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精)
《威尼斯宪章》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决议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威尼斯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
人民越未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
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
绝对有必要为完全保护和修复古建筑建立国际公认的原则,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
1931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促进了广泛的国际运动的发展。
这个运动落实在各国的文件里,落实在从事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 COM)的工作里,落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以及它的建立文物的完全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研究中心(ICCROM)里。
人们越来越注意到,问题己经变得很复杂,很多样,而且正在继续不断地变得更复杂,更多样;人们已经对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
于是,有必要重新检查宪章,彻底研究一下它所包含的原则,并且在一份新的文件里扩大它的范围。
为此,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于1964年5 月25日至31日在威尼斯开会,通过了以下的决定:定义第一项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第二项必须利用有助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来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
第三项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作品来保护。
历史遗产保护
1、《威尼斯宪章》《华盛顿宪章》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威尼斯宪章》(P3)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这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关于保护的宗旨,文件说:“保护和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他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华盛顿宪章》(P5)关于历史地区保护的内容,文件指出以下五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及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和人工的环境的关系;5)地段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
2.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P9)(1)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2)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3)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3.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代表城市?(P20)(1)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或风景名胜为特点的城市,如北京、西安、洛阳、开封、安阳等。
(2)传统城市风貌型——具有完整的保留了某时期或几个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的建筑群体的城市,如平遥、韩城、镇远、榆林等。
(3)风景名胜型——自然环境对城市的特色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其鲜明的个性城市,如桂林、漓江、承德、镇江、苏州、绍兴等城市。
(4)地方特色及民族文化型——同一民族由于地域差异、历史变迁而显示出的地方特色或不同民族的独特个性,而成为城市风貌的主体的城市,如绍兴、泉州、拉萨、喀什等城市。
(5)近现代史记型——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遵义、延安、上海、重庆、天津等城市。
《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
《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发布时间]:2008-07-21 [作者]:不详[来源]:本站原创[点击]:1311[摘要]本文通过对《威尼斯宪章》、《佛罗伦萨宪章》及《奈良原真性文件》等国际性文件的解读,论述了《威尼斯宪章》等国际性文件对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的普遍指导意义和重大贡献,同时指出,由于历史原因,《威尼斯宪章》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
《佛罗伦萨宪章》、《奈良原真性文件》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和修正,充分表现出国际文保专家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指出:在《威尼斯宪章》等国际性文件原则精神框架下,从中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实际出发,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体系,是中国文物工作者对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事业的贡献。
并扼要阐述了这套理论与实践体系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一、《威尼斯宪章》及相关国际文件解读《威尼斯宪章》是“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他是对《雅典宪章》(1931年在雅典召开的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的研究和拓展。
《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诞生,反映出与会的西方国家同仁对人类创造的历史古迹价值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保护理念。
宪章指出:世世代代人民遗留的古代遗迹是人类的共同遗产。
为后代保护好这些遗产,“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宪章对全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提出了若干“指导原则”并“做出规定”,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宪章》分六个部分,共计十六条,分别是:“定义”,(第1、2条);“宗旨”(第3条);“保护”(第4、5、6、7、8条);“修复”(第9、10、11、12、13、14条);“发掘”(第15条);和“出版”(第16条)。
第一部分“定义”明确了历史古迹的范畴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它赖以存在的环境;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包括民间朴实的艺术品。
威尼斯宪章读书笔记
威尼斯宪章读书笔记
《威尼斯宪章》是国际公认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其制定的背景是为了应对文化遗产破坏的危机,这一危机在当时变得越来越严重。
这一宪章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威尼斯宪章》强调了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
它认为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历史和文化的见证,是一种重要的人类财富。
这一宪章还强调,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种物质遗产,而且也是一种精神遗产。
