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2015]14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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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运〔2015〕14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

现将《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5月5日

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保障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满足运输需求,促进铁路货车技术进步,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铁路线上运行的承担货物运输、检测试验、施工、维修任务铁路货车的技术管理。专门用于军事装备及物资、国防科研设备运输特殊车辆的技术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铁路货车的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须符合《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规定,新型铁路货车须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车辆设计定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铁路货车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维修和使用均应遵守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投入使用的铁路货车产品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凡经总公司组织开发、定型的铁路货车产品(有特殊规定除外),知识产权管理应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总公司运输局负责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加强路内外企业间的技术协调工作,涉及路外企业技术管理内容应在采购、服务合同中明确按本文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制造要求

第七条铁路货车新产品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和铁路货物运输的要求,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产品设计应贯彻国家、铁道行业等标准,符合总公司相关标准及文件规定。

第九条铁路货车及其零部件须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各项性能指标由设计制造单位在产品设计时结合用户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条产品设计应遵循寿命周期管理原则,合理确定整车和零部件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试验和推广,不断提高铁路货车技术水平。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充分考虑既有造修体系,保持技术的继承性。

第十二条以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模块化为原则,在设计中优先采用标准件、通用件,提高零部件的通用性、互换性。

第十三条 投入正式运营运输生产的铁路货车须有型号合格证,铁路货车的制造须按《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规定取得制造许可证。用于军事装备及物资、国防科研设备运输的特殊车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列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中的铁路货车零部件,须按《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铁路专用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认证。

第十五条 铁路货车及零部件制造、检验须符合相关标准、规程和招标技术规范的规定。招标技术规范中须明确产品用途、运用条件、主要性能及尺寸、产品技术标准及文件、产品结构、检测与试验、使用寿命、检修周期及质量保证等内容。

第十六条 铁路货车制造用原材料、零部件供方的管理、选择、评价,以及原材料、零部件的用户检验应符合相关标准及总公司文件要求。

第十七条 铁路货车的制造须具备车体(含底架及其他大部件)、转向架相应的胎(模)具、重要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及制造场地。任何情况下,不得将整车及车体(含底架及其他大部件)、转向架等车辆关键部件委托或分包给他人制造。

第十八条 铁路货车制造所用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设计文件须齐全、有效。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应能保障产品制造满足图样及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 货车制造设备、工装、计量的管理办法应明确使用、维护、保养、检定、校准等内容,产品制造采用的设备、工装及检测器具、仪表满足产品制造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铁路货车制造工序的控制和现场管理应有效,工序中不同质量状态在制品应有明确标识,物料分区、分类、摆放合理。

第二十一条制造过程中的在制品运输、贮存应采用必要专用工位器具或包装对产品进行防护,工位器具或包装上应涂打必要标识,防止物料混淆。铁路货车产品的贮存须符合有关技术规

定。

第二十二条铁路货车产品制造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应包括自检、互检和专检 “三检制”规定。产品质量须检验合格,符合图样、技术条件、相关文件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转厂制造及停产2年以上恢复生产的铁路货车,样车的车体和转向架摇枕、侧架或构架应经静强度及刚度试验合格。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因生产企业自身原因,认证机构发出停止或暂停认证证书(结论)通知书中应明确产品处理意见,包括停止生产、停止出厂销售、召回,对召回的产品应分别注明未装车的不得再装车使用、已装车的须更换。

第二十五条车辆监造(验收)部门按《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规定,对整车产品和重要零部件制造进行监督,整车和规定项目的重要零部件产品出厂前须经车辆监造(验收)部门确认合格。

第二十六条货车上装有国家规定的特殊设备或部件按国家规定执行,特殊设备或部件装车时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并须有铁路货车制造单位、产权单位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企业自备铁路货车、一次性过轨企业内用铁路货车的制造单位与采购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车辆技术条件(技术协议)应经运输局审核,并抄送车辆制造单位所在车辆监造(验收)部门。运输局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相关单位和监造(验

收)部门,买卖双方协商调整。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许可自行生产的货车或不符合规定生

产的铁路货车零部件,车辆监造(验收)部门不得办理确认手续。

第三章 新产品研制和技术引进

第二十九条新型铁路货车研制按《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

机车车辆设计定型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车辆定型工作,并应取得型号合格证。

第三十条 根据铁路发展规划和铁路市场需求,产品设计

单位提出新产品开发建议,征求用户和运输管理部门意见。产品

开发建议应阐明产品主要用途、性能参数及基本尺寸、主要结构、设计标准、制造及试验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产品型号的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及总公司《铁

路货车车型车号及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新研制的铁路货车重要零部件设计方案(含装 车方案)、样品、型式试验须按规定程序评审,必要时安排运用考核,并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从国外引进铁路货车先进技术或产品时,技

术条件须经总公司评审,产品投入运用前须试验合格,并应符合

总公司相关技术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具有良好信誉的国外企业成熟技术,且已在国外

普遍使用的产品首次在国内使用时,产品经国内认证机构检验合格

方 可装车运用考验,须认证的,认证合格后方可批量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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