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资料:经典案例解析(一)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乙,女,25岁,甲的妻子。
甲与乙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
2019年,甲的公司与乙所在的公司合并,甲被调到乙所在的公司工作。
由于工作原因,甲经常出差,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20年,甲与乙发生争吵,甲酒后失言,称自己在外有情人,乙对此深信不疑,双方矛盾激化。
2021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2. 甲是否构成家庭暴力?3. 甲乙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聚少离多,感情出现裂痕。
甲酒后失言,导致乙对甲产生误会,双方矛盾激化。
从这些事实来看,甲乙双方确实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二)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甲在酒后失言,称自己在外有情人,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对乙造成心理伤害,但并未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因此,甲不构成家庭暴力。
(三)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1. 房屋: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房屋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屋折价款。
2. 车辆: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车辆归甲所有,乙支付甲车辆折价款。
3. 存款:甲乙双方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一、实体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被告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发货,但B公司收到货物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1. 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而是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产品质量鉴定针对B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A公司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批电子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B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二)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 违约金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违约金数额为未付款项的5%。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货款损失100万元、鉴定费用1万元、诉讼费用1万元等。
根据以上损失,A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数额提高到总损失额的10%。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法律硕士试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决定在市郊某地开发一个大型住宅项目,项目名为“和谐家园”。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内容(一)合同法问题1. 案情描述在“和谐家园”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与某建筑材料供应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向A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向A公司供应了建筑材料,但A公司在支付价款时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以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B公司货款。
(二)物权法问题1. 案情描述在“和谐家园”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发现项目用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
经调查,该地块原为C村集体土地,后因历史原因被某国有企业D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D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又将其转让给了A公司。
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A公司发现C村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异议。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本案中,C村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异议,A公司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土地权属。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律研究生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市郊某村征用了100亩土地,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由于项目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等问题,开发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进行土地征收程序,也未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此外,开发公司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占用土地、未按规划使用土地等问题。
2015年,村民李某等50余人联名向市国土资源局投诉,反映开发公司违法用地问题。
经调查,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开发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违法占用土地100亩;2. 未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3. 未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
二、案件分析(一)违法用地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开发公司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违法占用土地100亩,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公司未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属于违法行为。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开发公司未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侵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硕士教育日益受到重视。
法律硕士作为连接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桥梁,培养了大量具备法律素养和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本文将汇总一些典型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2018年6月30日,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分析结果: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案例二:张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2017年8月,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树木,但李某拒绝。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分析结果:李某在自家庭院种植树木,树木的枝条伸入张某家,导致张某家房屋漏雨,给张某造成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某市住建局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考研资料:经典案例解析(一)
法律硕士考研资料:经典案例解析(一)[案情]原告:石某,男,34岁。
被告:某商品批发店。
1993年6月9日,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
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
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遂诉至法院。
[问题]1.生产厂家能满足石某的诉讼请求吗?2.石某能否直接向该出售啤酒的商品批发店请求赔偿?3.人民法院如何解决该项纠纷?[判决]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石某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而啤酒又是该商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石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石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过错;石某有受损害之事实。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 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1.商品批发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石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致人伤残费用共6000元;2.本案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天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商品批发店承担。
[法理分析]产品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法律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
在一次村民大会上,李某某指责张某某侵占其土地,并散布了“张某某是小偷”的言论。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的侵犯。
三、案件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性质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有关其品德、才能、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
2. 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损害;(4)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1)李某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侮辱、诽谤等行为属于名誉权侵权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在村民大会上散布“张某某是小偷”的言论,明显属于侮辱、诽谤行为,具有违法性。
(2)李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某的名誉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侵权行为应当造成受害人的名誉损害。
本案中,李某某的言论在村民中广泛传播,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张某某的名誉损害。
(3)李某某的行为与张某某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的侮辱、诽谤行为是导致张某某名誉损害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张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侮辱、诽谤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法律硕士非法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9年5月,张某某与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张某某供应一批建筑材料,用于其新建的房屋装修。
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约定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期付款10万元,剩余40万元在材料送达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按照约定向张某某供应了建筑材料。
张某某在收到第一批材料后,于2019年6月支付了首期款项10万元。
随后,建材公司陆续向张某某供应了剩余的材料。
然而,在材料送达并验收过程中,张某某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如水泥强度不足、木材有虫蛀等。
张某某与建材公司协商,要求建材公司更换或退货,但遭到拒绝。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某的损失是否由建材公司承担?3. 张某某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一)建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材公司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构成违约。
(二)张某某的损失是否由建材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某因建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房屋装修进度延误,增加了装修成本,并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寿命。
