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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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7•【文号】国认实〔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前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对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概述。

2.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备案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

3.核准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应符合以下要求:3.1 组织结构及人员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规范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其中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占全部人员的50%以上。

3.2 资格认定和设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所有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资格认定,资格认定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

3.3 质量保证和报告编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质量管理文件,并实施质量保证工作。

对检验检测结果应当编制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并将报告交给委托人。

3.4 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工作,并对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建立档案。

3.5 管理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备案申请和核准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和核准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4.1 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应当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备案人的资格证书、机构设置表、设备清单、检验检测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质量管理文件等。

4.2 审查和核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核准,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5.管理与监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2019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2019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现予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序号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A2 锅炉作业 工业锅炉司炉 G1 电站锅炉司炉(注1) G2 锅炉水处理 G33 压力容器作业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 R1— 13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R2氧舱维护保养 R34 气瓶作业 气瓶充装 P5 电梯作业 电梯修理(注2) T6 起重机作业起重机指挥 Q1起重机司机(注3) Q2 7 客运索道作业客运索道修理 S1客运索道司机 S2 8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修理 Y1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Y2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司机 N1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 N210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安全阀校验 F1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金属焊接操作 (注4) 非金属焊接操作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5MPa 锅
定期检验
质处
33 JD3
理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备注 参数不限
(2) “表中序号“ 59”、“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 ( 厂) 内机动车辆”改为“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则所有的“场 ( 厂) 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3) 将序号原 33 至 69 改为 34 至 70。
三、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一、自检机构 ( 综合检验机
构 ) ”部分的修改
第( 一) 项的修改为 : “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 ( 以下
简称自检机构 ) ,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
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70%,专业 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30%
数的比例不小于 65%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
表 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 2 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
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
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相匹配
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
(4) 将表后的注,修改为: “注 :
“(1) 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 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 、GD3(限额定蒸汽压力 小于或等于 3.82MPa)、 GJ4、 GD4、 RJ2( 限 400m3 及以下 ) 、 RD2(限 400m3 及以下 ) 、 RJ3( 限 100m3 及以下 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D3(限 100m3 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J4、RD4、DJ2、DD2、DJ3、DD3、 PD1、 PD2、 PD3、 PD4、 PD5、 PJ1、 FD1、 FD2、 JD1、JD2、 JD3、TJ1、 TD1、 QJ1、QD1、 QJ2、 QD2、 QJ3、 QD3、 QJ4、 QD4、 QJ5、 QD5、 QJ6、 QD6、 QJ7、 QD7、QJ8、 QD8、NJ1、 ND1。 “(3) 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 PD5、 PJ1、 FD2、 JD2、 TJ1、 TD1、 QJ1、 QD1、 QJ2、QD2、 QD3、QJ5、 QD5、 QJ6、QD6、 QD7、 ND1。”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一、概述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及人员授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科学、规范的评审细则。

二、评审机构的组成1.评审组成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组成。

2.评审组由专家组长、副组长和评审委员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管理、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三、评审的目的1.确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资质。

2.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对其进行合格评定。

四、评审内容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管理组织架构等。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是否可以有效运行。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包括机构是否配备了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仪器设备,并且是否经过了检定。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人员的资质和技能:包括机构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技能,并且是否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包括机构的业务水平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独立完成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并且检验结果是否准确可靠。

五、评审程序1.提交评审资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检定报告、检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等。

2.评审组对评审资料进行研究:评审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评审资料进行细致的研究,进行初步评估。

3.现场评审:评审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包括检查机构的档案、设备、人员、业务操作等方面。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修改)[2009]【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6号【颁布日期】2009-05-13【实施日期】2009-06-01【标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修改)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自2009 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 修改的内容。

2. 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 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 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

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

附件:1.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3.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附件1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可附件2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FI附件 3 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指挥Q1、起重机司机 (注 3) Q2)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资格认定1.压力容器作业(氧舱维 护保养R3)2 .客运索道作业(客运索道修理S1、客运索道司机S2)3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大 型游乐设施修理Y1、大 型游乐设施操作Y2)4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 全阀校验F )5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注4)、非A )2 .锅炉作业(工业锅炉司炉G1、电站锅炉司炉 (注1) G2、锅炉水处理G3)3 .压力容器作业(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4 .气瓶作业(气瓶充装 P )5 .电梯作业(电梯修理(注 2) T ) 注:L 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 以下(不含300定)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 及以上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 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如“起重机司机(限桥式起重机)”等。

