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消防法》和《消防车辆管理办法》,消防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1. 消防车辆满足以下要求:
- 车身颜色为红色,车身上应有消防车辆标志和车辆编号。
- 车辆装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如水枪、泡沫灭火器等。
- 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确保与指挥中心的联络。
- 消防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2. 消防车辆的使用和驾驶应遵守以下规定:
- 消防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私自跑出指定范围。
- 允许紧急情况下超速行驶,但要确保安全。
- 司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术和资质,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3. 消防车辆管理要求:
- 消防车辆必须按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正常。
- 消防车辆在执行任务前要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检查车辆、装备等。
- 消防车辆随时保持待命状态,确保能够及时出动。
此外,各地还会制定具体的消防车辆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以适应当地实际情况。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队(站)消防事业费计领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队(站)消防事业费计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11.26•【文号】[89]公[消]字99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队(站)消防事业费计领标准》的通知((89)公(消)字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加强消防事业费的管理,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89]公(消)字70号)的要求,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消防队(站)消防事业费计领标准》(消防大队以上机关的计领标准另行制定)。
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0年一月开始执行。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公安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消防队(站)消防事业费计领标准第一部分基建费计领办法:基建费按消防站基建面积定额计领(见表一),每平方米造价按当地造价计算。
消防站基建面积定额第二部分装备购置费一、车辆装备购置费计领办法:车辆装备购置费按车辆配备标准计领,车价按当时价格计算。
(一)车辆配备标准1.加强消防站≥10辆。
2.一级消防站7辆。
3.二级消防站5辆。
4.三级消防站3辆。
(二)说明1.此标准摘自公安部颁发的《城镇公安消防站消防车配备标准》。
2.《城镇公安消防站消防车配备标准》规定,无市政消防供水或严重缺水的城镇,其二、三级消防站可增配供水消防车一辆。
3.消防车更新按公安部颁发的《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办理。
4.手抬机动泵按责任区实际需要购置。
二、通讯装备购置费计领办法:通讯装备购置费按有线通讯配备标准和无线通讯配备标准计领,经费按当时价格计算。
(一)有线通讯配备标准1.通讯室119火警线每局二对(城市中队一对)。
2.报警专用线:重点保护单位各一对。
3.火警调度专用线一对(城市中队二对)。
4.火警综合调度台一台。
(二)无线通讯配备标准1.中队固定台一台。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车辆的管理,确保消防车辆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消防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消防车辆是指用于灭火、扑救及应急救援的车辆,包括消防车、指挥车、抢险车、救援车等。
第四条消防车辆的管理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消防车辆的配备和登记第五条消防车辆的配备应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和区域特点合理配置,确保覆盖面广、应急反应快、救援能力强。
第六条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七条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批,并在车辆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第八条消防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确保车辆各项功能正常。
第九条消防车辆的号牌应与车辆信息相符,不得挂用其他车辆的号牌。
第十条消防车辆的登记簿应详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配备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年检和检修等内容。
第十一条消防车辆的配备、登记和检验等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开查询,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整个消防车辆的配备和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消防车辆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三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应当符合消防工作的需要,不能滥用,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或私自改装。
第十四条消防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消防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持有相应的驾驶证明。
第十五条消防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不得违规使用或私自改变车辆功能。
第十六条消防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车辆制造商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车辆各部件的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消防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时间、费用等,以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十八条消防车辆的保险应当及时投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进行赔付和理赔。
第十九条消防车辆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中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部分,应当进行专门的处理和处置。
消防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车辆的管理,确保其安全、高效地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购置、使用、保养、保管、报废和执法检查的消防车辆。
第三条消防车辆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维护,确保消防车辆的性能和功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消防车辆的使用、维修等相关费用由单位自行承担,机构内设消防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合理安排经费,并定期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条消防车辆的购置、使用、保管、保养、保险等工作由专人负责,消防车辆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和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消防车辆的购置与备案第六条消防车辆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车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公平。
