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1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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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精)

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精)

总工发[2009] 4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工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04-01 15:17 来源:皋兰审计普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哈尔滨现行规章

哈尔滨现行规章

消费与民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部门1 哈尔滨市对外地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实行优惠的规定1986.4.5 1986.4.51998.1.42002.1.28哈政发[1986]60号市经合局2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3.21 1987.4.11992.10.151998.1.4哈政发[1987]27号中小企业局3 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1987.11.30 1987.12.151995.6.21998.1.42002.1.28哈政发[1987]109号市科技局4 哈尔滨市行政监察人员持证监察规则1989.2.25 1989.3.1 1998.1.4 3号令市监察局5 哈尔滨市砖厂用地管理办法1989.4.2 1989.5.1 1998.1.4 7号令市林业局6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89.9.1 1989.9.1 1998.1.4 20号令市建委7 哈尔滨市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89.10.25 1989.11.1 1998.1.42006.3.223号令140号令市土地、财政、农委8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89.11.9 1989.11.20 25号令市科技局9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1990.7.26 1990.8.1 11号令市科技局10 哈尔滨市抚恤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办法1990.12.15 1991.1.1 23号令市民政局11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5.8 1992.6.1 5号令市城管局12 哈尔滨市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办法1992.7.4 1992.7.20 1998.1.4 7号令市人事局13 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1992.9.20 1992.10.11998.1.42207.11.210号令178号令市建委14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1992.9.21 1992.10.1 11号令市人事局15 哈尔滨市信访工作规则1992.9.22 1992.10.1 12号令市信访办16 哈尔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2.10.6 1992.10.10 1993.8.1 14号令市民政局17 哈尔滨市发展乡镇企业的补充规定1992.10.15 1992.11.1 1998.1.4 16号令市中小企业局18 哈尔滨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1993.2.25 1993.2.25 5号令市宗教局19 哈尔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1993.6.4 1993.7.1 10号令市人事局20 哈尔滨市发展商业饮食服务业管道燃气用户的规定1993.7.31 1993.8.1 1998.1.4 14号令市建委/中庆燃气21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1993.12.6 1994.1.1 24号令市劳动局22 哈尔滨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1993.12.28 1994.1.1 27号令市信访局23 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1994.5.14 1994.6.1 1998.1.4 7号令市规划局24 哈尔滨市公证工作规定1994.6.9 1994.7.1 11号令市司法局25 哈尔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94.9.9 1994.9.20 17号令市审计局26 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1994.12.2 1994.12.10 1998.1.4 19号令市公安局2006.3.2 140号令27 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4.12.15 1995.1.1 20号令市残联28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1995.3.15 1995.4.1 1998.1.4 4号令市土地局29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7.22 1995.7.25 1998.1.4 7号令市卫生局30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1995.9.28 1995.10.11998.1.42002.1.152006.3.28号令77号令140号令市供热办31 哈尔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10.6 1995.12.1 9号令市质监局32 哈尔滨市勇敢市民奖励和抚恤规定1996.1.9 1996.1.10 1号令市公安局33 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6.3.29 1996.4.1 1998.1.4 4号令市公安局34 哈尔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6.3.29 1996.4.1 5号令市质监局35 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6.10.3 1996.10.3 2007.11.211号令178号令市规划局36 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6.10.3 1996.10.3 12号令市建委37 哈尔滨市控制开发区内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规定1997.5.8 1997.5.8 6号令市国土局38 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1997.5.23 1997.5.23 9号令市民政局39 哈尔滨市秋林和博物馆广场地区管理办法1997.6.27 1997.7.1 11号令南岗区40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1997.8.16 1997.9.1 13号令站前管理处41 哈尔滨市靖宇地区管理办法1997.9.18 1997.10.1 15号令道外区42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997.9.26 1997.10.1 17号令市法制办43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1997.10.9 1997.11.1 18号令市外办44 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1997.10.29 1997.11.1 19号令市法制办45 哈尔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法1998.5.25 1998.6.1 6号令市卫生局46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办法1998.6.26 1998.7.1 2006.3.28 号令140号令市建委47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1998.7.21 1998.8.1 9号令市城管局48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1998.11.1 1999.1.1 11号令市劳动局49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8.11.1 1998.12.1 2002.10.1 13号令市公安局建委房产50 哈尔滨市清除市区道路冰雪规定1998.11.4 1998.11.4 14号令市城管局51 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8.12.7 1999.1.1 17号令市环保局52 哈尔滨市生牛奶管理办法1998.12.7 1999.1.1 18号令市畜牧局53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规定1998.12.21 1999.1.1 2007.11.2 20号令市经合局5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关规定1998.12.22 1998.12.22 2002.1.28 21号令市经合局55 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1998.12.22 1998.12.22 22号令市经合局56 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9.1.4 1999.2.1 23号令市国土局57 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1999.1.4 1999.1.10 25号令市残联58 哈尔滨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1999.1.6 1999.2.1 26号令市教育局59 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9.1.30 1999.1.30 29号令市公安局60 哈尔滨市义务劳动管理办法1999.4.22 1999.5.1 32号令市劳动局61 哈尔滨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1999.8.3 1999.9.1 2006.3.234号令140号令市商务局62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1999.8.19 1999.9.1 2006.3.236号令140号令市交通局63 哈尔滨市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办法1999.9.30 1999.10.1 37号令南岗区64 哈尔滨市肉灌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1999.10.18 1999.11.1 38号令市商务局65 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1999.11.10 1999.11.12 39号令市城管局66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1999.12.23 2000.1.1 40号令市土地局67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1999.12.23 2000.1.1 