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现予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16日
作业项目精简合并
新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与分类》中,将原有12个种类55个作业项目合并为11个种类20个作业项目。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标准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标准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2015年8月1日前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自2005年3月1日实施以来,特别是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工作的开展,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提升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改善技术装备与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测质量与检测能力,完善制度建设与人才培训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观念,规范行业自律与检测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工作,已被社会广泛接受与认可。

近十年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成为无损检测机构资源、能力、绩效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标志,是工程招标重要条件。

期间,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需要,2007年6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11年1月1日先后出台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1、2、3号修改单。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作为专门一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要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承担起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的重任。

另外,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要求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协会“应当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根据要求,由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级别评定工作。

2014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有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代表、无损检测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12月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201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

2015年6月24日,协会将送审稿提交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理事单位、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单位进行审议,2015年7月17日,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模版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模版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促进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并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特种设备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设立和资质条件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2. 具备忠实履行检验工作职责的信誉和声誉;3. 具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所必需的资金、设备和人员;4. 具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5. 具备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质分类和等级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及时。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年度检验计划和检验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职责和权益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受理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者的检验委托;2. 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3. 组织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4. 提供特种设备检验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被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权要求特种设备使用者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必要的配合条件。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承担检验任务时,有权依法向特种设备使用者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按照检验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内部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科学、有效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TSG-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含1号修改单)

TSG-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含1号修改单)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Rules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含2009年12月16日第1号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12月3日前 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配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规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行为,明确了鉴定评审内容,建立了以规模化为导向的科学、客观、公平、操作性强的级别核定方法。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 李 宁、吴绳武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 卜四清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赵云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王祖悦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李新成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 周国庆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 沈 钢目 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1)附件 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5)附件 2 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 (6)附件 3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7)附件 4 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19)附件 5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31)附件 6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3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条件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条件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条件1 基本条件1.1 法人资格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1.2 管理人员申请机构应当配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无损检测责任师等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机构负责人,具有管理相应规模机构的经历以及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业务以及法律和法规,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或者有不少于40学时的无损检测相关知识的培训经历;(2) 技术负责人,熟悉无损检测相关的业务以及法律和法规,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能力,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中无损检测项目未设置Ⅲ级资格的,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不少于4年);(3) 质量负责人,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质量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具有无损检测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能力,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4) 无损检测责任师,取得与所担任项目对应无损检测方法的Ⅱ级(不少于4年)或者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无损检测责任师。

1.3 质量管理体系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已经持续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中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或者项目部管理制度(项目部的设置应当与正式的无损检测业务合同相对应,并且其存续时间与相应的合同完成时间同步),明确工程项目或者项目部的资源配备、工作指令、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

设有分公司的,总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所有的分公司,并且有效实施。

1.4 场地与设施申请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与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和检测试验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²,并且满足以下要求:(1) 有满足试验或者仪器调试的场所与设施;(2) 有满足仪器设备存放要求的贮存场所;(3) 有满足档案存放要求的存放场所与设施。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a级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a级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a级核准规则
1. 前言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从业行为,保证检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活动的机构申请A级资质的条件、程序和有关监督管理事项。

3. 机构资质条件
3.1 人员要求
3.1.1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1.2 检测人员应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关无损检测培训和考核,持有合格证书。

3.1.3 机构应有足够的检测人员,确保检测工作的需求。

3.2 场地和设备要求
3.2.1 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检测场地,场地应满足相关安全和环保要求。

3.2.2 应配备必需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且应定期检定、校准和维护保养。

3.3 管理体系要求
3.3.1 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3.2 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3.3 应保存完整的检测记录和报告。

4. 申请程序
4.1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4.2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3 通过评审后,颁发资质证书。

5. 监督管理
5.1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5.2 发现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6. 附则
6.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规则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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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公第373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审批对象:企业
承办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3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备注:受质检总局委托
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受理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2、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3、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6、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现有核准证书的复印件(对于提出增项核准申请和换证核准申请的机构);
4、质量手册;
5、程序文件;
6、作业指导书。

三、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四、办理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30个工作日。

送达: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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