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志愿者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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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志愿者岗位职责

【篇一: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站工作职责】

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以服务社区为

任,以“服务人民,奉献社区”为宗旨,努力做好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

二、认真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与审核管理工作,确保志愿者、志愿

服务

组织信息真实可靠,使用快捷。

三、围绕街道、社区建设,充分听取辖区居民意见,在调查研究的

基础

上确定服务站服务项目。

四、有计划性的组织志愿者学习和掌握志愿者服务工作的相关技能,以

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出发点,开展各项便民利民工作。

五、指导服务站所属志愿者服务队策划、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提升

开展大型志愿服务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服务站阵地建设。

六、组织各种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

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七、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服务资料,定期进行总结;积极在社区推

广志

愿者服务精神。

八、努力挖掘志愿服务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典型个案,做好各级

各类

志愿者评选表彰推荐上报工作。

九、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络和协作,负责本辖区志愿者重点

工作

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十、志愿者服务时热情大方、态度和善、耐心细致、严格律己,统

一佩

戴志愿者标识。

十一、不得以志愿服务活动为名,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盈利性活动。

【篇二: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社区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本社区内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七、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八、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篇三: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

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

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街道工委、办事处、共青团委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

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

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街道工委和共青团委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

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八个有”: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xx社区志愿服务队”标牌〉;有必要办公场地和办

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

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九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第十一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三条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十四条社区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

设施。

第十五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

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团支部书记分管志愿者服务工作。第十七条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

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社区老年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科协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

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

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

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考核评估推行星级制,共分五级。服务时数累计达100小时

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以此类推,累计达500小时者为五星级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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