2006.3.241号令140号令市建委68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999.12.23 2000.1.1 2001.4.26 42号令市民政局69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00.5.15 2000.8.1 43号令市执法局70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2000.4.17 2000.5.1 44号令市环保局71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5.12 2000.6.1 2007.11.245号令178号令市建委72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00.5.31 2000.6.10 46号令平房区/市文化局73 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2000.7.22 2000.8.1 2004.4.8 52号令市商务局74 哈尔滨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00.11.13 2001.1.1 56号令市财政局75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0.11.13 2001.1.1 57号令市环保局76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0.12.5 2001.1.1 2005.3.16 58号令市劳动局77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2000.12.13 2001.4.1 60号令市劳动局78 哈尔滨市煤炭经营管理办法2001.3.28 2001.4.1 2006.3.262号令140号令市经委79 哈尔滨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01.3.28 2001.4.1 2006.3.2 63号令市林业局80 哈尔滨市水土保持办法2001.3.28 2001.4.1 2007.11.2 64号令市水务局81 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2001.3.28 2001.4.1 65号令市林业局82 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5.8 2001.6.1 68号令市水务局83 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8.8 2001.9.1 71号令市土地局84 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广场管理办法2001.12.5 2002.1.1 74号令市建委85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2.2.1 2002.3.1 2007.11.279号令178号令市规划局86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2.3.20 2002.4.20 2006.3.281号令140号令市交通局87 哈尔滨市统计登记办法2002.8.29 2002.10.1 84号令市统计局88 哈尔滨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8.29 2002.10.1 85号令市建委89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2002.8.29 2002.10.1 86号令市环保局90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2.8.29 2002.10.1 87号令市执法局981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2.12.6 2003.1.1 89号令市城管局92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2.12.6 2003.1.1 2006.3.290号令140号令市建委93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12.6 2003.1.1 91号令市建委94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2002.12.6 2003.1.1 92号令市粮食局95 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2.17 2003.4.1 2006.3.293号令140号令市交通局96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3.3.26 2003.5.1 95号令市建委97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3.5.19 2003.7.1 96号令市发改委98 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2003.8.16 2003.10.1 99号令市教育局99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2003.9.29 2003.11.1 100号令市教育局100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03.10.20 2003.12.1 101号令市水务局101 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03.12.20 2004.2.1 102号令市监察局102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2003.12.24 2004.7.1 103号令市法制办103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2003.12.24 2004.2.1 104号令办公厅104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2003.12.24 2004.2.1 106号令市法制办105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03.12.26 2004.2.1 107号令市法制办106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2003.12.31 2004.2.1 108号令市人防办107 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2004.1.19 2004.3.1 109号令市经委108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2004.2.17 2004.3.20 110号令市财政局109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2004.3.23 2004.7.1 111号令市行政服务中心1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2004.6.30 2004.7.1 115号令市法制办111 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办法2004.7.22 2004.8.1 117号令市专利局112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7.22 2004.8.1 118号令市科技局113 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04.8.18 2004.10.1 119号令市老龄委114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2004.8.26 2004.10.1 120号令市劳动局115 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2004.12.10 2005.1.1 121号令市环保局116 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2005.1.4 2005.2.1 122号令市档案局117 哈尔滨市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规定2005.1.4 2005.2.1 124号令市经委118 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2005.1.4 2005.2.1 125号令市国资委119 哈尔滨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05.1.4 2005.2.1 126号令市交通局120 哈尔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2005.1.4 2005.2.1 127号令市国资委121 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2005.3.7 2005.5.1 129号令市环保局122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2005.4.7 2005.5.10 131号令市物价局123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2005.7.8 2005.8.1 132号令市物价局124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8.15 2005.9.10 133号令市房产局125 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5.8.15 2005.9.15 134号令松北区126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2005.9.30 2005.9.30 135号令市劳动局127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05.9.30 2005.11.1 136号令市信息产业局128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006.1.20 2006.3.1 137号令市房产局129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6.1.20 2006.2.15 2008.10.28138号令192号令市房产局130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6.3.2 2006.3.2 141号令市劳动局131 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2006.3.15 2006.5.1 142号令市财政局132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6.3.30 2006.5.1 144号令市公安交警支队133 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2006.3.30 2006.5.1 145号令市公安局134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4.24 2006.6.1 146号令市劳动局135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6.7.11 2006.8.15 147号令市老龄委136 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2006.7.11 2006.9.1 148号令市档案局137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6.8.9 2006.9.1 149号令市城管局138 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6.9.15 2006.10.20 150号令市城管局139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6.9.20 2006.11.1 151号令市环保局140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暂行办法2006.9.26 2006.11.1 