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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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破产案件法律规定(3篇)

审理破产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申请破产,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

破产案件的处理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确保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本文将对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也对破产案件的处理有相关规定。

2. 适用范围破产案件适用于以下情况:(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但未按期偿还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的;(4)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

三、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 申请主体破产案件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1)债务人可以自行申请破产;(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2.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债务人基本情况;(3)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4)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证明;(5)债权人的债权证明;(6)其他相关材料。

3.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2)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3)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请人依法补充材料。

四、破产案件的开庭审理1.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1)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2)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等参加破产案件的开庭审理;(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破产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审查。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清算、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等活动。

在我国,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本文将围绕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影响。

二、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2)债权清偿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未受偿债权的处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尚未清偿的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免除债务:破产人对其债务人的债务,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免除。

(2)破产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破产清算费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人应当承担破产清算费用。

3. 对股东的法律后果(1)股权丧失: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依法丧失。

(2)股东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员工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解除: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2)职工安置:破产人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济补偿、就业指导等。

(3)社会保险: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1. 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

2.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破产宣告。

3. 破产财产接管: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任何公司经营都是有风险的,遭遇风险导致公司不能继续经营下去的可能就会走上破产的道路,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破产财产的范围确定是怎样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又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以投资额为限。

如果你没有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就不必以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

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确定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1)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2)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3)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是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

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三、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破产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变卖,以清偿债务。

有限公司破产后,首先由破产管委会或者破产管理人组织进行资产清算,出售公司的资产,按照法定顺序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2.重整:
重整是指通过对有限公司进行内外部重建和重组,使公司重新运营并清偿债务。

重整需要经过债权人大会和法院的批准,由重整管理员负责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重整计划可能包括债务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

3.协议和谈判: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债务重组或者还款计划。

协议和谈判需要积极沟通,寻求债权人同意并签署协议书,明确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压力,并有助于保持公司的运营。

4.债权转让:
有限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有可能将债权出售给第三方,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债权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和签署相关协议。

债权转让后,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有限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

5.破产通过合并或收购:
在有限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其他公司可以选择进行合并或收购,从而继承其债务。

这一方式可以通过兼并重组谈判和必要的法律程序来进行。

合并或收购后,新公司承担有限公司的债务。

公司清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公司清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公司清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个企业在申请破产的时候需要成⽴⼀个破产清算⼩组,但是企业清算并不是只有破产的时候才需要清算的,在企业偿还债务时也需要清算,也可以⾃由清算,那公司清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公司清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第⼀百⼋⼗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成⽴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六⼗⽇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应当⾃接到通知书之⽇起三⼗⽇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四⼗五⽇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第⼀百⼋⼗五条)。

债权⼈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案,并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民法典对公司清算的规定

民法典对公司清算的规定

民法典对公司清算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清算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议题。

为了保障各方利益,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该法典对公司清算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公司清算的前提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是指股东根据法定程序,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总体梳理,分摊负债,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公司的法人地位。

而公司清算主要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情况。

1. 自愿清算自愿清算是指公司在达到解散条件时,由股东自愿决定启动清算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由公司所有的股东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自愿清算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清算方案:股东应经股东会通过清算决议,确定清算方案,包括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权力和职责,以及资产处置的方式和程序等。

(2)保全资产和债权债务登记:清算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公司的资产免受损失。

同时,还应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并接受债权人的申报。

(3)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清算组负责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置,将资产变现后清偿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编制财产清单和清算报告:清算组应编制公司的财产清单和清算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登记。

2. 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特定原因(如丧失营业执照、公司股东不能满足法定人数、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清算。

强制清算程序如下:(1)立案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接到有关清算申请后,依法对案件立案,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

(2)保全资产和债权债务登记:类似于自愿清算,清算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全资产,并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

(3)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清算组负责处置公司的资产,清偿债务,并按照法律程序对公司进行注销。

破产案件的法律条文(3篇)

破产案件的法律条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条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七条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第九条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债务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隐私。

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二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申请书;(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三)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五)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四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申请书;(二)债权人的基本情况;(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受理破产申请,并作出受理裁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的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就需要进⾏破产的清算,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清算的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 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重整。

第⼗条 债权⼈提出破产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通知债务⼈。

债务⼈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民法院的通知之⽇起七⽇内向⼈民法院提出。

⼈民法院应当⾃异议期满之⽇起⼗⽇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民法院应当⾃收到破产申请之⽇起⼗五⽇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五⽇。

第⼀百⼀⼗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要件(1)股东资格和⼈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然⼈和法⼈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我国破产清算制度

我国破产清算制度

我国破产清算制度
我国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面临破产风险时,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我国破产清算制度主要体现在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破产法是我国破产清算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于2007年施行,目
前已经进行了一定的修订和完善。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的程序和原则,明确了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的权益和责任,保障了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根据破产法,破产清算可以通过法院审理和申请人自行申请两种方式进行。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变现,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破产管理人要负责组织债务人财产的评估和变现、处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和分配、处理纠纷、处理破产财产的争议等事项。

破产清算制度的实行,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同时,破产清算也可以对失去经营能力的企业进行及时清理,避免形成僵尸企业,释放资源,保持市场的竞争活力。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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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东的唯一性,即公司所有股份归一人持有。

