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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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知识

一、档案基本知识

1.档案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上述档案定义表达了七个方面的含义:档案形成的时间(历史性);档案产生的主体(多元性);档案的来源渠道(广泛性);档案形成的特点(原始性);档案保存的目的(价值性);档案表现的形式(多样性);档案的本质属性(记录性)。

2.档案的种类

根据档案形成时间分类:

历史档案:明清档案、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建国后档案,也称现行档案)

根据档案载体分类:

纸质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等,古代有甲骨、竹简、木牍、缣帛等

根据档案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分类:

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税务档案、艺术档案、诉讼档案等)

3.档案的作用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凭证,是第一手的参考材料.具体到单位或个人,档案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历史的真实、全面的反映;

(2)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

(3)档案是一个单位规范管理的基础;

(4)档案是积累和传播知识的重要载体;

(5)档案是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素材,特别对企业建立企业文化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6)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在社会活动、生产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利用信用体系,获得发展最有力的工具。

最后,档案还是我们国家和民族记录历史,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今世可以知古,后世可以知今”的重要素材。

案例(略)

4.文件与档案的关系

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档案来源于文件,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只有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材料才是档案。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在不同阶段的产物。通俗地说,“今天”的档案就是“昨天”的文件,“今天”的文件将是“明天”的档案。文件与档案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二、档案法律法规

(一)档案法律法规的概念

概括来讲,档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

1.档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性档案法律。

《档案法》的制定与我国其他法律的制定一样,都必须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为依据,不能与其原则精神相违背。《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由于档案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原始历史记录,是国家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因此档案的安全保护及档案事业的发展同样受《宪法》保护。《档案法》是在《宪法》的有关原则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目前唯一的一部专门的档案法律。

2.档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专门性档案行政法规。

3.地方性档案法规--《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档案法规。

4.部门档案规章

由国家档案局制发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档案规章,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10号令)、《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

(三)档案法律法规的作用

1.档案法律法规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档案法律法规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档案法律法规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档案法律法规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四)档案法律法规对档案工作和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1.各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机构和职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具体要求包括:

(1)应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2)应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

(3)应依法解决档案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所需用房、经费等问题;

(4)应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其接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的学习时间;

(5)应组织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等。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2.各种档案工作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种档案工作机构之间主要具有以下关系:

(1)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2)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执法监督和业务指导关系;

(3)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馆具有归口管理、执法监督和业务指导关系;

(4)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所有单位的档案工作具有执法监督和业务指导关系;

(5)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档案室与相应的档案馆之间,具有依法移交和接收档案的关系;

(6)单位档案室与单位档案室之间具有协作关系。

3.各单位档案室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有档案安全、防火、接收、归档、保管、保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消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范例(略)

根据《档案工作突发性事件紧急处置管理办法》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编制和实施预案的有关危机情况和背景;

(2) 应急处置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3) 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及其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数量、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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