152号令市发改委141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6.10.23 2006.12.1 153号令市城管局142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九道街至东十一道街危房改造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7.3.18 2007.3.18 154号令市法制办143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7.4.9 2007.4.15 155号令市房产局144 哈尔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7.4.16 2007.5.1 156号令市建委145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2007.4.16 157号令市劳动局146 哈尔滨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07.4.16 2007.5.1 158号令市城管局147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7.5.29 2007.7.1 159号令市交通局148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7.5.29 2007.7.1 160号令市建委149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7.11 2007.9.1 161号令市民政局150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2007.7.12 2007.10.1 162号令市劳动局151 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7.24 2007.9.1 163号令市法制办152 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2007.7.24 2007.9.1 164号令市交通局153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2007.8.13 2007.9.15 165号令市法制办154 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7.8.21 2007.9.1 166号令市监察局155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7.8.30 2007.10.1 167号令住房公积金中心156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7.9.5 2007.10.1 168号令市房产局157 哈尔滨市土地储备办法2007.9.5 2007.10.10 169号令市国土局158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2007.9.5 2007.10.1 170号令中央大街管理处159 哈尔滨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07.8.31 2007.10.1 171号令市农委160 哈尔滨市节能监察办法2007.9.25 2007.11.1 172号令市经委161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2007.9.25 2007.11.1 173号令市劳动局162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2007.9.25 2007.11.1 174号令市监察局163 哈尔滨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办法2007.9.27 2007.11.1 175号令市城管局164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11.1 2007.11.1 176号令市劳动局165 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2007.11.2 2008.1.1 177号令市发改委166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11.2 2007.12.1 178号令市法制办167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2007.11.25 2008.1.1 179号令市劳动局168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2007.12.14 2008.2.1 180号令市建委169 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7.12.14 2008.2.1 181号令市审计局170 哈尔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7.12.28 2008.2.1 182令号市劳动局171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2.19 2008.4.1 183号令市房产局172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2.19 2008.4.1 184号令市房产局173 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2008.5.5 2008.6.20 185号令市城管局174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2008.5.15 2008.6.15 186号令市法制办175 哈尔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8.6.6 2008.7.10 187号令市公安局176 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08.6.13 2008.8.1 188号令市城管局177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8.8.10 2008.10.1 189号令市审计局178 哈尔滨市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8.8.26 2008.10.1 190号令市商务局179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10.20 2008.12.1 191号令市人防办180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2008.11.19 2009.1.1 193号令市信息产业局181 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2008.12.5 2009.1.15 194号令市档案局182 哈尔滨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9.2.26 2009.4.1 195号令市安全办183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2009.2.26 2009.4.1 196号令市人民建议征集办184 哈尔滨市规范行政权力规定2009.2.26 2009.4.1 197号令市法制办185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2009.2.26 2009.5.20 198号令市城管局186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2009.4.9 2009.5.1 199号令市工会187 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2009.4.9 2009.6.1 200号令市残联188 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9.4.9 2009.5.20 201号令市规划局189 哈尔滨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2009.4.9 2009.5.20 202号令市城管局19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09.4.92009.5.20 203号令市房产局191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09.4.9 2009.6.1 204号令平房区192 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09.7.30 2009.9.10 205号令市宗教局。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常见问题汇编20190528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常见问题汇编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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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 500 元,不得现金慰问。 会员当年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
每人每次不超过 1000 元,可以进行现金慰问。同一 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会员去 世时,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 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 1000 元 的慰问金。
常见问题 8:职工疗休养费用列支渠道、费用标 准、时间、地点等具体规定是什么?
解答:职工疗休养活动必须集体组织,统一安排, 各单位工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职工疗休养计划,普通职 工疗休养费用在行政账户列支。各单位可合理选择一 年一次、二年一次或者三年一次的组织方式。疗休养 活动时间,一年一次的不超过 5 天,二年、三年一次 的不超过 7 天。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 食费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按不
目录
一、会费、经费收缴 …………………………………1 1.基层工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1 2.基层工会经费计拨上缴比例分别为多少? ………1 3.派遣人员需要缴纳会员会费和工会经费吗? ……3 二、工会经费使用 ……………………………………4 1.会员会费如何使用? ………………………………4 2.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发放内容、发放方式是什么?
常见问题 11:开展工会文体活动可以购买服装吗? 解答: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 在活动文件中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参加者每人 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购买服装。有统一着工作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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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不再重复购买服装。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篮球、 足球、排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 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每两年不超过 600 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 要确定。

