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仪佩戴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范本(4篇)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放射性物质,可能面临辐射剂量过高的风险。
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本公司制定了以下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个人剂量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与放射性物质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治疗、放射诊断、核实验室和核电厂等工作岗位。
三、个人剂量控制1. 每位从事放射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将被配备个人剂量监测器,并且应随身佩戴,确保监测的准确性。
2. 每年将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工作人员在过去一年内的辐射剂量情况。
四、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解读和处理1. 每位工作人员都有权获得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并且可以自行了解个人剂量情况。
2. 当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超过安全限值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进一步评估和控制措施。
3. 超过安全限值的工作人员可能需要暂停放射工作,接受进一步的健康评估和治疗。
五、个人剂量管理责任1. 公司管理层负责确保公司内部的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
2. 监测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的监测和记录,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放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器,并及时上报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问题。
4. 监督部门负责对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整改。
六、培训和教育1. 公司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辐射安全意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仪的正确佩戴和使用等。
2. 新员工入职前需要接受辐射安全培训,并了解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和重要性。
七、制度的评估和改进1. 公司将定期对个人剂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2. 每位工作人员都有权提出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并将被公司认真考虑和评估。
以上是本公司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执行细则和补充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修订。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测原则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0.5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
并作记录。
第五条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八条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三章评价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当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全身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当量(或年摄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进入辐照装臵、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一、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盂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办法》和《盂县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试行)》及其他管理制度。
四、使用科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臵的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增强教学、科研及医疗工作的能力。
五、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习培训。
放射性监测方案一、使用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的规定。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5篇)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____天,最长不应超过____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包括:1、常规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之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2),是指在辐射作业场所中对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的监测、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辐射人员在辐射作业中的个人剂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限值,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个人剂量监测:对辐射作业人员的个人剂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以确定其累积剂量和各种辐射源的剂量贡献情况。
2. 个人剂量记录:将辐射作业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记录卡或个人剂量证书上,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个人剂量评价:根据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对辐射作业人员的个人剂量进行评价,判断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限值。
4. 个人剂量管理:对辐射作业人员的个人剂量进行管理,包括提供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个人剂量评价和相关健康指导等服务,根据个人剂量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仪佩戴规定
令狐采学安丘市人民医院文件名称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仪佩戴规定文件编号QGL-MZB-1301-003B共1页第1页制订人吕铁军审核人田向群批准人蔡波颁发部门门诊部制订日期2013年01月10日修订日期2016年03月09日审核日期2016年04月09日批准日期2016年05月20日生效日期2016年06月01日安丘市人民医院质量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仪佩戴规定QGL-MZB-1301-003B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在从事放射工作的时间内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
2 个人剂量监测仪专人专用,不得混用。
3 正确佩戴剂量仪。
胸前剂量仪一般佩戴在左胸前或衣领前面,并将有标签的一面朝外:穿戴铅围裙时,应戴在铅围裙里面。
4 个人剂量检测仪不佩戴时,由本人保管。
应放在无人工射线源照射、无日晒的地方,避免靠近热源。
严禁私自打开。
5 个人剂量检测仪的检测周期为3个月。
设备科分管人员定期统一下发新的剂量仪后回收旧计量仪送有关部门监测。
领送新的剂量监测仪时每位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编号一定要清晰,以免造成个人受照剂量与他人相混。
若放射工作人员遭受较大剂量或意外照射时,应及时与设备科分管人员联系,并将其个人剂量检测仪及时送检,以便确定受照剂量,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6 放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剂量仪或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者,一旦发生与放射工作有关的病症,按规定将无法评定为放射性职业病。
7 个人剂量检测仪如丢失或损害者,本人应及时向设备科汇报给与补充。
8 放射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佩戴放射个人剂量监测,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医务科、门诊部、设备科应定期对佩戴情况进行监管。
放射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佩戴或佩戴不正确者,每发现一人次扣10分;情节严重者暂停责任人从事放射相关工作。
个人剂量检测仪丢失或人为损害者,由本人按该剂量仪的原价进行赔偿。
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山东东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泰山铝业分公司
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1、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的周期为3个月,个人剂量计的使用、回收由辐射安全小组统一到市疾控中心办理收发登记手续。
2、放射个人剂量计的收发,由辐射安全小组负责。
3、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在放射工作场所必须认真配戴,不得擅自拆卸、损坏,如发现有损坏现象,每个赔偿20元。
4、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剂量计丢失一次罚成本费的30%,第二次罚100%,第三次罚200%。
5、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经查实后,罚款200元。
6、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工作人员在一个周期内接受剂量大于国家标准的10%,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考查配戴、使用情况。
