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盐山张峰案判决书概要
盐山张峰案判决书概要盐山张峰案判决书概要导言:盐山张峰案是中国历史上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案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盐山张峰案的判决书概要,对该案的相关事件、法律依据、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全面的解读,并分享我对此案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案件背景:盐山张峰案是指张峰在盐山县犯罪团伙案件中的罪行和刑事责任。
张峰作为该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涉嫌多起传销、非法集资、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二、相关事件及审理过程:(一)传销活动的展开与发展:在盐山县,张峰通过传销的方式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
传销组织的存在给参与者造成了心理和经济上的损失,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非法集资及非法经营行为:张峰通过虚构高额回报的手段,以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有关经济法律法规,也伤害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敲诈勒索行为:张峰及其犯罪团伙以各种手段敲诈勒索他人,威胁恐吓、暴力讨债等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四)刑事责任及审判过程:法律机关对张峰及其犯罪团伙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并依法将他们逮捕归案。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采取了多种证据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三、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一)相关法律依据:在盐山张峰案中,法庭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张峰及犯罪团伙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定性,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二)判决结果和刑期确定:根据法庭对盐山张峰案的审理和证据链的确立,最终对张峰及其犯罪团伙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根据其罪行的严重性,法庭决定对张峰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对其他犯罪团伙成员也做出了相应的量刑。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盐山张峰案暴露了我国法制建设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展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健全与完善的一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
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
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
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9)苏07民终4968号
(2019)苏07民终4968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49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河;东海县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玲;方成班【当事人】林河东海县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玲方成班【当事人-个人】林河张玲方成班【当事人-公司】东海县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彩、袁洋(实习)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彩、袁洋(实习)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彩、袁洋(实习)【代理律所】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河【被告】东海县云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玲;方成班【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款项交付以云支付形式打款,归还也以云支付形式打款至林河帐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情势变更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本院查明云某2通公司通过去付通APP构建“云某2通产业平台”,发展众多会员、商家和合伙人。
2019年12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对云某2通公司黄某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
本案被上诉人已向广州公安报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款项交付以云支付形式打款,归还也以云支付形式打款至林河帐户。
根据云某2通交易规则,可获得云某2通公司返还的云某1及每天万分之四点四的高额返利。
现云付通公司黄秋锦等人被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侦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赵红浪、周云、李勇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红浪、周云、李勇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162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鑫,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江,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红浪(曾用名赵红琅),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耀,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丽华,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云(曾用名周雪森),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平,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勇(曾用名李佶锴),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伟,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吉林,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吴祖辉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
吴祖辉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
(标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祖辉犯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庭审终结,现予
以判决如下:
一、案件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吴祖辉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融服务,被告人吴祖辉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组织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公众投资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祖辉实
