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包含行政责任)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20XX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因此,对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要根据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二、非法目的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
即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正常的经济活动。
只有在明显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承诺高额利息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会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
因此,承诺高额利息也是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之一。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承诺的利息远高于正常的银行存款利率,以此来吸引公众存款,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组织、领导、参与非法集资组织标准。
在一些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会涉及组织、领导、参与非法集资组织的情形。
对于这类情况,我国刑法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组织、领导、参与非法集资组织,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罪。
五、其他立案标准。
除了上述几点立案标准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可能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如通过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吸收公众存款、通过非法集资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等。
总之,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在立案时,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各类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化,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与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通过设立虚假金融机构或以虚假项目为名进行集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集资等。
这些犯罪手段不仅隐蔽性强,而且传播速度快,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侵害公众的财产权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四是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随着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法律制度也需不断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再次,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最后,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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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驶道路、⾏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一种涉及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并占用公众存款,对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复杂化,该罪行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疑难问题。
本文将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证明责任以及侦查、审判等环节中所面临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诱骗、欺诈等手段收受公众存款,并占为己有,侵占了公众财物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对公众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
然而,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及手段各异,其具体范围和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解释困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该罪行的实施者必须是单位或者个人。
客体要件是指罪行的客体对象是公众的存款,即由众多社会成员共同形成的、由金融机构管理的存款款项。
行为要件是指罪行的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方式,包括收受公众存款的行为及其占有。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明责任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对于发现、追究和判决该罪行,需要明确主体的犯罪意图以及客体上的存款金额,并证明被告人或单位的行为与客体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隐秘性和复杂性,往往需要考虑到证据保全、鉴定困难等实际问题,证明责任面临诸多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查、审判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疑难问题。
首先,在侦查中,如何收集存款凭证、关联证据等,如何获取受害人、证人的证言等是一个挑战。
其次,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确定罪行的数额等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一种涉及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其疑难问题不可忽视。
在进一步打击和预防该罪行的过程中,应加强对该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解释,完善证明责任的规定,提高侦查、审判能力,以确保公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与防范策略——以西安市公安局侦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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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破 和 通 报 的 多 起 案 件 中 , 安 市 公 安 局 高 新 分 西
现 ,其 外 化 的 犯 罪 行 为 无 论 表 现 得 如 何 纷 繁 复 杂 , 们 终 能 拨 云 见 日, 出其 在 犯 罪 主 体 、 观 我 找 主 方 面 和 犯 罪 客 体 、客 观 方 面 所 具 有 的共 同 本 质 。 对 其 深 入 剖 析 , 可 知 其 过 去 、 其 现 下 、 其 未 便 观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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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 日期 】 0 0 1 — 5 收 2 1 — 2 2
法律考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这一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学生及其父母来说,了解该罪名的考点和相关知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考点进行解析,并给出一些实用的解题技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来实现这一目的。
2. 违反国家规定: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例如,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营金融业务等。
3. 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吸收公众的存款,包括但不限于虚构存款项目、高额回报承诺、非法吸引投资等手段。
4.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犯罪主体有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例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吸收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考点,我们来看几个实际案例:1. 案例一:小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个投资项目,声称每天可以获得10%的回报率,并且保证本金安全。
很多人被他的承诺吸引,纷纷投资了大量的钱。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小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消失了。
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小明通过虚构的回报承诺吸收了公众的存款。
2. 案例二:某公司未经批准设立了一家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经营。
然而,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不好,无法按时偿还存款。
这种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该公司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违反了国家规定。
三、解题技巧和注意事项在解答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的考题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理解构成要件:要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
通过对该罪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为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与防范能力。
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金融领域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涉及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等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该罪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其中,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利用虚假承诺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存款。
(三)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
犯罪行为使大量公众的存款不能如期兑现,造成重大损失。
(四)客观要件该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同时,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一定后果。
四、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应查明犯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应查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条件;最后,根据犯罪情节、数额、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五、法律责任与预防措施(一)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
同时,对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防措施为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二是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增强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四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一种。
量刑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的性质、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