如何做好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

如何做好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

如何做好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一、提高做好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认识工会财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工会组织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作用的重要保障.近几年,工会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的十八大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深得党心民心,这对工会组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工会财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这几年,国家经济不断发展,民生得到了较大改善,随着工会地位不断提升和工会经费收入的不断增加,社会各方面对工会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工会自身建设和工会财务工作建设任务繁重,我们每一位工会工作者都任重而道远.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颁布以后,有些工会感到工作不知怎么开展,以往的工会活动搞不搞,工会经费应该怎么使用,曾一时成为困扰部分工会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实际问题.全国各级工会纷纷向全总反映这些问题,希望全总能出台一个工会经费支出使用的明确规定,这个规定既符合党中央的有关精神,又能体现工会工作的特点。

为了解决全国部分工会急需解决的工会经费支出使用的政策性问题,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服务,严肃财务纪律,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做好新时期的工会经费管理工作。

全总于2014年7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2014年12月又下发了《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

两个文件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向职工发放福利等问题通过文件的形式详细做了规定。

省总也相继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工会财务工作的意见》(黑工办发〔2017〕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办发〔2017〕4号),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对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群众,服务于工会工作提出了具体和规范的要求。

本级工会资金采购管理办法

本级工会资金采购管理办法

本级工会资金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级工会资金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规范本级工会资金采购活动,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工会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工会组织的资金采购活动。

三、资金使用权限1.本级工会组织拥有从工会会员及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资金,并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2.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公益事业等与工会组织相关的项目。

四、资金采购程序1.资金需求确认:本级工会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资金的使用额度及用途。

2.采购方案编制:根据资金需求,编制合理的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时间、采购预算等内容。

3.采购方案审批:将采购方案提交给工会领导或相关组织进行审批,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4.采购公告发布:通过内部公告或其他媒介,向潜在的供应商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

5.供应商资格审核: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6.投标文件评审: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取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7.中标结果公示: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结果公开透明。

8.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具体内容。

9.采购执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执行,并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采购任务。