第七条消防车辆的购置必须经过消防车辆管理部门审批,提交相关的购车申请表和采购合同。
第八条消防车辆购车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车辆名称、型号、数量和价格;(二)车辆性能、配置和技术参数;(三)交车时间和地点;(四)质保期限和服务承诺;(五)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
第九条消防车辆购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并由消防车辆管理部门追踪整个购置流程,确保消防车辆的使用和资金的合理性。
第三章消防车辆的日常使用第十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必须经过指定人员的驾驶操作,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
消防车辆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消防车辆操作证,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行驶。
严禁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等违法操作,做到文明驾驶、文明执法。
第十二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私自改变行程和停靠地点,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应及时报备消防车辆管理部门,包括车辆编号、驾驶员、行程等信息,并保持通讯畅通。
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你知道哪些相关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
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
第五条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六条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
学兵年度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年度兵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
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
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
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是实施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车辆勤务(简称“车勤”)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的汽车、摩托车(统称车辆)是消防部队的主要装备和战斗力的组成部分。
搞好车辆管理,是保证消防部队执行消防保卫任务和实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对加强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技术倮障手段,提高车勤人员的素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适应消防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车辆管理工作的圭要任务一、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车辆的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四、实施车辆监理(检查)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减少车辆使用公害。
五、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
六、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及时恢复车辆技术状况。
七、组织车辆器材保障,保证部队车辆维修需要。
八、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管理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拟定车辆勤务保障方案,实施车辆勤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车辆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实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重视对车勤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注重保留业务技术骨干。
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指导车辆勤务人员管好车辆装备。
第六条各级后勤车辆管理部门是各级党委和首长管理车辆的工作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监理(检查)、专业训练、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归口管理。
车辆管理工作实行按级负责。
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消防部队车辆监理工作,拟定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拟定部队车辆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车辆专业干部培训;协调车辆跨总队修理;组织部分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解决和处理消防部队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3 年11 月8 日市政府第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2日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组成。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平安建设规划及消防事业规划,落实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民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日常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队伍组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消防车退役报废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摘 要:消防车的退役报废是根据消防车的性能和技术状况ꎬ将不再适应战斗要求的消防车退出现 役ꎬ视情况报废或转为他用的过程ꎮ 分析当前消防车的退役报废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ꎬ将为研究解 决对策、科学建立消防车退役决策模型提供理论支撑ꎮ 关键词:消防装备ꎻ消防车ꎻ退役ꎻ报废 中图分类号:TU998. 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 2077(2018)10 - 0037 - 04
使用 矿山特种车 10 年ꎬ载重消防车 年限 12 年
满 10 年 应 予 退 役ꎬ满 12 年必须 退役
耗油 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ꎬ耗油量 量 仍超过出厂标准规定值 15% 的
同左
大修 费用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 坏ꎬ无法修复ꎬ或一次大修理费 为新车价格 50% 以上的
同左
环保 排污量、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 指标 准的
近年来ꎬ随着全国范围内消防装备建设工作的 快速推进ꎬ消防部队在购置消防车方面的经费投入 持续提高ꎬ新购消防车的批量配备ꎬ原有消防车势必 面临退役报废时机的抉择ꎮ
1 消防车退役报废工作概述
1. 1 消防车退役和报废的定义 目 前ꎬ 关 于 消 防 车 退 役 报 废 尚 未 有 明 确 定 义ꎮ
消防车退出现役后ꎬ主要有以下五个处置去向: 一是转赠ꎮ 将退役消防车赠予微型消防站、社会消 防单位等非消防部门编制内单位ꎮ 二是转隶ꎮ 将退 役消防车转移到消防部门内部的其他队伍ꎬ或消防
收稿日期:2018 - 05 - 15 基金项目: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 基于等效服役时间的消防车退役报废决策方法研究” (17215423) 作者简介:丁泓玮(1995— ) ꎬ男ꎬ甘肃兰州人ꎻ 陈智慧(1971— ) ꎬ女ꎬ河北廊坊人ꎬ教授ꎻ 张芳(1979— ) ꎬ女ꎬ河北石家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消防车辆装备水平,增强消防队伍的适应能力,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护国家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的需要,现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达到退役一辆更新一辆,并形成制度。