因此,建材公司应承担张某某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三)张某某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法律硕士联考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然而,乙公司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后,以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合作协议原件;2. 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证明;3. 乙公司支付的转让款收据;4. 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乙公司辩称:1. 合作协议中约定,甲方需在乙公司支付转让款后30日内完成相关手续,但甲方未履行该义务;2. 乙公司已支付部分转让款,但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故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
1. 合同法问题(1)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要约、承诺均有效。
(2)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乙公司未支付剩余转让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2. 物权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物权变动合法有效。
3. 侵权法问题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硕士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均为我国某省内的知名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乙公司则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6年6月前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乙公司应在2016年8月前完成建筑材料的交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导致乙公司无法按约定时间完成建筑材料的交付。
乙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包括工期延误、客户流失等。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2016年9月,乙公司向某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答辩称,其未能按时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请求法院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电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客户流失等损失,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乙是该公司的一名高级软件工程师。
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合同期满后,乙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甲公司同意乙离职,但要求乙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即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甲公司所在地的同行业企业任职。
乙在离职后,加入了与甲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一家公司丙,担任技术总监。
甲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乙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乙在离职前已向甲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提前三十日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甲公司同意乙离职,符合法律规定。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1. 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甲公司与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2.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三)乙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法硕.doc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ﻭﻪﻪﻭ【问题】ﻪﻭﻭﻪﻭ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ﻪﻭﻭﻪ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ﻭﻭﻪ【参考答案】ﻭﻪ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ﻪﻭﻭﻪ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ﻭﻭﻪﻭﻪ定金的相关知识ﻭﻭﻪﻭ一、定金的概念ﻪﻭﻭﻪﻭ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硕士民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系相邻的两村庄,甲村位于乙村北侧。
甲村与乙村之间有一片鱼塘,鱼塘由乙村承包给丙户进行养殖。
丙户在鱼塘附近搭建了一座简易棚屋,用于存放渔具和生活用品。
近年来,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矛盾不断,甲村认为乙村承包的鱼塘部分土地属于甲村所有,要求乙村归还土地。
乙村则认为鱼塘及附近土地一直由丙户承包,甲村无权干涉。
在一次冲突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了丙户的棚屋,导致丙户损失惨重。
丙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2.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鱼塘及附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是基于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然而,甲村主张部分土地属于其所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1. 甲村如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部分所有权应归甲村所有;2. 若甲村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所有权,则鱼塘及附近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乙村承包鱼塘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村村民强行拆除丙户棚屋,导致丙户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 丙户对棚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村村民的拆除行为侵犯了丙户的财产权益。
(三)甲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村村民拆除丙户棚屋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村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村如能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如自认为乙村侵占其土地等,可减免部分责任;3. 若甲村无法证明其行为存在正当理由,则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1)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权威的考研辅导机构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1)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
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
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
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
【问】 (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参考答案】(1)可以。
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
(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赵某虽然不知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
法硕考研民法案例解析:建筑物共有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于2021年6月23日凌晨,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三)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同时,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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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资料:经典案例解析(一)
[案情]
原告:石某,男,34岁。
被告:某商品批发店。
1993年6月9日,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
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
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遂诉至法院。
[问题]
1.生产厂家能满足石某的诉讼请求吗?
2.石某能否直接向该出售啤酒的商品批发店请求赔偿?
3.人民法院如何解决该项纠纷?
[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石某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而啤酒又是该商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石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石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过错;石某有受损害之事实。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 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1.商品批发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石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致人伤残费用共6000元;
2.本案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天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商品批发店承担。
[法理分析]
产品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产品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
严格责任的成立取决于产品有瑕疵和损害系由产品瑕疵所致这样两个基本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的“产品存在缺陷”等指的就是产品的瑕疵。
所谓瑕疵,国际上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
态。
关于损害系由产品瑕疵所致,即二者之间因果关系问题,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瑕疵是造成他所受损害的原因即可,他不必证明该瑕疵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因为产品致人损害总是以使用行为或消费行为为中介的。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既可以请求产品制造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同时请求销售者和制造者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产品制造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瑕疵者追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瑕疵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娥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值得强调的是,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虽然不可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但可基于下面三点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1]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 [3]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这是法律对社会主义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基本要求,是其起码的职业道德,是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问题,对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也有着重要意义。
相信通过上面的复习,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知识点总结,制定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有选择有侧重点的复习,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
而有的机构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5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
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
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
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