7、从业单位要将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并将监测报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8、长期无检测剂量按没有从事放射性工作处理。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7篇)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____天,最长不应超过____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进入辐照装臵、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一、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盂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办法》和《盂县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试行)》及其他管理制度。
四、使用科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臵的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增强教学、科研及医疗工作的能力。
五、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习培训。
放射性监测方案一、使用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的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4篇)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健康,预防辐射伤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单位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操作人员、辅助工作人员及其他可能接受辐射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安全和健康,降低辐射暴露风险,确保个人剂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安全限值以下。
第四条本制度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预防为主、风险控制。
第二章个人剂量监测第五条本单位将建立健全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每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都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第六条个人剂量监测应包括外部剂量和内部剂量两部分。
第七条外部剂量监测应使用专业的剂量测量设备,并定期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监测。
第八条内部剂量监测应根据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可能接触的放射性物质种类和方式,采用适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第九条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个人剂量限值第十条个人剂量限值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单位将根据个人剂量限值,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的个人剂量始终在限值之内。
第四章个人剂量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本单位将建立健全个人剂量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配备适宜的防护设施和装备,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2. 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辐射安全风险;3. 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增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 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与放射工作相关的健康问题;5. 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理;6. 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个人剂量超限问题。
第十三条个人剂量超限问题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定期通报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将个人剂量超限问题上报至上级监管部门;2. 对个人剂量超限的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伤害评估和医学观察;3. 对个人剂量超限的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措施。
医院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放射科、核医学科、介入科、放疗科等科室的工作人员。
三、个人剂量监测1.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计,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2. 个人剂量监测计应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3.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
如超过规定剂量,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部门。
4. 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X线机房内。
5. 放射工作人员下班后,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X线机房内。
四、个人剂量检测与档案管理1. 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2.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次)。
3. 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4. 各有关单位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5. 放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地区有关部门备案。
五、职责与权限1. 放射科负责个人剂量监测计的采购、发放、回收、维护及检测工作。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
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并监督个人剂量监测制度的实施。
4.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及防护工作。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医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CT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T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T机房内。
五、CT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T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 天/ 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
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个人剂量计佩戴和管理制度
个人剂量计佩戴和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辐射防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三个月,也可视情况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个人剂量计的佩戴部位视情况而定。
对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一般佩戴部位在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央。
四、放射工作单位应委派专(兼)职防护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个人剂量计收发和监督剂量计的佩戴以及相关管理。
五、在监测周期结束时,专(兼)职防护人员负责收集寄回并发放新的剂量计。
六、放射工作人员接到剂量计时,首先核实人员姓名和编号是否正确,然后按要求佩取,并妥善保管。
七、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剂量计。
八、丢失或损坏剂量计者,按该类型剂量计的管理规定,照价赔偿。
实验危化品服务中心
2020年1月10日。
放射科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xxx镇卫生院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规范放射科的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放射科的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
三、职责
1、放射科负责本科室的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放射科主任负责本科室的辐射安全管理,对本科室的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负总责。
3、放射科辐射安全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辐射安全技术指导,对本科室的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4、卫生院放射科各岗位放射工作人员负责本岗位的辐射安全操作,按照本制度执行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并遵守相关规定。
四、内容
1、辐射监测
1.1辐射场监测放射科应定期对本科室的各个辐射场所(包括诊断区、操作区、等候区等)进行辐射场强度或剂量率的测量,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1.2 辐射环境监测放射科应定期对本科室周围的辐射环境(包括卫生院内外部环境)进行辐射环境水平或剂量当量率的测量,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个人剂量监测
2.1 个人剂量计佩戴放射科应为本科室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配备个人剂量计,并按照规定佩戴在胸前或腹部。
个人剂量计应按季度更换,并及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读数。
2.2个人剂量记录卫生院放射科应建立本科室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的个人剂量记录档案,并登记个人剂量值.