以适应同火灾作斗争的需要。
第三条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包括:(一)灭火消防车:泵浦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车、干粉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联用消防车等;(二)专勤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救援消防车等;(三)后援消防车:供水消防车、器材消防车;(四)举高消防车:云北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等。
第四条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退役:(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二千五百小时;(二)执勤年数满十年。
第五条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退役:(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三千小时;(二)执勤年数满十二年;(三)大修一次(发动机总成允许两次)后,在继续执勤中,整车的技术状况明显下降,经技术鉴定,有下述情况之一:1、又达到大修条件;2、经过长期执勤,虽经检修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3、排污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一次大修费用超过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的;(五)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不能修复的;(六)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六条专勤消防车(不含通讯指挥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不含供水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中二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第七条举高消防车和额定总重量大于六吨的进口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中四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2024年消防车辆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消防车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车管理,特别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战备状态,在临战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总公司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
第三条各直属企业专职消防队必须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车辆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第四条消防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1.车辆的技术参数和基本数据;2.运行操作规程或用户手册;3.维修保养和验收制度;4.润滑手册;5.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等;6.重点消防车辆随购车所带的资料,主要包括用户手册、运行手册、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资料。
第五条消防车辆运行档案要包括:1.车辆运行记录;2.故障记录;3.维修保养记录;4.润滑记录;5.主要配件更换记录;6.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第六条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并责成专人管理。
运行档案必须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
当人员变动时,必须组织认真交接。
第七条各企业应重视提高消防车辆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要编制计划,考核要制定办法。
第八条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2.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3.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4.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和实际操作训练。
重点消防车驾驶员、执勤人员除进行上述一般业务技术培训外,应根据加强车辆所规定的培训要求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的实际操作训练。
第九条经过培训应熟知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熟悉车辆一般技术性能,掌握车辆驾驶、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和润滑操作等技术,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重点消防车辆驾驶员通过培训后,必须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设备故障,在各种复杂情况下,能够准确熟练地完成各项操作。
第十一条重点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的消防队员中选拨,并持“重点消防车操作证”上岗。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消防车辆是指用于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的特种车辆,其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防车辆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提高救援和扑救火灾的效率和安全性。
下面是关于消防车辆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总字数约2000字。
一、消防车辆分类根据用途和功能,消防车辆可以分为扑救车、救援车、水车、泡沫车、综合应急车等不同类型。
对于不同类型的消防车辆,需按照相应的规范和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消防车辆购置和配置1. 购置必须具备的条件(1)消防车辆的购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消防车辆必须具备正规的生产厂家,拥有相关的生产许可证明以及其他必备的资质证明。
(3)消防车辆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功能性能。
2. 车辆配置(1)根据工作需要和消防车辆的类型、用途,合理配置必要的装备和工具,确保在灭火和救援工作中发挥最大的效能。
(2)消防车辆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具、扑救工具、救援装备、通讯设备等,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消防车辆验收和备案1. 验收要求(1)消防车辆购买后,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车辆性能、设备配置、外观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
(2)消防车辆的水罐、灭火器材、泡沫发生器等重要部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备案和登记(1)消防车辆的购买和验收合格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相关部门应建立消防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情况、配置情况、使用情况等。
(2)消防车辆的备案和登记应定期更新,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消防车辆的维护和保养1. 定期检查(1)消防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外观、发动机、照明信号设备、制动系统、灭火器材等。
