格。
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市东城区职工大学校外教学点等14个申请设立的校外教学站通过评估。
(二)不合格校外教学站长江大学北京市西城区实用信息培训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等2个校外教学站的检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三)暂缓通过校外教学站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翻译研修学院校外教学点等25个校外教学站的检查评估结果为暂缓通过。
(四)自行撤销校外教学站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市房山区名师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站等18个校外教学站在本次检查评估期间,因主办学校调整办学布局等原因自行撤销。
(五)有办学特色的校外教学站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房山区农业机械化学校校外教学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校外教学点等30个校外教学站形成了各自办学特色,予以鼓励。
二、工作要求(一)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站,建议主办高校及时予以撤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3.10•【文号】教高[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高[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为了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做好2006年的招生录取工作,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实现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招生工作定位。
试点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本校优势和特色,科学合理地确定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类型、层次和专业。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非全日制教育,修业年限应比同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适当延长。
2006年北京大学等66所试点高校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名单见附件1),但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严格招生计划和专业管理。
试点高校要统筹网络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网络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根据学校及其校外学习中心的教学、学习支持服务和管理能力,合理规划招生规模。
试点高校要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工作加强管理,原则上每年分春、秋两季招生,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按照我部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审批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规范招生录取工作。
试点高校只能在审批通过的校外学习中心(包括我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自设的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活动,可以自行组织招生录取,也可以委托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录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在京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在京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京教函〔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在京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京教函〔2015〕114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各在京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京教高[2008]23号),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教育质量,决定对高校在京设置的函授教育校外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站(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站”),开展2015年度检查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进一步加强对高校在京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的指导和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以质量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严格教学管理,强化支持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组织检查评估工作由市教委统筹组织,聘请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含函授教育、业余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检查评估。
三、范围及重点(一)范围1.参加我委2013年检查评估并合格(含复检合格)的校外教学站(参见附件1)。
2.已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但未参加2013年检查评估,高校在京设置的校外教学站。
3.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高校新签协议设置(含更名)的校外教学站。
有关高校要在5月10日前向市教委高教处提出书面报告,注明设站地址、办学层次、专业、在站学历教育学生规模、主要责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情况,一并纳入此次检查评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点)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点)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京教函[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站(点)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2〕19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在京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北京教育考试院:为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在京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京教高〔2008〕23号),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高等学校在京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开展检查和备案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全面了解高等学校在京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现状,建立监控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开展。
(二)通过对符合设置条件、合作办学良好的站(点)备案,将此纳入北京高等学校继续教育的有效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推进高等学校在京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严格教学管理,强化支持服务,保证教育质量。
二、工作组织市教委统筹组织检查、备案工作。
根据需要,聘请在京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方面专家组成检查工作组。
市教委副主任付志峰任检查工作组组长,检查工作组成员见附件1。
三、检查、备案的范围检查、备案范围包括高等学校在京举办的所有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
按照市教委《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京设置校外函授教育辅导站等普查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0〕785号),已有在京41所高等学校和京外9所高等学校申报了15个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和135个业余教育校外教学点,已报情况作为本通知附件,以便有关主办高校确认并再次申报(名单见附件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等检查评估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函[2014]30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07
【实施日期】2014.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等检
查评估结果的通知
(京教函〔2014〕309号)
各有关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在京校外学习中心,公共服务体系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校外学习中心等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京教办函〔2014〕18号),我委统筹组织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继续教育专家组成工作组,对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设立的55个校外学习中心和弘成科技发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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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南开大学设立现代远程教育知金教育北京数字化学习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南开大学设立现代远程教育知金教育北京数字化学习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4.18
•【字号】京教函[2014]162号
•【施行日期】2014.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南开大学设立现代远程教育知金教育
北京数字化学习中心的通知
