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
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
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
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
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1. 引言储蓄国债是国家发行的债券产品,用以募集资金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为了提高储蓄国债的便利性和效率,国家推行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政策。
2. 背景传统的储蓄国债管理方式主要依赖人工办理,办理流程繁琐、周期长、效率低下。
为了提高储蓄国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国家决定引入电子式管理系统,实现储蓄国债的电子化管理。
3. 目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提高储蓄国债的管理效率,减少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方便投资者进行储蓄国债相关操作,并且加强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
4. 适用范围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需满足国家设定的投资门槛,机构投资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操作流程5.1 开户投资者在办理储蓄国债之前需先进行开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开户和机构投资者开户。
个人投资者需要提供联系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材料;机构投资者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5.2 申购和赎回开户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系统进行申购和赎回操作。
申购操作包括选择期限、填写申购金额等信息;赎回操作包括选择赎回金额、赎回方式等信息。
5.3 利息计算和支付储蓄国债的利息计算和支付也通过电子式管理系统进行。
投资者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的储蓄国债利息,并选择将利息支付至银行账户或再投资等方式。
5.4 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系统通过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手段,确保储蓄国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系统对投资者的操作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对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相关政策为了推动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施,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政策主要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相关操作规程、投资者保护政策等。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银发[2006]29l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满足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规范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债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借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向试点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同一城市内应包括所有网点)办理。
各试点银行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的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的债权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国债)发行兑付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业务(一)发行期内,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每日销售国债的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
(二)承销团成员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
销售结束时须及时公示。
(三)各期国债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四)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五)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六)各期国债的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
业务截止日(不含)起,承销团成员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七)承销团成员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销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向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销售组织(一)各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和30%。
3.5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XX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二、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储蓄国债实行实名制,客户应提供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并通过我行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内。
客户在我行办理储蓄国债业务,须在卡账户下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凭卡办理储蓄国债的各项业务。
四、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和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应为同一客户。
我行允许客户变更关联的资金账户。
五、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六、储蓄国债业务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总行统一在系统内设定总承销额度,各营业网点可在总额内自由抓取,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机动额度,基础额度用完后可以向财政部临时申请机动额度,因此在储蓄国债发售时将可能发生当时已无可用额度,经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又增加额度的情况。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包销额度为事先预定,我行在预定的包销额度内销售。
七、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持有期满后,不加计利息。
八、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开立存款证明等。
九、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也不作为存取款凭证,仅供客户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使用。
客户办理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等业务后,可持托管账户本到柜台办理补登。
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作为一般凭证管理,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使用量随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上报)。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1 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中国国债是中国政府发行的短期和长期国债,不仅可以有助于实现中国政府相关政策目标,而且在国际市场也受到广泛认可。
国债市场已成为一个政府管理和投资者投资的重要平台。
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银行、证券公司和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了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服务,该服务基于中央国债通的管理和运作,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
2 什么是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和各类金融机构出具的多种国债凭证,银行受理后将国债凭证办理入库,凭此凭证可以购买国债、更换国债、调整国债利息收益等服务(到期还特别、持久兑换、持久到期)。
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是实现参股国债投资的优化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获得优良的投资效果,保证资金的安全稳定性。