10.资金使用报告:采购完成后,及时向工会领导或相关组织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

五、资金采购守则1.公平竞争: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供应商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2.诚实守信: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会成员及供应商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欺诈行为。

3.保护环境:在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环保、节能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响应绿色采购倡议。

4.资金监督:本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制度,定期对资金的采购、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级工会组织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关于工会经费规范使用的政策解读

关于工会经费规范使用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 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
(五)关于春游秋游和观看电影
用会费组织 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 可用工会经费弥补,一般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 总额。
2%的60%~70%返还基层工会
留存比例:
(1)行政、事业财 全国总工会 市总工会 5% 政全额拨款单位(财政 5% 直接代扣)按规定提取 区总工会 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 20% 本级工会留存70%,由财 政局直接划拨到各行政 单位账户,30%划拨到 直属工会 70% 区总工会。
(2)各镇(街)园 区总工会本级经费留 存70%,上解区总工会 30%,区总工会将30% 的三分之一上解市总 工会,市总上解全总 工会5%。 目前,工会经费 收缴的形式3种:财政 代扣、税务代收、自 主收缴。
近期主要工作和几个文件
建立预算项目库,加快规范预算管理中期规划,没有 进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年度预算。进入项目库 的项目同时也要加强造价和执行标准的评审。 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资产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京 工办发[2016]69号),每两年安排一次全市工会经费 资产的抽查,五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周期内抽查率达 到100%,形成固化工作机制。
全国总工会 5%
市总工会 5% 区总工会 20%
直属工会 70%
(3)进入税务代收的各级工 会,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 市总职工互 全国总工会 5% 市总工会 工会经费(全年四个征期,申报缴 助保险 5% 3.5% 纳时间为季度终了之日十五日之内。 补缴工会经费时间为征收期 区总工会 结束之日到下征收期开始之前。 16.5% 基层工会 基层工会留存60%,各镇街、园 60% 区工会留成10%,区总工会留成 直属工会 16.5%,职工互助保险3.5%。市总工 10% 会留成10%(市总直接代扣)。 返款时间为缴款后十五至二十 个工作日。

[VIP专享]黑工发【2008】16号

[VIP专享]黑工发【2008】16号

黑工发[2008]16号关于做好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全省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工作已经启动,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已建会单位的工会经费登记工作各市(地)、县(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要组织所属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认真填报《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见黑地税联〔2008〕10号文件“附件二”),并进行统一审核。

各产业工会对所属基层建会单位填报的《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经审核认定后,报基层单位所在市(地)、县(市)总工会。

市(地)、县(市)总工会要将辖区内全部建会企事业单位(含各产业工会所属建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建会单位)填报的《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同时附未建会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名单)分别报同级地税局,由地税局进行费种登记。

为了便于上级工会按比例返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确定工会所属级次,各市(地)、县(市)总工会要组织所属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填报《基层单位财务相关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各产业工会要组织所属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填报《全国及省产业所属基层单位工会情况表》(附件二),同时提供本行业所属全部基层单位名单和隶属关系明细表(包括名称、地税管理编码、所在地、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还是分会或工会小组、上一级工会组织名称、隶属产业工会或大企业集团工会名称等内容)。

各市(地)、县(市)总工会要及时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专用账户账号。

二、加强对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指导通过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征收工会筹备金,有利于推动工会组建工作。

各级总工会要由组织部门牵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指导基层单位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经费收支核算及管理

工会经费收支核算及管理

支付工程首付款时:
• 借: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占用资金 • 借:资本性支出——信息网络购建
120,000 120,000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支付二次工程款时(实际操作按工程进 度可能数次) :
• 借: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占用资金 180,000 180,000 180,000 180,000
贷:库存现金 30,000
例9:春节前夕,某系统工会开展对200名困难 职工“送温暖”活动,每位困难职工一份粮油一份 慰问金,粮油价值200元(用支票购买),慰问金 1,000元(用现金支付),共发生费用240,000元。
借:维权支出——送温暖费 240,000
贷: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200,000
40,000
例10:某市总工会参与市人大关于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法规修订,双方组成起草小组, 深入厂矿调研,发生租车费用5,000元,资 料费1,000元,食宿费12,000元,用支票方 式付讫。 借: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 18,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例11:某县总工会根据年度预算,提取工会 干部权益保障金时500000元。 借: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 500,000 贷:专用基金——权益保障金 500,000
借:业务支出——培训费 贷:银行存款 30,000 30,000
例14:市总工会派人一次性出访某国,就工资谈判 问题进行考察,共发生费用30万元。 借:业务支出——外事费
贷:银行存款
300,000
300,000
例15:市总工会经审干部参加审计局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 班,支付培训费1,000元。用现金支付。 借: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等问题解答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等问题解答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等问题解答1、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2、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答:《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哪些单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织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4、工会经费的特征有哪些?答: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首先它具有强制性,由《工会法》明确规定。