(京教函〔2014〕162号)
南开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与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网络教育学习中心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理工大学等有关高校联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13号)和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精神,同意你校与知金教育北京数字化学习中心联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设立南开大学远程教育知金教育北京数字化学习中心。
二、在试点过程中,你校要按照教育部开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有关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范管理基础上,探索构建基于数字化学习港的数字化学习支持服务创新体系,提高现代远程教育支持
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探索并实践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的终身化、网络化和开放式的继续教育新模式。
明确并坚持各自定位,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办出特色,保证质量,做好试点工作。
三、我委将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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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学习中心专项检查结果及后续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高[2017]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学习中心专项检查结果及
后续工作安排的通知
(京教高〔2017〕6号)
各有关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各在京学习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取消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决定(国发〔2015〕5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号)精神,结合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其在京学习中心比较集中、办学形式多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实际,落实“放、管、服”要求,贯彻教育方
针,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质量,防范办学风险,办好首善之区高校继续教育。
按照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在京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学习中心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6〕27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在京设置的各类学习中心开展专项检查。
一、基本情况
按照《通知》要求,我委聘请北京高校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北京高校继续教育研究会等高等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方面专家,组成专项检查专家组,在两年一度教学评估基础上,经过前期准备,2016年秋季以来,对40所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及教育部批准开展教育支持服务的三个公共服务体系在京设置的各类学习中心进行了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以教育部、北京市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方面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继续教育办学和管理实际,综合现代远程教育办学中比较突出的十五个方面问题表现作为负面清单,以查找、纠正问题为导向,着重检查高校办学定位、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专项检查分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负面清单自查,专家进校检查和根据检查反馈整改三个阶段。
专家组通过对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所报材料进行数据核准、平台检索、试卷和考场记录抽查、与近万名学生访谈、教师及管理人员座谈、现场质询等方式,初步厘清试点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及各类学习中心在贯彻教育方针、落实主体责任、依规设置学习中心及招生、考务管理、助学服务、办学条件、质量控制、收费及管理、办学风险防范、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整体状况和突出问题。
根据专家组充分评议,经研究决定,现将专项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二、检查结果
(一)主办高校
1.北京大学(含医学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天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办学定位明确,主体责任比较落实,执行政策规定,重视专项检查,统筹自查自纠,维护办学信誉,支持服务有效。
学校整体办学比较规范,整改措施有力、到位,成效明显。
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南开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武汉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办学定位基本明确,两个主体责任基本落实,远程教育办学基本规范。
重视并配合专项检查,准确提报信息数据,正视存在问题,自查自纠,根据检查反馈,及时梳理落实,整改初见成效。
3.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重视并配合北京检查工作,前期准备比较充分,注意与相关主办高校沟通、互动,落实整改态度积极明确。
(二)学习中心
1.合格学习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北京联合大学校外学习中心等75个学习中心合格(附件一)。
2.不合格学习中心
西南财经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北京)校外学习中心等12个学习中心不合格(附件二)。
3.(限期)整改学习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远程教育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党校学习中心等139个学习中心进行限期整改(附件三)。
4.予撤销学习中心
同济大学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学习中心等16个学习中心因主办高校拟自行撤销或未参加专项检查,予以撤销(附件四)。
(三)处理意见
1.建议主办高校对“不合格学习中心”(校外)予以撤销,2017年秋季起停止招生。
2.主办高校对“(限期)整改学习中心”,要根据检查反馈,及时落实整改。
整改期为自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左右。
整改期间停止招生工作。
3.主办高校拟撤销及未参加2016年专项检查的学习中心(附件四),自本《通知》下发后,停止在京招生、助学。
三、后续工作安排
(一)2017年六月、七月集中组织复检。
主办高校可向我委(高等教育处)申请复检(盖学校公章)。
申请截止期为六月底,逾期未提交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
(二)学习中心通过复检,可恢复招生、助学。
(三)试点高校委托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在京设置、待实地检查的学习中心,有关方面应充分理解当前北京工作整体要求,对现有学习中心数量、布局优化调整。
复检期间,我委一并对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优化调整后的学习中心进行实地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结果与复检结果将于八月中旬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高等继续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的重要形式,高校设置的学习中心是学校继续教育办学延伸。
本次以问题为导向,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的专项检查是转变职能,从管理向治理转变的工作实践。
今后高校对所设置学习中心的经常性自查与教育
行政部门专项检查等形式相结合将是简政放权后,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升教育质量的基本常态之一。
主办高校要以专项检查为契机,通过对检查中反映出的办学定位、把握政策、主体责任,特别是自身在办学规范、支持服务、有效监督方面较突出问题梳理和反思,把现代远程教育理念、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真正落实在对社会办学服务的实效上,担当起主体责任,回应社会关切和期待,不断提升现代远程教育质量和办学管理水平。
(二)本《通知》下发后,专项检查文字反馈将陆续发到各主办高校及相关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及学习中心(包括专项检查合格学习中心),都要根据专家组反馈,分别逐项对照,针对存在的负面问题进行整改,补齐短板,不走过场。
作为负有办学主体责任的高校,要按照复检要求和程序,指导、监督学习中心落实整改,并落实后续各项工作。
对在复检中新发现的负面问题(含线索)要及时核实、整改。
专家组根据整改综合实效,给予复检结果。
(三)为维护办学秩序,有关高校对通过自查或检查出的“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擅自开展助学活动的站点”和“在备案地址以外另设的具有招生或考试功能的分支机构”,要及时清理,继续变相招生,一经发现,将予问责,纳入诚信记录。
高校对已撤销学习中心的尚在籍学生,应尊重其权益,妥善安排,平稳过渡。
对被撤销、清理及复检仍不合格的学习中心的后续落实情况也是2017年复检工作的重点之一。
(四)现已在京设置了学习中心的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从讲政治、讲大局高度,充分认识服务首都核心功能,落实“疏解非核心功能”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按照各自的办学、服务定位,结合检查整改,加快推进在京办学布局的优化调整。
我委将结合首都核心功能定位,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普通高校在京设置学习中心及事中事后常态化管理服务,按照控制总量、备案设置、违规问责、提升质量、优化服
务的基本思路,研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在京继续教育学习中心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实施办法”(暂定名)。
本《通知》及复检结果报送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