际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并非法占有使用。
以下为相关证据:
1.证人证言:多名投资者作证,证实他们曾向被告人吴祖辉所在公司
投资。
2.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提供的资金流向记录表明,大量资金流向了被
告人所在的公司账户。
3.公司账目:调查人员在被告人所在公司查获的账目材料证实被告人
非法占有投资款项。
据此,法庭认定被告人吴祖辉受理了公众存款,并非法侵占了投资人
的款项。
二、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吴祖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非法集资活动,吸收了大量公
众存款,涉案金额巨大,并且其行为已经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量刑建议
被告人吴祖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职务之便,违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法占有,其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严惩。
同时,考虑到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还一部分受害人投资款的行为,可以适度从轻处罚。
四、判决如下
对被告人吴祖辉犯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万元。
对其非法占有的涉案款项予以追缴,并及时退还给受害人。
以上即为判决结果。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陪审员:XXX。
吴海龙与张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海龙与张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9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红莉王珂宋亮【审理法官】杜红莉王珂宋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海龙;张延峰【当事人】吴海龙张延峰【当事人-个人】吴海龙张延峰【代理律师/律所】王跃东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跃东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跃东【代理律所】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海龙【被告】张延峰【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书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吴海龙主张其与张延峰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其与张延峰之间多笔银行转账流水凭证,最后一笔款项中吴海龙与张延峰之间转账的差额为2878143.5元。
张延峰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称上述款项系其接受吴海龙的委托代为向广东掌上公司吴海龙本人的理财账户支付的理财款而非借款,并提供了上述款项为吴海龙参加广东珠海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款的相关证据。
此外,根据一审法院派员前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非吸储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涉案的财务系统中有以吴海龙本人名义开立的会员ID、银行账户、身份证账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并有交易记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宣告无罪)案最高院典型案例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宣告⽆罪)案最⾼院典型案例⾮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宣告⽆罪)案||最⾼院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本案通过审理依法认定被告⼈既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借款对象亦⾮不特定⼈员,其借款融资⾏为不符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宣告⽆罪1.从宣传⼿段上看,吴某借款⽅式为或当⾯或通过电话⼀对⼀向借款⼈提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形,亦⽆证据显⽰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吸收资⾦或明知他⼈将其吸收资⾦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予以放任的情形;(未向社会公开宣传)2.从借款对象上看,吴某的借款对象绝⼤部分与其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范围相对固定、封闭,不具有开放性,并⾮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
对于查明的出资中确有部分资⾦并⾮亲友⾃有⽽系转借⽽来的情况,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吴某系明知亲友向他⼈吸收资⾦⽽予以放任,此外,其个别亲友转借的对象亦是个别特定对象,⽽⾮社会公众;(借款对象亦⾮不特定⼈员)3.吴某在向他⼈借款的过程中,存在并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况,对部分借款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故吴某的上述⾏为并不符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民间融资⾏为)【案情简介】上海微微爱珠宝公司(以下简称微微珠宝公司)系⼀家在沪经营多年的民营企业。
2010年6⽉⾄2011年10⽉间,微微珠宝公司法定代表⼈吴某以投资或者经营需要资⾦周转等为由,通过出具借据或签订借款协议等⽅式,分别向涂某等向⼗余位借款⼈借款共计1.5亿余元,其中⼤多承诺较⾼利息,部分提供房产抵押或珠宝质押。
所借款项主要⽤于偿还他⼈的借款本息、⽀付公司运营⽀出等。
⾄案发,吴某和微微珠宝公司对上述款项尚未完全⽀付本息,故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理由】⼀审(上海市黄浦区⼈民法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微微珠宝公司和原审被告⼈吴某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指控的罪名不能成⽴。
海淀区非吸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非吸案件(二)原告:[原告姓名或单位名称](三)被告:[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四)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五)案件来源:[案件来源说明,如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等]二、案件事实(一)被告基本情况:[简要介绍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犯罪事实: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因:[详细描述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因,包括动机、目的等]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详细描述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过程,包括方式、手段、时间、地点、涉及人数、金额等]- 方式:[例如,通过网络平台、实体店、口头承诺等方式]- 手段:[例如,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投资项目、利用他人名义吸收资金等]- 时间:[例如,从[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期间]- 