3 如何办理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1. 持证人应及时办理账户开立,银行经办人完成验证工作,并通过中央国债通系统核查;2. 购买国债市场产品的持证人,需要在线完成个人身份资料、材料资料等网上申请;3. 经中央国债通审核通过后,需要将国债凭证和合同等有关材料签署;4. 签署完毕后,银行人员将核对材料完整,确认持证人账户信息,及时办理办理购买国债的入库手续;5. 拟购买国债的投资者,完成开户和入库后,可通过指令,在国债市场期货或其它交易所进行相关交易操作,完成国债购买手续书。
4 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优势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优势明显。
它具有出资门槛低、性价比高、低风险等优势;受安全性、抵押性、流动性保证,实现了资金安全、回报稳定,满足了投资者不同需求;由于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客户的办理更加便捷快捷,大大提升了投资效率。
在国债市场上,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受到了广泛认可,是众多兑换国债的投资者做为投资品种的首选。
但在使用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时,投资者也应特别注意投资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到期日期等信息,以确保相关投资活动的有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3.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储蓄国债(凭证式)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起草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yang_zhu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邮政编码:1008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5日。
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20年3月6日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维护储蓄国债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确认投资者债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其印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
第四条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简介储蓄国债被誉为“小白理财”低风险、固定收益、灵活转让等特点让其成为了近年来备受追捧的理财产品。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化理财方式也越来越成熟,因此,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提出也是大势所趋。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是基于电子化技术手段,使投资者通过各类电子设备进行储蓄国债的购买、持有、赎回和转让的一种管理方式,旨在提高储蓄国债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现方式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现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国库集中系统实现国库集中系统以国库集中支付平台等技术为基础,实现了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可实现投资者的实时购买、赎回和转让操作。
国库集中系统实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具有以下特点:•无须开立股票账户•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交易,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购买、赎回和转让储蓄国债的金额、数量没有限制•系统可实现实时资金结算和国债发行定价证券账户系统实现证券账户系统以股票账户为载体,实现了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就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国债的买入、卖出等操作,同时也可以进行账户余额管理和查询。
证券账户系统实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具有以下特点:•投资者需要开设股票账户,若已开立股票账户则无需再次开设•依托证券公司的库存资金进行国债的交易•系统支持在线查询和申购、赎回、转让等交易操作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优缺点优点•资金使用灵活,储蓄国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买卖,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理财机会•操作方便,不限时、地,没有纸质资料填写等诸多繁琐操作•安全性高,采用现代化安全技术和系统架构,确保交易的信息安全•交易效率高,实现自助、无人化在线交易,无需等待,节约时间缺点•操作失误风险,若投资者不小心误操作,会影响到自己的投资收益•技术风险,电子化交易需要完善的技术支持,一旦技术出现故障,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影响投资者收益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注意事项投资者在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化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挑选信誉良好的互联网公司,选择开设证券账户交易的投资者也应选择受到证监会监管的券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并不意味着高收益,投资者需根据自己的理财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交易前需要了解国债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到期时间、发行量、年化利率等结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理财产品,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势在必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提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方便、更高效、更灵活的投资渠道,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保持理性投资态度,避免盲目跟风,合理控制风险,谨慎投资。
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xxxxxx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二、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储蓄国债实行实名制,客户应提供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并通过我行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内。
客户在我行办理储蓄国债业务,须在卡账户下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凭卡办理储蓄国债的各项业务。
四、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和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应为同一客户。
我行允许客户变更关联的资金账户。
五、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六、储蓄国债业务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总行统一在系统内设定总承销额度,各营业网点可在总额内自由抓取,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机动额度,基础额度用完后可以向财政部临时申请机动额度,因此在储蓄国债发售时将可能发生当时已无可用额度,经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又增加额度的情况。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包销额度为事先预定,我行在预定的包销额度内销售。
七、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持有期满后,不加计利息。
八、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开立存款证明等。
九、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也不作为存取款凭证,仅供客户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使用。
客户办理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等业务后,可持托管账户本到柜台办理补登。
