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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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学习中心专项检查结果及后续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高[2017]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京学习中心专项检查结果及
后续工作安排的通知
(京教高〔2017〕6号)
各有关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各在京学习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取消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决定(国发〔2015〕5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号)精神,结合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其在京学习中心比较集中、办学形式多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实际,落实“放、管、服”要求,贯彻教育方
针,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质量,防范办学风险,办好首善之区高校继续教育。

按照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在京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学习中心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6〕27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在京设置的各类学习中心开展专项检查。

一、基本情况
按照《通知》要求,我委聘请北京高校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北京高校继续教育研究会等高等继续教育(网络教育)方面专家,组成专项检查专家组,在两年一度教学评估基础上,经过前期准备,2016年秋季以来,对40所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及教育部批准开展教育支持服务的三个公共服务体系在京设置的各类学习中心进行了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以教育部、北京市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方面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继续教育办学和管理实际,综合现代远程教育办学中比较突出的十五个方面问题表现作为负面清单,以查找、纠正问题为导向,着重检查高校办学定位、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专项检查分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负面清单自查,专家进校检查和根据检查反馈整改三个阶段。

专家组通过对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所报材料进行数据核准、平台检索、试卷和考场记录抽查、与近万名学生访谈、教师及管理人员座谈、现场质询等方式,初步厘清试点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及各类学习中心在贯彻教育方针、落实主体责任、依规设置学习中心及招生、考务管理、助学服务、办学条件、质量控制、收费及管理、办学风险防范、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整体状况和突出问题。

根据专家组充分评议,经研究决定,现将专项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二、检查结果
(一)主办高校
1.北京大学(含医学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天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办学定位明确,主体责任比较落实,执行政策规定,重视专项检查,统筹自查自纠,维护办学信誉,支持服务有效。

学校整体办学比较规范,整改措施有力、到位,成效明显。

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南开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武汉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办学定位基本明确,两个主体责任基本落实,远程教育办学基本规范。

重视并配合专项检查,准确提报信息数据,正视存在问题,自查自纠,根据检查反馈,及时梳理落实,整改初见成效。

3.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弘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重视并配合北京检查工作,前期准备比较充分,注意与相关主办高校沟通、互动,落实整改态度积极明确。

(二)学习中心
1.合格学习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北京联合大学校外学习中心等75个学习中心合格(附件一)。

2.不合格学习中心
西南财经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北京)校外学习中心等12个学习中心不合格(附件二)。

3.(限期)整改学习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远程教育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党校学习中心等139个学习中心进行限期整改(附件三)。

4.予撤销学习中心
同济大学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学习中心等16个学习中心因主办高校拟自行撤销或未参加专项检查,予以撤销(附件四)。

(三)处理意见
1.建议主办高校对“不合格学习中心”(校外)予以撤销,2017年秋季起停止招生。

2.主办高校对“(限期)整改学习中心”,要根据检查反馈,及时落实整改。

整改期为自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左右。

整改期间停止招生工作。

3.主办高校拟撤销及未参加2016年专项检查的学习中心(附件四),自本《通知》下发后,停止在京招生、助学。

三、后续工作安排
(一)2017年六月、七月集中组织复检。

主办高校可向我委(高等教育处)申请复检(盖学校公章)。

申请截止期为六月底,逾期未提交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

(二)学习中心通过复检,可恢复招生、助学。

(三)试点高校委托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在京设置、待实地检查的学习中心,有关方面应充分理解当前北京工作整体要求,对现有学习中心数量、布局优化调整。

复检期间,我委一并对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优化调整后的学习中心进行实地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结果与复检结果将于八月中旬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高等继续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的重要形式,高校设置的学习中心是学校继续教育办学延伸。

本次以问题为导向,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的专项检查是转变职能,从管理向治理转变的工作实践。

今后高校对所设置学习中心的经常性自查与教育
行政部门专项检查等形式相结合将是简政放权后,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升教育质量的基本常态之一。

主办高校要以专项检查为契机,通过对检查中反映出的办学定位、把握政策、主体责任,特别是自身在办学规范、支持服务、有效监督方面较突出问题梳理和反思,把现代远程教育理念、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真正落实在对社会办学服务的实效上,担当起主体责任,回应社会关切和期待,不断提升现代远程教育质量和办学管理水平。

(二)本《通知》下发后,专项检查文字反馈将陆续发到各主办高校及相关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及学习中心(包括专项检查合格学习中心),都要根据专家组反馈,分别逐项对照,针对存在的负面问题进行整改,补齐短板,不走过场。

作为负有办学主体责任的高校,要按照复检要求和程序,指导、监督学习中心落实整改,并落实后续各项工作。

对在复检中新发现的负面问题(含线索)要及时核实、整改。

专家组根据整改综合实效,给予复检结果。

(三)为维护办学秩序,有关高校对通过自查或检查出的“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擅自开展助学活动的站点”和“在备案地址以外另设的具有招生或考试功能的分支机构”,要及时清理,继续变相招生,一经发现,将予问责,纳入诚信记录。

高校对已撤销学习中心的尚在籍学生,应尊重其权益,妥善安排,平稳过渡。

对被撤销、清理及复检仍不合格的学习中心的后续落实情况也是2017年复检工作的重点之一。

(四)现已在京设置了学习中心的高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从讲政治、讲大局高度,充分认识服务首都核心功能,落实“疏解非核心功能”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按照各自的办学、服务定位,结合检查整改,加快推进在京办学布局的优化调整。

我委将结合首都核心功能定位,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普通高校在京设置学习中心及事中事后常态化管理服务,按照控制总量、备案设置、违规问责、提升质量、优化服
务的基本思路,研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在京继续教育学习中心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实施办法”(暂定名)。

本《通知》及复检结果报送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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