地点:[例如,在[具体地点]进行]- 涉及人数:[例如,涉及[具体人数]人]- 金额:[例如,涉及金额为[具体金额]元]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结果:[描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后果,包括对受害者的影响、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三)被告辩解:[如有,详细记录被告及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的辩解和陈述]三、证据材料(一)物证:[列举案件中的物证,如现金、银行卡、合同、协议、录音录像等](二)书证:[列举案件中的书证,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三)证人证言:[列举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包括受害者的陈述、知情人提供的证言等](四)鉴定意见:[如有,列举鉴定意见,如对资金流向的鉴定、对被告心理状态的鉴定等](五)勘验、检查笔录:[如有,列举勘验、检查笔录,如现场勘验笔录、身体检查笔录等]四、法律依据(一)刑法相关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条款](二)司法解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三)其他法律法规:[引用其他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 判令被告退还非法吸收的资金;3. 判令被告赔偿受害者损失;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精选12篇)
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
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精选12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____,姓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务农,家住:____________。
玉山县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了(____)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____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____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
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___年____月____日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xxx,女,xx 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 市xxx 弄xxx号402室。
电话: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终止执行对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
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x x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x x年3月xxx日前履行义务。
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
事实上被执行人xxx自20x x年6月xxx日已被羁押于xxx市xxx看守所,后被移送至xxx监狱。
2021年天津高法吳昆非法集资案判决书
2021年天津高法吳昆非法集资案判决书一审案件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因高息借贷而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
为维系资金运转,*****遂于2013年12月以曹某2名义注册成立浙江臣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臣心资产公司),以投资理财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为此,*****伪造曹某2、杭州冠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尔科技)、浙江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万银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银仓储)等出借巨额钱款的借款合同、动产监管合同、银行汇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书等系列债权包资料,借以虚构上述人员、公司将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臣心资产公司对外融资的事实,隐瞒上述出借方账户均系其实际控制且借款合同等并无对应资金实际出借的真相。
尔后,*****以臣心资产公司名义,将上述债权以分割转让方式,包装成创富系列定期产品、活期通系列活期产品等理财产品,且各理财产品对应年化收益12%至20%不等并许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招募、雇佣被告人李xx、徐xx、凌xx、李xx、陈xx、李xx、吴xx、张xx、阮xx等人,以发放广告单、电话推销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营销,并与投资客户签订《债权管理与咨询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回购协议》等,诱使投资客户将其资金交付并授权臣心资产公司代为购买等额上述债权。
*****为进一步扩大集资规模,又于2014年7月至8月先后在南京、长沙设立分公司,以上述相同手段向南京、长沙地区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臣心控股集团公司作为臣心资产公司的控股公司,以营造其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
截止案发,*****以上述手段向柏某、贝某、薛某、于某、肖xx、伍某等600余人非法集资2.4亿余元,除少部分集资款用于购置房产等外,将绝大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归还前债本息、维系运营成本、个人挥霍等,造成被害人柏某、贝某、薛某、伍某等500余人实际损失计1亿余元。
2013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李xx、徐xx、凌xx、李xx、陈xx、李xx、吴xx、张xx、阮xx等人陆续在臣心资产公司杭州地区任业务员及管理人员,以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湖州市中院关于陈硕判决书
湖州市中院关于陈硕判决书【提纲】一、案件背景及陈硕身份湖州市中院关于陈硕的判决书,这是一份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文件。
陈硕,男性,原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近年来,因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被湖州市公安机关逮捕并起诉。
这份判决书是对陈硕一系列犯罪行为的审理结果及处罚决定的总结。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判决书分为五个部分:案件来源、犯罪事实、证据认定、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
1.案件来源:湖州市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陈硕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经过侦查,依法将其逮捕并提起公诉。
2.犯罪事实:判决书详细列出了陈硕涉及的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事实。
其中,陈硕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以虚假承诺、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同时,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式,骗取大量资金。
3.证据认定:判决书列举了证据目录,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