现在很多创业者希望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同时又对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不甚了解,所以小编整理了这篇一人公司破产清算怎么处理这篇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与公司清算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一个突出的法律特征就是其股东的惟一性,即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包括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全部出资或股份均由惟一股东持有,惟一股东仅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不分离,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一般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虽然一人公司具有股东惟一性、责任有限性和两权不分离性,但其仍具备公司的所有法律特征:包括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这两种清算方式均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为内容。

显然,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非破产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由于破产清算始终在人民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在程序上有《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专门规定,因此本文仅讨论非破产清算。

[1]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相关规定:第一、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非破产清算,而188条规定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第191条规定了破产清算,这两条规定实现了我国《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对接。

公司破产清算法律后果(3篇)

公司破产清算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破产清算是指当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不仅涉及到公司自身,还涉及到债权人、股东、员工等各方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1. 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破产清算而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

这意味着公司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法参与民事活动。

2. 债权人权益受保护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依法申报债权,并按照债权性质、数额、顺位等因素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清算程序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公司破产而遭受损失。

3.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股东权益在破产清算中处于最后顺位,股东可能无法收回投资。

4. 员工权益受保护破产清算程序中,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依法解散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办理职工安置手续。

此外,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5. 公司管理人员责任承担公司破产清算时,管理人员可能因违法经营、失职等原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破产清算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违法经营、失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规定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规定

公司破产债务清偿规定1. 定义在本文档中,公司指的是一家法人实体,其经营活动发生破产的情况下,需要清偿其债务。

2. 债务清偿的顺序根据破产法和相关法规,在公司破产时,债务清偿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 优先支付顺序:- 优先偿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优先偿付国家机关、国家机构、银行等优先受偿人的债权;- 优先偿付有关环保、质量等债权。

2. 次级清偿顺序:- 次级清偿包括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3. 股东权益清偿:- 在债务清偿完成后,才能清偿股东的权益。

3. 债务清偿的具体程序公司破产债务的清偿程序如下:1. 申请破产:- 公司发生破产时,应向相关法院申请破产。

2. 重整或清算:- 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进行公司重整还是清算。

3. 制定债务清偿计划:- 在公司重整或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出债务清偿计划。

4. 审议债务清偿计划:- 债务清偿计划需经债权会议审议通过。

5. 债务清偿:- 按照债务清偿计划的规定,依次清偿债权。

4. 监督与执行1. 监督人的任命:- 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可由法院或债权人指定监督人进行监督。

2. 债务清偿报告:- 监督人负责编制债务清偿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清偿情况和资产分配。

3. 债务清偿的执行:- 债务清偿报告经债权会议批准后,由监督人进行执行。

5. 附则本文档中的内容仅用于提供债务清偿规定的概述,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具体操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以上是公司破产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定,具体的操作细节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补充和调整。

破产法解释一

破产法解释一

破产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财产范围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内未行使权利等原因不能行使抵销权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内未行使权利等原因不能行使抵销权的除外。

第三条债务人的占有人应将占有物及收取的孳息交付给债务人。

但是,债权人占有从物的,其留置权仍然有效。

第四条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第五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

第六条普通破产债权。

第七条在确定债权额时,应当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扣除。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债权人主张其权利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就债权主张了破产原因:(一)因控股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实;(二)因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三)通过分配决议向控股股东无偿转让财产;(四)通过分配决议无偿受让控股股东财产;(五)合并、分立、减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六)其他危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制;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第三章确认和计量,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十一条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包括基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额;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购入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计量,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财产的成本如有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承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在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前,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第十六条破产财务状况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财产的破产清算净值、债务清偿价值和累计清算净损益;财产项目和债务项目的差额在破产财务状况表中作为累计清算净损益列示;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中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财产、清偿债务、调整财产债务账面价值、支付破产费用、支付一破产财产明细信息,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二未确认债权的明细,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三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四财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财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五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六共益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附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一、科目设置,科目核算;二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财产处置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调整财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清偿价值调整债务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财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其他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所得税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当期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各类财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清算净值对各财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累计清算净损益”科目;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各类债务进行核查,估计其清偿价值,按照其清偿价值对各债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累计清算净损益”科目;三处置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科目;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财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四清偿债务;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权,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财产清偿债务的,按照经确认的清偿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按照确认的抵销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相关财产科目;五其他账务处理;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财产,应当科贷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共益债务”或“预付款项”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作为卖出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转让的财产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照应缴纳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第四章相关事实,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相关破产财产的,按照追回的财产破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财产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附2:破产企业破产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一、破产财务状况表及其附注会破01表本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财产的破产清算净值、债务清偿价值和累计清算净损益;本表列示的项目不区分流动和非流动;其中,“长期应收款”科目余额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并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并入借款项目列示;“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并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目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余额,并入“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列示;,信息,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本期减少额反映本期经法院确认的破产债权金额;二、清算损益表会破02表本表反映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清算损益表附注中披露共益债务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三、破产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编制单位:会破03表单位:元。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条款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条款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条款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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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条文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的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就需要进行破产的清算,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文是怎样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清算的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要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
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出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三、公司破产清算如何进行
(一)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有的国家称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这就表明, 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

《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破产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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