其次,《威尼斯宪章》强调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 尊重历史真实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必须尊重其历史真实性,不能随意更改和破坏其原貌。
2. 保持整体性:文化遗产是一个整体,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不
可分割的。
在保护和修复过程中,必须保持其整体性,不能只关注局部而忽视整体。
3. 加强保护:文化遗产是一种易受损害的资源,必须加强其保护工作,防止其受到自然和人为的破坏。
4. 增加教育和宣传: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文
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最后,《威尼斯宪章》强调了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的重要性。
它认为,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种历史遗产,也是一种未来遗产,对于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说,《威尼斯宪章》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强调了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强调了保护和修复的原则,强调了保护和修复的重要性。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宪章,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为人类的文化遗产保护做出贡献。
(完整word版)威尼斯宪章(中英对照)
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威尼斯宪章•[Preamble] •Definitions •Aim •Conservation•Restoration•Historic Sites•Excavations•Publication[Preamble] 前言Imbued with a message from the past, the historic monuments of generations of people remain to the present day as living witnesses of their age-old traditions. People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nscious of the unity of human values and regard ancient monuments as a common heritage. The common responsibility to safeguard them for future generations is recognized. It is our duty to hand them on in the full richness of their authenticity. 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人民越未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
It is essential that the principles guiding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ancient buildings should be agreed and be laid down on an international basis, with each country being responsible for applying the plan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its own culture and traditions. 绝对有必要为完全保护和修复古建筑建立国际公认的原则,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
历史遗产保护的原真性--从《威尼斯宪章》和《奈良宣言》谈起
1 原真性之定义
原 真 性 (Authenticity),起 源 于 中世 纪欧洲,在希腊语和 拉丁 语中有“权威 的”(authoritative)和“原初的”(original) 的含义。在宗教占统治力量的中世纪欧 洲,authenticity 指宗教经本及宗教遗物 的真实性;而目前原真性成为了国际文 化遗产领域中一个特别重要的术语,它 出现在包括 《威尼斯宪章》《奈良宣言》 在内的众多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献之 中。
中国建筑遗产的原真状态,是人根
据各种真实的历史信息对文化遗产所进 行的评估。根据各种真实的信息来源, 判断文化遗产的建造年代以及各个历 史时期的真实状态。判断依据是:根据 文化遗产的本质、文化背景以及随时间 的 演进 ,对 原 真性 的 评 判 可 能与 大 量 的 信息来源有关,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 物质、利用与机能、传统与技术、区位与 场所、精神与感情,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 的因素。
72 论 坛
ZHONGZHOU CONSTRUCTION
历史遗产保护的原真性
—— —从《威尼斯宪章》和《奈良宣言》谈起
杨鹏 (华中科技大学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 通过对《威尼斯宪章》及《奈良宣言》等国际历史保存及古迹维护方面的重要文件中关于“原真性”的解 读,结合国内保护的实例诠释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内涵,找出我国历史文化保护事业发展的正确途径。
有老街保护整治的青砖肌理“丹青泼墨” 的时下老街形象空间的要求。“路转溪 桥现虞”再次回到老街历史肌理空间的 特征:折曲与次第错落的空间写实,这无 疑还是对历史空间肌理的原真性解读。
6 结语
从 以 上 两个 实 例 我 们 可以 看 出,在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问题上,不能 以经济效益多寡论输赢,我们对历史遗 产的保护、更新和利用必须慎之又慎,需 要从真正成功的案例中得到借鉴与启 示。
《威尼斯宪章》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决议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威尼斯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
人民越未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
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
绝对有必要为完全保护和修复古建筑建立国际公认的原则,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
1931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促进了广泛的国际运动的发展。
这个运动落实在各国的文件里,落实在从事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 COM)的工作里,落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以及它的建立文物的完全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研究中心(ICCROM)里。
人们越来越注意到,问题己经变得很复杂,很多样,而且正在继续不断地变得更复杂,更多样;人们已经对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
于是,有必要重新检查宪章,彻底研究一下它所包含的原则,并且在一份新的文件里扩大它的范围。
为此,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于1964年5 月25日至31日在威尼斯开会,通过了以下的决定:定义第一项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第二项必须利用有助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来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
第三项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作品来保护。
保护第四项保护文物建筑,务必要使它传之永久。
第五项为社会公益而使用文物建筑,有利于它的保护。
但使用时决不可以变动它的平面布局或装饰。