xxxxxx镇卫生院
2023年2月6日。
放射工作人员应如何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应如何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带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带在背部中间。
对于工作中穿戴铅围裙的场合(如医院放射科),通常应藉佩带在围裙里面躯干上的剂量计估算工作人员的实际有效剂量。
当受照剂量可能相当大时(如介入放射学操作),则还需在围裙外面衣领上另外佩带一个剂量计,以估算人体未被屏蔽部分的剂量。
只有当受照剂量很小且个人监测仅是为了获得剂量上限估计值时,剂量计才可佩带在围裙外面胸前位置。
对于短期工作和临时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和检修人员等),应佩带直读式个人剂量计,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他们的剂量资料。
当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质量保证活动发放质量控制个人剂量计时,放射工作人员有义务按要求将其与常规监测的个人剂量计同时佩带在同—位置。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一、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盂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办法》和《盂县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试行)》及其他管理制度。
四、使用科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增强教学、科研及医疗工作的能力。
五、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习培训。
放射性监测方案一、使用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XXX人民医院
CT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排我院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为90天.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主要内容
1、常规监测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保健科将个人剂
量监测结果及时做好记录.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将个人剂量计随身佩戴,禁止将个人剂量计遗弃在机
房内,由此造成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超标,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本人负全责,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个人计量监测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测量制度
一、凡在我院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放射诊疗操作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参加个人剂量监测。
二、进入放射诊疗区域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牌,对进入放射治疗场所的工作人员还要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放疗区)。
三、要按规定将个人剂量监测牌佩戴在左胸前铅防护衣内侧,并妥善保管计量牌,严禁随意打开或敲打,若造成丢失,需赔偿经济损失。
四、外放设个人剂量检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一年四次,两次监测之间不能有时间间隔。
五、建立并终生保存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六、对个人剂量测量结果要进行及时告知测量人员,并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七、对个人计量检测值较高或者超过剂量限值的要进行超剂量调查,找出超剂量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写出调查报告存档,冰箱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对不明原因连续6个月出现超剂量的人员,要暂时离开放射工作场所1个月进行观察,并作出是否调离放射岗位处理。
九、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十、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xxx卫生院。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0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到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由专人到该机构领取个人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佩戴3个月时,回收并做好登记,送回该机构进行检测。
0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0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01、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工种、工作场所、职业史、既往史、放射性接触史等。
02、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包括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上岗前、在岗期间检查情况。
03、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04、职业病诊疗情况。
05、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0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0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后,取回监测报告并保存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使用规定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卫生部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要求,我院特购置放射人员个人剂量计。
要求在射线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必须佩带,定期(每季度)进行监测并记录到个人剂量档案。
现将佩带个人剂量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科室设专人负责对个人剂量计进行收集、发放、登记工作。
二、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
对不按规定佩带者将给予警告或相应的处罚。
三、放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佩带位置:胸章式剂量计一般佩带在左胸前或衣领前面,应将有标签的一面朝外,佩戴在铅衣下面。
指环式个人剂量计不怕水、可消毒,可根据手术要求进行手部处理。
四、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戴报警式剂量计。
五、剂量计佩带过程中,要做到剂量计随工作人员出入工作区,避免误将剂量计遗忘在机房内,造成大剂量照射。
不佩带时应放在无人工射线源照射、远离热源或太阳不能直射的地方。
六、个人剂量计属于精密仪器,应注意保护,不得私自打开,避免挤压及剧烈撞击,注意防水,以防损坏。
七、个人剂量计由个人妥善保管,按监测周期(不超过90天)及时交回更新。
每枚剂量计价值200元,丢失者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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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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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医院
文件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仪
佩戴规定
文件编号QGL-MZB-1301-003B
共1页第1页
制订人吕铁军审核人田向群批准人蔡波颁发部门门诊部
制订日期2013年01月10日修订日期2016年03月09日
审核日期2016年04月09日批准日期2016年05月20日
生效日期2016年06月01日
安丘市人民医院质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仪佩戴规定
QGL-MZB-1301-003B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在从事放射工作的时间内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
2个人剂量监测仪专人专用,不得混用。
3正确佩戴剂量仪。
胸前剂量仪一般佩戴在左胸前或衣领前面,并将有标签的一面朝外:穿戴铅围裙时,应戴在铅围裙里面。
4个人剂量检测仪不佩戴时,由本人保管。
应放在无人工射线源照射、无日晒的地方,避免靠近热源。
严禁私自打开。
5个人剂量检测仪的检测周期为3个月。
设备科分管人员定期统一下发新的剂量仪后回收旧计量仪送有关部门监测。
领送新的剂量监测仪时每位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编号一定要清晰,以免造成个人受照剂量与他人相混。
若放射工作人员遭受较大剂量或意外照射时,应及时与设备科分管人员联系,并将其个人剂量检测仪及时送检,以便确定受照剂量,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6放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剂量仪或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者,一旦发生与放射工作有关的病症,按规定将无法评定为放射性职业病。
7个人剂量检测仪如丢失或损害者,本人应及时向设备科汇报给与补充。
8放射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佩戴放射个人剂量监测,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医务科、门诊部、设备科应定期对佩戴情况进行监管。
放射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佩戴或佩戴不正确者,每发现一人次扣10分;情节严重者暂停责任人从事放射相关工作。
个人剂量检测仪丢失或人为损害者,由本人按该剂量仪的原价进行赔偿。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门诊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门诊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