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采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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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关于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2 号),为全面科学评价甲醇汽车试点运行情况,规范试点工作技术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技术数据科学可信,特编
制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了甲醇汽车试点工作技术数据采集的类别、
条目及具体要求,数据将作为甲醇汽车试点工作评价的重要
依据。甲醇汽车的定义、标准及技术规范、专项检验项目按
照《关于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2 号)中附件《甲醇汽车技术要求》规定执行。
二、技术数据采集内容与要求
(一)甲醇汽车整车
1. 甲醇汽车整车技术数据采集分为装用点燃式甲醇发
动机的甲醇汽车整车和装用压燃式甲醇发动机的甲醇汽车整
车两类。根据甲醇汽车整车的特殊性,结合甲醇汽车整车使
用的特殊要求,采集如下内容和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车
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文号(含批次)、车辆产品型号、
车辆号牌号码、制造厂商、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行驶
里程、排放等级、燃料类型、甲醇燃料箱容积、汽柴油箱容积、起动性能、冷起动性能、限定条件下百公里油耗、加速
性能、最高车速、最大爬坡度、车外加速噪声等参数。通过
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价甲醇汽车整车在使用过程中的性能变
化及使用情况。
2. 采集甲醇汽车整车技术数据应依据制造企业提供的出
厂技术数据,按规定(见附表 1、2)的内容建立技术档案。
3. 试点用甲醇汽车每半年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
验方法按机动车检验相关规定,检验数据由试点车辆运营单
位负责收集汇总。
4. 试点工作结束后,在试点运行车辆中抽取不少于 3 辆乘用车、不少于 1 辆商用车,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对甲醇汽车整
车起动性能、百公里油耗、加速性能、最高车速、最大爬坡度、车外加速噪声、常规排放检测、甲醛进行测试并提出检
测报告。
(二)甲醇发动机
1. 甲醇发动机技术数据采集分为点燃式甲醇发动机和
压燃式甲醇发动机两类,根据发动机的固有特性和使用性,结
合发动机燃用甲醇燃料的特殊要求,采集如下数据和参数:发
动机制造厂商、所配车型、发动机号、发动机型式、缸径、冲程、排量、压缩比、最大功率、最大转矩、最低燃油消耗率等
参数。通过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价甲醇发动机在使用过程中的
性能变化及使用情况。
2. 发动机技术数据采集共进行两次,第一次对所有参与
试点工作的甲醇汽车发动机按照要求(见附表 3 或附表 4)
进行数据采集并建立档案,采集的技术数据为汽车厂商或发动
机制造商提供的数据;第二次采集为试点工作结束后,在试
点运行车辆中抽取不少于 3 台乘用车、不少于 1 台商用车所
装配发动机,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
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商用车用发
动机甲醛检测采用台架测试。
3. 甲醇发动机性能试验按照《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
法》(GB18297)进行。
(三)甲醛排放和常规排放
1. 甲醇汽车甲醛排放是技术数据采集的重要内容。通
过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价甲醇汽车甲醛排放情况。
2. 甲醛排放检测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
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开展甲醇汽车
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2 号)提出的轻型及重
型发动机甲醛排放的要求和分析方法,在试点运行车辆中抽
取不少于 3 辆乘用车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试点工作结束后,
抽取 1 辆商用车进行甲醛排放检测。检测单位负责提出检测
报告(数据采集表见附表 5)。
3. 对甲醇汽车试点车辆常规排放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
碳、氮氧化合物、烟度、颗粒物(含 PM2.5)进行数据采
集,通过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价甲醇汽车常规有害气体排放。
在试点运行车辆中抽取不少于 3 辆乘用车每年进行一次检
测,商用车随甲醛排放检测同步进行常规排放检测。轻型车按 GB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阶段)》、重型车按 GB20890-2007 《重型汽车排
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负责提出检测报告(数据采集表见附表 5)。
(四)环境影响
1. 根据甲醇汽车整车及其甲醇燃料加注的特性,对甲
醇燃料生产企业和甲醇燃料加注站大气环境中甲醇含量进行
监测,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估甲醇燃料在制备、
加注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2. 甲醇在大气环境中含量的监测,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
规范,每季度在试点地区甲醇燃料生产企业、甲醇燃料加注站、
甲醇汽车驾驶室、发动机及整车实验室、维修车间定期进行监测,
采集的数据由试点地区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具体数据采集表见附表 6)。
(五)人体健康
1. 人体健康数据采集主要是对甲醇燃料生产人员、甲醇
燃料加注站工作人员、甲醇汽车司乘人员、甲醇汽车维修人
员的人体健康数据进行分类采集。通过数据分析,对甲醇燃
料和甲醇汽车试点运营涉醇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进行评价。
2. 根据甲醇汽车及甲醇燃料的特殊性,采集内容和数据
如下: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常规检查,眼科检查
(晶体、眼底、视力),内科检查,皮肤黏膜检查,血常规,
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B 超,呼吸系统,胸部 X 线检查。
3. 对参加试点工作的主要涉醇人员每年进行不低于 2 次
职业健康检查,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涉醇
人员所属单位组织在具有省级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院进
行。健康检查报告由试点运行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具体数据
采集表见附表 7)。
(六)车辆保养、故障及维修
1. 根据甲醇汽车的使用特性和试点工作的要求,规定
对试点车辆保养、维修及故障排除等相关数据进行采集。通
过数据分析,评价甲醇汽车可靠性。
2. 甲醇汽车维修和保养按汽车制造厂商指定的机构进
行,相关记录由试点车辆运营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具体数据
采集表见附表 8)。
(七)甲醇燃料
1. 甲醇汽车试点使用 M100 和 M85 两种甲醇燃料。数据
采集由甲醇燃料供应商、甲醇加注站、甲醇汽车运营单位负
责。通过数据分析,评价甲醇燃料的适应性和经济性。
2. 甲醇燃料供应商负责按每季度向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提供销售的甲醇燃料种类、购货单位、购货量、
销售价格以及添加剂使用情况(具体数据表见附表 9)。
3. 甲醇燃料加注站负责按每季度向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提
供甲醇燃料进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具体数据采集表见
附表 10)。
4. 甲醇汽车运营单位负责按每季度向试点地区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每辆车甲醇燃料加注日期、加注量、行驶
里程(具体数据采集表见附表 11)。
(八)甲醇燃料加注站
1. 甲醇燃料加注站应根据甲醇汽车试点地区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规划核准设立,采集如下数据:加注站名称、
所处位置,储醇罐结构、容积、材料、型式(地上、地下、
撬装站),加注机制造商、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密封系统材料、更换零部件及时间、使用寿命、维护保养周期,过滤
器制造商、精度,加注机有无蒸发排放控制措施;计量仪器
仪表制造商、精度、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证书号、对突发事
件的应急处置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价甲醇燃料加
注站实际运营过程中的变化情况。
2. 甲醇燃料加注站数据采集每季度由加注站自行负责进
行数据采集,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随机对采集数
据进行抽查校验(具体数据采集表见附表 12)。
3. 试点工作结束后,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