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作为一般凭证管理,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使用量随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上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9.07.09•【文号】中债字[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操作,我公司制定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九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账户的设置与管理第三章债券注册和额度管理第四章柜台业务和二级清算第五章一级清算第六章非交易过户、质押和冻结第七章数据的技术处理第八章查询和账务复核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体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试点商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第三条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可对试点商业银行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第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柜台系统)、中央国债公司的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下简称中心系统)、债券柜台业务电话语音复核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复核查询系统)及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等共同进行处理。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一、背景储蓄国债是一种由政府发行的债券,用于筹措国家资金,支持公共事业建设。
随着科技的发展,传统的储蓄国债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为此,推出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以更好地管理和发展储蓄国债市场。
二、概述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是指利用电子技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实现对储蓄国债的购买、持有和管理。
这种方式不仅方便了投资者的交易操作,也提高了管理效率,促进了市场活跃。
三、主要内容1. 电子账户开立投资者在购买储蓄国债前,需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电子账户,以便于交易和记录。
开立电子账户的过程相对简单,投资者只需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办理。
2. 电子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投资者可以实现储蓄国债的买卖交易。
只需登录电子账户,选择相应的债券产品,输入交易数量和价格,即可完成交易流程。
交易信息实时显示在电子账户上,方便投资者随时了解持仓情况。
3. 电子支付在购买储蓄国债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便快捷,减少了现金交易带来的安全隐患。
4. 电子结算储蓄国债的到期兑付和利息支付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结算。
在债券到期时,相关款项会直接打入投资者的电子账户,无需额外操作,方便高效。
四、优势便捷快速: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和查询,省去了繁琐的线下流程。
安全可靠:通过电子账户管理,可以有效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透明公开:投资者可以随时查询交易记录和资产状况,保证了信息的透明公开。
降低成本:电子化管理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为投资者带来更高收益。
五、总结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推出,是对传统管理模式的一次革新和跃升,提升了市场的活力和透明度,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便捷、高效、安全的投资渠道。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化管理将会继续完善和拓展,为储蓄国债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机遇。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确保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各类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各类规章制度内容均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体系由基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办法和专项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坚持以下原则:统一规划、渠道协同: 围绕全行发展战略目标,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体规划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实现电子银行与物理网点以及电子银行各业务的渠道整合和协同服务。
集约经营、讲求效益:构建电子银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发挥业务优势实现集约化经营,推进业务经营转型,遵循商业银行运作原则,实现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最大化。
服务客户、创新发展: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打造安全的运营环境,构建高效的业务发展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开办和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电子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
各级机构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总行电子银行部作为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准入和产品创新;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和服务支持;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风险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光大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二、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储蓄国债实行实名制,客户应提供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并通过我行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内。
客户在我行办理储蓄国债业务,须在卡或卡折合一(存量,下同)账户下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凭卡或卡折合一的活期一本通办理储蓄国债的各项业务。
四、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和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应为同一客户。
我行允许客户变更关联的资金账户。
五、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六、储蓄国债业务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总行统一在系统内设定总承销额度,各营业网点可在总额内自由抓取,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机动额度,基础额度用完后可以向财政部临时申请机动额度,因此在储蓄国债发售时将可能发生当时已无可用额度,经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又增加额度的情况。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包销额度为事先预定,我行在预定的包销额度内销售。
七、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持有期满后,不加计利息。
八、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开立存款证明等。
九、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也不作为存取款凭证,仅供客户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使用。
客户办理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等业务后,可持托管账户本到柜台办理补登。
农业银行储蓄国债
六、付息及兑付
(一)付息和到期兑付
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
(一)未关联资金结算账户的凭证式国债
1、在到期日后,需要投资者至柜台办理兑付,兑付资金可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资者。
二、发行对象
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我行可按照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
三、计息规定
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
凭证式国债品种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利随本清债
电子式国债品种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利随本清债和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定期付息债
投资者持有的凭证式国债自购买之日起计息
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
1、投资者可用现金或转账的方式购买凭证式国债,必须实名。
