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依托网络平台抓公开构建透明国土惠民众——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初见成效

依托网络平台抓公开构建透明国土惠民众——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初见成效

28近年来,嵊州市国土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级工作考核内容。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是大趋势。

政府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公开暂行办法》,以门户网站为平台,切实推进国土资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源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1年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度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被评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10个县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转变政级示范单位之一,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思想认识的提管理局等6家单位并列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县级网上政府高,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前提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被授予“全国2011年度县级国土条件。

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首先,成立组织机构。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党委副书记任组2008年初,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长、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事业单开条例》5月1日起施行,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位、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国土资源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政府信组。

并在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由办公室主任息公开条例和暂行办法,统一思想认识。

通过学习讨负责,设立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论,大家深刻认识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科室、事业单位、国土资源所信息员为公开机构成员。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其次,构筑公开平台。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嵊州市政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府门户网站、嵊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这是我们各台,各类政务信息要求在第一时间内予以上网公开,最级政府及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征收事项;(五)行政收费事项;(六)行政检查事项;(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统一发布。

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发布、查询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正文:----------------------------------------------------------------------------------------------------------------------------------------------------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2009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30•【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国土调查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等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要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场所,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等国土调查主要地类(含二级类)统计汇总数据的检索、查阅等服务并及时更新。

同时,要积极推动相关图件、文字成果的主动公开,保障广大企业和群众的相关信息需求。

二、认真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地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涉及县级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必要时,要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第十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十一条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12月4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第十三条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十四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查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发[2007]4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全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实行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具体公开出让地块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竞投(买)的时间和地点,竞投(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竞投(买)的规则等。

公告须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具体公开出让地块公告发布后,对竞投(买)人咨询公开出让地块的相关情况,应及时、正确、真实的给予答复。

四、具体公开出让地块结束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发布具体公开出让地块公告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年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具体公开出让地块的信息及成交情况,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在相关媒介公布外,还应当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站上发布。

“一书四方案”、“勘测界定图”. . . . . .这些征地审批材料究竟找谁来公开

“一书四方案”、“勘测界定图”. . . . . .这些征地审批材料究竟找谁来公开

“一书四方案”、“勘测界定图”. . . . . .这些征地审批材料究竟找谁来公开导语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了解政务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尤其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核实征地合法与否的关键举措,“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这些文件都是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必须明确公开主体。

那么这些信息究竟由谁来公开呢,今天,圣运律师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要点总结一、市县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的多、广、杂,是造成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征地拆迁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简单来讲,《通知》明确市县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1.征地批文。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一书四方案”和“一书三方案:”(1)“一书四方案”即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5. 两公告: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政务信息网上发布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政务信息网上发布
廖晓祥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部门及政府规章 厅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中心 李芳
段文婷 国土资源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处 张力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相关政策 地籍管理 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公开 地籍管理处 王志宏 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内容 土地利用 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结果公告 土地利用处 赵树三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审批结果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分等定级公告 土地估价师资质信息 耕地保护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耕地保护处
张晓明 相关业务资质信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等有关术语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评审通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目录 储量评审中心 刘和林 矿产储量评估师名单 矿业权交易 交易中心章程 矿业权交易中心 章少华 交易规则 其它相关信息 国际合作 待定 对外合作处 苏娜 财务及政府采购 专项工作资金情况及工作进展 财务处 朱明玲 政务公开 财务及政府采购 重要项目信息 财务处 朱明玲 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 国土资源部重要国土经济政策、文件 政府采购 信息中心 李芳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信息言论;
(二) 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言论;
(三)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言论;
邓升陆
徐文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示公告 整理中心
杨坤
文杰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业务资质信息 土地开发整理相关信息 政务公开 建设用地事务管理 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 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叶文娟 地质勘查 国家资金地勘项目公示 地质勘查处 周赵兴 地质勘查资质信息 矿产开发管理 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产开发管理处 冯小军 已设矿权分布图 矿山督查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11月21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从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保障其每年参加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国土资发[2000]63号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国土资发[2000]63号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正文:----------------------------------------------------------------------------------------------------------------------------------------------------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行)(2000年2月14日国土资发〔2000〕63号)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加强土地市场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权利状况,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登记资料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指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资料。

包括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图等(以下简称原始凭证)。

经及土地登记机关形成的最终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等(以下简称土地登记结果)。

第三条(委托机关)土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事业部门具体承办土地登记查询事务。

第四条(土地登记的查询范围)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查询:(一)土地权利人可以查询其权利范围内的原始凭证。

(二)土地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土地权利有关的原始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该争议土地权利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2017年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4月15日附件2017年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精神,根据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17年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和负面清单。

加快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

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重点领域“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

制定完成国土资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依法积极稳妥制定国土资源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公开办牵头落实,相关单位配合)实施国土资源数据清单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制定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稳步推进国土资源数据共享开放。

优先推动国土资源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网信办牵头落实,相关单位配合)二、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

完成“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工作。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制度。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

对部承担的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等提出的重要事项(涉密事项除外),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资源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WORD13页)

资源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WORD13页)

资源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办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厅机关局域网内办理的行政审批公文和非行政审批公文。