(2)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及时整改,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 维护保养(1)消防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保养。
(2)车辆的日常保养包括车辆的清洗、润滑、紧固件的检查和更换等。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一、概述为加强消防车辆的管理,确保消防车辆能够健康、高效、安全地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消防车辆的管理。
三、消防车辆的分类消防车辆按用途分为以下几类:1.车载灭火器。
包括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2.消防救援车。
主要用于灭火、救援、抢救等。
3.清洗消防车。
主要用于清洗消防车的外壳和车身等。
4.消防指挥车。
主要用于指挥、控制和调度消防车辆和人员等。
四、消防车辆的基本要求1.消防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车辆的外表应清洁整洁,符合消防车辆的要求。
2.消防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经过合格鉴定。
3.车载泵应能够满足消防车辆需要,其流量、压力及射程等指标应符合规定。
4.所有消防车辆驾驶员均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并定期接受消防车辆驾驶培训。
五、消防车辆的验收、检测和维护1.消防车辆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程序应详实,验收内容应完备。
2.消防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测,以确保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性高。
3.消防车辆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
4.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保险和年检,保险应与车辆价值相符。
六、消防车辆的管理和使用1.消防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进行登记和编号。
2.消防车辆的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各项规定。
3.消防车辆的安装、改装、维修和保养应注意消防安全,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4.消防车辆的运营应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不得为个人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消防车辆的保养1.消防车辆的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包括记录消防车辆的使用情况、检查、充电、维护和修理情况等。
2.消防车辆使用后应立即对其进行保养,如有问题应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
3.消防车辆的保养资料应完备,便于日后的工作参考。
八、消防车辆的护理1.消防车辆的车身应保持清洁,不能有油污和灰尘,车辆内部应定期清理和消毒。
2.消防车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应经常检查,并进行清洗、涂油和防锈处理。
消防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消防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消防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辆的使用管理,保证消防车辆的正常使用,提高消防本领,规范消防车辆的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车辆的管理及使用单位。
第三条在使用消防车辆时,需要依据本规定严格执行,并加强安全性、稳定性和维护质量,避开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的消防车辆包括消防水泵车、消防水罐车、消防救援车、救援梯车、专业气体灭火车、雪地消防车、船舶消防车、飞行器消防车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消防车辆使用的管理机构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各市、县、区消防部门以及单位的消防管理机构。
第六条消防车辆应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消防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订立验收标准和验收引导规定,对消防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并适时处理消防车辆的各种事故。
第三章使用和保养第七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和保养完全依照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
消防车辆的驾驶人员应适时了解和把握本车型的使用性能,防止超载、超速、超限、疲乏驾驶等不安全行为。
第八条消防车辆的保养应严格依照厂家供给的维护和修理规程进行。
特别是发动机的保养及各部液压系统应依据规程执行。
第九条消防车辆在行驶中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实行安全措施,并配备警示灯、音响设备,以便适时发觉和解决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
第十条消防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保养和安装改装应有营业执照和资质,并取得消防技术监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严禁私自更改、拆卸、加添各种装置,以免影响消防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消防车辆应在规定的车间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维护和修理保养应适时记录,保留有关部件的检测检验单,维护和修理保养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
严禁私自拆卸消防车辆的各种零部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使用单位承当。
第四章应急救援第十二条消防队伍在施展消防救援任务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部门发出的命令和计划,慎重决策,确保消防救援行动的安全和有效性。
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
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公安部[87]公消字93号《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消防车辆装备水平,增强消防队伍的灭火能力,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护国家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的需要,现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 (经机[1986)560号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的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辆更新一辆,并形成制度,以适应同火灾作斗争的需要。
第三条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包括:(一)灭火消防车:泵浦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联用消防车等;(二)专勤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等;(三)后援消防车:供水消防车、器材消防车等(四)举高消防车: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等。
第四条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退役:(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二千五百小时;(二)执勤年数满十年。
