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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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为了保障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须服从医院安排,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由医院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参加放射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由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医院委托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六、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放射部门应及时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将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复查和追踪。
七、放射部门不得安排孕妇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八、由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处罚:
1.对未按医院要求参加职业健康体检者,下次体检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2.对未按医院要求参加职业健康体检者,造成无法正常在放射岗位工作,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3.对放射部门安排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放射岗位工作,后果由其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