证据确凿,足以认定陈硕的犯罪事实。
4.法律依据: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认定陈硕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判决结果:陈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三、判决书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分析1.可读性:判决书结构清晰,语言简洁,事实描述详尽,法律依据明确,使读者能够充分了解案件全貌和判决过程。
同时,判决书采用法言法语,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实用性:判决书对陈硕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阐述,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也为公众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
此外,判决结果明确了陈硕的刑事责任,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揭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书
揭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书概述本文以任务名称为主题,将探讨揭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判决书及相关内容。
揭瑞作为一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其行为涉及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依据、判决理由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案件背景揭瑞公司是一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公司。
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吸引大量投资人。
投资人将资金交给揭瑞公司,并期望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
然而,揭瑞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回报,而是将大部分资金据为己有,只支付少部分回报给投资人。
揭瑞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及数额巨大,对投资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依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主体为公司或个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揭瑞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判决理由在审理揭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过程中,法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和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揭瑞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包括投资人的证言、相关合同和账目等。
同时,判决书还对揭瑞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评估,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法庭认定揭瑞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依法作出了相关判决。
根据刑法的规定,揭瑞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并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法庭还要求揭瑞公司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合法收益,并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减轻处罚裁判规则统计大全
刑事案件减轻处罚裁判规则统计大全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陈婵娟: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前言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律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首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能包括法定最低刑本身,只有低于最低刑本身,才属于减轻处罚;其次,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跨越多个量刑档次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再次,如果该量刑幅度内有多种主刑,最轻的主刑就是法定最低刑,如果最轻主刑还有不同幅度之分的,条文中规定的最轻主刑的最低限度就是法定最低刑,不能把在同一量刑幅度内由适用较重刑种降低为适用较轻刑种当作减轻处罚;最后,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①法定减轻处罚,即犯罪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减轻处罚,如自首、坦白、立功、未遂犯、预备犯、未成年犯等;②酌定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的适用,可以大幅度降低刑罚,能够促进行为人尽快的回归社会,对于刑事辩护工作具有极大的实务意义。
为此,笔者从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通过关键词精准搜索并浏览了681份相关判决书,并从中选择122个具有参考意义的有效使用减轻处罚的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归纳出两大类,二十五小类适用减轻处罚的裁判要旨,用以指导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减轻处罚实务辩护方向。
目录一、法定减轻处罚(一)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1.行为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行为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行为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行为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行为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行为人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行为人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行为人系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9.行为人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0.行为人系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1.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2.行为人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系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3.