第五条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退役:(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三千小时;(二)执勤年数满十二年;(三)大修一次(发动机总成允许两次)后,执勤中,整车的技术状况明显下降,经技术鉴定,情况之一:1、又达到大修条件;2、经过长期执勤,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3.排污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一次大修费用超过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的;(五)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不能修复的;(六)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消防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消防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消防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救援车辆、水罐车、泡沫车、高空作业车等。
第三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高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注重创新、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推动相关科研技术的应用和突破。
第六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充分考虑灾害情况的多样性,合理组织调配,确保最佳救援效果。
第二章消防车辆的建设第七条消防车辆的建设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火灾风险等级、人口密度、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车辆的投入,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消防车辆的数量和质量。
第九条消防车辆的建设应当考虑应急救援需求的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合理选择车型和装备。
第十条消防车辆的建设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工具,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火灾事件。
第十一条消防车辆的建设应当加强对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消防车辆的装备和维护第十二条消防车辆的装备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消防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检查消防装备和工具的完好情况,确保随时能够投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消防车辆的装备应当根据具体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水泵等。
第十五条消防车辆装备的加装、改装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检测,确保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消防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熟悉车辆的操作和使用规程,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四章消防车辆的使用第十七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应当按照消防救援需要,合理组织调度,保证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消防车辆的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载重和载人数量,确保车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应当按照火灾事故的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消防装备和工具进行灭火救援。
第二十条消防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驶安全和车辆的完好。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消防车辆管理规定(精选16篇)消防车辆管理规定篇1为了更好地加强景区消防平安工作,汉阳陵博物馆给平安保卫部配备了一辆消防专用车辆,以确保景区消防平安,现就如何加强消防车辆的管理和保养,确保消防车辆平安正常使用,特定制消防车辆管理制度如下:一、消防车辆由保卫部一名副主任负责管理。
二、消防车辆必需由一名专人驾驶,要按规定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洁净、车况良好。
三、该车辆主要保障景区消防灭火和平常灭火训练使用。
四、非专业人员,不得动用消防车辆,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五、严禁私自将消防车辆开出景区,需要加油时,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如确需要外出必需经当天带班馆领导同意,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六、专业人员要经常检查车辆,并确保消防车辆内外清洁,车上消防工具、设备完好。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篇2为加强对巴彦淖尔紫金公司消防车辆的管理,在保障本企业单位的消防平安下,确保消防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使用状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和精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救援,最大限度地削减火灾损失,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严禁非驾驶员驾驶操作消防车辆,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上的开关、按钮等设备。
2、消防车辆专车专用,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严禁转借和挪用。
3、消防车辆使用后应准时认真检查,准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
4、消防车辆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大事外,不准挪作它用。
5、消防车辆应准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状况需要外援,必需经领导批准。
6、在灭火战斗结束后,应准时将车辆加满水或泡沫,检查整理车辆器材,如有损坏应准时添补。
7、车辆使用后,应打开出水阀,放干余水,避开长时间消逝侵蚀,冬季以防冻裂出水管。
8、车辆在启动消防水泵后,在无水的状态下,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
9、消防车辆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确保车辆处于完好的状态。
周口三轮消防车用途年限
周口三轮消防车用途年限消防车是指用于扑灭火灾和进行救援工作的特种车辆。
根据其使用年限的规定,消防车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新车期、服役期和淘汰期。
首先是新车期,即消防车投入使用的最初几年。
这个阶段主要是针对新生产的消防车,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和生产,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
新车期一般为1-2年,这段时间是为了确保消防车的质量和性能达到标准要求,并进行试运行和培训。
在这个阶段,消防车一般处于优秀状态,各项全新设备和系统都能正常工作,可以满足扑灭火灾和救援的需要。
接下来是服役期,即消防车正常使用的时间段。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消防车的服役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消防车的服役期限为10-15年左右。
在这个阶段,消防车会经历正常的使用和维护过程,需要定期进行巡检、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各项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以保证其在火灾扑灭和救援工作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如果发现有重大故障或技术问题,可能需要进行大修或及时更换部件。
最后是淘汰期,即消防车被淘汰出役的时间段。
消防车在服役一段时间后,由于技术和设备的更新迭代,可能会逐渐无法满足火灾扑灭和救援的需求。
同时,车辆的使用年限也可能会超过一定的年限限制。
