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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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令第55号)2007-06-03/2007-11-01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007年6月3日,高强签署卫生部令 第55号,发布 《放射工作人员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健 康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 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 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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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
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卫生部门的职责 : 1. 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75号出版物、国际 原子能机构(IAEA)等国际机构的有关出版物;
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有关各方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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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 断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劳动 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对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条 款等内容均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 是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主 要的法律依据。
4.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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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55号令主要内容及说明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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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 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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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 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 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 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电离辐射职业照射可以发生在各种工业、农 业、医疗卫生机构、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核燃 料循环设施中,涉及的放射工作人员数量愈来 愈多。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辐射防护体 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于安全、可接受地利用核 能和核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规演进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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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 《行政许可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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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 源安全基本标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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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职业病防 治法┅┅
放射防护 条例┅┅
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 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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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895发现X射线,1896年发现天然放射 性,1934年发现人工放射性,1935年发现核裂变 以来,电离辐射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和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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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危害属于较严重的职业危害。核事故和辐 射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往往 使大范围人群产生严重的心理恐慌,影响社会安 定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职业病防 治法》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作出了特殊规 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 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三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 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 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 量计。
198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 198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8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44号) 199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2号)1997-06-05/1997-0901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 200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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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 知》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卫生部门的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责为: 1.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2. 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 入管理; 3.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 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 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 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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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3日,高强签署卫生部令 第55号,发布 《放射工作人员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健 康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 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 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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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
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卫生部门的职责 : 1. 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75号出版物、国际 原子能机构(IAEA)等国际机构的有关出版物;
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有关各方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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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 断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劳动 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对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条 款等内容均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 是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主 要的法律依据。
4.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55号令主要内容及说明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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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 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 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 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 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电离辐射职业照射可以发生在各种工业、农 业、医疗卫生机构、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核燃 料循环设施中,涉及的放射工作人员数量愈来 愈多。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辐射防护体 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于安全、可接受地利用核 能和核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规演进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主要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 《行政许可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其他
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 源安全基本标准》衔接;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职业病防 治法┅┅
放射防护 条例┅┅
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 管理办法
┅┅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引言
1895发现X射线,1896年发现天然放射 性,1934年发现人工放射性,1935年发现核裂变 以来,电离辐射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和飞速发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放射性危害属于较严重的职业危害。核事故和辐 射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往往 使大范围人群产生严重的心理恐慌,影响社会安 定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职业病防 治法》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作出了特殊规 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 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三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 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 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 量计。
198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 198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8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44号) 199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2号)1997-06-05/1997-0901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 200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 知》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卫生部门的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责为: 1.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2. 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 入管理; 3.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 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 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 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