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系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姜作风、王凤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作风、王凤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7【案件字号】(2021)鲁05民终7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霞隋宪贞许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作风;王凤春;张振;张雷霆;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当事人】姜作风王凤春张振张雷霆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姜作风王凤春张振张雷霆【当事人-公司】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凤兰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乔立刚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凤兰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乔立刚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凤兰乔立刚【代理律所】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作风;王凤春【被告】张振;张雷霆;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争点一,应否驳回对张振的起诉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表见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侵权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点一,应否驳回对张振的起诉问题。
姜作风、王凤春系生效的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中的集资参与人,涉案790000元系生效的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刑初411号刑事判决认定的张振犯集资诈骗罪、郝丽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
就集资参与人姜作风、王凤春的权利保障问题,前述刑事判决已做出张振犯集资诈骗罪、郝丽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继续追缴涉案违法所得,并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振、郝丽娟在各自参与范围内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的判决,一审判决认定姜作风、王凤春已获得公力救济是正确的。
张明俊、杜琴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明俊、杜琴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1【案件字号】(2021)川19民终15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璐菥王军朱芹【审理法官】杨璐菥王军朱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明俊;杜琴国;杨先兰【当事人】张明俊杜琴国杨先兰【当事人-个人】张明俊杜琴国杨先兰【代理律师/律所】吴忠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何绍建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忠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何绍建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忠何绍建【代理律所】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明俊【被告】杜琴国;杨先兰【本院观点】杜琴国针对杨先兰提起的民事诉讼,本院在(2021)川19民终1593号民事裁定中予以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杜琴国针对杨先兰提起的民事诉讼,本院在(2021)川19民终1593号民事裁定中予以处理。
杜琴国针对张明俊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杨先兰向杜琴国所借的10万元款项,发生在杨先兰与张明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体并非与(2015)平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主体一致,出借人基于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起诉刑事判决被告人之外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张明俊上诉认为杜琴国没有起诉资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属于杨先兰、张明俊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涉借款事实虽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生效的(2015)平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4年10月,杨先兰、张芸川共同商议以开办婚庆公司及扩大公司经营为名,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其中包括杨先兰在杜琴国处借款100000元。
王万刚与李光东、张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万刚与李光东、张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2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金丽李文龙韩连梅【审理法官】贺金丽李文龙韩连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万刚;李光东;张光军【当事人】王万刚李光东张光军【当事人-个人】王万刚李光东张光军【代理律师/律所】王光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光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光【代理律所】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万刚【被告】李光东;张光军【本院观点】根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刑初字39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王万刚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大部分用于高利放贷赚取利差本案所涉借款产生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款项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流出,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应认定为赃款,该案刑事判决继续追缴赃款,应通过赃款追缴程序予以追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8刑初字39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王万刚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大部分用于高利放贷赚取利差本案所涉借款产生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款项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流出,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应认定为赃款,该案刑事判决继续追缴赃款,应通过赃款追缴程序予以追缴。
综上,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万刚的起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上诉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上诉状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是被告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话,则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起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程序的启动,就是靠上诉,而此时必须提供书面的上诉状。