2、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存折或现金。代理购买的,还须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1、投资者购买电子式国债,须在我行指定一个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结算存折),作为该期国债的资金结算账户。每期电子式国债只能指定一个资金结算账户。
因有权机关判决等原因办理的司法强制提前兑付,利息、手续费计算等参照正常提前兑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式国债自发行开始日起计息
储蓄国债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件
四、开销户
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
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无须开户。
1、投资者首次购买电子式国债需以实名开立电子式国债账户,免收开户费。同一投资者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电子式国债账户。
最新某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发展,依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
第三条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
第四条国债业务系统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现有的网络资源、技术优势,实现代理国债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代理国债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经办代理国债业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专业营销队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业务发展。
第七条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代理国债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及各分行应对辖内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务、会计综合检查。
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代理国债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业务部分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第九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与财政部签订国债代销、包销协议。
第十条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代理国债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
第十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业务准入管理:(一)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代理国债业务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代理国债业务代销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财库〔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4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1,国债代码:241701,以下称第一期)和2024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2,国债代码:241702,以下称第二期),现就第一期和第二期(以下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50亿元。
第一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2.38%,最大发行额为225亿元;第二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2.5%,最大发行额为225亿元。
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4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24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
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别于2027年4月10日和2029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
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两期国债由40家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台代销。
中国工商银行等32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称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
国债账户管理
储蓄国债网银操作手册一、国债账户管理1.功能简介:本功能用来查看、注销或关闭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
2.相关功能: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开户、销户。
3.使用范围:支持借记卡、存折(结算账户)。
4.操作流程:进入“投资理财”-〉“储蓄国债”,点击“国债账户管理”,系统判断客户是否已开户,如没有开户,自动弹出签约界面。
(如果客户未开户,点击“国债购买”和“我的储蓄国债”均显示此对话框)系统显示页面如下:点击“不同意”,返回个人网银首页。
点击“同意”,系统弹出验证K宝密码框,显示如下界面:客户输入K宝密码后点击“确定”,显示如下界面:开户成功后,再点击“国债账户管理”,系统显示如下界面:点击“销户”,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如下界面:点击“确定”,系统弹出验证K宝密码框,显示如下界面:输入K宝密码,点击“确定”,系统弹出K宝签名确认,如下页面:如按K宝“OK”键确认,则销户成功,如下界面:如果客户存在持有国债,则提示b181:有未销户的TA合约和产品合约。
注意事项:客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必须先开立国债账户,同一个客户在农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国债账户。
如客户已经在柜台开立国债账户,无需在网上银行重新开立。
销户当天不能再开户。
二、国债购买1.功能简介:本功能用来购买储蓄国债。
2.相关功能:查询、购买储蓄国债。
3.使用范围:支持已开通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的借记卡、存折(结算账户)。
4.操作流程:进入“投资理财”-〉“储蓄国债”,点击“国债购买”,系统显示页面如下:点击“购买”,系统显示界面如下:选择资金账户,输入购买金额和支付密码,显示如下界面:点击“重置”,系统将清空客户所填购买信息,客户可重新填写。
点击“返回”,系统返回到上述国债列表页面(购买储蓄国债页面)。
点击“确定”,弹出验证K宝密码框,如下界面:如下页面:按K宝“OK”键确认,则系统显示认购确认书,如下页面:码输入或签名操作!”。
显示页面如下:注意事项:购买金额为100的整数倍,且不可超过可售额度。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是指通过电子化手段对储蓄国债进行发行、兑付、交易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储蓄国债的发行、兑付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安全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权。
第四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电子化交易系统,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第五条
投资者在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保障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与储蓄国债的特性相匹配。
第七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有关储蓄国债的发行、兑付和交易信息。
第八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和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第九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理财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十条
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储蓄国债的电子式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和配套工作。
以上就是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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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业务,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管理,防X风险,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XX 国境内发行,通过银行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业务,是指农业银行通过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第五条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方式。
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资金结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结算。