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才可以考虑和同意由于功能的改变所要求的修正。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拟定于威尼斯)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知道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1933年《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一个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
这一运动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体现在各国的文件之中,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工作之中,以及在由后者建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之中。
一些已经并在继续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注意,并展开了紧急研究。
现在,重新审阅宪章的时候已经来临,以便对去所含原则进行彻底研究,并在一份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
为此,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定义第一条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迹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宗旨第三条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保护第四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维尼斯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北京文件
维尼斯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北京文件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通过)发文单位: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发文时间:1964-5-25生效日期:1964-5-25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1931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一个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一运动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体现在各国的文件之中,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工作之中,以及在由后者建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之中。
一些已经并在继续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注意,并展开了紧急研究。
现在,重新审阅宪章的时候已经来临,以便对其所含原则进行彻底研究,并在一份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
为此,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定义第一条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宗旨第三条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保护第四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
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年月日日在威尼斯通过)发文单位: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发文时间:生效日期:世世代代人民地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地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地活地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地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地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地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地职责.古代建筑地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各国在各自地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年地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一个国际运动地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一运动所采取地具体形式体现在各国地文件之中,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地工作之中,以及在由后者建立地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之中.一些已经并在继续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地问题已越来越受到注意,并展开了紧急研究.现在,重新审阅宪章地时候已经来临,以便对其所含原则进行彻底研究,并在一份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为此,年月日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定义第一条历史古迹地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地文明、一种有意义地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地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地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逝而获得文化意义地过去一些较为朴实地艺术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古迹地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地一切科学技术.宗旨第三条保护与修复古迹地目地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保护第四条古迹地保护至关重要地一点在于日常地维护.第五条为社会公用之目地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地保护.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地布局或装饰.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地改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条古迹地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地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地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地新建、拆除或改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地历史和其产生地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八条作为构成古迹整体一部分地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地唯一办法时方可进行移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修复第九条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地工作,其目地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地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此外,即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地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地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修复之前及之后必须对古迹进行考古及历史研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条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地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地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地目地不是追求风格地统一.