其次是无偿性.企业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基层工会常用会计科目整理注:1、《中国工会财会》订阅:县以上工会记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基层工会记职工活动支出—宣传活动费。

2、基层工会不能列支行政支出科目,不能做预备费项目。

一、职工活动类1.文体活动奖励标准?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

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

春节职工联欢会奖品可参照参与奖执行。

2.职工活动购买服装的标准?职工文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应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购置的,人均低于1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人均高于100元的,应由购置单位集中保管。

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购置的服装属于购置单位所有,每三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1000元。

3.文体活动能否有误餐补助?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参照本单位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详见政策制度汇编差旅费管理办法)。

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4.职工活动可以给评委发评审费、劳务费吗?工会干部可以当评委吗?可以给评委发评审费、劳务费。

工会干部可以当评委,若是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评选不应收取评审费,如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评选。

费用标准各单位自行制定,文件制度和评委的相关材料要齐全,达到扣税标准的要缴纳个税。

5.组织职工活动可以买意外伤害险吗?经请示市财政局,答复如下:可购买的商业保险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如有特殊情况要购买其他商业险,例如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参加比赛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需报分管市级领导批准,不由市总工会批准。

职工互助保障的险种可以购买。

6、能否组织去外地开展红色之旅?原则上此类活动不能出京,请选择北京范围内的众多红色教育基地开展活动。

全总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全总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全总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全总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一、总则《全总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发布,适用于全国基层工会的收支管理。

本办法旨在规范基层工会的收支管理,保障全国基层工会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的金钱管理制度。

二、收入的分类1. 全国总工会下拨的经费及其他收入;2. 基层工会及其机构实施团体劳动服务性活动所得收入;3. 基层工会及其机构自行筹资和募集的经费;4. 其他合法收入。

三、支出的分类1. 执行全国总工会决定和任务,支持工会社会性服务活动的支出;2. 向全国总工会下达的任务,支持基层工会社会性服务活动的支出;3. 工会社会性服务活动的支出;4. 为实现理事的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行政支出;5. 其他合法支出。

四、收支使用范围1.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必须在全国总工会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个人或机构的牟利目的;2.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贪污、挪用和滥用;3.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不得用于超过预算的支出;4.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必须合法支出,不得用于违法支出;5.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必须合规审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五、管理机制1. 收支严格遵守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管理;2. 对于基层工会收支,应当由基层工会领导负责审批,本职报告全国总工会;3. 对于基层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事先报请全国总工会审批,而后形成相关的文书材料,进行报销;4. 对于基层工会的财务数据,应当定期报送全国总工会,统一汇总管理;5. 全国总工会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由全国总工会处理。

六、监督机制1. 全国总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定期参与基层工会的收支会议,监督基层工会的收支情况;2.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收支,全国总工会可以事先召开收支会议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审批;3. 对于收入的使用,基层工会应当在收支会议上提报,并事后按照计划进行报销;4. 对于支出的使用,基层工会应当事先报请全国总工会审批,而后形成相关的文书材料,进行报销;5. 对于基层工会收支的监督,全国总工会可以定期对基层工会的收支情况进行抽查,若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劝导和责令整改的通知。

工会经费热点问题解答

工会经费热点问题解答

工会经费热点问题解答1.工会经费收入的来源有哪些?答:工会经费收入来源包括本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本单位行政依法拨缴的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补助经费、政府补助收入、本单位行政补助经费、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2.会员会费如何计算?答:根据工财字〔1994〕69号《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明确会费的缴纳标准,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