在淘汰期,消防车往往会被拟定下线,并进行淘汰处理。
淘汰的消防车可能会根据情况进行报废、拍卖或改造成其他用途的车辆。
除了消防车自身的使用年限之外,消防车辆的更新换代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消防技术的不断革新,新型的消防车辆不断问世,具备更加先进的灭火和救援技术,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种复杂环境和火灾形势。
因此,一些新型的消防车辆可能会替换老旧的消防车,从而更新了消防车队伍的装备。
总的来说,消防车的使用年限主要分为新车期、服役期和淘汰期三个阶段。
消防车在这些年限内需要经过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扑灭火灾救援工作的能力。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车辆的更新换代,消防车辆在服役一段时间后可能会被淘汰出役,进行更换或淘汰处理。
2021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当火灾发生时,消防车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灭火剂、消防设备及消防人员送往所需地区,并在救火工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消防车辆的规定是那些?以下是的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通信管理工作,提高部队通信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 ___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力量调度、现场通信、通信系统运行维护、通信业务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通信是实施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的重要保障手段,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执勤作战、训练管理体系的需要,建设固定、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配备通信装备,灵活运用各种通信手段,确保通信联络迅速、准确、不间断。
第四条积极稳妥地推进110、119、122“三台合一”建设,已实现“三台合一”的不再单独建设消防接警系统。
第五条在“110”接处警系统中构建消防通信指挥子系统,实现集中接警、同时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快速反应、信息共享的通信调度指挥模式。
第六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健全通信管理工作的各项,建立良好的通信秩序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通信人员业务素质,保证系统可靠运行、高效快捷,以适应灭火救援接警调度指挥的需要。
第七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利用110、119、122“三台合一”后接处警系统的先进技术和通信平台,进一步提高与各警种、相关部门在灭火救援时的协调配合和现场通信保障能力。
第二章力量调度第八条接到火灾等灾害类警情时,应准确全面了解判断现场情况,按照集中统一、加强第一出动、优化战斗编成的原则,根据火灾及其他事故、事件的发展趋势,正确选择力量调动方案,在第一时间内迅速、集中地调集最有效的装备和足够的作战力量,开展灭火和抢险救援行动。
第九条警情受理的范围:(一)火灾事故;(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三)地震、洪灾、风灾等自然灾害;(四)空难、重大交通事故;(五)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六)恐怖袭击和破坏等突发性事件;(七)有关单位和群众遇险时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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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87]公消字93号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消防车辆装备水平,增强消防队伍的灭火能力,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护国家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的需要,现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 (经机[1986)560号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的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辆更新一辆,并形成制度,以适应同火灾作斗争的需要。
第三条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包括:
(一)灭火消防车:泵浦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联用消防车等;
(二)专勤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等;
(三)后援消防车:供水消防车、器材消防车等
(四)举高消防车: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等。
第四条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退役:
(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二千五百小时;
(二)执勤年数满十年。
第五条灭火消防车和供水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退役:
(一)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满三千小时;
(二)执勤年数满十二年;
(三)大修一次(发动机总成允许两次)后,执勤中,整车的技术状况明显下降,经技术鉴定,情况之一:
1、又达到大修条件;
2、经过长期执勤,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
3.排污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一次大修费用超过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的;
(五)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不能修复的;
(六)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六条专勤消防车(不含通讯指挥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不含供水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中二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第七条举高消防车和额定总重量大于六吨的进口消防车,凡符合第五条中四至六项之一的,必须退役。
第八条执勤消防车的退役,由当地公安消防支队或大队(直辖市由消防总队负责车辆管理的部门)填写“执勤消防车退役审批表” (式样见附件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审核,批准。
县、镇公安消防中队,由中队填表后,经支队或大队复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已经退役的消防车,应按规定交当地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如需改作教练车或后勤供应车留用,需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公安消防总队和支队、大队必须加强对消防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档案,一车一档,专人记载,定期审核,随车移交,确保记载的正确性和连续性。
车辆档案作为考核评定和申请退役的原始凭证,并为改进消防车辆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发动机运转累计时数”是指行驶小时数(按33公里/小时换算)、泵运转小时数(发动机带动消防水泵运转的小时数,包括试泵、试引水的时间)和值勤试车小时数(日常值勤例行性检验试车,即发动机空转小时数)之和。
(二) “执勤年数”是指消防车编入执勤序列,担任灭火战斗任务的年数,不含走合、封存,大修和因故停止执勤的时期。
(三) “大修”是指大修发动机外,还要大修两个以上总成。
总成是指底盘部份和改、装部份各总成。
第十二条本规定除适用于全国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外,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地方专职消防队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