第三条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统一负责受理行政审批公文和非行政审批公文。

涉密件、机要件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文处理遵循规范统一、信息共享、优质高效、快捷便民、公开透明、权力制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大厅受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除提交纸质文档外,需提交电子文档。

第六条实施远程报批的网络运行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政务大厅管理第七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由厅办公室管理,在厅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工作。

第八条政务大厅设行政审批收发文(证)岗、非行政审批收发岗、收费岗、咨询督查管理岗。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公文、材料进行登记并录入系统。

(二)收缴各类规费。

(三)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国土资源管理权益证书,发放各类办结文件。

(四)协调、督办各类办文事项,承接办文咨询。

(五)受理约谈申请,安排约谈事项。

(六)向服务对象发布办文信息。

第九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守则:(一)勤政为民,忠于职守。

(二)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精通业务,操作规范。

(四)办文及时,效率优先。

(五)言行文明,礼貌待人。

(六)服务便民,解疑耐心。

(七)团结协作,严守纪律。

(八)环境整洁,仪表端庄。

第三章公文受理第十条政务大厅负责各类公文的核对、启封、签收、登记并录入系统(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厅机关各处室接收的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公文以及参加省、部、有关部门会议带回的文件和材料,一律转政务大厅登记并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政务大厅依据有关规定接收行政审批申请及有关公文、资料,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减资料的类型、份数,机关各处室也不得要求申请人增减资料类型、份数。

对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日录体系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对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日录体系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本 文对5 0 个部委 级 门户网站 政府信 息公 开 目录进 行 了抽样调 查 ,从分 类方式、主题分 类、
页面表现 和元数据项4 个方 面进行 了统计研 究 ,分析 了存在 的主要 问题 ,最后对如何进 一步 完善 国土资源部 门户网站政府信 息公 开 目录提 出了几点 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政府信 息;信 息公开 目录;网站信 息公 开;信 息分类
信息化论坛
众 来说 , 可以根据主题 、 体裁和机构的不同, 较为快捷
地找 到所需 的信息 ; 对 于网站维护人员来说 , 在 目录中
类 目下增 加 “ 财务 信息” 类 目, 公 开年度部 门预算 、 决 算及 “ 三公 经费”预算 、 决算等财务信息 ; 人事司建 议 在“ 综合 管理 ” 类 目下增加 “ 评奖与 推优 ” 类 目; 地 籍 管 理司建议 删除 “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 业资格考 试及公
类 的深度和精度来说 , 划分较为合理 。 为了进一步提高 信息的归类 、 管理统计和查询的效率 , 同时为了配合主 题分类 的调整 , 一级 类 目的数 量可保持不 变或适 当减 少, 二 级类 目和三级类 目可适 当增加 , 如科技与国际合 作司提 出把 “ 科 技管理 ” 类 目放入 “ 综合 管理” 类 目下 的建议 就非常的好, 既符合业务分类的要求 , 又提高了
式, 分类方 式 比较单一 , 根 据社会公 众查 询信息 的需
内还 找不 到相应 的类 目, 使得这些 信息分 散在 网站 的 各 个栏 目中, 查找起 来十分困难 , 因此 , 增加相应 类 目
十分必要。
要和部 门户网站的实 际情 况 , 可 以增加体 裁分类 和机 构分类作为主题 分类的辅助和补充 。 体裁 分类可按照 国土资源部 公告 、 国土资源部 令、 国土资源部文件 、 国 土资源部 函、 国土资源部人事任 免文件 、 国土资源部办 公室文件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函、 联合发文和其他 9 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6]43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6.12.12【实施日期】2016.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推进政务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重要举措。

征地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征地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府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提升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部决定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畅通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内容,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先后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畅通公开渠道,规范办理要求。

各地建章立制,积极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同时看到,一些地方在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公开不及时、栏目设置不规范、公开内容不清晰、查询获取不便捷等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完善。

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在省域范围内就征地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统一规范、统一要求,省级统一组织发布省、市、县征地信息,有利于创新征地信息公开渠道,加大公开力度,保障征地信息依法、。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不属于商业秘密,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不属于商业秘密,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地出让⾦缴纳凭证不属于商业秘密,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同意公开或者⾏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认定,应当依法进⾏,其中对国家秘密的认定还应依据《保密法》进⾏严格规范的审查。

虽然《条例》规定商业秘密经权利⼈同意可以予以公开,并不等于信息涉及⽅(可能的权利⼈)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体,也不等于案件第三⼈不同意公开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

那么,对商业秘密该如何认定呢?⽬前,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禁⽌侵犯商业秘密⾏为的若⼲规定》等部门规章。

根据这些规定,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特性。

实践中,如何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综合考虑。

⼟地出让⾦缴纳凭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公开性。

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规定》第⼆⼗⼆条规定,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应在10个⼯作⽇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国⼟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规范(试⾏)》(国⼟资发〔2016〕114号)明确,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地位置、⾯积、⽤途、开发程度、⼟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式、受让⼈、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据此,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结果,包括⼟地出让价款等信息具有公开性,不是商业秘密。

因此,涉案地块⼟地出让⾦⾜额缴纳原始凭证所载价款信息和缴纳情况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予公开的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2009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司局和单位的,由本单位与有关司局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与有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有关司局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部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部政务大厅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根据《条例》规定和部职责职能,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部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部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职能等情况;干部任免和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事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