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上诉状怎么写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上诉状上诉人:张**,男,汉族,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4194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住HC 县春申办事处**路**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羁押于HC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不服河南省HC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HC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2、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用通过他人宣传、介绍,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扰乱了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认定事实错误: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是法律许可的、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事行为,且没有违反“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的限制性规定。
绝大部分债权人认为“当时借给上诉人经营用款,主观上是想领取一些利息”(判决书第3页第3段)。
即使是认为对上诉人“应从重处理”的部分债权人也认为上诉人“没有返还的借款”(判决书第3页第2段),而不是所谓的“存款”。
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非常普遍,只要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无需任何部门批准。
浅析针对P2P平台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追赃工作
浅析针对P2P平台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追赃工作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作为当今时代经济犯罪的典型,具有涉案数额大、受害人众多、涉案流动性高、取证较为复杂、追赃挽损难度大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成立公司、推行各类投资项目、组织策划各类宣传活动、建立P2P等网贷平台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大量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同时提高了公安机关开展追赃的难度。
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追赃工作进行研究,积极探讨追赃挽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思考解决办法与开展追赃挽损的新思路是经济犯罪侦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赃;P2P平台在我国“互联网+”的大背景下,金融业务不断革新,出现了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模式,但另一方面,这也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提供了新的渠道,P2P 网络借贷行业飞速的发展,使民间融资的交易体量愈发庞大,P2P平台本身存在的平台违约、借款人欺诈等弊端也暴露无遗。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年停业及问题平台总计为1279家,相比2017年同期增加了556家,不过仍少于2015年的1291家和2016年1721家。
其中问题平台数为658家,较2017年同期大幅上升195.07%。
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5409家,其中问题平台为2661家。
自2018年6月起,P2P 网贷平台风险事件不断发生,“高返”平台和“企业贷”平台集中暴雷,“融资雷”、派系平台背书失灵等现象频现①。
P2P模式逐渐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种方式,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查办过程中,追赃工作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乃至判决执行以后仍有可能继续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赃物涉及被追诉人、被害人、国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利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员在进行侦查活动的同时会投入大量精力避免犯罪行为人享有其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
一般认为,追赃是追缴涉案财物的简称,是追缴赃款、赃物的俗称,此处“追缴”系“追查、收缴”之意,既具有程序上的价值,又具有实体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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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代客理财申购,征收集资款【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湖北省【裁判时间】2015-09-0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伟,原系哈尔滨胜隆投资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尤某,系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新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郑军、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尤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化名张伟伙同战力伟、原某、杨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我市维也纳商业广场17楼租房设立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招聘、培训员工,采用组织业务人员在公共场所向社会不特定的中老年人群散发宣传单、开展宣讲活动;邀请客户聚餐、郊游、抽奖;赠送大米、食用油等手段,宣传该公司是以投资期货为主,投资房地产、林场、酒厂、度假村为辅的实力雄厚、有较强盈利能力的公司,宣传该公司以客户到该公司投资12个月可获取投资额25%至36%预期收益的方式代客理财,吸引社会公众到该公司投资。
截止2012年5月27日,累计吸收蔡某乙、吴某乙、陈贵安、朱学才、邓本旺、冯治强、龚某乙、官敬华、官守堰、郭秀琴、郭应诚、郭照森、郝荣香、郝某、何国荣、胡飞侠、孙哲学、孙志远、胡幼群、季承福、江恩秀、江胜杰、江世荣、姜乐书、焦风英、李春秀、李金娣、李明珠、李遂英、李心田、李兴贵、梁胜荣、林建、林杰、林玲、刘隆仙、刘其秀、刘先荣、刘秀成、吕雅清、罗萍、罗正阳、马翠兰、马汉炳、张秀英、马英、马某、孟新武、彭玉萍、邱学琴、宋淑芹、孙桂芳、杨舜田、孙玉春、谭光玉、田文彩、王东成、王明英、王锡章、王宇贵、王志凤、王钟鳞、魏章玺、吴宏宪、谢东花、熊惠芳、熊家富、熊久云、熊万和、徐德明、徐泉法、徐文亮、晏春芳、杨启珍、杨学文、杨耀华、杨元祥、余某、余艳秋、徐孝兰、岳华莉、岳华敏、岳永周、张富贵、张礼、张龙英、张荣钦、张营训、赵春欣、赵方同、赵建涛、赵立明、赵祥雍、郑百川、邹明娇等90余人投资款7064000元,采取用后期集资款兑付前期集资红利的方式,累计支付红利469081.10元,现有700余万元集资款本金无法偿还,已给前述被害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653万余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战力伟、原某、杨某等19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乙、吴某乙、陈某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称其不是十堰分公司经理。