第八条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可以办理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仅能办理储蓄国债开销户、认购、提前兑付和查询业务。
第十条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应将辖内营业网点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农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开立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储蓄国债账户),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拥有的储蓄国债数额。
第十二条投资者须以实名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同一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第十四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在农业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储蓄国债账户的资金结算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与储蓄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
在同一一级分行内,投资者可变更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储蓄国债账户将自行注销。
第二节发行认购
第十六条发行额度
(一)储蓄国债发行额度不在各分行间进行分配,各网点均在总行额度内销售。
(二)储蓄国债发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存款利率,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三)在包销方式下,正常发行结束的剩余额度由总行持有到期。
在代销方式下,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四)总行包销国债额度的发行手续费归属总行。
各分行实际售出国债额度的发行手续费归属分行,由总行定期全额下划分行。
第十七条认购
(一)储蓄国债仅在发行期内办理认购业务。
(二)单期储蓄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三)储蓄国债认购可采取免填单形式办理。
第三节付息及兑付
第十八条付息和到期兑付
储蓄国债付息日或到期日营业开始前,付息或付息兑付资金自动划入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提前兑付
(一)在规定时间内,投资者可办理储蓄国债账户内全部或
部分债券的提前兑付。
(二)付息日及到期日前财政部规定的若干个工作日内不可办理提前兑付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代销债券提前兑付开始日前不可办理提前兑付业务。
(三)投资者可在资金结算账户所属的一级分行辖内任意网点办理提前兑付。
(四)提前兑付需按规定扣除一定利息,并按兑付本金的规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直接从兑付资金中扣除。
(五)提前兑付的计息方式
1、持有期不满规定时间,不支付利息,但也不扣除利息。
2、持有期满规定时间的,在扣除相应月数或天数的利息和手续费后,根据当期执行利率享受持有期应计利息。
发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有权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投资者储蓄国债债权进行司法强制提前兑付,利息及手续费计算按提前兑付业务的规定执行。
(七)在包销方式下,客户提前兑付国债由总行持有到期。
在代销方式下,客户提前兑付国债由总行持有至财政部指定清算日。
第四节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
第二十条司法冻结、解冻
(一)储蓄国债只可办理余额冻结。
(二)办理程序参照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司法冻结须在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网点办理,解冻须在原冻结网点办理。
(四)司法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冻结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债券最长期限的到期日。
第二十一条非交易过户
因司法扣划、赠予、遗产继承等原因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为非交易过户。
(一)非交易过户过入、过出方须已在同一一级分行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
(二)储蓄国债付息日和到期日前,在规定的若干个工作日内,停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三)因司法扣划、遗产继承办理非交易过户参照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储蓄国债资金实行二级清算,农业银行总行与财政部进行一级清算,总行与分行进行二级清算。
第二十三条储蓄国债认购和提前兑付清算。
认购资金和提前兑付国债的本息资金,总行与分行逐日清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储蓄国债付息、兑付清算。
总行在收到财政部划付的债券利息或本金后,不迟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当天将资金划
付分行。
第六节查询
第二十五条各行网点柜台、银行(95599)须为投资者提供查询债券余额、历史交易明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可通过中央国债公司语音复核查询系统,查询本人债券余额。
复核查询密码遗忘时,可凭本人开户时的有效XX件、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到网点柜台办理查询密码重置。
第四章分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行管理职责
(一)个人金融部
1.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2.负责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资格审批;
3.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营销宣传和培训;
4.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二)金融市场部
1.负责储蓄国债债券类数据和参数类数据的维护;
2.负责储蓄国债额度的管理与维护;
3. 负责代总行持有储蓄国债;
4.负责与中央国债公司簿记系统核对代理总户账务;
5.负责向总行运行中心发送发行资金缴款指令;
6.负责储蓄国债发行手续费的管理。
(三)财务会计部
负责储蓄国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四)运营管理部
1.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资金清算;
2.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盈亏核算;
3.负责总行与中央国债公司核对内外账务。
(五)软件开发中心
软件开发中心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系统的技术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故障。
(六)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处理与中央国债公司数据交换,出现故障及时解决。
(七)电子银行部
负责网上银行、银行等自助交易渠道对储蓄国债业务的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分、支行管理职责
(一)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辖内网点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
(三)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营销宣传和培训;
(四)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统计分析及考核;
(五)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资金清算;
(六)负责分行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职责
(一)按照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
(二)妥善保管投资者开户资料和交易档案资料;
(三)向投资者提供业务宣传及咨询服务。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各行要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防X操作风险。
第三十一条各行系统运行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故障维护,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系统异常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完备的故障恢复制度。
第三十二条发生系统或通讯等故障,营业网点要对当前交易的异常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主动与上级行系统维护人员联系。
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要严格按照综合应用系统设定的级别权限进行操作,特殊交易须经三级主管授权。
第三十四条经办人员处理业务差错应按规定上报并通知投资者协商解决处理,同时对交易差错和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如需对差错交易做取消处理,须经三级主管授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
各级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农银发〔2006〕192号)自即日起废止。