当一座建筑物含有不同时期地重叠作品时,揭示底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被去掉地东西价值甚微,而被显示地东西具有很高地历史、考古或美学价值,并且保存完好足以说明这么做地理由时才能证明其具有正当理由.评估由此涉及地各部分地重要性以及决定毁掉什么内容不能仅仅依赖于负责此项工作地个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二条缺失部分地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第十三条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地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地关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四条古迹遗址必须成为专门照管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并确保用恰当地方式进行清理和开放.在这类地点开展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得到上述条款所规定之原则地鼓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发掘第十五条发掘应按照科学标准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年通过地适用于考古发掘国际原则地建议予以进行.遗址必须予以保存,并且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地物品.此外,必须采取一切方法促进对古迹地了解,使它得以再现而不曲解其意.然而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地部分重新组合.所用粘结材料应永远可以辨别,并应尽量少用,只须确保古迹地保护和其形状地恢复之用便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出版第十六条一切保护、修复或发掘工作永远应有用配以插图和照片地分析及评论报告这一形式所做地准确地记录.清理、加固、重新整理与组合地每一阶段,以及工作过程中所确认地技术及形态特征均应包括在内.这一记录应存放于一公共机构地档案馆内,使研究人员都能查到.该记录应建议出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从《威尼斯宪章》--《西安宣言》
从《威尼斯宪章》到《西安宣言》肖建莉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心博士2005 年 10 月 21 日,一项国际通行的用以保护古迹遗址的原则——《西安宣言》诞生了。
2005 年 10 月 17 日至 21 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 15 届大会在古城西安召开。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官方咨询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此前的 14 次大会都在西方文化发祥地举办,此次大会选择在中国召开,这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这样的国际学术组织首次在中国举行学术会议,并发表了《西安宣言》,弥补了东方文化在国际古迹遗址保护领域的缺憾,这也代表了我国遗产保护水平的提高,参与国际遗产保护事务的增多和国际地位的提升。
在 20 世纪 60 年代之前,国际上对于遗产的保护还处在单体保护和局部保护的阶段,对于保护遗产真实性的认识和具体原则、方法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国际上对于历史遗产保护的科学认识是从《威尼斯宪章》开始的。
1、《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1964 年)二次大战后,针对战后重建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国际文物工作者理事会(简称 ICOM)及保护和修复文物国际研究中心(简称 ICCROM)先后成立了。
1964 年 5 月, ICOM 在威尼斯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著名的《威尼斯宪章》,提出了“ 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 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
”“ 修复过程是高度专业性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和历史价值,应以尊重原始材料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和确凿文献为依据。
一。
”“ 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
”这些重要概念,促成了 60 年代末、 70 年代初世界范围内城市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国际潮流的出现。
(完整版)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拟定于威尼斯)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知道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1933年《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一个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
这一运动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体现在各国的文件之中,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工作之中,以及在由后者建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之中。
一些已经并在继续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注意,并展开了紧急研究。
现在,重新审阅宪章的时候已经来临,以便对去所含原则进行彻底研究,并在一份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
为此,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定义第一条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迹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宗旨第三条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保护第四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
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第六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
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
_威尼斯宪章_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精)
一、《威尼斯宪章》及相关国际文件解读《威尼斯宪章》是“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他是对《雅典宪章》(1931年在雅典召开的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的研究和拓展。
《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诞生,反映出与会的西方国家同仁对人类创造的历史古迹价值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保护理念。