其辩护人称:1、被告人张某仅为十堰分公司的普通员工,不是经理,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客户开发,在整个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积极退赃,认罪和悔罪表现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
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减轻处罚,既给被告人张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又能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化名张伟伙同战力伟、原某、杨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我市维也纳商业广场17楼租房设立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在没有金融主管部门批文的情况下,采用对招聘员工进行培训后,组织业务人员在公共场所向社会不特定的中老年人群散发宣传单、开展宣讲活动;邀请客户聚餐、郊游、抽奖;赠送大米、食用油等手段,宣传该公司是以投资期货为主,投资房地产、林场、酒厂、度假村为辅的实力雄厚、有较强盈利能力的公司,宣传该公司以客户到该公司投资12个月可获取投资额25%至36%预期收益的方式代客理财,吸引社会公众到该公司投资。
截止2012年5月27日,累计吸收蔡某乙、吴某乙、陈贵安、朱学才、邓本旺、冯治强、龚某乙、官敬华、官守堰、郭秀琴、郭应诚、郭照森、郝荣香、郝某、何国荣、胡飞侠、孙哲学、孙志远、胡幼群、季承福、江恩秀、江胜杰、江世荣、姜乐书、焦风英、李春秀、李金娣、李明珠、李遂英、李心田、李兴贵、梁胜荣、林建、林杰、林玲、刘隆仙、刘其秀、刘先荣、刘秀成、吕雅清、罗萍、罗正阳、马翠兰、马汉炳、张秀英、马英、马某、孟新武、彭玉萍、邱学琴、宋淑芹、孙桂芳、杨舜田、孙玉春、谭光玉、田文彩、王东成、王明英、王锡章、王宇贵、王志凤、王钟鳞、魏章玺、吴宏宪、谢东花、熊惠芳、熊家富、熊久云、熊万和、徐德明、徐泉法、徐文亮、晏春芳、杨启珍、杨学文、杨耀华、杨元祥、余某、余艳秋、徐孝兰、岳华莉、岳华敏、岳永周、张富贵、张礼、张龙英、张荣钦、张营训、赵春欣、赵方同、赵建涛、赵立明、赵祥雍、郑百川、邹明娇等90余人投资款7064000元,采取用后期集资款兑付前期集资红利的方式,累计支付红利469081.10元,现有700余万元集资款本金无法偿还,已给前述被害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653万余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书》,证明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吸收资金的情况。
(2)银行存、取款明细单,证明战力伟在十堰建行、农行、工行开设的银行卡内共存入现金284万元及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蔡某甲、被害人陈某人的银行卡存取款情况。
(3)聘书,证明被害人龚某乙、王某、余某、郝某、马某被聘为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
(4)胜隆公司监理会章程及监理会成员值班表,证明监理会成立的意义及被害人龚某乙、王某等九人为监理会成员。
(5)宣传资料、奖券及被害人提供的照片,证明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宣传资料,在搞活动时设立的奖券、使用的礼品。
(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十堰分公司和李某乙住处进行搜查后扣押物品及扣押原某、李某甲物品的情况。
(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公司印章样板,证明哈尔滨胜隆投资有限公司及十堰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
(8)收条九张,证明十堰分公司的员工蔡某甲等人2011年12月8号领取工资的情况。
(9)快递单三份,证明哈尔滨胜隆投资有限公司向十堰寄送宣传资料。
(10)胜隆理财表,证明哈尔滨胜隆投资有限公司给被害人发放利息的情况。
(1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哈尔滨胜隆投资有限公司在十堰市维也纳商业广场租房的情况。
(12)业务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国联期货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13)审计报告一份,证明战力伟、魏某、马宏宇三人的银行卡的收支情况。
(14)公司章程及电脑咨询单一份,证明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工商局登记的具体情况。
(15)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一份、审核表一份、营业执照,证明哈尔滨胜隆投资有限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
(16)房屋产权登记查询单4份,证明战力伟名下的房产已经冻结。
(1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的情况。
(18)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某退赃20000元。
(1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的主体身份。
2、证人证言 (1)证人战某的证言,证明战某与张伟设立了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是张伟与原某,在分公司运作、开发客户、日常经营管理上是原某在经手,其他人员由他们二人招聘、管理。
张伟与原某走后,先前在杭州分公司负责监管财务的李某甲在杭州分公司撤掉后被战力伟派到十堰分公司负责。
分公司吸收的客户投资款,除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到期退单以及员工工资、提成等支出外,大部分通过银行转账给战力伟,战力伟从十堰分公司拿走客户投资款约200-300万元的情况。
(2)证人原某、杨某的证言,均证明其与被告人张某在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工作并招聘业务员、发宣传单宣传公司、发展客户、收取客户投资资金的事实。
(3)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中旬魏某与战力伟一起给十堰分公司送投影仪,并且参加了十堰分公司负责人张伟在十堰一个农家乐组织的活动,后来张伟走后,先前在杭州分公司负责监管财务的李某甲在杭州分公司撤掉后被战力伟派到十堰分公司监管财务的情况。
(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从2011年11月份到2012年7月份有105个客户,客户累计投资金额为7926000元。
从2012年5月28日至7月6日一共收到客户交到财务的投资款842000元。
该款交给李某甲160000元、交给李某乙522000元,吴某甲保管的有160000元。
今年6月17日以前,客户到公司签合同、交款后若李某甲在公司就把钱交给她,若她不在就把钱交给李某乙等情况。
(5)证人蔡某甲的证言,证明公司的管理人员有袁辉、杨沈玉和那个姓张的男的三个人,收的现金都交给袁辉和杨沈玉了,原某每天去看蔡某甲收款、发放分红的情况,看完后就把记有流水账的那页撕走的情况。
(6)证人毕某的证言,证明公司的日常负责人是袁辉,今年5月28日公司监理会成立后,就没有见到袁辉了,之后就是李某甲负责的情况。
(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26日前公司经理是原某,5月28日成立监理会后,原某离开公司,由李某甲负责十堰分公司,财务上是吴某甲的情况。
(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十堰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原某和张伟以及张某甲自己发展客户的情况。
(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公司的负责人是张伟和袁辉,张伟管袁辉,有事情的时候袁辉就去找张伟商量以及周燕发展客户的投资款交给原某的情况。
(10)证人龚某甲的证言,证明公司的负责人是原某和张伟,原某听张伟的,以及龚某甲发展的客户收取的投资款都交给原某的情况。
(11)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公司的负责人是原某和张伟,原某以是公司的秘密为由拿走秦某的笔记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业务员发展的客户都交由原某、蔡某甲、杨沈玉处理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