下面将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危害性以及目前相关的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中被定义为,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这就意味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是没有合法的金融经营许可证;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公众存款,并以此谋求私利;三是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数额,这个数额的界限是法律规定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扰乱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阻碍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2.侵害公众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侵害交易对方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市场信誉,使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受到打击,可能导致金融风险扩散,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良影响。
3.社会稳定受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可能导致一部分人的经济困境,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可能引发社会不满、冲突和失业等问题。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程度进行规定和限制的指导性规定。
近年来,我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较为严格,并根据不同情形进行细化。
目前,我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包括基准刑、从犯和累犯、数额、时间等情节的考虑。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准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该罪作为金融领域常见的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高、波及范围广的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其界限,涉及许多复杂而疑难的问题。
本文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进行研究分析。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1. 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
- 客体要件:主要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资金安全。
- 主观要件:有吸收存款的目的及以较高收益诱惑的行为表现。
- 客观要件:有非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存款的直接行为或间接实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2. 法律条文及规定本罪的具体规定详见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刑法》第XXX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措施。
三、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1. 界定“非法”与“合法”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与“合法”成为判定此罪的重要难题。
一方面,有的单位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筹集资金开展经营或建设活动;另一方面,也存在单位故意通过违法手段骗取公众存款的情形。
这就需要我们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具体法律法规来加以判定。
2. 资金流向与用途的认定在资金流向和用途的认定上,如何准确判断资金是否被用于合法经营或是否用于非法集资活动是另一个难题。
有些企业虽然筹集了大量资金,但这些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或投资活动,并不构成犯罪;而有些企业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个人挥霍等非法用途。
因此,准确判断资金流向和用途是判定此罪的关键。
3. 公众存款的界定“公众存款”的界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公众存款通常指的是自然人或单位存入银行的资金,但如何界定哪些资金属于“公众存款”,哪些不属于“公众存款”,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银行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此外,在网络平台上集资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如网络众筹、网络理财等,这也增加了界定公众存款的难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有这四个行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
2、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
4、向不特定对象融资的。
同时,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例外就是:没有公开宣传,只向亲友和单位内部特定对象融资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
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向其他不特定对象融资却放任的,和为了集资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的,这两种情况还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吸收公众多少钱存款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的话,集资款达到20万以上或者集资对象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就要负刑事责任了。
单位的话,负刑事责任的“起步价”是集资款100万以上,集资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损失。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以集资的总额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即使案发前后退还了集资款的,也只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试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
调查研究D IA O CH A Y A N J IU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引起了不少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者的关注。
本罪立法模糊,很多地方的公、检机关把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也放进这个罪里,亦有同类行为不同判的现象,使司法实务出现混乱现象。
并且本罪扩大化的倾向同我国加入世贸后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本文拟从该罪的犯罪构成入手,试着对该罪进行分析,以希望该罪能更加适应我国现状。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构成谭某合同诈骗案谭某挂靠某开发公司,对某区政府综合楼进行改造。
由于资金短缺,2003~2005年,谭某用在建工程做抵押向朋友、亲属大量借款,并签订抵押合同,用空白或填写房间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做为抵押,并承诺支付3~5分利息。
后来由于大量房屋重复抵押,无法还款,被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刑罚,谭某不服上诉,某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王某合同诈骗案王某,也是挂靠某开发公司,在某县进行开发,采用相同的方式大量借款,却被某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上诉后,某中级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二起形式完全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孰是孰非,引起笔者的兴趣,进行一些研究之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了一些粗浅的看法,试着从犯罪构成上对该罪名进行一下分析。
一、从《刑法》的规定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一)《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一法律规定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条款,其产生的原因应该是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资金短缺的矛盾而引起的各种犯罪行为有一定关联的。
从《刑法》规定上看,该罪名应定义为: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用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和定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和定罪处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犯罪构成非法提高存款利率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
基于此,尽管世界各国的利率多由市场决定,央行也往往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办法影响市场利率。
中国则不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
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变相提高利率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与防范策略——以西安市公安局侦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对象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与防范策略——以西安市公安局侦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对象孟存鸽;王卫刚【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构成特征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现实案件中多表现为"单位+自然人"的形式;犯罪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且大部分为间接故意;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现实客体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可能客体则是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客观方面,统而言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现实中更多的是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要重点加强经济主体的市场监管和信息透明度建设,改进公安工作思路,从就案破案的被动型向无案防案的主动型工作模式转变,加大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期刊名称】《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1(031)001【总页数】4页(P36-39)【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犯罪构成;特征;防范策略【作者】孟存鸽;王卫刚【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61;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陕西西安7100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2.6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领域深层次矛盾冲突期,经济飞速发展与经济犯罪活动高发并存。
部分不法分子不顾法律、不计后果、不择对象,屡屡以国家新政、开发口号等为幌子,进行损害国家、危害社会、坑害群众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受害群众较多、案值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致使成千上百的受害群众动辄封门堵路、拦截领导车辆、围堵政府机关等等,造成多起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
西安市公安局近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
在侦破和通报的多起案件中,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破的“法门寺国家级旅游区农业科技示范观光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简称观光园案)”、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破的“西安天地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简称天地人案)”和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侦破的“西安金润达家具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简称金润达案)”尤为典型,亦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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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根据中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构成本罪。
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