宪章指出:世世代代人民遗留的古代遗迹是人类的共同遗产。
为后代保护好这些遗产,“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宪章对全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提出了若干“指导原则”并“做出规定”,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宪章》分六个部分,共计十六条,分别是:“定义”,(第1、2条;“宗旨”(第3条:“保护”(第4、5、6、7、8条;“修复”(第9、10、11、12、13、14条;“发掘”(第15条:和“出版”(第16条。
第一部分“定义”明确了历史古迹的范畴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它赖以存在的环境;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包括民间朴实的艺术品。
同时强调对古迹保护与修缮应当采取对研究和保护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第二部分“宗旨”,指出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第三部分“保护”,共五条;第一条强调了“日常维护的至关重要性”。
第二条:指出对历史古迹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强调这种使用“决不能改变建筑的布局或装饰”;第三条,谈了古迹的保护包含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在保护区域内拆改建设的限制:第四条规定,除非出于保护古迹的需要或因国家、国际极为重要的利益需要,不得随意对古迹进行搬迁;第五条规定对构成古迹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情况下才准许进行移动。
第四部分“修复”,共六条。
第一条(原文第九条;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内容是说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要有充分依据,不能臆测,以保存和《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马炳坚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即真实性、原真性。
_威尼斯宪章_的中国特色修正和发展_中国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保护_安娜
城市规划 CITY PLANNING REVIEW2013年 第37卷 第4期 VOL.37 NO.4 APR. 201386【作者简介】安 娜(1979- ),女,硕士,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讲师。
王 鹤(1986-),男,硕士,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助教。
孔德静(1986-),女,硕士,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助教。
【修改日期】2013-03-26【文章编号】1002-1329 (2013)04-0086-03【中图分类号】TU984.11+4【文献标识码】A 【摘要】《威尼斯宪章》是国际历史建筑维护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其后的一些文件不断完善和丰富着这一国际原则;然而,其关于中国传统建筑乃至东亚木构古建筑的维护和保护的建议却是一个空白。
因此在中国,对《威尼斯宪章》予以中国特色的修正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威尼斯宪章》;中国特色修正;历史建筑;维护;保护ABSTRACT: The Venice Charter is an international programmatic document guiding the maint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historic architecture, which is constantly completed and improved by subsequent international documents. However, the suggestions on the maint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and wooden building in East Asia are lacked in the documen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vise and develop the charter according to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make it applicable in China.KEYWORDS: Venice Charter; revis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istoric architecture; maintenance; protection1 《威尼斯宪章》的解析1964年诞生的《威尼斯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全称为《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
《威尼斯宪章》的中国特色修正和发展——中国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保护
安
娜
王
鹤
孔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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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威 尼 斯 宪章 》 是 国 际 历 史 建 筑 维 护 和 保 护 的 纲领 性 文 件 ,其 后 的一 些 文 件 不 断 完 善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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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 尼斯宪章 的 中国特 色修 正和 发展木
— —
中国历史建筑 的维护和保护
R EV I SI ON A ND DEV EL O PM ENT OF VEN l CE CHA RTER W I TH C H I NESE C HA RAC TER I STl CS :M A I NTENAN CE A ND PR OTECTI ON O F H I STO RI C
威尼斯宪章 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精
一、《威尼斯宪章》及相关国际文件解读《威尼斯宪章》是“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他是对《雅典宪章》(1931年在雅典召开的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的研究和拓展。
《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诞生,反映出与会的西方国家同仁对人类创造的历史古迹价值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保护理念。
宪章指出:世世代代人民遗留的古代遗迹是人类的共同遗产。
为后代保护好这些遗产,“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宪章对全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提出了若干“指导原则”并“做出规定”,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宪章》分六个部分,共计十六条,分别是:“定义”,(第1、2条;“宗旨”(第3条:“保护”(第4、5、6、7、8条;“修复”(第9、10、11、12、13、14条;“发掘”(第15条:和“出版”(第16条。
第一部分“定义”明确了历史古迹的范畴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它赖以存在的环境;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包括民间朴实的艺术品。
同时强调对古迹保护与修缮应当采取对研究和保护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第二部分“宗旨”,指出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第三部分“保护”,共五条;第一条强调了“日常维护的至关重要性”。