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收交的会员会费,全部留在基层工会掌握使用。

机关工会会员计算“工资收入”基数: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会会员计算“工资收入”基数: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企业工会会员计算“工资收入”基数:凡作为工资发给企业工会会员应计算交纳会费,凡是作为津贴奖金发给企业工会会员的,不计算缴费会费。

3.拨缴工会经费如何计算?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并按上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留成和上缴。

江苏省拨缴工会经费留成比例:基层工会留用60%,上解上级工会40%。

4.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答: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计算时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

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5. 基层工会可以申请行政补助吗?行政补助收入如何合法合规使用?答: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行政补助收入是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可以用于工会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等方面。

基层工会要做好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基层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18年第02期总工办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略)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一)职工教育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2010年7月7日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是指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专用收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专用收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是专用收据的主管部门。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财务部门为专用收据管理单位,负责本级及下级专用收据的印制计划、领购、核发、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专用收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专用收据基本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收据编码、收据监制章、缴款单位(人)、收款日期、收款项目、内容、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专用收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工会取得以下工会经费收入,使用专用收据:(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哈尔滨市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16号文

哈尔滨市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16号文

哈工办发[2014]16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工会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总工会办公室2014年9月15日附件: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总《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使之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

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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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办发[2014]16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工会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总工会办公室2014年9月15日附件:哈尔滨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总《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使之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

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包括:(一)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会员会费交纳比例为职工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

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指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事业收入。

指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

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出租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工会经费支出包括:(一)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1)外聘教师的讲课费,可按以下标准发给讲课酬金: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本单位专职教师讲课适当降低标准。

(2)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学员和优秀教师奖励。

优秀学员按不超学员人数的10%进行奖励,人均奖励费不超过200元;优秀教师按不超教师人数的10%进行奖励,人均奖励费不超过300元。

2、文体活动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1)各种文体活动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活动人数的30%,个人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2)参加工会组织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且利用业余时间排(训)练、演出(比赛)的,参加演出和比赛人员可按每人每天补助80元,随队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可按50元发给补助费,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队员总数的5%,补助天数不得超过15天。

文体活动费不可列支餐费。

(3)外请的辅导员、裁判员,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4)根据参赛要求每人可在500元以内开支服装费,超过标准部分自负,并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要严格控制参加人数。

3、宣传活动费。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1)工会举办的讲座、报告会所请主讲人的酬金可参照本办法职工教育费的标准执行。

(2)工会开展的技术交流比赛和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智力竞赛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可参照文体活动费的标准执行。

(3)利用业余时间管理工会图书馆、阅览室、职工书屋、广播站和会员活动中心的工作人员,可按每天补助15元的标准发给补助费,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4、其他活动支出。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

用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支出费用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2、劳动保护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工会专门从事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入死亡事故现场,可按每次50元以内标准发给补助费。

3、法律援助费。

用于工会向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劳动关系争议调处、提供法律服务,支付标准每件次不得超过300元;案件复杂的每件次不得超过1000元。

4、困难职工帮扶费。

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

节日期间走访患病劳模、特困职工和探视患重病职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日常走访慰问,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

5、送温暖费。

用于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费支出。

用于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

工会干部被侵权伤害,视其受侵害程度,由本级工会申报,经上级工会认定、审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

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支出。

培训所需的讲课酬金可参照职工教育费标准执行。

2、会议费。

用于工会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可参照市财政局规定的《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议类别标准执行。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印刷费和租车费等。

除代表大会外,其他各种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严格控制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人数的10%。

3、外事费。

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的费用。

开支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4、专项业务费。

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1)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年可评选一次。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按会员人数20%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优秀工会分会按工会分会数的10%进行奖励,奖励人均不超过200元。

(2)参加上级地方工会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补助等,标准可参照市财政《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基层工会不准报销未经上级地方工会批准而自行参加外地及一些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参观、考察学习等费用。

(3)工会兼职财务人员的兼职津贴,每人每月补助不超过200元。

(四)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

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人均不超过50元,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品不超过200元,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补助可参照困难职工帮扶费标准执行。

对于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的盘亏、报废、毁损,需由工会委员会集体决定,办理报废手续后据实核销。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以及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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