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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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作⼈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障放射⼯作⼈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作单位及其放射⼯作⼈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产、使⽤、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射线装置的⽣产、使⽤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作⼈员,是指在放射⼯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员。

第三条卫⽣部主管全国放射⼯作⼈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放射⼯作⼈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作⼈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作⼈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作⼈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作⼈员证》。

第六条放射⼯作⼈员上岗前,放射⼯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作⼈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促进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放射医师、放射技师、放射治疗师、核工程师等。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健康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机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措施,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健康管理实施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健康体检,包括常规体格检查、放射辐射相关疾病筛查等内容。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保护个人免受辐射的影响。

第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保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了解放射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健康宣教活动,增加健康知识和意识。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出现不适或有疑似职业病症状,应当及时报告单位,并接受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第三章健康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负责配备合格的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服务。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检结果、职业病状况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健康宣教活动,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知识。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健康风险。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令2007年6月3日发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令2007年6月3日发布)
护和个人 剂量监测管理;
为 了保 障 放 射工 作 人员 的 职业 健 康 与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职 业 病 防治 法》 ( 下 简 称 《 业 病 以 职
( 五)持有 《 射工 作人员证》 放 。
防治 法 》 )和 《放 射 性 同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安 全 和 防 护条 例》 ,制 定本办法。
标 准、 规范 的要求 ,安排 本单 位的放 射工 作人员 接受个 人
剂 量 监测 ,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施 全国个 人 剂量监 测的质 量控 制和技 术ຫໍສະໝຸດ Baidu训 ,汇 总分 析全 国个人剂量 监测数据。
( )外 照射 个人 剂量 监测周 期一般 为 3 一 0天 ,最 长不 应超 过 9 0天; 内照射 个人 剂 量监 测周 期 按照 有关 标 准执
行;
第 四章
第十八 条
职 业健康管理
放射 工作人 员上 岗前 ,应 当进行 上 岗前的
( 二)建立并 终生保存个人剂量 监测档案; ( 三)允许 放射工作 人员查 阅、 复印本人 的个 人剂量监 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 人剂量监测档案应 当包括:
职 业健 康检 查,符 合放 射工作 人员 健康标 准 的, 方可 参加 相 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 工作 单位 不得 安排 未经 职业健 康检查 或者 不符合 放射工作人员职 业健康标准 的人员从事 放射工作。 第十 九条 放射 工作 单 位应 当组织 上 岗后的放射 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3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3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放射性危害,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疗、工业、科研等领域的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和管理,并接受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管理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包括医生、职业健康技术员等。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放射监测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八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测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监测,包括体检、射线剂量监测、血液检测等。

第十条职业健康监测应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并记录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发现体检结果异常或有不适症状时,应及时报告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应做好保密工作,只能告知本人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职业健康保护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的齐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标准和规范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射线源和设备,减少接触放射线的机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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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

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3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3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放射科室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主动管理和被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强化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构,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保障其健康生活与工作。

第六条医院应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预案,应急处置相应的职业病和事故。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记录相关的健康信息、职业暴露史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第八条医院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职业病检测和生物学监测等。

第九条医院应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修理。

第十条医院应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健康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用品,减少职业暴露的风险。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测,配合医院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保护,如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不得利用职业健康管理的漏洞和空白进行违规行为。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2x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x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

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工作,它旨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放射危害对他们的威胁。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本文将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放射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放射危害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为了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职业健康管理原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预防为主是指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工作环境控制、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等,预防和降低放射危害对工作人员的伤害。综合管理是指要加强组织和管理,明确各级责任和要求,确保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行。依法管理是指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权益。

三、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对工作环境的控制、个人防护的要求和健康监测措施等。

(一)工作环境控制

工作环境控制是预防放射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放射工作场所中,应该设置辐射防护设施,包括辐射屏蔽、辐射防护围挡等,以减

少辐射对工作人员的影响。另外,还要进行工作场所的辐射剂量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辐射问题。

(二)个人防护要求

个人防护是关键的防护措施之一,可以减少放射工作人员接触辐射的可能性。放射工作人员应该佩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以减少辐射对身体的伤害。此外,还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性物质使用、射线源操

作和辐射检测等工作的人员。由于放射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危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重点介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措施。

一、放射工作人员岗前健康检查

1. 放射工作人员在进入放射工作岗位之前,必须

接受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全身体检、血液检查、尿液检查、X射线胸片等项目。如发现有患有传染性疾病、肝炎、结核等疾病的人员,应禁止其从事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和血液检查。保持健康状态,对于工作环境下潜在的辐射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暴露防护

1.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严格遵守防护措施,

如穿戴合适的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佩戴防护手套等。避免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减少辐射暴露。

2. 放射工作人员应经常进行辐射监测,及时掌握

自己的辐射暴露情况。如发现辐射暴露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医务人员求助。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教育

1.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加强员工

对辐射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使员工了解辐射对健康的危害,知道如何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2. 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

素养和辐射防护技能。使员工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降低职业健康风险。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测

1.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定期检查

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病例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郭晓宇??发布时间:2007-07-1713:24:14

????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

工作人员本人;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

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由其所

2至4周。

档案应包括职业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卫生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障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科学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的对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技师、护士等从事放射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

1.根据国家和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物质的检测、辐射剂量的测量、放射病学检查等。

3.医院应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职业健康体检的场所和设备,并负责体检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四、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

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工作。

2.医院应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3.医院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1.医院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辐射服、防护手套等。

2.医院应培训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防护用品的检查和更换。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擅自取下或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六、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1.医院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传达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

2.医院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和提高,增强其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医院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岗位能力提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当由单位负责,个人配合。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周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格检查、生化检验、影像学检查等。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本人,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并报告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护装备、减少无必要的曝露时间、保持良好卫生习惯等。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放射工作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紧急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辐射检测,保证辐射剂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可能造成辐射危害的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知识、个人防护措施、紧急救援等。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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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郭晓宇发布时间: 2007-07-17 13:24:14

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办法强调,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照射的工作。

办法还要求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70605

【实施日期】 19970605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

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组织辖区的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

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

【章名】第三章个人剂量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第十三条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第十七条对操作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摄入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1/10时,应开展摄入量监测。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第二十条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放射工作单位,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日,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结果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章名】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16387-1996)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第二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其保存时间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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