第二条:指出对历史古迹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强调这种使用“决不能改变建筑的布局或装饰”;第三条,谈了古迹的保护包含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在保护区域内拆改建设的限制:第四条规定,除非出于保护古迹的需要或因国家、国际极为重要的利益需要,不得随意对古迹进行搬迁;第五条规定对构成古迹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情况下才准许进行移动。
第四部分“修复”,共六条。
第一条(原文第九条;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内容是说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要有充分依据,不能臆测,以保存和《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马炳坚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即真实性、原真性。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通过)发文单位: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发文时间:1964-5-25生效日期:1964-5-25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
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1931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一个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一运动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体现在各国的文件之中,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工作之中,以及在由后者建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之中。
一些已经并在继续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注意,并展开了紧急研究。
现在,重新审阅宪章的时候已经来临,以便对其所含原则进行彻底研究,并在一份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
为此,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定义第一条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宗旨第三条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保护第四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
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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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精)一、《威尼斯宪章》及相关国际文件解读《威尼斯宪章》是“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他是对《雅典宪章》(1931年在雅典召开的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的研究和拓展。
《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诞生,反映出与会的西方国家同仁对人类创造的历史古迹价值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保护理念。
宪章指出:世世代代人民遗留的古代遗迹是人类的共同遗产。
为后代保护好这些遗产,“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宪章对全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提出了若干“指导原则”并“做出规定”,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宪章》分六个部分,共计十六条,分别是:“定义”,(第1、2条;“宗旨”(第3条:“保护”(第4、5、6、7、8条;“修复”(第9、10、11、12、13、14条;“发掘”(第15条:和“出版”(第16条。
第一部分“定义”明确了历史古迹的范畴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它赖以存在的环境;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包括民间朴实的艺术品。
同时强调对古迹保护与修缮应当采取对研究和保护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第二部分“宗旨”,指出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第三部分“保护”,共五条;第一条强调了“日常维护的至关重要性”。
第二条:指出对历史古迹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强调这种使用“决不能改变建筑的布局或装饰”;第三条,谈了古迹的保护包含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在保护区域内拆改建设的限制:第四条规定,除非出于保护古迹的需要或因国家、国际极为重要的利益需要,不得随意对古迹进行搬迁;第五条规定对构成古迹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情况下才准许进行移动。
第四部分“修复”,共六条。
第一条(原文第九条;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内容是说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要有充分依据,不能臆测,以保存和《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马炳坚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即真实性、原真性。
第二层内容强调“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
”这后半部分内容就是有名的“的可识别性原则”。
第二条(原文第十条,讲如果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
第三条(原文第十一条主要谈对历史留给古建筑的“正当贡献(即历史上有价值的修缮、添建内容必须予以尊重,对有价值的重叠的历史遗存应当保留,不要轻易毁掉。
”第四条(原文第十二条,强调“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必须区别于原作,”这条是“可识别性原则”的另外一种情况。
第五条(原文第十三条指出“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主要谈修复之外的“添加”要格外慎重;第六条(原文第十四条谈对古迹要有妥善的管理,“确保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和开放”。
第五部分“发掘”(原文第十五条谈对遗址的发掘和保存应按科学标准和联合国相关组织通过的国际原则进行;强调应“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
”这一条特别强调了“对于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
”第六部分“出版”(原文第十六条,谈对保护、修复、发掘记录、图片及分析报告等出版的必要性。
纵观《威尼斯宪章》全文,应当说,它对历史古迹所下的定义,规定的保护与修复宗旨、措施及修复原则都是正确的,是符合历史古迹保护与修复实际的。
只是由于当时参加宪章制定的专家中缺少亚洲地区的代表,因此,对中国和东亚地区以木结构为主体的古建筑的特殊性缺乏表述,只是概括地讲了“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这是它的局限性所在。
、一个宪章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局限性和不足一样,《威尼斯宪章》也存在着一些局限和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宪章的起草者尽管意识到了古迹保护因各国的“文化和传统”不同而存在差异性,但并没有在文件中加以解决。
尤其是对“在世界建筑之林独树一帜”的东亚地区建筑,特别是中国古建筑的特殊性缺乏认识和表述。
