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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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2009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司局和单位的,由本单位与有关司局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与有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有关司局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部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部政务大厅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根据《条例》规定和部职责职能,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部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部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职能等情况;干部任免和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事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