尽管这些局限性的存在并不会影响宪章的权威性,但在指导不同文化、不同领域的古迹保护中则显得难以把握和运用。
因此,18年后,才产生了《佛罗伦萨宪章》,就历史园林保护的特殊做法作了明确规定。
诞生于1994年的《奈良原真性文件》,则通过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阐述,说明“不可能依据固定标准进行价值和原真性”评判的道理,确立起了“对遗产的定位,应需依据遗产价值的特殊性质”及“信息源”(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质地,利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情感,以及其它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价值相联系的观点。
这是对《威尼斯宪章》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二、《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古建筑文物保护中国是文物古迹的泱泱大国,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国在文物古迹保护方面起步并不晚。
1931年当西方国家在雅典开会并起草国际古迹保护宪章的时候,以朱启钤、梁思成、刘墩桢为代表的中国营造学社已经开始了对中国古建筑的调查和研究。
但是,我们没有能够参加雅典会议。
当时的中国很落后,在世界上没有地位。
当时的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古建筑有偏见,极力贬低其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
1964年,当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召开并起草《威尼斯宪章》的时候,我们国家还处在闭关锁国的状态。
直到1982年,我们国家才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才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虽然我国的文物法出台时间不长,但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却早已有了深入开展。
建国以前的不说了,单说建国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在经济十分薄弱,百废待兴的五十年代就已经开始了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不仅修缮了大量的古建筑,而且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文物保护战线也涌现了以罗哲文、杜仙洲诸先生为代表的一大批文物古建筑保护专家。
这为日后出台文物法,为我国文物保护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并与国际接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
但是,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当《威尼斯宪章》等国际性文件传入中国并成为我国文物保护的指导性文件之后,有些文物保护工作者反而迷失了方向,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
他们不仅对我国几十年积累的文物古建筑修缮的成功经验、做法开始怀疑,而且对自己过去的业绩也开始否定,对长城、十三陵、清东西陵、赵州桥、南禅寺、佛光寺、独乐寺等这些曾大修、重建并已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乃至世界遗产的古建筑的价值也产生了怀疑,对应县木塔这样处于危险状态的木构建筑如何修缮也没有了办法,对本来是十分正常的故宫古建筑修缮也议论纷纷、满目狐疑。
总而言之,读了《威尼斯宪章》,反而一头雾水,不知道中国的事儿该怎么办了。
这事看起来滑稽,其实也不奇怪。
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如上面分析的,《威尼斯宪章》尽管是一个杰出的文件,但也有它的局限性和不足,尤其是它没有研究和反映中国古建筑的特殊情况,虽然其宗旨和原则是正确的,但其中的个别规定不完全符合中国的文化背景和中国古建筑的实际情况。
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一些同志过分迷信《威尼斯宪章》,不认为它有什么局限和不足,认为它就是“放之于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一旦这些真理在中国古建筑修缮中碰了壁的时候,他们就感到迷惑、彷徨而不知所措了。
实际上,任何真理,包括我们信奉的马克思主义,也都有一个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问题,也不是生搬硬套能奏效的。
对于这个道理,我想以社会科学领域的例子来说明。
在取得国家政权的途径上,苏联采取了先占领城市,然后解放农村的道路,并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而中国则走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相反道路,因为中苏两国的国情不同,如果中国要生搬硬套苏联的做法肯定要失败。
矛盾的普遍性是寓于特殊性之中的,紧密结合本国的国情,创造性地运用国际通用的法则,不仅不是对这些法则的背叛,反而是对它的完善和发展。
社会科学领域是如此,自然科学领域也是如此。
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向《佛罗伦萨宪章》和《奈良原真性文件》的与会者和起草者学习,他们在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不是无条件地拜倒在《威尼斯宪章》脚下束手无策,而是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根据特定的规则,寻求妥善的办法去弥补宪章的不足。
为此目的,他们甚至不惜“对遗产保护领域的传统思想发起挑战”(见《奈良原真性文件》“建议”第一条。
这是一种十分可贵的精神,我们应当具备这种精神。
其实《威尼斯宪章》提出的原则与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存在的矛盾并不严重,这里面有文化背景不同的问题,也有理解方面的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四点:1、“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宪章第九条;2、“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宪章第十二条;3、“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他们不至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宪章第十三条;4、“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经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宪章第十五条。
其中,第一条是说“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
什么是“添加”呢?“添加”的东西就是本不属于古建筑上的东西,“不可避免的添加”是为了保证古建筑的安全而必须附加上去的部分,比如对折断的梁架作的支顶,对歪闪的墙体砌的卧牛,对拔榫部分加的铁件等等。
对这些“不可避免的添加”部分,不仅西方,我们中国也是历来将它们与原建筑部分严格区别的,在这方面,宪章提倡的做法与我们没有矛盾。
第二点,“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
仔细分析,这一条与我国的保护方法也没有太多矛盾。
首先,《宪章》主张修补部分与整体“保持和谐”,这点与我们是一致的。
至于同时如何“区别于原作”,则会因不同国家文化背景的差异而在做法上有所区别。
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方法,比如在木件背面题记,在瓦件背面盖戳,在碑记、史料文字上予以记载等等,总之要便于后人分辨,哪是原有的,哪是后修的。
我国文物法规定了文物修缮所遵循的是“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因此,如何“区别于原作”在方法上应当具有中国特色。
所以说这一条,宪章的规定与我国文物修缮的习惯做法也没有原则区别。
但是,在实际修缮工程中,有的技术人员错误理解《威尼斯宪章》精神,把“缺失部分的修补”、“构件的更换”与“不可避免的添加”混同起来,为使“修补部分”与“原建筑”有所区别,发明了所谓“断白”做法,对更换的木构件不做油饰彩画,造成修补更换部分与整体极不协调。
也有的为使砖石构件的修补部分与原有部分明显区别,故意加大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